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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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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1.1.7

3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

4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如必须在此连接时,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5 混凝土构件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条文说明

  11.1.7 在地震作用下,钢筋在混凝土中的锚固端可能处于拉、压反复受力状态或拉力大小交替变化状态。其粘结锚固性能较静力粘结锚固性能偏弱(锚固强度退化,锚固段的滑移量偏大)。为保证在反复荷载作用下钢筋与其周围混凝土之间具有必要的粘结锚固性能,根据试验结果并参考国外规范的规定,在静力要求的纵向受拉钢筋锚固长度la的基础上,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构件,规定应乘以不同的锚固长度增大系数。
对允许采用搭接接头的钢筋,其考虑抗震要求的搭接长度应根据搭接接头百分率取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乘以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ζ。
梁端、柱端是潜在塑性铰容易出现的部位,必须预计到塑性铰区内的受拉和受压钢筋都将屈服,并可能进入强化阶段。为了避免该部位的各类钢筋接头干扰或削弱钢筋在该部位所应具有的较大的屈服后伸长率,规范要求钢筋连接接头宜尽量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工程中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经试验确定的与母材等强度并具有足够伸长率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且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11.1.8

  箍筋宜采用焊接封闭箍筋、连续螺旋箍筋或连续复合螺旋箍筋。当采用非焊接封闭箍筋时,其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宜大于100mm。

条文说明

  11.1.8 箍筋对抗震设计的混凝土构件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采用封闭箍筋、连续螺旋箍筋和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筋可以有效提高对构件混凝土和纵向钢筋的约束效果,改善构件的抗震延性。对于绑扎箍筋,试验研究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箍筋末端的构造要求是保证地震作用下箍筋对混凝土和纵向钢筋起到有效约束作用的必要条件。本次修订强调采用焊接封闭箍筋,主要是倡导和适应工厂化加工配送钢筋的需求。

11.1.9

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直锚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增大25%,且应适当增大锚板厚度。

2 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7节的有关规定并增加10%;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靠近锚板处,宜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0mm的封闭箍筋。

3 预埋件不宜设置在塑性铰区;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说明

11.1.9 预埋件反复荷载作用试验表明,弯剪、拉剪、压剪情况下锚筋的受剪承载力降低的平均值在20%左右。对预埋件,规定取γRE等于1.0,故将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预埋件的锚筋截面积偏保守地取为静力计算值的1.25倍,锚筋的锚固长度偏保守地取为静力值的1.10倍。构造上要求在靠近锚板的锚筋根部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0mm的封闭箍筋,以起到约束端部混凝土、保证受剪承载力的作用。

11.2 材料


11.2.1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2 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框架梁、柱混凝土结构构件及节点,不应低于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C20。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根据抗震性能要求给出了混凝土最高和最低强度等级的限制。由于混凝土强度对保证构件塑性铰区发挥延性能力具有较重要作用,故对重要性较高的框支梁、框支柱、延性要求相对较高的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和框架柱以及受力复杂的梁柱节点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提出了比非抗震情况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国内高强度混凝土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已有很大进展,但因高强度混凝土表现出的明显脆性,以及因侧向变形系数偏小而使箍筋对它的约束效果受到一定削弱,故对地震高烈度区高强度混凝土的应用作了必要的限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和耐久性能,本次局部修订将不低于二级抗震等级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提高到C30;同时,为了保持本标准条文的协调性,删除了本条第2款中“其他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C20”的规定。

11.2.2

 梁、柱、支撑以及剪力墙边缘构件中,其受力钢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牌号带“E”的热轧带肋钢筋时,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有关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11.2.2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变形性能直接影响结构构件在地震力作用下的延性。考虑地震作用的框架梁、框架柱、剪力墙等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HRB500级热轧带肋钢筋;箍筋宜选用HRB400、HRB335、HRB500、HPB300级热轧钢筋。当有较高要求时,尚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牌号为HRB400E、 HRB500E、HRB335E、 HRBF400E、 HRBF500E、HRBF335E的钢筋。这些带“E”的钢筋牌号的强屈比、屈强比和极限应变(延伸率)均符合本规范第11.2.3条的要求;其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强度设计值以及弹性模量的取值与不带“E”的同牌号热轧带肋钢筋相同,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11.2.3 已废止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条文说明

  11.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各类框架构件(包括斜撑构件),要求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即实测最大强度值)与受拉屈服强度的比值(强屈比)不小于1.25,目的是使结构某部位出现较大塑性变形或塑性铰后,钢筋在大变形条件下具有必要的强度潜力,保证构件的基本抗震承载力;要求钢筋受拉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受拉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屈强比)不应大于1.3,主要是为了保证“强柱弱梁”、“强剪弱弯”设计要求的效果不致因钢筋屈服强度离散性过大而受到干扰;钢筋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主要为了保证在抗震大变形条件下,钢筋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 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符合本条要求。其余钢筋牌号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应经试验确定。

