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2
控制管理设备 control and management equipment
对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设备。
注:控制管理设备包括处理器、控制管理软件、系统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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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管理设备 control and management equipment
对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设备。
注:控制管理设备包括处理器、控制管理软件、系统附件等。
输入设备input device
将现场采集到的信息转化为系统定义的信号的设备。
注:输入设备包括传感器、面板、遥控器等。
输出设备 output device
接收系统信号并执行照明控制的设备。
注:输出设备包括驱动电源(控制装置)、开关控制器、调光控制器等。
[来源,JGJ/T 119-2008,2.2.29]
照明产品碳足迹 carbon footp rint of lighting product
照明产品在部分生命周期阶段或生命周期各阶段累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调适commissioning
调整与验证系统性能是否满足预期目标要求的质量控制过程。
Lav——路面平均亮度;
Uo——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UL——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Eh,av——路面平均照度;
UE——路面照度均匀度;
TI ——阈值增量;
SR ——环境比;
GR ——眩光指数;
Ra ——一般显色指数;
Eh,min——路面最小照度;
Ev,min——最小垂直照度;
Esc,min——最小半柱面照度;
Imax——最大光强;
H ——灯具安装高度;
S ——灯具安装间距;
Weff ——路面有效宽度。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照明和相关场所照明。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人行道照明应按交通流量以及分为四级。
本标准规定照度、亮度均应为路面或规定位置的维持值,眩光限制值均应为初始值。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亮度、路面照度均匀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环境比均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标准值 。
本标准规定的眩光限制值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本章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评价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般路段,含半径大于等于1000米的曲线路段,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半径小于1000米的曲线路段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平面交叉口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环境比为评价指标。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照明的评价标准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1.5米高的半柱面照度为评价指标。
Ⅰ 一般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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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一般路段照明标准值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般路段,含半径大于等于1000米的曲线路段,应设置连续照明,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2半径小于1000米的曲线路段的维持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以及环境比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
4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道路一般路段照明标准值
| 级别 | 道路类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 | 环境比SR | |||
| 平均亮度Lav(cd/m2) | 总均匀度Uo | 纵向均匀度UL | 平均照度Eav(lx) | 照度均匀度UE |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 Ⅱ | 次干路 | 0.75/1.0 | 0.4 | 0.5 | 10/15 | 0.4 | 10 | 0.5 |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0.4 | 8/10 | 0.3 | 15 | 0.3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路面亮度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简化亮度系数表计算;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5 阈值增量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计算。
Ⅱ交会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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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交叉口的照明范围应包括交叉口各条道路相交部分及其 展宽段和渐变段,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平面交叉口照明标准值
| 平面交叉口类型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 | 照度均匀度UE | 眩光限制 |
|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 30/50 | 0.4 |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70°、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应超过350cd/1000lm ,30cd/1000lm和10cd/1000lm |
|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
|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 |||
|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20/30 | ||
|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 |||
| 支路与支路交会 | 15/20 |
注: 1表中给出的眩光限制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和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2当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路面平均照度应为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值的1.5倍,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4。
当相交叉道路均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平面交叉口应选取本标准表3.3.5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分合流区照明标准值应为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值的1.5倍。
立交桥的桥上照明及地下通道照明不应低于所连接道路照明水平。
Ⅲ隧道照明
城市隧道照明包括隧道日间照明和隧道夜间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隧道长度不大于50m时,隧道照明可不设置日间照明;
2当隧道长度大于50m时,隧道应设置日间照明,并根据隧道长度可划分为入口段照明、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及出口段照明;
3隧道入口段照明、过渡段照明和出口照明应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组成,基本照明灯具布置应与中间段照明相同。
隧道日间照明的设置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隧道夜间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设置日间照明的隧道,其夜间照明亮度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值,且不应超过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值的三倍;
2设置日间照明的隧道,其夜间照明由基本照明提供。
隧道路面左、右两侧墙面2m高范围内的平均亮度,应不低于路面平均亮度的60%,且亮度总均匀度不宜低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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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4.1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 级别 | 道路类型 | 路面平均照度Eh,av(lx)维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Eh,min(lx)维持值 |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维持值 |
| 1 | 商业步行街;市中心或商业区行人流量高的道路;机动车与行人混合使用、与城市机动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 | 15 | 3 | 3 |
| 2 | 流量较高的道路 | 10 | 2 | 2 |
| 3 | 流量中等的道路 | 7.5 | 1.5 | 1.5 |
| 4 | 流量较低的道路 | 5 | 1 | 1 |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最小
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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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灯具对行人的眩光限值应满足表3.4.2的规定。
表3.4.2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的眩光限制
| 安装高度(m) | L与A0.5的乘积 |
| H≤4.5 | L×A0.5≤4000 |
| 4.5<H≤6 | L×A0.5≤5500 |
| H>6 | L×A0.5≤7000 |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应小于5lx。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附近不设路灯的人行地道出入口,应专设照明装置;台阶上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宜低于30lx,最小水平照度不宜低于15lx;
3人行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20lx、白天宜为100lx;最小水平照度,夜间不宜低于10lx、白天不宜低于50lx。并应提供垂直照度。
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lx,阶梯照度最小值不应低于10lx,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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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公共停车场照明标准值
| 停车场分类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水平照度标准值(lx) | 水平照度均匀度 | GR | Ra |
| Ⅰ类:>400辆 | 地面 | 30 | 0.25 | 50 | 60 |
| Ⅱ类:251~400辆 | 地面 | 20 | 0.25 | 50 | 60 |
| Ⅲ类:101~250辆 | 地面 | 10 | 0.25 | 50 | 60 |
| Ⅳ类:≤100辆 | 地面 | 5 | 0.25 | 55 | 60 |
| 充电车位 | 地面 | 30 | 0.25 | 55 | 60 |
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比连接道路照明标准值高50%。
选用的照明产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13、《隧道照明用LED灯具性能要求》GB/T 32481等相关规定。
选择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
选择照明产品时,应根据灯具、驱动电源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安装在可能因灯具部件自行脱落而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的照明装置应具有防坠落措施。
道路照明光源应选用LED灯具等高效照明产品。
机动车道照明必须采用功能性灯具, 并应根据道路等级、道路型式及道路宽度等选择灯具的光度参数。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道路照明灯具、庭院灯具、护栏灯具、隧道灯具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 GB 7000.203 的规定,半高杆、高杆照明选用的灯具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7的规定。
用于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高架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和《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所规定的防振要求,并应加设防坠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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