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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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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7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4.2.7

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规定,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的规定,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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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满足照明标准值的前提下,宜采用与道路环境协调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应符合表4.2.8的规定,其眩光控制值宜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表4.2.8功能照明用灯具上射光通比限值

环境区域
E0区、E1区E2区E3区E4区
上射光通比(%)02.5515
注:环境区域的划分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JGJ 163的规定

4.2.9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性能的灯具;有盐雾腐蚀场所,应采用相应防盐雾腐蚀性能的灯具。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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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达到节能水平的灯具,宜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灯具,灯具的初始效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LED道路照明灯具、LED隧道灯能效不应低于GB 37478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2LED庭院灯具的灯具效能不应低于表4.2.10-1的规定。

表4.2.10-1LED庭院灯具的初始效能

相关色温(K)<3000K3000K~4000K>4000K
灯具效能限值(lm/W)808590
注:表中数据适用于一般显色指数为60的LED庭院灯具。

注:兼具景观照明的灯具,灯具效能限值可在表中数据的基础上减少20%。

3LED半高杆照明和LED高杆照明用灯具效能不应低于表4.2.10-2的规定。

表4.2.10-2LED半高杆照明和LED高杆照明用灯具的效能

相关色温(K)1800/20002700/30003500/4000/5000
灯具效能限值(lm/W)110120125

4LED护栏灯具效能不应低于表4.2.10-3的规定。

表4.2.10-3LED护栏灯具的效能

相关色温(K)1800/20002700/30003500/4000/5000
灯具效能限值(lm/W)607080

注:采用直流供电的LED灯具效能限值应增加10lm/W。

4.2.11

选用LED灯具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4.2.12

LED灯具的寿命不应低于50000h。

4.2.13

LED灯具在正常工作3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7.9%;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5.8%。

4.2.14

正常工作一年的LED灯具损坏率不应高于2%。

4.2.15

LED灯具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4.2.17

城市道路照明用LED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0;

2灯具的相关色温不应高于5000 K,并宜优先选择低色温光源;

3城市道路交会区照明用灯具相关色温可高于常规路段照明用灯具色温;

4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7SDCM,色品容差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的规定;

5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7;

6LED灯具寿命周期内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12。

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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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LED灯具的启动冲击电流限值应符合表4.2.18的规定。

表4.2.18LED灯具的启动冲击电流限值

功率范围P/W启动冲击电流峰值A启动峰值电流与额定工作电流之比持续时间ms
P<75≤40-<1
75≤P<200≤65-
200≤P<400-≤40<5
400≤P<800-≤30
P≥800-≤15
注:持续时间按照峰值的50%计算。

4.2.19

交流供电LED灯具应符合以下规定:

1LED灯具在额定输入电压90%~110%范围内和交流输入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的条件下的性能不应发生改变;

2在100%光输出时,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5。

4.2.20

直流供电LED灯具应能在额定电压的80%~105%范围内正常工作。

4.2.21

生态保护区内,以及对暗天空保护有要求的区域内可设置满足科研、观测等特定活动需求的道路照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照明应选用截光型灯具,光源色温不应高于2200K;

2生态保护区内LED 光源辐射光谱中峰值波长小于500nm 范围内的辐射功率占比应小于0.5%。

4.2.22

需单灯控制的灯具应根据使用要求、现场条件预留相应的控制接口,LED灯具宜具备进行恒照度控制的装置。

4.2.23

调光型LED灯具宜采用调电流大小的方式。

4.2.24

对人员可触及的灯具设施,表面温度高于70°C 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儿童可触及的照明设施表面温度不应大于50℃。

4.3 灯具附属装置


4.3.1

驱动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GB 19510.14的规定,且应可现场替换,更换后防护等级不应降低。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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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驱动电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GB/T 24825的规定。

2当驱动电源外置时,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与LED模组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人员可触及的灯具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式驱动电源。

4采用恒流型驱动电源时,其输出电流偏差不应大于设定值的5%。

5驱动电源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4.3.2-1的规定。

表4.3.2-1驱动电源防护等级

电源类型防护等级
内装式IP20
独立式(含集中供电式)室内IP4X
室外IP65

6驱动电源(含适配的浪涌保护器)在差模4kV,共模6kV的试验条件下,其功能或性能应不受影响或在试验后自行恢复正常;

7驱动电源的总谐波畸变率限值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表4.3.2-2驱动电源的总谐波畸变率限值

功率范围(W)负载比例(%)总谐波畸变率(%)
5<P≤7510015
7520
5025
P>7510010
7515
5020

注:表中总谐波畸变率的统计范围为2次~40次谐波电流分量。

4.3.3

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或线路布置困难,且日照充足、无严重遮挡的区域可以选择LED光伏路灯进行照明。

4.4 灯杆


4.4.1

灯杆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CJ/T 527的规定。

4.4.2

灯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进行结构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灯杆的结构安全等级可按三级采用;