11.3 框架梁

11.3.1 已废止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中,计入纵向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抗震等级 x≤0.25h0 (11.3.1-1)

二、三级抗震等级 x≤0.35h0 (11.3.1-2)

式中: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条文说明

  11.3.1 由于梁端区域能通过采取相对简单的抗震构造措施而具有相对较高的延性,故常通过“强柱弱梁”措施引导框架中的塑性铰首先在梁端形成。设计框架梁时,控制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主要是控制负弯矩下截面下部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的目的是控制梁端塑性铰区具有较大的塑性转动能力,以保证框架梁端截面具有足够的曲率延性。根据国内的试验结果和参考国外经验,当相对受压区高度控制在0.25~0.35时,梁的位移延性可达到4.0~3.0左右。在确定混凝土受压区高度时,可把截面内的受压钢筋计算在内。

11.3.2

考虑地震组合的框架梁端剪力设计值Vb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11.3.2 在框架结构抗震设计中,特别是一级抗震等级框架的设计中,应力求做到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框架中形成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良好的接近“梁铰型”的塑性耗能机构(即塑性铰主要在梁端形成,柱端塑性铰出现数量相对较少)。这就需要在设法保证形成接近梁铰型塑性机构的同时,防止梁端塑性铰区在梁端达到罕遇地震下预计的塑性变形状态之前发生脆性的剪切破坏。在本规范中,这一要求是从两个方面来保证的。一方面对梁端抗震受剪承载力提出合理的计算公式,另一方面在梁端进入屈服后状态的条件下适度提高梁端经结构弹性分析得出的截面组合剪力设计值(后一个方面即为通常所说的“强剪弱弯”措施或“组合剪力设计值增强措施”)。本条给出了各类抗震等级框架组合剪力设计值增强措施的具体规定。
对9度设防烈度的一级抗震等级框架和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规定应考虑左、右梁端纵向受拉钢筋可能超配等因素所形成的屈服抗弯能力偏大的不利情况,取用按实配钢筋、强度标准值,且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算得的受弯承载力值,即Mbua作为确定增大后的剪力设计值的依据。Mbua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与02版规范相比,本次修订规定在计算Mbua的中考虑受压钢筋及有效板宽范围内的板筋。这里的板筋指有效板宽范围内平行框架梁方向的板内实配钢筋。对于这里使用的有效板宽,美国ACI 318-08规范规定取为与非抗震设计时相同的等效翼缘宽度,这就相当于取梁每侧6倍板厚作为有效板宽范围。这一规定是根据进入接近罕遇地震水准侧向变形状态的缩尺框架结构试验中对参与抵抗梁端负弯矩的板筋应力的实测结果确定的。欧洲规范EN 1998则建议取用较小的有效板宽,即每侧2倍板厚。
这大致相当于梁端屈服后不久的受力状态。本规范建议,取用每侧6倍板厚的范围作为“有效板宽”,是偏于安全的。 对其他情况下框架梁剪力设计值的确定,则根据不同抗震等级,直接取用与梁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相平衡的组合剪力设计值乘以不同的增大系数。

11.3.3

条文说明

11.3.3 矩形、T形和I形截面框架梁,其受剪要求的截面控制条件是在静力受剪要求的基础上,考虑反复荷载作用的不利影响确定的。在截面控制条件中还对较高强度的混凝土考虑了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βc。

11.3.4

条文说明

  11.3.4 国内外低周反复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连续梁和悬臂梁受剪承载力试验表明,低周反复荷载作用使梁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降低,其主要原因是起控制作用的梁端下部混凝土剪压区因表层混凝土在上部纵向钢筋屈服后的大变形状态下剥落而导致的剪压区抗剪强度的降低,以及交叉斜裂缝的开展所导致的沿斜裂缝混凝土咬合力及纵向钢筋暗销力的降低。试验表明,在抗震受剪承载力中,箍筋项承载力降低不明显。为此,仍以截面总受剪承载力试验值的下包线作为计算公式的取值标准,将混凝土项取为非抗震情况下的60%,箍筋项则不予折减。同时,对各抗震等级均近似取用相同的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这在抗震设防烈度偏低时略偏安全。

11.3.5

框架梁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度与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小于4。

条文说明

 11.3.5 为了保证框架梁对框架节点的约束作用,以及减小框架梁塑性铰区段在反复受力下侧屈的风险,框架梁的截面宽度和梁的宽高比不宜过小。
考虑到净跨与梁高的比值小于4的梁,作用剪力与作用弯矩的比值偏高,适应较大塑性变形的能力较差,因此,对框架梁的跨高比作了限制。

11.3.6

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11.3.6—1规定的数值;

2 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按表11.3.6—2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条文说明

