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共 222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22 条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信息;
2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及相对节能率;
3 新技术应用情况;
4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结果。
对于20000m²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节能量和室内环境参数的量化目标和验证方法。
标准工况下,各类新建居住建筑供暖与供冷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标准工况下,各类新建公共建筑供暖、供冷与照明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公共建筑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建筑或单栋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公共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除甲类公共建筑外的公共建筑,为乙类公共建筑。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按照开间计算;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按照单一立面朝向计算;工业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按照所有立面计算;
2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3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4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5 凸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朝向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2 其他气候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30°至北偏西小于30°的范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6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东小于或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采用对比评定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电量,工业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煤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总耗电量应为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对工业建筑,总耗煤量应为全年供暖耗热量和供冷耗冷量的折算标煤量;
2 当设计建筑总耗电(煤)量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 当设计建筑的总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总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0条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计算。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规范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 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4 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5 能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6 能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典型气象年数据。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表C.0.6-1~表C.0.6-13的规定。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业建筑的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煤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件
共 5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