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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抗火设计
18.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条文说明
18.1.1 钢结构的抗火性能较差,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钢材热传导系数很大,火灾下钢构件升温快;二是钢材强度随温度升高而迅速降低,致使钢结构不能承受外部荷载作用而失效破坏。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故极易在火灾下破坏。因此,为了防止和减小建筑钢结构的火灾危害,必须对钢结构进行科学的抗火设计,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保护措施。
钢结构工程中常用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外包混凝土或砌筑砌体、涂覆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等。这些保护措施各有其特点及适用条件。钢结构抗火设计时应立足于保护有效的条件下,针对现场的具体条件,考虑构件的具体承载形式、空间位置及环境因素等,选择施工简便、易于保证施工质量的方法。
18.1.2 -18.1.3
18.1.2 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8.1.3 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进行抗火性能验算。
条文说明
18.1.3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抗火设计方法以及钢构件的抗火能力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的处理方法。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达不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因此需要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防火涂料类型、涂层厚度等,应根据相应规范进行抗火设计确定,保证构件的耐火时间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并做到经济合理。
18.1.4 -18.1.5
18.1.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18.1.5 构件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其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料厚度。
条文说明
18.1.4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抗火设计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其中,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具体包括: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或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防火保护的构造、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年限等。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方法有更改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文件。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按“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原则调整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18.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18.2 防腐蚀设计
18.2.1
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
1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
2 防腐蚀设计应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
3 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外,尚应尽量避免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
4 防腐蚀设计中应考虑钢结构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
条文说明
18.2.1 本条及本标准第18.2.5条、第18.2.6条为原规范第8.9.1条、第8.9.2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钢结构腐蚀是一个电化学过程,腐蚀速度与环境腐蚀条件、钢材质量、钢结构构造等有关,其所处的环境中水气含量和电解质含量越高,腐蚀速度越快。
防腐蚀方案的实施与施工条件有关,因此选择防腐蚀方案的时候应考虑施工条件,避免选择可能会造成施工困难的防腐蚀方案。
一般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应权衡设计使用年限中一次投入和维护费用的高低选择合理的防腐蚀设计年限。由于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通常低于建筑物设计年限,建筑物寿命期内通常需要对钢结构防腐蚀措施进行维修,因此选择防腐蚀方案的时候,应考虑维修条件,维修困难的钢结构应加强防腐蚀方案。同一结构不同部位的钢结构可采用不同的防腐蚀设计年限。
2 防腐蚀设计与环保节能相关的内容主要有:防腐蚀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重金属、有毒溶剂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防腐蚀材料生产和运输的能耗,防腐蚀施工过程的能耗等。防腐蚀设计方案本身的设计寿命越长,建筑物生命周期内大修的次数越少,消耗的材料和能源越少,这本身也是环保节能的有效措施。
3 本款将原规范第8.9.1条中的“防锈措施(除锈后涂以油漆或金属镀层等)”改为“防腐蚀措施”,随着对钢结构腐蚀的进一步深入研究,钢结构腐蚀已经不能仅用“防锈”概括。