  11.3.6 本规范在非抗震和抗震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的取值上统一取用双控方案,即一方面规定具体数值,另一方面使用与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和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相关的特征值参数进行控制。本条规定的数值是在非抗震受弯构件规定数值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制定的,并按纵向受拉钢筋在梁中的不同位置和不同抗震等级分别给出了最小配筋率的相应控制值。这些取值高于非抗震受弯构件的取值。
本条还给出了梁端箍筋加密区内底部纵向钢筋和顶部纵向钢筋的面积比最小取值。通过这一规定对底部纵向钢筋的最低用量进行控制,一方面是考虑到地震作用的随机性,在按计算梁端不出现正弯矩或出现较小正弯矩的情况下,有可能在较强地震下出现偏大的正弯矩。故需在底部正弯矩受拉钢筋用量上给以一定储备,以免下部钢筋的过早屈服甚至拉断。另一方面,提高梁端底部纵向钢筋的数量,也有助于改善梁端塑性铰区在负弯矩作用下的延性性能。本条梁底部钢筋限值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试验结果及设计经验并参考国外规范确定的。
框架梁的抗震设计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梁端塑性铰区箍筋的构造要求极其重要,它是保证该塑性铰区延性能力的基本构造措施。本规范对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的要求作了规定,其目的是从构造上对框架梁塑性铰区的受压混凝土提供约束,并约束纵向受压钢筋,防止它在保护层混凝土剥落后过早压屈,及其后受压区混凝土的随即压溃。
本次修订将梁端纵筋最大配筋率限制不再作为强制性规定,相关规定移至本规范第11.3.7条。

11.3.7 -11.3.9

11.3.7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对一、二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对三、四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11.3.8 梁箍筋加密区长度内的箍筋肢距:一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各抗震等级下,均不宜大于300mm。


11.3.9 梁端设置的第一个箍筋距框架节点边缘不应大于50mm。非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

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ρsv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11.3.7~11.3.9 沿梁全长配置一定数量的通长钢筋,是考虑到框架梁在地震作用过程中反弯点位置可能出现的移动。这里“通长”的含义是保证梁各个部位都配置有这部分钢筋,并不意味着不允许这部分钢筋在适当部位设置接头。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梁端箍筋过密,难于施工,对梁箍筋加密区长度内的箍筋肢距规定作了适当放松,且考虑了箍筋直径与肢距的合理搭配,此次修订维持02版规范的规定不变。
沿梁全长箍筋的配筋率ρsv是在非抗震设计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大后给出的。

11.4 框架柱及框支柱


11.4.1

除框架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的柱以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框架柱节点上、下端和框支柱的中间层节点上、下端的截面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条文说明

  11.4.1 由于框架柱中存在轴压力,即使在采取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后,其延性能力通常仍比框架梁偏小;加之框架柱是结构中的重要竖向承重构件,对防止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整体或局部倒塌起关键作用,故在抗震设计中通常均需采取“强柱弱梁”措施,即人为增大柱截面的抗弯能力,以减小柱端形成塑性铰的可能性。
在总结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对02版规范的柱抗弯能力增强措施作相应加强。具体做法是:对9度设防烈度的一级抗震等级框架和9度以外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要求仅按左、右梁端实际配筋(考虑梁截面受压钢筋及有效板宽范围内与梁平行的板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求得的梁端抗弯能力及相应的增强系数增大柱端弯矩;对于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以及一、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其他框架均分别提高了从左、右梁端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弯矩设计值计算柱端弯矩时的增强系数。其中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按实际配筋确定梁端抗弯能力时,有效板宽范围与本规范第11.3.2条处相同,建议取用每侧6倍板厚。

11.4.2

一、二、三、四级抗震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7、1.5、1.3和1.2。底层柱纵向钢筋应按柱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注:底层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

条文说明

   11.4.2 为了减小框架结构底层柱下端截面和框支柱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出现塑性铰的可能性,对此部位柱的弯矩设计值采用直接乘以增强系数的方法,以增大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本次修订对这些部位使用的增强系数作了与第11.4.1条处相呼应的调整。

11.4.3

条文说明

  11.4.3 对于框架柱同样需要通过设计措施防止其在达到罕遇地震对应的变形状态之前过早出现非延性的剪切破坏。为此,一方面应使其抗震受剪承载能力计算公式具有保持抗剪能力达到该变形状态的能力;另一方面应通过对柱截面作用剪力的增强措施考虑柱端截面纵向钢筋数量偏多以及强度偏高有可能带来的作用剪力增大效应。这后一方面的因素也就是柱的“强剪弱弯”措施所要考虑的因素。
本次修订根据与“强柱弱梁”措施处相同的理由,相应适度增大了框架结构柱剪力的增大系数。
在按柱端实际配筋计算柱增强后的作用剪力时,对称配筋矩形截面大偏心受压柱按柱端实际配筋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Mcua,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其他配筋形式或截面形状的框架柱,其Mcua值可仿照上述方法确定。

