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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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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集中供暖系统热源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4.3.5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4.3.6

锅炉房、换热机房及制冷机房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6条的规定。

4.3.7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5条的规定。

4.3.8

当供暖空调系统冷源或管网末端节能改造时,应对原有输配管网水力平衡状况及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计算,当不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应进行相应改造。变流量系统的水泵、风机应设置变频措施。

4.3.9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且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

4.3.10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4.3.11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设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数、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并应具备显示、查询、报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

5.1.2

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5.2 太阳能系统


5.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2.2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5.2.3

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

5.2.4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2.5

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 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2.6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以及按使用功能分类的下列参数: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室外温度、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5.2.7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使用环境和集热系统类型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2.8

防止太阳能集热系统过热的安全阀应安装在泄压时排出的高温蒸汽和水不会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的位置上,并应配备相应的设施;其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相一致。

5.2.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1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0.7%。

5.2.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且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5.2.1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发电总量。

5.2.1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3 地源热泵系统


5.3.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当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m²时,应进行现场岩土热响应试验。

5.3.2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所负担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及吸、排热量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不应小于1年。建筑面积50000m²以上大规模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进行10年以上地源侧热平衡计算。

5.3.3

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3.4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5.3.5

江河湖水源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

5.3.6

海水源地源热泵系统与海水接触的设备及管道,应具有耐海水腐蚀性,应采取防止海洋生物附着的措施。

5.3.7

冬季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地埋管、闭式地表水和海水换热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3.8

地源热泵系统监测与控制工程应对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地下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5.4 空气源热泵系统


5.4.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机组时,还需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修正。

5.4.2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4.3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表5.4.3规定的数值。

5.4.4

空气源热泵机组在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5.4.5

空气源热泵系统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4.6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 应避免受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3 噪声和排出热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6 施工、调试及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进场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6.1.2

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6.1.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1.4

建筑节能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验记录;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设备单机试运转调试记录;

9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和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报告。

6.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6.2 围护结构


6.2.1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及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仅限墙体);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及吸水率;

4 墙体及屋面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及半球发射率;

5 墙体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墙体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及压折比;

7 墙体增强网的力学性能及抗腐蚀性能。

附件与音频

  •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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