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
直流照明配电系统接地方式应为TN-S系统,也可为I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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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照明配电系统接地方式应为TN-S系统,也可为IT系统。
直流照明系统的供电电源可选用单极或双极输出电源,输出线缆的颜色宜正极为棕色、负极为蓝色,PE线为黄绿色,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IT系统单极输出时为正极、负极,以及电源外壳PE极;
2TN-S系统时单极输出为正极、负极和PE极,双极输出时为正极、负极和 M 极。
直流供电照明系统采用IT接地型式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IT系统每个供电回路中的灯具、灯杆等设施的外壳应就地独立接地并通过PE线与电源侧的PE线可靠连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值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相关要求。
2直流供电母线应装设对地绝缘电阻监测装置。
3母线单极接地时对地绝缘电阻监测装置应根据设定值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直流供电照明采用 TN-S 接地型式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流供电电源内交流侧与直流侧、交流侧接地与直流侧接地应有有效的隔离,且直流输出的负极端与PE线在电源本体外侧采取硬连接后,不应影响电源正常工作或降低电源的设计技术参数和功能。
2直流供电回路的第一个接地极,宜设在直流供电母线上最大功率的电源外,接地极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相关规定。
3系统中所有灯具、灯杆等设施的外壳和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件应连接到 PE 线上。在满足接地电阻要求的情况下,宜利用照明灯杆等设施的基础钢筋等自然接地体,实现保护导体 PE 的重复接地。
4灯杆应安装 80mA瞬动型的直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直流供电系统应具有输出回路的短路故障隔离能力。
同一个直流电源柜(箱)应采用相同功率等级的直流整流模块,应配置至少1个冗余模块,且系统冗余功率应不低于20%的负载功率。
直流供电系统内部控制单元的辅助供电应有冗余与备份能力。
直流供电照明控制系统宜采用 RTU 和回路调光模式,且应具备采集回路中各灯具的电流、电压、功率等数据、统计整条回路精准亮灯率和回路电气故障定位,以及整条回路照明灯具调光功能。
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交流输入电压偏差为-15%~+20%时,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应能正常工作;
2直流输出电压偏差应在±5%范围内;
3启动后1s内应达到稳定工作状态,启动时输出电压最大瞬时峰值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10%,且带载启动冲击电流应符合本标准表4.2.6的规定;
4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应超过3%;
5负载率宜为60%~80%;
6在额定电压输入下,负载在60%~80%范围内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电流总谐波畸变率不应超过15%;
7隔离式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85%,非隔离式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90%;
8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应具有短路保护、输出过负荷保护、过电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功能;
9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与LED灯具的安装距离应符合现场使用的要求;
10LED恒压集中直流电源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外壳最高温度不超过75℃时,寿命不应低于50,000h。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照明系统应用技术要求》和《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CJJ/T 227的规定。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要求:
1遥控功能,能实现根据需要控制回路开关状态;
2遥测功能,能按设定的时间周期自动巡测或手动监测每个控制回路(单灯)的电压、电流、漏电流等运行参数;
3遥信功能,能随时获取配电柜各回路(单灯)的故障报警信息和实时的开关状态;
4数据管理,对系统采集到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统计、分析;
5数据备份,系统运行记录能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不少于一年。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遥调功能,可远程对开关灯时段、调光控制策略、报警阈值等进行设置。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可具备遥视功能,通过图像采集设备,远程实时查看照明设施的现场视频图像。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可兼容天然光亮度(照度)监测、风力雨量监测、道路积水监测、单灯运行状态监测等传感设备。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可升级性、可扩展性,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等特征。
城市照明控制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当场所的数据传输带宽、安全性、稳定性要求较高或可能存在复杂干扰源时,宜采用有线控制方式,当敷设光纤时,其管线与其他地下管线、建筑物以及铁路间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控制中心的供配电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规定,网络应不低于《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规定的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采用合理的等电位联结和接地、布线和浪涌保护等措施,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道路照明的开关灯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关灯时间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
2宜采用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修正的光控与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道路照明开灯和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不宜低于30lx。
城市照明系统设计宜根据城市气象条件、道路交通流量、管理需求、资源投入和人员能力等因素确定。
道路照明控制管理设备应与所在地已建成的照明控制系统兼容。