11.4.4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可不考虑增大系数。

条文说明

  11.4.4 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支柱,规定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乘以增大系数,以使框支柱的轴向承载能力适应因地震作用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轴力作用情况。

11.4.5

各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角柱,其弯矩、剪力设计值应在按本规范第11.4.1条~第11.4.3条调整的基础上再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条文说明

  11.4.5 对一、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角柱,考虑到以往震害中角柱震害相对较重,且受扭转、双向剪切等不利作用,其受力复杂,当其内力计算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地震作用时,其弯矩、剪力设计值应取经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再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11.4.6

考虑地震组合的矩形截面框架柱和框支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条文说明

11.4.6 本条规定了框架柱、框支柱的受剪承载力上限值,也就是按受剪要求提出的截面尺寸限制条件,它是在非抗震限制条件基础上考虑反复荷载影响后给出的。

11.4.7

条文说明

11.4.7 抗震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需保证柱在框架达到其罕遇地震变形状态时仍不致发生剪切破坏,从而防止在以往多次地震中发现的柱剪切破坏。具体方法仍是将非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的混凝土项乘以0.6,箍筋项则保持不变。该公式经试验验证能够达到使柱在强震非弹性变形过程中不形成过早剪切破坏的控制目标。

11.4.8

考虑地震组合的矩形截面框架柱和框支柱,当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11.4.8 本条给出了偏心受拉抗震框架柱和框支柱的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该公式是在非抗震偏心受拉构件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的基础上,通过对混凝土项乘以0.6后得出的。由于轴向拉力对抗剪能力起不利作用,故对公式中的轴向拉力项不作折减。

11.4.9-11.4.10


条文说明

  11.4.9、11.4.10 这两条是本次修订新增条文,是在非抗震偏心受压构件双向受剪承载力限制条件和计算公式的基础上,考虑反复荷载影响后得出的。
根据国内在低周反复荷载作用下双向受剪钢筋混凝土柱的试验结果,对双向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仍采用在非抗震公式的基础上只对混凝土项进行折减,箍筋项则不予折减的做法。这意味着与非抗震情况下的方法相同,考虑到计算方法的简洁,对于两向相关的影响,在双向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仍采用椭圆模式表达。

11.4.11

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矩形截面柱,抗震等级为四级或层数不超过2层时,其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抗震等级且层数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的截面直径,抗震等级为四级或层数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抗震等级且层数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2 柱的剪跨比宜大于2;

3 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条文说明

  11.4.11 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表明,当柱截面选用过小但仍符合02版规范要求时,即使按要求完成了抗震设计,由于多种偶然因素影响,结构中的框架柱仍有可能震害偏重。为此,对02版规范中框架柱截面尺寸的限制条件从偏安全的角度作了适当调整。

11.4.12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和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11.4.12—1规定的数值,同时,每一侧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0%;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增加0.1;

2 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的规定;

3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4 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箍筋间距应允许可采用150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三级、四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可采用6mm。

条文说明

  11.4.12 框架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是抗震设计中的一项较重要的构造措施。其主要作用是:考虑到实际地震作用在大小及作用方式上的随机性,经计算确定的配筋数量仍可能在结构中造成某些估计不到的薄弱构件或薄弱截面;通过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规定可以对这些薄弱部位进行补救,以提高结构整体地震反应能力的可靠性;此外,与非抗震情况相同,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同样可以保证柱截面开裂后抗弯刚度不致削弱过多;另外,最小配筋率还可以使设防烈度不高地区一部分框架柱的抗弯能力在“强柱弱梁”措施基础上有进一步提高,这也相当于对“强柱弱梁”措施的某种补充。考虑到推广应用高强钢筋以及适当提高安全度的需要,2010版规范表11.4.12—1中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值与02版规范相比有所提高,但采用335MPa级钢筋仍保留了02版规范的控制水平未变。采用400MPa级钢筋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值较02版规范提高了0.05%。
本次修订2010版规范根据工程经验对柱箍筋间距的规定作了局部调整,以利于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本次对GB 50010-2010(2015年版)规范的局部修订,删除了HRB335牌号钢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定义不明确(不好执行),本条对高抗震等级柱的最小配筋率规定和国外有关规范相比已经不低,故删除了“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增加0.1”的规定。根据工程经验和地震震害经验,为了适度提高四级抗震等级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配置要求,在表11.4.12-2中删除了2010版规范的四级抗震等级规定,取与三级相同。这样修改后。本条第4款中“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的规定自然满足本条第2、3款的规定,故予以删除;同时考虑到小截面柱的工程情况及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相关规定,补充了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且抗震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框架柱,箍筋直径可以降低到6mm的放松要求。

