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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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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建筑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及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及太阳光反射比。

6.2.3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施工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时,除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及复验报告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6.2.4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墙体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墙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5 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应使用锚固件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6.2.5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墙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6.2.6

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6的规定,胶粘剂与保温板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后干燥7d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板内。

6.2.7

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7的规定,抹面胶浆与保温材料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后干燥7d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材料内。

6.2.8

玻纤网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6.2.9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必须合格,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6.2.10

外墙外保温采用保温装饰板时,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连接必须牢固;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不得渗漏;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6.2.11

外墙外保温工程中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配套;

2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且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

3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能试验应包含防火隔离带。

6.2.12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以及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并对照图纸核查。

6.2.13

建筑门窗、幕墙节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有效密封;

2 门窗关闭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3 建筑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

6.2.14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建筑外墙节能构造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2 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1)严寒、寒冷地区建筑;

2)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

3)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6.3 建筑设备系统


6.3.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3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6.3.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或灯具能效;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5 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

6.3.3

建筑设备系统安装前,应对照图纸对建筑设备能效指标进行核查。

6.3.4

空调与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及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6.3.5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热计量功能。

6.3.6

低温送风系统风管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风管系统的漏风量检测;风管系统漏风量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应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进行管道连接。变风量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变风量末端装置风量准确性、控制功能及控制逻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对照设计图纸和资料进行核查。

6.3.8

供暖空调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系统水压试验和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性能及厚度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2 绝热层与管道、设备应贴合紧密且无缝隙;

3 防潮层应完整,且搭接缝应顺水;

4 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5 阀门、过滤器、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6 冷热水管道及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

6.3.9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控制功能和控制逻辑的验证;

3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物室内空调系统或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6.3.10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及照明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6.3.1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和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预留的检测孔位置在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

6.3.12

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空调系统进行调适。

6.3.13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设计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室内平均温度不得高于设计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通风、空调(包括新风)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3 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4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允许偏差,定流量系统不应大于15%,变流量系统不应大于10%;

5 空调系统冷水、热水、冷却水的循环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6 室外供暖管网水力平衡度为0.9~1.2;

7 室外供暖管网热损失率不应大于10%;

8 照度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0%,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设计值。

6.4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4.1

太阳能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太阳能集热器的安全性能及热性能;

2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发电功率及发电效率;

3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6.4.2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埋管与环路集管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连接应严密且牢固;

2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的U形弯管接头应选用定型产品;

3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U形管的开口端部应密封保护;

4 回填应密实;

5 地埋管换热系统水压试验应合格。

6.4.3

地下水源热泵的热源井应进行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并应单独验收,其持续出水量和回灌量应稳定,且应对照图纸核查;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在抽水设备的出口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和含砂量测定,水质和含砂量应满足系统设备的使用要求。

6.4.4

太阳能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6.4.5

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安装方位角和倾角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安装误差应在±3°以内。

6.4.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集热效率、太阳能保证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2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和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7 运行管理


7.1 运行与维护


7.1.1

建筑的运行与维护应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及设备系统节能运行操作规程。

7.1.2

公共建筑运行期间室内设定温度,冬季不得高于设计值2℃,夏季不得低于设计值2℃;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温湿度和新风控制标准或停止运行空调系统。

7.1.3

对供冷供热系统,应根据实际冷热负荷变化制定调节供冷供热量的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对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结合的复合式能源系统,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制定实现全年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

7.1.4

集中空调系统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制定过渡季节能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人员密集的区域,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新风量调节方案及操作规程。

7.1.5

对排风能量回收系统,应根据实际室内外空气参数,制定能量回收装置节能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

7.1.6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中,应监测和评估水力平衡和风量平衡状况;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系统平衡调试。

7.1.7

太阳能集热系统停止运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太阳能集热系统过热。

7.1.8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7.1.9

建筑节能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节能要求对排风能量回收装置、过滤器、换热表面等影响设备及系统能效的设备和部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

2 应对设备及管道绝热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应对自动控制系统的传感器、变送器、调节器和执行器等基本元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应按工况变化调整控制模式和设定参数。

7.1.10

太阳能集热系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系统冬季运行前,应检查防冻措施;并应在暴雨,台风等灾害性气候到来之前进行防护检查及过后的检查维修;

2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太阳能集热系统防雷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3 每年应对集热器检查至少一次,集热器及光伏组件表面应保持清洁。

7.1.1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渗漏、破损、脱落现象时,应进行修复。

7.2 节能管理


7.2.1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7.2.2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耗电量;

2 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

3 集中供热耗热量;

4 集中供冷耗冷量;

5 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附件与音频

  •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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