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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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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7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26 条

8.3.3

城市照明电力消耗的碳排放计算应采用由国家相关机构公布的省级或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8.3.4

照明工程碳排放计算边界宜涵盖产品生产、运输、施工、使用和拆除等生命周期内各阶段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其计算方法见附录E。

8.3.5

可忽略的碳足迹核算过程应满足下列条件:

1对照明工程碳足迹核算缺乏重要性;

2不超过计算边界定义的总碳排放量的5%。

8.3.6

照明工程碳排放量核算应出具核算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照明工程说明、碳排放核算范围、照明工程中采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照明工程各阶段的分项碳排放量、照明工程全寿命期碳排放总量、照明工程年均碳排放量等。

附录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A.0.1

亮度系数(q)为路面上某点的亮度和该点的水平照度之比(即q=L/E)。它除了与路面材料有关外,还取决于观察者和光源相对于路面所考察的那一点的位置,即q=q( β,γ )。其中 β为光的入射平面和观察平面之间的角度,γ为入射光线的垂直角(图A.0.1)。

图A.0.1 确定路面亮度系数的角度

A.0.2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根据亮度系数的定义,可按下式进行亮度计算:

L=qE=q(β,γ)E(c,γ)

r(β,γ)=q(β,γ)cos3γ

式中 r(β,γ)——简化亮度系数;

I(c,γ)——灯具指向c、γ所确定的方向上的光强。

简化亮度系数按表A.0.2-1和A.0.2-2取值。表A.0.2-1适用于沥青路面,表A.0.2-2适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

表A.0.2-1 沥青路面的简化亮度系数(r)

β(°)tanγ0251015202530354045607590105120135150165180
0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329
0.25362358371364371369362357351349348340328312299294298298292281
0.5379368375373367359350340328317306280266249237237231231227235
0.75380375378365351334315295275256239218198178175176176169175176
1372375372354315277243221205192181152134130125125125129128128
1.253753733523183652211891661501361251079193919188949797
1.53543523362712131701401211099787766765666667687171
1.7533332730222216612910490756863535149494952515354
2318310266180121907562545048404038383841414345
2.526826220511972504136332926252324252426262928
32272171477442292523211918161617181719192123
3.51941681064730221714131212111011121315151514
416813676341914131110101088910911111113
4.5141111542114119888877888881011
512690431710887667676678889

续表A.0.2-1

β(°)tanγ0251015202530354045607590105120135150165180
5.5107793212877765——————————
69465261076665—
6.586562187655—
778501775555
7.57041147434—
86337115444
8.56037105444
956329543—
9.553289444
1052277543
10.545237433
1143227333
11.54422733—
124220743

注: 1 平均亮度系数Qo=0.07。

2 表中r值已扩大1000倍,实际使用时乘以10-3。

表A.0.2-2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简化亮度系数(r)

β(°)tanγ0251015202530354045607590105120135150165180
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770
0.25710708703710712710708708707704702708698702704714708724719723
0.5586582587581581576570567564556548541531544546562566587581589
0.75468467465455457445430420410399390383373384391412419437438445
1378372373363347331314299285273263260250265278295305318323329
1.25308304305285270244218203193185179173173183194207224237238245
1.5258254251229203178157143134128124120120132140155163177179184
1.75217214205182153129110100959087848898103116123134137138
2188183174142116958073696462646472788895105108109
2.51451361219066534641393736363944505560666971
3118108875741322826252322232528313741454751
3.59787643926201817161515161719232730333537
48069502917141312111111111315171922262729
4.57058372113109888891012141617202122
5605129159776666779101214171718

续表 A.0.2-2

β(°)tanγ0251015202530354045607590105120135150165180
5.552412312766654——————————
6483619865555—
6.544321776555—
741261465444
7.53726126433—
83423115433
8.5322195433
929198433—
9.527177433
1026166333
10.525166321
1123156321
11.52214632—
122114532

注: 1 平均亮度系数Qo=0.10。

2 表中r值已扩大1000倍,实际使用时乘以10-3。

附录B 维 护 系 数


B.0.1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在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的前提下,维护系数可按表B.0.1确定。

表B.0.1 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

灯具防护等级维护系数
>IP540.70
≤IP540.65

附录C 阈值增量的计算

C.1阈值增量应按式(C.1)计算:

式中:

n——阈值增量观测中观测的路灯数量;

式中:

附录D 隧道日间照明


D.0.1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城市隧道不同照明区域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入口段照明设置长度不应小于1倍的停车视距,停车视距可按表D.0.1-1确定。

表D.0.1-1 机动车停车视距

设计车速(km/h)100806040
停车视距(m)1601107040

2过渡段由照明段TR1、TR2、TR3组成,三个照明段长度可按表D.0.1-2取值。

表D.0.1-2过渡段照明段长度划分

设计车速(km/h)长度(m)
TR1TR2TR3
100106111167
807289133
604467100
40264467

式中:

L20——距离隧道洞口1倍停车视距的位置,测得的以观测位置与洞口中心连线为中心20°视场区域的平均亮度,可根据表D.0.2-2确定.