删除了原规范第8.9.1条中关于防腐蚀方案和除锈等级等内容的简单规定,作另行规定。
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是指容易导致水积聚,或者不能使水正常干燥的凹槽、死角、焊缝缝隙等。水的存在会加速钢铁腐蚀。这些不良设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原规范的这些描述,因此将那些简要的描述删除。
4 如前所述,由于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通常低于建筑物设计年限,为延长钢结构防腐蚀方案的实际使用年限,应对钢结构防腐蚀方案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合适的维修。钢结构防腐蚀方案在正确定期维护下,可有效延长大修间隔期,建筑物生命周期内大修的次数越少,消耗的人力和物力就越少。因此设计中应考虑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宜建议工程业主、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等制订维护计划。
18.2.2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综合考虑环境中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从下列方案中综合选择防腐蚀方案或其组合:
1 防腐蚀涂料;
2 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
3 阴极保护措施;
4 耐候钢。
条文说明
18.2.2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列出了常用的防腐蚀方案,其中防腐蚀涂料是最常用的防腐蚀方案,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包括热喷锌、热喷铝、热喷锌铝合金、热浸锌、电镀锌、冷喷铝、冷喷锌等。
对于其他内容的解释,请参考本标准第18.2.1条第1款的条文说明。
18.2.3
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对处于严重腐蚀的使用环境且仅靠涂装难以有效保护的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宜采用耐候钢或外包混凝土。
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相同时,次要构件应便于更换。
条文说明
18.2.3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重点强调了重要构件和难以维护的构件要加强防护。
18.2.4
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宜满足防护层施工、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2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4 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5 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残留;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条文说明
18.2.4 防腐蚀涂料施工方法有喷涂、辊涂、刷涂等,通常刷涂对空隙宽度的要求最小。防护层质量检查和维护检查采用的反光镜一般配有伸缩杆,能够刷涂到的部位都能检查到。对于维修情况,这里要求的型钢间的空隙宽度是指安装之后的宽度。
不同金属材料之间存在电位差,直接接触时会发生电偶腐蚀,电位低的金属会被腐蚀。如铁与铜直接接触时,由于铁的电位低于铜,铁会发生电偶腐蚀。
弹簧垫圈由于存在缝隙,水气和电解质易积留,易产生缝隙腐蚀。
本款将原规范第8.9.2条中的“对使用期间不能重新油漆的结构部位应采取特殊的防锈措施”更改成“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另将原规范第8.9.1条关于构造的要求和第8.9.3条编写在此。本条第6款仅适用于可能接触水或腐蚀性介质的柱脚,对无水的办公楼、宾馆不适用。
18.2.5
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和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的规定。
1 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应用作结构钢;
2 喷砂或抛丸用的磨料等表面处理材料应符合防腐蚀产品对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符合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
18.2.5 本条为新增条文。一般来说,钢材表面处理状态是影响防腐性能最重要的因素,本条规定了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钢材除锈等级标准。
1 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由于存在一些深入钢板内部的点蚀,这些点蚀还会进一步锈蚀,影响钢结构强度,因此不宜用作结构钢;
2 喷砂和抛丸是钢结构表面处理的常用方法,所采用的磨料特性对表面处理的效果影响很大,某些磨料难以达到某些防腐蚀产品要求的粗糙度和清洁度,有些磨料会嵌在钢材内部,这些情况都不能符合防腐蚀产品的特性;若表面处理材料的含水量、含盐量较高,会导致钢材表面处理后又快速返锈;河沙、海沙除了含水量、含盐量通常超标之外,还含有游离硅,喷砂过程产生的大量粉尘中也会含有游离硅,人体吸入一定量的游离硅之后,会导致严重的肺部疾病,因此磨料产品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18.2.6
钢结构防腐蚀涂料的配套方案,可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设计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设计。修补和焊缝部位的底漆应能适应表面处理的条件。
条文说明
18.2.6 涂料作为防腐蚀方案,通常由几种涂料产品组成配套方案。底漆通常具有化学防腐蚀或者电化学防腐蚀的功能,中间漆通常具有隔离水气的功能,面漆通常具有保光保色等耐候性能,因此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设计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进行配套设计。面漆、中间漆和底漆应相容匹配,当配套方案未经工程实践,应进行相容性试验。
