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
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5.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中型商店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墙面等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能被疏散人员遮挡,故要求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一方面,可以保证疏散指示标志的视觉连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疏散指示标志视觉不连续导致的密集人员疏散混乱,保证密集人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地下和半地下商店相对于地面商店疏散更加困难,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也有此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要求,地面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