11.4.13

框架边柱、角柱及剪力墙端柱在地震组合下处于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向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框架柱、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大于5%。柱的纵向钢筋宜对称配置。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且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时,柱每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1.2%。

条文说明

 11.4.13 当框架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下处于小偏心受拉状态时,柱的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是为了避免柱的受拉纵筋屈服后再受压时,由于包兴格效应导致纵筋压屈。
为了避免纵筋配置过多,施工不便,对框架柱的全部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作了限制。
柱净高与截面高度的比值为3~4的短柱试验表明,此类框架柱易发生粘结型剪切破坏和对角斜拉型剪切破坏。为减少这种破坏,这类柱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过大。为此,对一级抗震等级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规定每侧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2%,并应沿柱全长采用复合箍筋。对其他抗震等级虽未作此规定,但也宜适当控制。

11.4.14 -11.4.15

11.4.14 框架柱的箍筋加密区长度,应取柱截面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中的最大值;一、二级抗震等级的角柱应沿柱全高加密箍筋。底层柱根箍筋加密区长度应取不小于该层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箍筋加密区外尚应在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的高度范围内加密箍筋。


11.4.15 柱箍筋加密区内的箍筋肢距:一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中的较大值;四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300mm。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当采用拉筋且箍筋与纵向钢筋有绑扎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勾住箍筋。

条文说明

11.4.14、11.4.15 框架柱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的规定是根据试验结果及震害经验作出的。该长度相当于柱端潜在塑性铰区的范围再加一定的安全裕量。对箍筋肢距作出的限制是为了保证塑性铰区内箍筋对混凝土和受压纵筋的有效约束。

11.4.16

一、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其轴压比不宜大于表11.4.16规定的限值。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注:1 轴压比指柱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向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5、C70时.轴压比限值宜按表中数值减小0.05: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75、C80时,轴压比限值宜按表中数值减小0.10;

3 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且螺旋净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时,轴压比限值均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0;

5 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0.8%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05;此项措施与注4的措施同时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λV仍应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

6 调整后的柱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1.05。

条文说明

 11.4.16 试验研究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增加而减小,因此对设计轴压比上限进行控制就成为保证框架柱和框支柱具有必要延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满足不同结构类型框架柱、框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下的位移延性要求,本条规定了不同结构体系中框架柱设计轴压比的上限值。此次修订对设计轴压比上限值的规定作了以下调整:
1 将设计轴压比上限值的规定扩展到四级抗震等级;
2 根据2008年汶川地震的震害经验,适度加严了框架结构的设计轴压比限值;
3 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主要依靠剪力墙和内筒承受水平地震作用,其中框架部分,特别是中、下层框架,受水平地震作用的影响相对较轻。本次修订在保持02版规范对其设计轴压比给出比框架结构柱偏松的控制条件的同时,对其中个别取值作了调整。
近年来,国内外试验研究结果表明,采用螺旋箍筋、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筋等配筋方式,能在一般复合箍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核心混凝土的约束效应,改善柱的位移延性性能,故规定当配置复合箍筋、螺旋箍筋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筋,且配箍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允许适当放宽柱设计轴压比的上限控制条件。同时,国内研究表明,在钢筋混凝土柱中设置矩形核芯柱不仅能提高柱的受压承载力,也可提高柱的位移延性,且有利于在大变形情况下防止倒塌,类似于型钢混凝土结构中型钢的作用。因此,在设置矩形核芯柱,且核芯柱的纵向钢筋配置数量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也适当放宽了设计轴压比的上限控制条件。在放宽轴压比上限控制条件后,箍筋加密区的最小体积配筋率应按放松后的设计轴压比确定。

11.4.17

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筋或单个圆形箍筋;螺旋箍指单个螺旋箍筋;复合箍指由矩形、多边形、圆形箍筋或拉筋组成的箍筋;复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与矩形、多边形、圆形箍筋或拉筋组成的箍筋;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指全部螺旋箍为同一根钢筋加工成的箍筋;

2 在计算复合螺旋箍的体积配筋率时,其中非螺旋箍筋的体积应乘以系数0.8;

3 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箍筋宜采用复合箍、复合螺旋箍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当轴压比不大于0.6时,其加密区的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中数值增加0.02;当轴压比大于0.6时,宜按表中数值增加0.03。

2 对一、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柱,其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0.8%、0.6%、0.4%和0.4%;

3 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按表11.4.17中的数值增加0.02采用,且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1.5%;

4 当剪跨比λ不大于2时,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箍筋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1.2%;9度设防烈度一级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1.5%。