18.2.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建议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
条文说明
18.2.7 维护计划通常由工程业主和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在工程建造时制定。投入使用后按照该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维护,这些工作通常由工程业主邀请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等专业人员进行。何时需要进行大修的标准通常依据ISO?4628 Paints and varnishes-Eval-uation?of degradation of coatings-Designation of quantity and size of detects,and of?intensity of uniform changes in appearance规定的等级划分,由业主方的专业防腐蚀工程师或其他专业工程师协商确定。一种通行的做法是当检查中发现锈蚀比例高于1%(ISO 4628-3 Assessment of degree of rusting)时,有必要进行大修。
18.3 隔 热
18.3.1
处于高温工作环境中的钢结构,应考虑高温作用对结构的影响。高温工作环境的设计状况为持久状况,高温作用为可变荷载,设计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条文说明
18.3.1 本条为新增条文。高温工作环境对钢结构的影响主要是温度效应,包括结构的热膨胀效应和高温对钢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的影响。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应通过传热分析确定处于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分布及温度值,在结构分析中应考虑热膨胀效应的影响及高温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参数的影响。
18.3.2
钢结构的温度超过100℃时,进行钢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时,应该考虑长期高温作用对钢材和钢结构连接性能的影响。
条文说明
18.3.2 高温工作环境下的温度作用是一种持续作用,与火灾这类短期高温作用有所不同。在这种持续高温下的结构钢的力学性能与火灾高温下结构钢的力学性能也不完全相同,主要体现在蠕变和松弛上。对于长时间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分析高温对其影响时,钢材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当钢结构的温度不大于100℃时,钢材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与常温下相同;当钢结构的温度超过100℃时,高温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与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ηT、高温下的弹性模量与常温下弹性模量的比值XT可按表24确定,表中Ts为温度。钢材的热膨胀系数可采用αs=1.2×10-6m/(m·℃)。
当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对于依靠预应力工作的构件或连接应专门评估蠕变或松弛对其承载能力或正常使用性能的影响。
表24 高温环境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
18.3.3 已废止
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1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 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
4 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18.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原规范第8.9.5条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处于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当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通过采取措施降低构件内的应力水平、提高构件材料在高温下的强度、提高构件的截面刚度或降低构件在高温环境下的温度来使其满足要求。对于处于长时间高温环境工作的钢结构,不应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作为隔热保护措施。
本条第1款、第2款均指钢结构处于特定工作状态时应该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中第2款中的钢结构包括高强度螺栓连接;第3款为高温环境下钢构件承载力不足时可采取的措施,第4款为针对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隔热要求。
处于高温环境的钢构件,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另一类为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对于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当钢构件散热不佳即吸收热量大于散发热量时,除非采用降温措施,否则钢构件温度最终将等于环境温度,所以必须满足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如高温下烟道的设计;对于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一般采用有效的隔热降温措施,如加耐热隔热层、热辐射屏蔽或水套等,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后钢结构温度仍然超过100℃时,仍然需要进行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验算,不够时还可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提高承载力或增加隔热降温措施等,当然也可不采用隔热降温措施,直接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等措施。因此有多种设计途径均能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合适的措施。