2灯杆的杆体、横臂、挂载设施及其连接配件等应考虑五十年一遇风荷载效应,对挂载连接配件应乘以不小于1.2的增大系数;

3当灯杆及挂载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较大时,结构设计应考虑积雪荷载的作用;

4在冻雨地区,结构设计尚应考虑裹冰荷载的影响;

5在灯杆设计中应注明灯杆设计使用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4.4.3

灯杆检修门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 m,且不宜大于 1.2 m。

4.4.4

灯杆的设置应统筹考虑用地、建筑、景观、道路空间等规划设计的管控要求,并满足各类应用场景的服务功能需求。

4.4.5

多功能灯杆应为杆上各类挂载设备,提供安装固定、线缆接入及布设、网络接入、接地与防雷保护等功能支持。

4.4.6

多功能灯杆挂载设备的选用应符合所对应行业规范的安装、性能、安全、兼容性等相关要求。

4.4.7

多功能灯杆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25年,杆体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杆体结构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

4.4.8

多功能灯杆除应实现照明功能外,还应具备可拓展性,预留对应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

4.4.9

对现有灯杆进行多功能杆改造时应检测评估原结构并重新核算荷载增加后的强度、刚度、安全性,未经核验不应增加荷载。

4.4.10

多功能灯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设置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 的相关规定;

2杆体、悬臂、设备舱、挂载设备等所有裸露的金属部件与接地端子之间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灯杆底部的设备舱容纳控制和信息设备,应进行分舱设计,强、弱电设备和线路应分舱安装,保证设备和检修人员安全;

4设备舱宜配置远程湿度、水浸监测装置。

4.4.11

灯杆的选择应考虑技术、投资以及白天的外观视觉效果等因素。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应从全周期管理需要,统筹技术先进性、投资合理性以及未来运行维护的便利性和经济性,合理确定照明设计方案。

5.1.2

当选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测试和检查的方法。

5.1.3

多功能灯杆的设置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确定,并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基础、配电及网络通讯等。

5.1.4

架空供电导线附近的道路照明灯杆高度选择应确保在照明设施安装、调适及维护作业过程中,均能满足安全工作间距的要求。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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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方式选择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确定,可根据应用场景按表5.2.1确定:

表5.1.5 照明方式与适用场所的关系

照明方式适用场景
常规照明城市道路一般路段
半高杆照明中型平面交叉口口、公交枢纽、停车场
高杆照明大型平面交叉口口、大型立交桥、广场
隧道照明隧道、地下通道
低位照明桥梁、人行步道、公园绿道

5.1.6

任何道路照明设施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5.2 常规照明


5.2.1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图5.2. 1 ),城市道路照明常规照明灯具布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双侧对称布置可用于宽阔道路或双向车道;

2双侧交错布置可用于道路宽度为1-1.5倍灯具安装高度的中等宽度道路;

3单侧布置可用于狭窄道路、弯道连接线及匝道;

4中心对称布置可用于中间具备隔离带的宽阔道路;

5横向悬索布置可用于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

(a) (b) (c) (d) (e)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

(c)双侧对称布置;(d) 中心对称布置;(e) 横向悬索布置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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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的安全净距宜符合表的规定:

表5.2.2 灯杆安全净距限值表

设计速度(公里/小时)安全净距(m)
≤500.8
50-801.0
80-1001.5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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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当选择纵向配光类型为短配光的道路照明灯具的灯具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H,当选择纵向配光类型为中配光的道路照明灯具的灯具安装间距不宜大于4H;

3宜根据灯具布置方式和路面有效宽度按表5.2.3的规定选择灯具配光;

表5.2.3灯具横向配光适用要求

布置方式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配光类型适用要求
路面有效宽度WeffWeff≥HWeff≥1.5HWeff≥2H不宜采用窄配光的灯具
Weff≥1.4HWeff≥2.4HWeff≥2.8H不宜采用中配光和窄配光的灯具

4当灯具安装间距设计值不能与软件模拟值一致时,常规照明的灯具的最大设计安装间距不应超过软件模拟值的10%。

5.2.4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半径在1000 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半径在1000 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灯具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4-1)。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4-2);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3转弯处的灯具不应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4-3);

4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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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图 5 . 2 . 4-2 反向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a)(b)图5.2.4-3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b)正确

5.2.5

当道路与湖泊或河流等水面结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邻水一侧。

5.2.6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树木布置轴线不宜与灯杆布置轴线重合;

2对扩建和改建道路中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应进行移植;

3不应在高杆灯架维修半径范围内种植乔木;

4在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用下列措施:

1)应修剪遮挡光线的树枝;

2)应修改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应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机动车道照明设施的安装高度;

4)应在人行道侧加装步道灯、支臂灯等照明设施补充照明,满足环境比的要求。

5.2.7

居住区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居住区人行道路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为两类,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居住区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行人交通需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居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机动车交通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4居住区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和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对灯具采取相应的遮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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