条文说明

  11.4.17 在柱端箍筋加密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箍筋(用体积配箍率衡量)是使柱具有必要的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因抗震等级越高,抗震性能要求相应提高;加之轴压比越高,混凝土强度越高,也需要更高的配箍率,方能达到相同的延性;而箍筋强度越高,配箍率则可相应降低。为此,先根据抗震等级及轴压比给出所需的柱端配箍特征值,再经配箍特征值及混凝土与钢筋的强度设计值算得所需的体积配箍率。02版规范给出的配箍特征值是根据日本及我国完成的钢筋混凝土柱抗震延性性能系列试验按位移延性系数不低于3.0的标准给出的。
虽然2008年汶川地震中柱端破坏情况多有发现,但规范修订组经研究,拟主要通过适度的柱抗弯能力增强措施(“强柱弱梁”措施)和适度降低框架结构柱轴压比上限条件来进一步改善框架结构柱的抗震性能。对02版规范柱端体积配箍率的规定则不作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对6度设防烈度的一般建筑可不进行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分析和截面抗震验算,在按第11.4.16条及本条确定其轴压比时,轴压力可取为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对于6度设防烈度,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因已需进行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分析,故应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向力设计值。
另外,当计算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各强度等级箍筋应分别采用其强度设计值,根据本规范第4.2.3条表4.2.3—1注的表述,其抗拉强度设计值不受360MPa的限制。

11.4.18

在箍筋加密区外,箍筋的体积配筋率不宜小于加密区配筋率的一半;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对三、四级抗震等级,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d,此处,d为纵向钢筋直径。

条文说明

11.4.18 本条规定了考虑地震作用框架柱箍筋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置要求。

11.5 铰接排架柱

11.5.1 -11.5.2

    11.5.1 铰接排架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应按地震组合下的弯矩设计值及剪力设计值,并根据本规范第11.4节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其构造除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第9章、第11.1节以及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11.5.2 铰接排架柱的箍筋加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加密区长度:

1)对柱顶区段,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顶截面高度;

2)对吊车梁区段,取上柱根部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

3)对柱根区段,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4)对牛腿区段,取牛腿全高;

5)对柱间支撑与柱连接的节点和柱位移受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300mm。

2 箍筋加密区内的箍筋最大间距为100mm;箍筋的直径应符合表11.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5.1、11.5.2 国内地震震害调查表明,单层厂房屋架或屋面梁与柱连接的柱顶和高低跨厂房交接处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损坏较多,阶形柱上柱的震害往往发生在上下柱变截面处(上柱根部)和与吊车梁上翼缘连接的部位。为了避免排架柱在上述区段内产生剪切破坏并使排架柱在形成塑性铰后有足够的延性,这些区段内的箍筋应加密。按此构造配箍后,铰接排架柱在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受剪承载力计算。
根据排架结构的受力特点,对排架结构柱不需要考虑“强柱弱梁”措施和“强剪弱弯”措施。在设有工作平台等特殊情况下,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能对剪跨比较小的铰接排架柱起控制作用。此时,可按本规范公式(11.4.7)进行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

11.5.3

当铰接排架侧向受约束且约束点至柱顶的高度不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边长的2倍,柱顶预埋钢板和柱顶箍筋加密区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预埋钢板沿排架平面方向的长度,宜取柱顶的截面高度h,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h/2及300mm;

2 当柱顶轴向力在排架平面内的偏心距e0在h/6~h/4范围内时,柱顶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筋率:一级抗震等级不宜小于1.2%;二级抗震等级不宜小于1.0%;三、四级抗震等级不宜小于0.8%。

条文说明

  11.5.3 震害调查表明,排架柱柱头损坏最多的是侧向变形受到限制的柱,如靠近生活间或披屋的柱、或有横隔墙的柱。这种情况改变了柱的侧移刚度,使柱头处于短柱的受力状态。由于该柱的侧移刚度大于相邻各柱,当受水平地震作用的屋盖发生整体侧移时,该柱实际上承受了比相邻各柱大得多的水平剪力,使柱顶产生剪切破坏。对屋架与柱顶连接节点进行的抗震性能的试验结果表明,不同的柱顶连接形式仅对节点的延性产生影响,不影响柱头本身的受剪承载力;柱顶预埋钢板的大小和其在柱顶的位置对柱头的水平承载力有一定影响。当预埋钢板长度与柱截面高度相等时,水平受剪承载力大约是柱顶预埋钢板长度为柱截面高度一半时的1.65倍。故在条文中规定了柱顶预埋钢板长度和直锚筋的要求。试验结果还表明,沿水平剪力方向的轴向力偏心距对受剪承载力亦有影响,要求不得大于h/4。当h/6≤e0≤h/4时,一般要求柱头配置四肢箍,并按不同的抗震等级,规定不同的体积配箍率,以此来满足受剪承载力要求。

11.5.4

在地震组合的竖向力和水平拉力作用下,支承不等高厂房低跨屋面梁、屋架等屋盖结构的柱牛腿,除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计算和配筋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受水平拉力的锚筋: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少于2根直径为16mm的钢筋,二级抗震等级不应少于2根直径为14mm的钢筋,三、四级抗震等级不应少于2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