由于超过150℃时,高强度螺栓承载力设计缺乏依据,因此采取隔热防护措施后高强度螺栓温度不应超过150℃。
18.3.4
钢结构的隔热保护措施在相应的工作环境下应具有耐久性,并与钢结构的防腐、防火保护措施相容。
条文说明
18.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附录A 常用建筑结构体系
A.1 单层钢结构
A.1.1
单层钢结构可采用框架、支撑结构。厂房主要由横向、纵向抗侧力体系组成,其中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框架结构,纵向抗侧力体系宜采用中心支撑体系,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条文说明
A.1.1 对于厂房结构,排架和门式刚架是常用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对应的纵向抗侧力体系一般采用柱间支撑结构,当条件受限时纵向抗侧力体系也可采用框架结构。当采用框架作为横向抗侧力体系时,纵向抗侧力体系通常采用框架结构(包括有支撑和无支撑情况)。因此为简便起见,将单层钢结构归纳为由横向抗侧力体系和纵向抗侧力体系组成的结构体系。
轻型钢结构建筑和普通钢结构建筑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轻型钢结构建筑指采用薄壁构件、轻型屋盖和轻型围护结构的钢结构建筑。薄壁构件包括:冷弯薄壁型钢、热轧轻型型钢(工字钢、槽钢、H钢、L钢、T钢等)、焊接和高频焊接轻型型钢、圆管、方管、矩形管、由薄钢板焊成的构件等;轻型屋盖指压型钢板、瓦楞铁等有檩屋盖;轻型围护结构包括:彩色镀锌压型钢板、夹芯压型复合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墙板等。一般轻型钢结构的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S5级,因此构件延性较差,但由于质量较小的原因,很多结构都能满足大震弹性的要求,所以本标准专门把轻型钢结构的归类从普通钢结构中分离,使设计人员概念清晰,既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抗震构造,达到节约造价的目的;又能避免一些错误的应用,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
除了轻型钢结构以外的钢结构建筑,统称为普通钢结构建筑。
混合形式是指排架、框架和门式刚架的组合形式,常见的混合形式见图51所示。
图51 混合形式
A.1.2 -A.1.4
A.1.2 每个结构单元均应形成稳定的空间结构体系。
A.1.3 柱间支撑的间距应根据建筑的纵向柱距、受力情况和安装条件确定。当房屋高度相对于柱间距较大时,柱间支撑宜分层设置。
A.1.4 屋面板、檩条和屋盖承重结构之间应有可靠连接,一般应设置完整的屋面支撑系统。
A.2 多高层钢结构
A.2.1
按抗侧力结构的特点,多高层钢结构常用的结构体系可按表A.2.1分类。
表A.2.1 多高层钢结构常用体系
注:为增加结构刚度,高层钢结构可设置伸臂桁架或环带桁架,伸臂桁架设置处宜同时设置环带桁架。伸臂桁架应贯穿整个楼层,伸臂桁架与环带桁架构件的尺度应与相连构件的尺度相协调。
条文说明
A.2.1 本节所列结构类型仅限于纯钢结构。
本标准将10层以下、总高度小于24m的民用建筑和6层以下、总高度小于40m的工业建筑定义为多层钢结构;超过上述高度的定义为高层钢结构。其中民用建筑层数和高度的界限与我国建筑防火规范相协调,工业建筑一般层高较高,根据实际工程经验确定。
组成结构体系的单元中,除框架的形式比较明确,支撑、剪力墙、筒体的形式都比较丰富,结构体系分类表中专门列出了常用的形式。其中消能支撑一般用于中心支撑的框架-支撑结构中,也可用于组成筒体结构的普通桁架筒或斜交网格筒中,在偏心支撑的结构中由于与耗能梁端的功能重叠,一般不同时采用;斜交网格筒是全部由交叉斜杆编织成,可以提供很大的刚度,在广州电视塔和广州西塔等400m以上结构中已有应用;剪力墙板筒国内已有的实例是以钢板填充框架而形成筒体,在300m以上的天津津塔中应用。
筒体结构的细分以筒体与框架间或筒体间的位置关系为依据:筒与筒间为内外位置关系的为筒中筒,筒与筒间为相邻组合位置关系的为束筒,筒体与框架组合的为框架-筒体;又可进一步分为传统意义上抗侧效率最高的外周为筒体、内部为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框架的外筒内框结构,与传统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相似的核心为筒体、周边为框架的外框内筒结构,以及多个筒体在框架中自由布置的框架多筒结构。
巨型结构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当竖向荷载或水平荷载在结构中以多个楼层作为其基本尺度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楼层进行传递时,即可视为巨型结构,如将框架或桁架的一部分当作单个组合式构件,以层或跨的尺度作为“截面”高度构成巨型梁或柱,进而形成巨大的框架体系,即为巨型框架结构,巨型梁间的次结构的竖向荷载通过巨型梁分段传递至巨型柱;在巨型框架的“巨型梁”、“巨型柱”节点间设置支撑,即形成巨型框架-支撑结构;当框架为普通尺度,而支撑的布置以建筑的面宽度为尺度时,可以称为巨型支撑结构,如香港的中国银行。
不同的结构体系由于受力和变形特点的不同,延性上也有较大差异,具有多道抗侧力防线和以非屈曲方式破坏的结构体系延性更高;同时,结构的延性还取决于节点区是否会发生脆性破坏以及构件塑性区是否有足够的延性。所列的体系分类中,框架-偏心支撑结构、采用消能支撑的框架-中心支撑结构,采用钢板墙的框架-抗震墙结构,不采用斜交网格筒的筒中筒和束筒结构,一般具有较高延性;支撑结构和全部采用斜交网格筒的筒体结构一般延性较低。
具有较高延性的结构在塑性阶段可以承受更大的变形而不发生构件屈曲和整体倒塌,因而具有更好的耗能能力,如果以设防烈度下结构应具有等量吸收地震能量的能力作为抗震设计准则,则较高延性的结构应该可以允许比较低延性结构更早进入塑性。
屈曲约束支撑可以提高结构的延性,且相比较框架-偏心支撑结构,其延性的提高更为可控。伸臂桁架和周边桁架都可以提高周边框架的抗侧贡献度,当二者同时设置时,效果更为明显,一般用于框筒结构,也可用于需要提高周边构件抗侧贡献度的各种结构体系中。伸臂桁架的上下弦杆必须在筒体范围内拉通,同时在弦杆间的筒体内设置充分的斜撑或抗剪墙以利于上下弦杆轴力在筒体内的自平衡。设置伸臂桁架的数量和位置既要考虑其总体抗侧效率,同时也要兼顾与其相连构件及节点的承受能力。
A.2.2
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结构平面布置宜对称,水平荷载的合力作用线宜接近抗侧力结构的刚度中心;高层钢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相近;
2 结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竖向布置宜使侧向刚度和受剪承载力沿竖向均匀变化;
