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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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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3号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下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https://www.mohurd.gov.cn/api-gateway/jpaas-web-server/front/document/download?fileUrl=YW5UzzlvCwcM%2FNHHX%2FtT6BJ6yM%2FAU1LVtmOVIvNjcuqxaLMLAlBp0EDqzYTeRbwV73GCcSkhD7zrQu%2FwflfGMjkjddzKmWsQR71vAnN1aUUFiJH07D7haWE6NNZYTngGRnt22UAfsm96KZLwQjNf0g%3D%3D&fileName=%E5%BB%BA%E7%AD%91%E8%8A%82%E8%83%BD%E4%B8%8E%E5%8F%AF%E5%86%8D%E7%94%9F%E8%83%BD%E6%BA%90%E5%88%A9%E7%94%A8%E9%80%9A%E7%94%A8%E8%A7%84%E8%8C%83




附件2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https://www.mohurd.gov.cn/api-gateway/jpaas-web-server/front/document/download?fileUrl=YW5UzzlvCwcM%2FNHHX%2FtT6BJ6yM%2FAU1LVtmOVIvNjcuqxaLMLAlBp0EDqzYTeRbwV8fKMvCjixS50E4gfIShqkSGIkRdNcAsBrlzMJFJt8xVxWUy2AJWgwzEN9J9eL2gfRnt22UAfsm96KZLwQjNf0g%3D%3D&fileName=%E5%BA%9F%E6%AD%A2%E7%9A%84%E7%8E%B0%E8%A1%8C%E5%B7%A5%E7%A8%8B%E5%BB%BA%E8%AE%BE%E6%A0%87%E5%87%86%E7%9B%B8%E5%85%B3%E5%BC%BA%E5%88%B6%E6%80%A7%E6%9D%A1%E6%96%87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1.5、7.2.3、8.1.4(2)、8.3.2、8.3.4、8.3.12条(款)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18第3.0.4、3.0.5、3.0.7、3.0.8、4.2.3、4.2.7、5.3.2、5.4.12、5.7.2条

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版)第3.1.1、5.1.1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7.2.2、7.2.4、8.3.1、8.3.5、8.3.8、10.1.1、10.1.2、10.1.4、10.1.5、10.1.6、10.2.1、10.2.2、10.3.1、10.3.2、10.3.3条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第3.1.2、4.2.2、4.2.3、4.2.7、5.2.2、6.2.2、7.2.2、8.2.2、9.2.2、9.2.3、10.2.2、11.2.2、12.2.2、12.2.3、15.2.2、18.0.5条

8.《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2019第1.0.5、5.1.1、5.1.2、5.1.5、5.2.13条

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5.2.1、5.4.3(1)、5.5.1、5.5.5、5.10.1、7.2.1、8.1.2、8.2.2、8.3.4(1)、8.3.5(4)、8.11.14、9.1.5(1—4)条(款)

10.《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2012第1.0.4、3.0.6、5.3.3、5.4.2、5.6.2、6.1.1条

1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1.3、4.1.4、4.1.5、4.1.14、4.2.1、4.2.2、4.2.6、5.1.1、5.1.4、5.1.9、5.1.10、5.2.1、5.2.4、5.2.8、5.4.3、6.2.3、6.2.5、6.2.6、7.3.2条

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第4.0.4、4.0.5、4.0.6、4.0.7、4.0.8、4.0.10、4.0.13、6.0.2、6.0.4、6.0.5、6.0.8、6.0.13条

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4.0.3、4.0.4、4.0.5、4.0.9、6.0.2、6.0.3、6.0.5、6.0.6、6.0.7条

1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3.2.2、3.8.1条

1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2019第4.0.2、4.0.5、4.0.7、4.0.9条

1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3.0.1、3.0.2、4.2.1、5.2.1、7.2.1条

17.《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第5.1.1、6.1.6条

18.《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4.5.1条

1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第3.0.4、4.0.1条

20.《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第4.2.1、4.2.2、4.3.6、4.4.3条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0.1

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2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3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

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₂/(m²·a)以上。

2.0.4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2.0.6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0.7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2.0.8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建筑和围护结构


3.1.1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中,本规范第3.1.2条、第3.1.4条、第3.1.6~3.1.10条、第3.1.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3.1.2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应允许一个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

3.1.5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3.1.7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3.1.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8-1~表3.1.8-11的规定。

3.1.9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9-1~表3.1.9-5的规定。

3.1.10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0-1~表3.1.10-6的规定。

3.1.11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1-1和表3.1.11-2的规定。

3.1.12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2-1~表3.1.12-9的规定。

3.1.1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1.14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

3.1.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1.16

居住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q₁不应大于1.5m³,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q₂不应大于4.5m³。

3.1.17

居住建筑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1.19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3.1.20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2 供暖、通风与空调


3.2.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2.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3.2.3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6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3.2.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3.2.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2.5-1~表3.2.5-3的数值。

3.2.6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除下列情况外,民用建筑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2.9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1的数值;

2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2中的数值。

3.2.10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3.2.11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

2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2.11-1的数值;

3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2.11-2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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