2 牛腿中的纵向受拉钢筋和锚筋的锚固措施及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12条的有关规定,但其中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la应以laE代替;

3 牛腿水平箍筋最小直径为8mm,最大间距为100mm。

条文说明

   11.5.4 不等高厂房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梁)亦是震害较重的部位之一,最常见的是支承低跨的牛腿(肩梁)被拉裂。试验结果与工程实践均证明,为了改善牛腿和肩梁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能力,可在其顶面钢垫板下设水平锚筋,直接承受并传递水平力。承受竖向力所需的纵向受拉钢筋和承受水平拉力的水平锚筋的截面面积,仍按公式(9.3.11)计算。其锚固长度及锚固构造仍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取用,但其中应以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代替la。

11.5.5

铰接排架柱柱顶预埋件直锚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9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4根直径16mm的直锚钢筋;

2 二级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4根直径14mm的直锚钢筋;

3 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应增设抗剪钢板。

条文说明

11.5.5 为加强柱牛腿预埋板的锚固,要把相当于承受水平拉力的纵向钢筋与预埋板焊连。

11.6 框架梁柱节点

11.6.1-11.6.2

11.6.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应进行节点核心区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可不进行计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框支柱中间层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方法及抗震构造措施与框架中间层节点相同。


条文说明

  11.6.1、11.6.2 02版规范规定对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可不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仅需满足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根据近几年进行的框架结构的非线性动力反应分析结果以及对框架结构的震害调查表明,对于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仅满足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略显不足。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三级抗震等级框架节点受剪承载力的验算要求,同时要求满足相应抗震构造措施。
对节点剪力增大系数作了部分调整,即将二级抗震等级的1.2调整为1.25,三级抗震等级节点需要进行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后,增大系数取为1.1。

11.6.3~11.6.6






条文说明

  11.6.3~11.6.6 节点截面的限制条件相当于其抗震受剪承载力的上限。这意味着当考虑了增大系数后的节点作用剪力超过其截面限制条件时,再增大箍筋已无法进一步有效提高节点的受剪承载力。
框架节点的受剪承载力由混凝土斜压杆和水平箍筋两部分受剪承载力组成,其中水平箍筋是通过其对节点区混凝土斜压杆的约束效应来增强节点受剪承载力的。
依据试验结果,节点核心区内混凝土斜压杆截面面积虽然可随柱端轴力的增加而稍有增加,使得在作用剪力较小时,柱轴压力的增大对防止节点的开裂和提高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起一定的有利作用;但当节点作用剪力较大时,因核心区混凝土斜向压应力已经较高,轴压力的增大反而会使节点更早发生混凝土斜压型剪切破坏,从而削弱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02版规范考虑这一因素后已在9度设防烈度节点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取消了轴压力的有利影响。但为了不致使节点中箍筋用量增加过多,在除9度设防烈度以外的其他节点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保留了轴力项的有利影响。这一做法与试验结果不符,只是一种权宜性的做法。
试验证明,当节点在两个正交方向有梁且在周边有现浇板时,梁和现浇板增加了对节点区混凝土的约束,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节点的受剪承载力。但若两个方向的梁截面较小,或不是沿四周均有现浇板,则其约束作用就不明显。因此,规定在两个正交方向有梁,梁的宽度、高度都能满足一定要求,且有现浇板时,才可考虑梁与现浇板对节点的约束系数。对于梁截面较小或只沿一个方向有梁的中节点,或周边未被现浇板充分围绕的中节点,以及边节点、角节点等情况均不考虑梁对节点约束的有利影响。
根据国内试验结果,参考圆柱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的建立模型,对圆柱截面框架节点提出了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

11.6.7

11.6.7 框架梁和框架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中间层中间节点处,框架梁的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中间节点。贯穿中柱的每根梁纵向钢筋直径,对于9度设防烈度的各类框架和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当柱为矩形截面时,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5,当柱为圆形截面时,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5;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当柱为矩形截面时,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柱截面,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2 对于框架中间层中间节点、中间层端节点、顶层中间节点以及顶层端节点,梁、柱纵向钢筋在节点部位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图11.6.7的相关构造规定。图中llE按本规范第11.1.7条规定取用,labE按下式取用:

labE=ζaElab (11.6.7)

式中:ζaE——纵向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修正系数,按第11.1.7条规定取用。