3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4 高层钢结构宜选用风压和横风向振动效应较小的建筑体型,并应考虑相邻高层建筑对风荷载的影响;
5 支撑布置平面上宜均匀、分散,沿竖向宜连续布置,设置地下室时,支撑应延伸至基础或在地下室相应位置设置剪力墙;支撑无法连续时应适当增加错开支撑并加强错开支撑之间的上下楼层水平刚度。
条文说明
A.2.2 本条阐述了多高层建筑钢结构概念设计时在结构平面、竖向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
对于超高层钢结构,风荷载经常起控制作用,选择风压小的形状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条件下,涡流脱落引起的结构横风向振动效应非常显著,结构平、立面的选择及角部处理会对横风向振动产生明显影响,应通过气弹模型风洞试验或数值模拟对风敏感结构的横风向振动效应进行研究。
多高层钢结构设置地下室时,钢框架柱宜延伸至地下一层。框架-支撑结构中沿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为避免在地震反应最大的底层形成刚度突变,对抗震不利,支撑需延伸到地下室,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提高地下室抗侧移刚度。
A.3 大跨度钢结构
A.3.1
大跨度钢结构体系可按表A.3.1分类。
表A.3.1 大跨度钢结构体系分类
条文说明
A.3.1 大跨度结构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也存在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按照大跨度钢结构的受力特点分类;也可以按照传力途径,将大跨度钢结构可分为平面结构和空间结构,平面结构又可细分为桁架、拱及钢索、钢拉杆形成的各种预应力结构,空间结构也可细分为薄壳结构、网架结构、网壳结构及各种预应力结构;浙江大学董石麟教授提出采用组成结构的基本构件或基本单元即板壳单元、梁单元、杆单元、索单元和膜单元对空间结构分类。 按照大跨度结构的受力特点进行分类,简单、明确,能够体现结构的受力特性,设计人员比较熟悉,因此本标准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对大跨度钢结构进行分类。
A.3.2
大跨度钢结构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跨度钢结构的设计应结合工程的平面形状、体型、跨度、支承情况、荷载大小、建筑功能综合分析确定,结构布置和支承形式应保证结构具有合理的传力途径和整体稳定性;平面结构应设置平面外的支撑体系;
2 预应力大跨度钢结构应进行结构张拉形态分析,确定索或拉杆的预应力分布,不得因个别索的松弛导致结构失效;
3 对以受压为主的拱形结构、单层网壳以及跨厚比较大的双层网壳应进行非线性稳定分析;
4 地震区的大跨度钢结构,应按抗震规范考虑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对于大跨度钢结构楼盖,应按使用功能满足相应的舒适度要求;
5 应对施工过程复杂的大跨度钢结构或复杂的预应力大跨度钢结构进行施工过程分析;
6 杆件截面的最小尺寸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跨度、网格大小按计算确定,普通型钢不宜小于L50×3,钢管不宜小于图示暂不可用48×3,对大、中跨度的结构,钢管不宜小于图示暂不可用60×3.5。
条文说明
A.3.2 本条对大跨度钢结构的设计原则作了规定。1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大跨结构体系。结构的支承形式要和结构的受力特点匹配,支承应对以整体受弯为主的结构提供竖向约束和必要的水平约束,对整体受压为主的结构提供可靠的水平约束,对整体受拉为主的结构提供可靠的锚固,对平面结构设置可靠的平面外支撑体系。2 分析网架、双层网壳时可假定节点为铰接,杆件只承受轴向力,采用杆单元模型;分析单层网壳时节点应假定为刚接,杆件除承受轴向力外,还承受弯矩、剪力,采用梁单元模型;分析桁架时,应根据节点的构造形式和杆件的节间长度或杆件长度与截面高度(或直径)的比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中的相关规定确定。模型中的钢索和钢拉杆等模拟为柔性构件时,各种杆件的计算模型应能够反应结构的受力状态。设计大跨钢结构时,应考虑下部支承结构的影响,特别是在温度和地震荷载作用下,应考虑下部支承结构刚度的影响。考虑结构影响时,可以采用简化方法模拟下部结构刚度,如必要时需采用上部大跨钢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组成的整体模型进行分析。3 在大跨钢结构分析、设计时,应重视以下因素:1)当大跨钢结构的跨度较大或者平面尺寸较大且支座水平约束作用较强时,大跨钢结构的温度作用不可忽视,对结构构件和支座设计都有较大影响;除考虑正常使用阶段的温度荷载外,建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必要时考虑施工过程的温度荷载,与相应的荷载进行组合;2)当大跨钢结构的屋面恒荷载较小时,风荷载影响较大,可能成为结构的控制荷载,应重视结构抗风分析;3)应重视支座变形对结构承载力影响的分析,支座沉降会引起受弯为主的大跨钢结构的附加弯矩,会释放受压为主的大跨钢结构的水平推力、增大结构应力,支座变形也会使预应力结构、张拉结构的预应力状态和结构形态发生改变。预应力结构的计算应包括初始预应力状态的确定及荷载状态的计算,初始预应力状态确定和荷载状态分析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4 单层网壳或者跨度较大的双层网壳、拱桁架的受力特征以受压为主,存在整体失稳的可能性。结构的稳定性甚至有可能成为结构设计的控制因素,因此应该对这类结构进行几何非线性稳定分析,重要的结构还应当考虑几何和材料双非线性对结构进行承载力分析。5 大跨度钢结构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组合时,同时计算竖向地震和水平地震作用,应包括竖向地震为主的组合。大跨钢结构的关键杆件和关键节点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调整。6 大跨钢结构用于楼盖时,除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外,还应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满足相应舒适度的要求。可以采用提高结构刚度或采取耗能减震技术满足结构舒适度要求。7 结构形态和结构状态随施工过程发生改变,施工过程不同阶段的结构内力同最终状态的数值不同,应通过施工过程分析,对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进行验算。