道路照明控制管理设备应满足下列一般功能要求 :
1能够不依赖中央管理平台,按照预设控制策略独立运行;
2便于维护替换或更换;
3具备时钟校正功能;
4支持现场或远程软件升级。
道路照明控制管理设备信息和数据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集数据应保证完整性
2数据传输应加密传输
3应支持数据备份
区域控制管理设备 控制设备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应具备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按照预设条件自动运行功能和手动应急控制功能;
2应与中央管理平台、所属终端控制管理设备通信;
3应根据实际需要,实现不同区域控制管理设备之间的通信;
4应对所属终端设备进行调适和维护;
5应具备开放的三方控制接口;
6应支持回路、远程、分组开关,便于修改控制范围和控制功能;
7应支持记录报警、故障、维护和操作信息;
8无中央管理平台时,应具有易于辨认、操作的界面;
9应支持运行数据采集功能;
10应具备通讯协议转换能力;
11根据功能需求、现场条件、成本以及协议特点,宜采用标准协议或开放的协议。
终端控制管理设备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应能够不依赖区域控制管理设备和中央管理平台独立运行;
2电源与数据传输(控制)单元宜做强弱电分离设计;
3应能够对所属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进行管理、控制、参数设定及自检;
4能应够对所属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进行调适和维护;
5应具备网络自动校时功能,支持预存定时或经纬度控制开关灯、调光节能操作策略,设备离线时可按照预存策略自动运行;
6应能够与区域控制管理设备通信;
7应具有灯具电参数的实时监测功能;
8应具有主动报警功能,包括:停电、异常开关灯、电压或电流异常等
9宜具有灯杆漏电报警功能;
10宜可扩展灯杆倾斜报警其他功能;
当采用终端控制管理设备时,其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支持采集灯具输入端的市网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并回传,在额定输入电压90%~110%范围内,其电压误差不应大于1.5%,电流误差不应大于1%,功率误差不应大于2%;
2当具备剩余电流监测功能时,剩余电流误差不应大于15%;
3当终端控制管理设备具备调光功能时,调光控制器调光精度不应大于1/100;
4在非通信状态下,仅用于单灯控制时,有功功耗不应大于3W,视在功耗不应大于5VA。
控制管理设备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
1脱离管理平台运行时,24h时钟误差应小于0.5s
2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000h
3谐波电流限值符合GB 17625.1要求
4无线电骚扰应符合GB/T 17743的有关规定
5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 18595的有关规定。
除特殊场所要求外,室外安装的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控制管理设备 工作环境 应符合以下要求:
—工作温度在-40℃至+65℃;
—相对湿度在 95%RH 以下;
—大气压力在 80kPa 至 106kPa。
直接暴露在室外环境的控制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城市照明传感器的工作环境宜满足下列要求:
1红外传感器环境温度宜为-40℃~30℃
2传感器宜具备灵敏度、探测范围以及延迟时间等参数的调节功能;
3具备参数调节功能时,应清晰标注可设定的参数范围。
当设置光感探头时,应根据所在地气候条件,合理划分光感控制分区,光照度传感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光照度传感器分辨率不宜大于1lx
2波长测量范围应为380nm~780nm,准确度应控制在±5%范围内
3光感探头设置位置的气象条件应该与对应控制区域具有代表性,且无明显遮挡和干扰;
4立交或高架道路的下层道路照明,以及树木遮挡严重的道路照明回路宜单独设置光感探头,可适当提前开灯和延后关灯。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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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8.1.2的规定。
表8.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
| 道路级别 | 车道数(条) |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W/m2) | 对应的照度值(lx) |
| 快速路主干路 | ≥6 | 0.7 | 30 |
| <6 | 0.85 | ||
| ≥6 | 0.5 | 20 | |
| <6 | 0.6 | ||
| 次干路 | ≥4 | 0.6 | 15 |
| <4 | 0.65 | ||
| ≥ | 0.45 | 10 | |
| <4 | 0.5 | ||
| 支路 | ≥2 | 0.35 | 10 |
| <2 | 0.45 | ||
| ≥2 | 0.3 | 8 | |
| <2 | 0.35 |
注: 1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2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应相应增加。
3 当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时,非机动车道面积应计入功率密度计算。
照明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
LED道路照明灯具、LED隧道灯能效 不应低于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7478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宜选择能效等级1级产品; LED半高杆照明、LED高杆照明用灯具,LED护栏灯具,LED庭院灯具的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的规定。
路灯专用配电变压器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宜选择能效等级1级产品。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恒照度控制方式。
根据所在道路等级,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车速以及环境亮度等变化,宜通过合理的控制方式,在保证路面照度均匀度的前提下,调节路面照度水平,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经过调节后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0 lx,支路的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8lx;
2调光后照度与设定值不应有负偏差,且最大正偏差不应超过20%。
隧道日间照明应能根据洞外亮度调整路面亮度。
城市道路照明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统计设施照明耗电量的功能。
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JGJ/T 163关于光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中应进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碳排放分析。
城市照明碳排放可分为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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