条文说明

11.6.7 在本条规定中,对各类有抗震要求节点的构造措施作了以下调整:
1 对贯穿中间层中间节点梁筋直径与长度比值(相对直径)的限制条件,02规范主要是根据梁、柱配置335MPa级纵向钢筋的节点试验结果并参考国外规范的相关规定从不致给设计中选用梁筋直径造成过大限制的偏松角度制定的。为方便应用,原规定没有体现钢筋强度及混凝土强度对梁筋粘结性能的影响,仅限制了贯穿节点梁筋的相对直径。当梁柱纵筋采用400MPa级和500MPa级钢筋后,反复荷载作用下的节点试验表明,梁筋的粘结退化将明显提前、加重。为保证高烈度区罕遇地震作用下使用高强钢筋的节点中梁筋粘结性能不致过度退化,本次修订将9度设防烈度的各类框架和一级抗震等级框架结构中的梁柱节点中梁筋相对直径的限制条件作了略偏严格的调整。
2 近几年进行的框架结构非线性动力反应分析表明,顶层节点的延性需求通常比中间层节点偏小。框架震害结果也显示出顶层的震害一般比其他楼层的震害偏轻。为便于施工,在本次修订中,取消了原规范第11.6.7条第2款图11.6.7e中顶层端节点梁柱负弯矩钢筋在节点外侧搭接时柱筋在节点顶部向内水平弯折12d的要求,改为梁柱负弯矩钢筋在节点外侧直线搭接。

11.6.8

 框架节点区箍筋的最大间距、最小直径宜按本规范表11.4.12—2采用。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核心区,配箍特征值λv分别不宜小于0.12、0.10和0.08,且其箍筋体积配筋率分别不宜小于0.6%、0.5%和0.4%。当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时,其节点核心区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核心区上、下柱端体积配箍率中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

  11.6.8 本条对节点核心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作了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对节点箍筋肢距的规定。同时,通过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及最小体积配箍率以双控方式控制节点中的最低箍筋用量,以保证箍筋对核心区混凝土的最低约束作用和节点的基本抗震受剪承载力。

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7.1

一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各墙肢截面考虑地震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底部加强部位应按墙肢截面地震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应按墙肢截面地震组合弯矩设计值乘增大系数,其值可取1.2;剪力设计值应作相应调整。

条文说明

  11.7.1 根据研究成果和地震震害经验,本条规定一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范围内各墙肢截面的弯矩设计值不再取用墙肢底部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由于从剪力墙底部截面向上的纵向受拉钢筋中高应力区向整个塑性铰区高度的扩展,也导致塑性铰区以上墙肢各截面的作用弯矩相应有所增大,故本条规定对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墙肢各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乘以1.2的增大系数。弯矩调整增大后,剪力设计值应相应提高。

11.7.2

考虑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Vw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11.7.2 对于剪力墙肢底部截面同样需要考虑“强剪弱弯”的要求,即对其作用剪力设计值通过增强系数予以增大。对于9度设防烈度的剪力墙肢要求按底部截面纵向钢筋实际配置情况确定作用剪力的增大幅度,具体做法是用底部截面的“实配弯矩”Mwua与该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的比值与一个增强系数的乘积来增大作用剪力设计值。其中Mwua按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及底部截面纵向钢筋实际布置的位置和数量计算。

11.7.3

条文说明

11.7.3 国内外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试验结果表明,剪跨比λ大于2.5时,大部分墙的受剪承载力上限接近于0.25fcbh0;在反复荷载作用下,其受剪承载力上限下降约20%。据此给出了抗震剪力墙肢的受剪承载力上限值。

11.7.4

条文说明

  11.7.4 剪力墙的反复和单调加载受剪承载力对比试验表明,反复加载时的受剪承载力比单调加载时降低约15%~20%。因此,将非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中各个组成项均乘以降低系数0.8,作为抗震偏心受压剪力墙肢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鉴于对高轴压力作用下的受剪承载力尚缺乏试验研究,公式中对轴压力的有利作用给予了必要的限制,即不超过0.2fcbh。

11.7.5

条文说明

11.7.5 对偏心受拉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未做过试验研究。本条根据其受力特征,参照一般偏心受拉构件的受剪性能规律及偏心受压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给出了偏心受拉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

11.7.6

条文说明

11.7.6 水平施工缝处的竖向钢筋配置数量需满足受剪要求。根据剪力墙水平缝剪摩擦理论以及对剪力墙施工缝滑移问题的试验研究,并参照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提出本条的要求。

11.7.7

条文说明

  11.7.7 剪力墙及筒体的洞口连梁因跨度通常不大,竖向荷载相对偏小,主要承受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和剪力。其中,弯矩作用的反弯点位于跨中,各截面所受的剪力基本相等。在地震反复作用下,连梁通常采用上、下纵向钢筋用量基本相等的配筋方式,在受弯承载力极限状态下,梁截面的受压区高度很小,如忽略截面中纵向构造钢筋的作用,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时截面的内力臂可近似取为截面有效高度h0与a's的差值。在设置有斜筋的连梁中,受弯承载力中应考虑穿过连梁端截面顶部和底部的斜向钢筋在梁端截面中的水平分量的抗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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