表D.0.2-1 入口段亮度折减系数

设计车速(km/h)入口段亮度折减系数k
80-1000.06/0.04
60-800.05/0.03
60以下0.03
注:当隧道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时,入口段亮度折减系数k宜选择表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天空面积百分比(%)洞口朝向或洞外环境设计车速(km/h)
100806040
35~50南洞口45004000——
北洞口60005500——
15~35南洞口4500400035003000
北洞口5500500040003500
5~15暗环境3500300025002000
亮环境4500400035003000
0~5暗环境3000200015001000
亮环境3500350030002500
注1:天空面积百分比指20°视场中天空面积百分比。注2:南洞口指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北洞口指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注3:东洞口与西洞口取用南洞口与北洞口之中间值。注4:暗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口门建筑)反射比低的环境,亮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口门建筑)反射比高的环境。

D.0.3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过渡段由照明段TR1、TR2、TR3的照明标准可按表D.0.3取值。

表D.0.3 过渡段亮度标准值

照明段TR1TR2TR3
亮度标准值(cd/㎡)hav,1 = 0.3lavhav,2 = 0.1lavhav,3 = 0.035lav
注:当过渡段亮度低于中间段亮度设计标准值时宜按中间段亮度设计。

D.0.4

宽表格可在表格内左右滚动

隧道中间段亮度应根据行车速度和交通量根据表D.0.4确定。

表D.0.4 隧道照明中间段亮度标准值

设计车速(km/h)双车道双向交通N>1300辆/h双车道双向交通N≤1300辆/h
平均亮度Lav(cd/m2)总均匀度Uo纵向均匀度UL平均亮度Lav(cd/m2)总均匀度Uo纵向均匀度UL
10090.40.740.30.5
804.52
602.51.5
401.51.5

D.0.5

单向交通隧道应设置出口段照明,出口段长度宜取60m,其设计亮度标准值宜为中间段亮度设计标准值的5倍。双向交通隧道两端都应按入口段照明设计。

D.0.6

入口段照明、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的阈值增量均不应大于10%。

附录E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碳排放计算方法


E.0.1

城市照明工程碳排放量应按式 E.0.1 进行计算:

式中:CL——照明工程年均碳排放量(kgCO2e/a);

Cpr——照明工程使用的产品生产过程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Ctr——运输过程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Cco——施工阶段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Cus——使用阶段照明年碳排放量(kgCO2e/a);

Cde——照明拆除和废弃物处置过程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E.0.2

产品生产碳排放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时,应按式E.0.2计算项目中使用灯具、灯杆、管线、基础、井盖等产品在生产中因原材料获取、加工组装等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式中:Cpr——照明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生产过程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Cp,i——照明工程中第i种照明产品生产阶段的碳排放量(kgCO2e),碳排放量;

Ni——照明工程中第i种照明产品的数量;

Li——照明工程中第i种照明产品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注:产品生产阶段的碳排放量由生产企业提供。

2. 产品生产碳排放应符合GB/T 45646的规定,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照明产品碳足迹数据。

E.0.3

照明产品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输阶段应包括照明工程中使用的照明产品和相关辅助材料从生产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和装卸过程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

2. 照明产品和相关辅助材料运输阶段碳排放应按式E.0.3计算:

式中:Ctr——照明产品和相关辅助材料运输过程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Mi——第i类产品的质量(t);

Di——第i类产品的运输距离(km);

Ti——相应运输方式下,单位质量的第i类产品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可根据附录B确定;

Qj——运输第i类产品过程中使用第j类装卸机械的台班数;

Rj——运输第i类产品过程中使用第j类装卸机械的能源用量;

EFj——运输第i类产品过程中第j类装卸机械所使用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或kgCO2e/kg或kgCO2e/m3),可根据附录A确定。

Li——照明工程中第i种照明产品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E.0.4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安装的碳排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阶段的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为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2施工阶段的碳排放计算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车辆、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以及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等产生的碳排放。

3施工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式E.0.4-1进行计算:

式中:Cco——施工阶段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Eco,j——施工阶段第j种能源总用量(kWh或kg);

EFj——第j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或kgCO2e/kg);

L——照明工程设计寿命期(年)。

E.0.5

照明工程运行碳排放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照明工程运行碳排放量应按式E.0.5-1计算:

式中:Cop——照明工程运行年碳排放量(kgCO2e/a);

Cmt——照明工程维护年碳排放量(kgCO2e/a)。

2照明工程运行碳排放量应按式E.0.5-2计算:

式中:Cop——年均照明运行碳排放量(kgCO2e/a);

Ei——第i个照明系统采用公共电网的年均照明能耗(kWh/a);

EFe——公共电网电力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ERi——第i个照明系统由本地离网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能(kWh/a);

EFR——本地离网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电力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ENi——第i个照明系统由离网不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电能(kWh/a);

EFN——本地离网不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电力碳排放因子(kgCO2e/kWh)。

3 照明工程设计阶段应采用常规计算法进行运行能耗的计算,应按式E.0.5-3进行计算:

式中:

Pn,i——第i种控制模式下的照明功率,单位为瓦特(W);

tn,i——夜间第i种控制模式的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h);

Pc——控制装置的能耗,单位为瓦特(W)。

4 照明工程正式运行后的运行能耗宜采用城市照明系统运行一年的独立电能计量数据。

5照明工程维护年碳排放量,包括更换更换备用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拆除过程碳排放,和所使用车辆的碳排放。

6更换备用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拆除过程碳排放对所评价城市照明工程碳排放无显著贡献时,可将其作为数据排除项排除并进行报告。

E.0.6

城市道路照明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阶段应包括废弃产品运输、回收等处置过程等内容。

2 拆除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式E.0.6进行计算:

式中:Cde——照明拆除过程折合到寿命期内每年的碳排放量(kgCO2e/a);

L——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寿命期(年);

Ctr,i——第i类产品材料拆除运输所产生碳排放量(kgCO2e),可按第5.3节计算;

Cre,i——第i类产品材料回收所能减少的碳排放量(kgCO2e)。

3当对相关废弃材料进行回收时,可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材料回收利用所减少的碳排放量对城市照明工程碳排放量进行核减,材料回收所减少的碳排放量在全寿命期碳排放核算过程中不应重复计算。

E.0.7

碳排放因子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 等标准的规定,电力消耗的碳排放应采用由国家相关机构公布的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B.0.8

照明产品的使用年限应根据产品使用寿命和照明方案确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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