附录B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B.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B.1.1 -B.1.2
吊车梁、楼盖梁、屋盖梁、工作平台梁以及墙架构件的挠度不宜超过表B.1.1所列的容许值。
表B.1.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注:1 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臂梁和伸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vT]为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如有起拱应减去拱度)的容许值,[vQ]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的容许值;
3 当吊车梁或吊车桁架跨度大于12m时,其挠度容许值[vT]应乘以0.9的系数;
4 当墙面采用延性材料或与结构采用柔性连接时,墙架构件的支柱水平位移容许值可采用l/300,抗风桁架(作为连续支柱的支承时)水平位移容许值可采用l/800。
B.1.2 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工作级别为A7、A8级起重机的车间,其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结构,由一台最大起重机横向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的1/2200。
B.2 结构的位移容许值
B.2.1
单层钢结构水平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表B.2.1-1的数值;
2)无桥式起重机时,当围护结构采用砌体墙,柱顶水平位移不应大于H/240,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8m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60;
3)有桥式起重机时,当房屋高度不超过18m,采用轻型屋盖,吊车起重量不大于20t工作级别为A1~A5且吊车由地面控制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180。
表B.2.1-1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柱顶水平位移容许值
注:H为柱高度,当围护结构采用轻型钢墙板时,柱顶水平位移要求可适当放宽。
2 在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A7、A8级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宜超过表B.2.1-2所列的容许值。
表B.2.1-2 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柱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
注:1 Hc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的高度;
2 计算厂房或露天栈桥柱的纵向位移时,可假定吊车的纵向水平制动力分配在温度区段内所有的柱间支撑或纵向框架上;
3 在设有A8级吊车的厂房中,厂房柱的水平位移(计算值)容许值不宜大于表中数值的90%;
4 在设有A6级吊车的厂房柱的纵向位移宜符合表中的要求。
B.2.2 -B.2.3
B.2.2 多层钢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有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400。
2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无桥式起重机时,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表B.2.2的数值。
表B.2.2 层间位移角容许值
注:1 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建筑,层间位移角宜适当减小;无墙壁的建筑,层间位移角可适当放宽;
2 当围护结构可适应较大变形时,层间位移角可适当放宽;
3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多层钢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250。
B.2.3 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1/250。
B.2.4
大跨度钢结构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标准组合下,结构挠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B.2.4-1中的容许挠度值;
2)网架与桁架可预先起拱,起拱值可取不大于短向跨度的1/300;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结构挠度可取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值,但结构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
3)对于设有悬挂起重设备的屋盖结构,其最大挠度值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在可变荷载下的挠度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500。
2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B.2.4-2的限值。
表B.2.4-1 非抗震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注:1 表中L为短向跨度或者悬挑跨度;
2 索网结构的挠度为预应力之后的挠度。
表B.2.4-2 地震作用组合时大跨度钢结构容许挠度值
注:表中L为短向跨度或者悬挑跨度。
附录C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C.0.1
等截面焊接工字形和轧制H型钢(图C.0.1)简支梁的整体稳定系数φb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C.0.1 焊接工字形和轧制H型钢
式中:βb——梁整体稳定的等效弯矩系数,应按表C.0.1采用;
λy——梁在侧向支承点间对截面弱轴y-y的长细比;
A——梁的毛截面面积(mm2);
h、t1——梁截面的全高和受压翼缘厚度,等截面铆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简支梁,其受压翼缘厚度t1包括翼缘角钢厚度在内(mm);
