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2-1、表3.2.12-2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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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2-1、表3.2.12-2的数值。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1~表3.2.13-3的数值;
2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4~表3.2.13-6中的数值。
除严寒地区外,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性能系数(APF)和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不应小于表3.2.14的规定。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风机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在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0m³/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采用调速控制方式。
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应设置台数控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集中供暖系统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量结算点;
3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必须采用热量表。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的措施。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m²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3.7-1~表3.3.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2 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³,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
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应满足节能验收的要求。
外墙、屋面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外墙、屋面隔热性能。
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
2 外窗、透光幕墙的气密性;
3 除北向外,外窗、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其基墙面的性能应满足保温系统的要求。
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配套进行相关的防水、防护设计。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能源消耗基本信息;
2 主要用能系统、设备能效及室内环境参数。
当冷热源系统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冷热源运行记录及围护结构改造情况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计算,并应对整个制冷季、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
冷热源改造后应能满足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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