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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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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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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3.6

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5.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中型商店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墙面等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能被疏散人员遮挡,故要求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一方面,可以保证疏散指示标志的视觉连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疏散指示标志视觉不连续导致的密集人员疏散混乱,保证密集人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地下和半地下商店相对于地面商店疏散更加困难,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也有此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要求,地面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3.7

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

条文说明

5.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型商店人员密集、货物集中,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相对地面建筑疏散更为困难,故这些场所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要求采用自备电源,以确保其供电的可靠性,从而在紧急情况下,保证人员及时安全疏散,避免人员伤亡。
自备电源可包括发电机组、EPS、UPS或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其供电时间应不低于紧急情况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大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不应少于1.0h;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不应少于0.5h;当建筑内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时,不应少于3.0h。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商店建筑存在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1.2

商店建筑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2 电线电缆的选择

6.2.1

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内敷设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

条文说明

6.2.1 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人员密集,为防止火灾时电线电缆延燃,并减少其燃烧时对人员的危害,故有此条要求。

6.2.2

大型商店建筑内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说明

6.2.2 大型商店内人员密集,疏散相对困难,故火灾时,对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持续性要求高。矿物绝缘电缆可耐连续操作温度高达250℃,可保证火灾时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持续性。此条设置条件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10.3款的基础上,取消了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的设置条件,提高了设置要求。

6.2.3

商店建筑物内配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条文说明

6.2.3 配变电所之间的联络干线较长且可能跨越不同的防火分区,故有此条要求。

6.3 电线电缆的敷设

6.3.1

商店建筑内敷设于潮湿、腐蚀性气体、蒸汽等环境的线缆应采取防护措施。

6.3.2

商店建筑内存储和经营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宜采用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商店建筑内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

6.3.3

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吊装或沿墙明敷,柔性矿物绝缘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6.3.4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应分别设置。小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宜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

6.3.4 大、中型商店建筑强、弱电电线电缆众多,经营业态经常变动,装修频繁,分类设置竖井,有利于维护管理。

6.3.5

电气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零售业态的用电负荷及供电距离、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电气竖井应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和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区域。

6.3.6

商店建筑内的电气竖井门应有警示标识并加装门禁装置,检修门应向外开启。

6.3.7

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密封隔离和防火封堵措施。

7 防雷与接地

7.1 一般规定

7.1.1

商店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设总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7.1.1 我国商店建筑接地一般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即采用统一接地体。其中功能接地是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也称系统接地。保护接地是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防雷接地是为使雷击电流快捷引入地下,将接闪器、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为同时满足这些接地对接地电阻的要求,设置此条。

7.1.2

商店建筑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7.2 防 雷

7.2.1

除出售爆炸危险品的商店建筑和储藏爆炸危险品的商店仓储库房外,商店建筑应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

7.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大型商店建筑。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

7.2.3

不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中型商店建筑。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

7.2.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前宜进行雷电电磁环境风险评估,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按表7.2.4确定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图示暂不可用

7.3 等电位联结

7.3.1

商店建筑的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物内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或与建筑物的基础钢筋网连接。

7.3.2

下列情况和场所应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1 电源网络阻抗过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时。
2 商店建筑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
3 存放危险品的仓储库房、销售危险品的商铺等场所。

7.4 接 地

7.4.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有配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2 当建筑物内无配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或TT系统。
3 商店建筑的广场照明、商业街街道照明及其他户外用电设备,可采用TT系统。

7.4.2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

8 电气节能

8.1 一般规定

8.1.1

商店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8.1.2

商店建筑电气节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 节能措施

8.2.1

商店建筑的供电系统应选择合理的供电方案,使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处于最优值。

8.2.2

商店建筑内运行时间差异较大的负荷,设计时应采取错峰运行措施,降低供电系统容量。

8.2.3

商店建筑内季节性影响较大的用电负荷,其配电变压器宜单独设置。

8.2.4

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8.2.5

高压侧或变压器低压侧,应集中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集中补偿后,供电系统功率因数高压侧不应低于0.90,低压侧不应低于0.95。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8.2.6

商店建筑内除消防用途外的常用动力设备宜采用变频控制方式。

8.2.7

商店建筑照明宜选用初始光效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光源。

8.2.8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商店营业厅、门厅等大面积照明场所宜设置智能照明系统;公共走道、停车库、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等区域应采用定时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或间歇式照明等控制措施。

8.2.9

商店建筑的室外广告照明灯具及节日彩灯、商业街道照明、橱窗照明、营业厅内的重点照明和室内公共部位照明的灯具宜选用LED等节能光源。

8.2.10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6节的规定。

9 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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