l1——梁受压翼缘侧向支承点之间的距离(mm);
iy——梁毛截面对y轴的回转半径(mm);
I1、I2——分别为受压翼缘和受拉翼缘对y轴的惯性矩(mm3)。
表C.0.1 H型钢和等截面工字形简支梁的系数βb
C.0.2
轧制普通工字形简支梁的整体稳定系数φb应按表C.0.2采用,当所得的φb值大于0.6时,应取本标准式(C.0.1-7)算得的代替值。
表C.0.2 轧制普通工字钢简支梁的φb
注:1 同表C.0.1的注3、注5;
2 表中的φb适用于Q235钢。对其他钢号,表中数值应乘以ε2k。
C.0.3
轧制槽钢简支梁的整体稳定系数,不论荷载的形式和荷载作用点在截面高度上的位置,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b、t——槽钢截面的高度、翼缘宽度和平均厚度。
当按公式(C.0.3)算得的φb值大于0.6时,应按本标准式(C.0.1-7)算得相应的φ′b代替φb值。
C.0.4
双轴对称工字形等截面悬臂梁的整体稳定系数,可按本标准式(C.0.1-1)计算,但式中系数βb应按表C.0.4查得,当按本标准式(C.0.1-2)计算长细比λy时,l1为悬臂梁的悬伸长度。当求得的φb值大于0.6时,应按本标准式(C.0.1-7)算得的φ′b代替φb值。
表C.0.4 双轴对称工字形等截面悬臂梁的系数βb
注:1 本表是按支承端为固定的情况确定的,当用于由邻跨延伸出来的伸臂梁时,应在构造上采取措施加强支承处的抗扭能力;
2 表中ξ见表C.0.1注1。
C.0.5
均匀弯曲的受弯构件,当λy≤120εk时,其整体稳定系数φb可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附录D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D.0.1 -D.0.5
D.0.1 a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按表D.0.1取值。
表D.0.1 a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注:表中值系按本标准第D.0.5条中的公式计算而得。
D.0.2 b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按表D.0.2取值。
表D.0.2 b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注:表中值系按本标准第D.0.5条中的公式计算而得。
D.0.3 c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按表D.0.3取值。
表D.0.3 c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注:表中值系按本标准第D.0.5条中的公式计算而得。
D.0.4 d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按表D.0.4取值。
表D.0.4 d类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注:表中值系按本标准第D.0.5条中的公式计算而得。
D.0.5 当构件的λ/εk超出表D.0.1~表D.0.4范围时,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α1、α2、α3——系数,应根据本标准表7.2.1的截面分类,按表D.0.5采用。
表D.0.5 系数α1、α2、α3
附录E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E.0.1
无侧移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应按表E.0.1取值,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横梁与柱铰接时,取横梁线刚度为零。
2 对低层框架柱,当柱与基础铰接时,应取K2=0,当柱与基础刚接时,应取K2=10,平板支座可取K2=0.1。
3 当与柱刚接的横梁所受轴心压力Nb较大时,横梁线刚度折减系数αN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Ib——横梁截面惯性矩(mm4);
l——横梁长度(mm)。
表E.0.1 无侧移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
E.0.2
有侧移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应按表E.0.2取值,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横梁与柱铰接时,取横梁线刚度为零。
2 对低层框架柱,当柱与基础铰接时,应取K2=0,当柱与基础刚接时,应取K2=10,平板支座可取K2=0.1。
3 当与柱刚接的横梁所受轴心压力Nb较大时,横梁线刚度折减系数αN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E.0.2 有侧移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
E.0.3
柱上端为自由的单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2应按表E.0.3取值。
表E.0.3 柱上端为自由的单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2
E.0.4
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单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2应按表E.0.4取值。
表E.0.4 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单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2
E.0.5
柱上端为自由的双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3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也可按表E.0.5取值。
表E.0.5 柱上端为自由的双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3
E.0.6
柱顶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双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3应按表E.0.6取值。
表E.0.6 柱顶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双阶柱下段的计算长度系数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