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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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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道路特殊区段及道路相关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3.1

平面交叉口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交叉口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 第3.3节的规定,且交叉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口平均照度的1/2;

2交叉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灯具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十字交叉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和照明要求,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并应根据路面照明需要增加杆上的灯具。大型交叉口应另设置附加照明,附加照明可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半高杆照明方式,并应限制眩光。

4T形交叉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5.3.1-1),并应显现道路形式和结构。

图5.3.1-1T型交叉口灯具设置

5环形交叉口的照明应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5.3.1-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4节 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照明,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5.3.2

采用半高杆、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2.6)。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灯杆不应设在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考虑运维检修通道与消防通道;

3(投光灯等)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65°;

4在环境景观区域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

(a)(b)(c)

图5.2.6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

(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

5.3.3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5.3.4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衔接。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的平均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与相连的道路路面相同。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2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3.5

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其连接道路的照明等级一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的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低位照明为功能性照明。

5.3.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不宜采用低位照明方式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照明;

6立交上道路的照明标准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相同;

7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级不宜低于相连的桥上道路,并应为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5.3.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的栏杆和缘石应提供垂直照明,并应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项设计;

3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照明不宜将低位照明作为功能照明;

5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在桥梁的入口处宜设灯具。

5.3.8

交叉口导流岛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平面交叉口路面照度平均值。

5.3.9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专设照明设施。

5.3.10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调整天桥两侧紧邻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

2当桥面照度小于2 lx、阶梯照度小于5 lx 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3应防止道路及天桥的照明设施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

5.3.11

公共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的照明

2停车场出入口的照明应加强,宜为交通标志和标线提供照明,并应与相连道路照明衔接。

5.3.12

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5.3.13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应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

3人行横道宜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道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挡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4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3.14

公交车站宜设置加强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应高于其所在道路路面平均照度,并宜在面向公交车一侧提供不低于3 lx 垂直照度;港湾式停靠站的进站端与出站端宜设置灯具。

5.3.15

宜为路边专门设置的停车带提供地面照明和垂直照明,并应防止车身阴影影响路面照明效果。

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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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隧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道路白天的照明应分为入口段、过渡段、中间段和出口段进行设计

2隧道入口照明、过渡段照明和出口照明应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组成,基本照明灯具布置应与中间段照明相同,入口段加强照明可从洞口以内10m处开始布置;

3城市隧道照明灯具安装间距宜符合表5.3.19的要求。

表5.3.19 隧道照明灯具安装间距

设计车速(km/h)灯具安装间距
80≥11.2m或<1.8m
80≥8.9m或<1.4m
60≥6.7m或<1.1m
40≥4.5m或<0.7m

4灯具布置可为中线布置或双侧对称布置。

5隧道内道路夜晚的照明标准应与隧道外相连道路相同,并可根据相连道路的调光安排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的变化在深夜调节路面亮度。

5.4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的设计要求


5.4.1

当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照明时,不应与道路上的功能照明相冲突,不应降低功能照明效果;宜将装饰照明和功能照明结合进行设计。

5.4.2

应合理选择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装饰照明的光色、图案和阴影等不应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4.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LED显示屏不应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标识的辨认。

5.4.4

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补光装置不应干扰驾驶员的视觉作业或对交通信号的辨识,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6 照明供电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道路照明电力负荷应为三级负荷,城市中的重要道路、隧道照明、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可为二级负荷,城市照明控制中心宜为二级负荷。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6.1.2

城市照明配电设计时,应在非照明线路上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1.3

城市道路照明配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用电容量、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的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其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4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易积水的场所。

6.1.4

城市照明电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6.1.5

照明配电在设计时宜预留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电源接入的接口,组成城市照明直流微网系统。

6.1.6

低压照明配电的母线上,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12的规定选择和设置电涌保护器。

6.1.7

对安装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配置避雷装置。

6.1.8

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宜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装置。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装置。

6.1.9

道路照明供电回路应具有短路保护、过电流保护,以及接地故障保护,宜设置防漏电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要求。各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保护。每个灯杆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设在线径变化的分支点处。

6.1.10

直流供电回路应采用直流专用断路器,光伏、储能等新能源装置与直流母线联接处,应采用直流双极性断路器。过负荷保护电器应具有隔离功能,其触发断开时,应分断所有各极。

6.1.11

正常运行情况下,LED灯具端电压宜为额定电压的90%~110%。

6.1.12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回路应设置过负荷和短路保护。

6.1.13

在易积水、存在断电运行可能的路段,可利用 灯具自带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且当配电箱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备用照明模式下,路灯的光输出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10%。

6.1.14

城市道路隧道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6.1.15

城市隧道应按以下条件设置安全照明,当设置安全照明时,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小于隧道中间段照明照度的 10% :

1长度大于500m的城市道路隧道应设置安全照明;

2长度小于等于500m的城市道路隧道宜设置安全照明。

6.2 交流供电


6.2.1

城市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变压器和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2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 D, 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变压器应在最佳经济运行区运行,双绕组变压器的平均负载系数上限宜为0.75,下限宜为1.33β2jz, 且不宜小于0.3。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5照明配电在设计时宜预留绿色能源接入接口,并同步设计分路电表。除功能照明以外的线路负载应设置单独的计量装置。

6.2.2

城市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2.3

城市道路照明交流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和以下要求,

1TT系统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TN-S系统应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后分别引出供电回路的工作零线(N)与保护线(PE),工作零线(N)应与保护线(PE)分开,且应保证保护线(PE)连接的连续性;

2TT系统每个设备(或一组设备)必须设置专用的接地极,TN-S每个设备(或一组设备)宜设置专用的接地极;

3TT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TN-S系统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的相关要求,并宜具备定期自动测试功能。

6.2.4

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满足接地电阻要求的情况下,应利用路灯基础钢筋等自然接地体。

6.2.5

有条件时,间接接触防护亦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6.2.6

城市道路照明箱式变宜加装具备水浸监测、烟雾监测、远程开锁、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能门禁系统。

6.3 直流供电


6.3.1

直流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宜采用照明专用 AC/DC直流电源柜供电。照明配电柜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6.3.2

直流照明供电系统电压等级应根据供电系统容量、供电半径和可靠性等技术参数,以及拟用光源和灯具型号规格等条件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 35727 《中低压直流配电电压导则》规定选取直流供电的系统电压。

6.3.3

在直流供电系统中,为了保证一条道路相邻路灯照明连续性,每个直流供电电源箱宜至少使用两路单极直流母线分别给相近灯杆间照明提供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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