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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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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商店建筑配变电所宜设在地面一层。当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或建设配变电所较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电气设施运输、运行及维护要求。
2 当地下有多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等措施,防止对配变电所浸渍。
3 不应设置在顾客可以接触到的区域,且不应靠近商店建筑主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
4 不应贴邻水产品或位于其正下方,且不应贴邻易燃、易爆商品存放区域或位于其正上方、正下方。
5 不宜贴邻智能化系统机房。

条文说明

3.6.2 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大都设置在地下层,而地下层大都是作为停车库使用,在非机械车库内限于层高和位置,配变电设备的安装空间狭小,设备的运输通道高度严重不足,给安装和运维带来很多的不便,在设计中应引起足够重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智能化系统机房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等。不宜与配变电设施距离过近,避免电磁干扰。

3.6.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380V时,最大单台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条文说明

3.6.3 商店建筑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需对单台变压器容量进行限制,以缩小变压器故障或检修期间的停电范围,降低对经营和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目前,商店建筑内用电容量特别大设备如冷水机组已多采用了高压直接供电的方式,因此,单台2000kVA的限制额度是比较合适的。

4 低压配电

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建筑的规模。
2 建筑的功能分区和防火分区。
3 建筑的零售业态。
4 建筑用电设备的容量。
5 可能的发展因素。

4.1.2

商店建筑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单个单相用电负荷,线路供电电流不应超出40A。

4.1.3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2 低压配电系统

4.2.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按防火分区、功能分区及零售业态实现分区域配电。

4.2.2

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统应相对独立。

4.2.3

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

4.2.4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4.2.5

商铺宜设置配电箱,配电容量较小的商铺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同一回路链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且链接回路电流不应超过40A。

条文说明

4.2.5 商店建筑营业区域的商铺,相对集中。当用电量不大,负荷也无特别要求时,在实现有效电费计量的前提下,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干线敷设在吊顶内,配电结构简单、节约投资,而且适用于商业营业区较频繁的装修改造。考虑到供电可靠性和安全影响,本条规范规定了链接的最大回路电流和数量,此条适用于三相和单相配电方式。

4.2.6

配电干线(管)应设置在建筑的公共空间内,不应穿越不同商铺。

条文说明

4.2.6 根据零售业态经营者的产权界定,配电干线不应穿越商铺,也便于对配电设备和线路的维护改造。

4.2.7

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

条文说明

4.2.7 商店建筑内的零售业态众多,当区域配电电缆的数量较多时,设置分配电间可以有效布设干线电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电源质量,保证配电设备安全,便于维护和管理。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

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电气设备多,配电系统复杂,发生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大,参考相关现行的标准,要求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存放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的商品的商店建筑仓储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条文说明

4.4.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小型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的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9.1.3条的规定,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

商店建筑内单个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不同防火分区。

4.4.4

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500mA。

4.4.5

设置在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及有易燃、易爆商品区域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阻性负载识别和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4.4.5 阻性负载如电炉、电热采暖装置等设备使用时,产生大量热量,易导致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区域及有爆炸性物品的区域发生电气火灾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单独设置时,报警器可设置在配电装置面板或易于观察的位置。设有监控系统时,系统控制中心宜具备识别和报警功能。

4.5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4.5.1

商店建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当同一电梯机房内有多部客梯时,可由一个机房的总配电箱采用放射式配电,且各台客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 电梯机房内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0l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 电梯机房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单相二孔和三孔组合电源插座。
4 当电梯机房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配电箱供电。
6 电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
7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端应设紧急停止按钮,且应具备防止逆向运转功能。
8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具备暂停或低速运行功能。

4.5.2

商店建筑的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由邻近配电箱(柜)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并应在附近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2 在疏散通道上安装的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3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等电位联结。

4.5.3

商店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位置不宜影响通行,周围应无障碍物品堆放,且应便于管理和维护。
2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且不应设置于母婴室、卫生间和试衣间等私密场所。
3 营业区照明配电箱内除正常设备配电回路外,尚应留有不低于20%的备用回路。
4 用于空调机组、风机和水泵的配电(控制)箱宜设于其机房内,并宜设置在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处。当无机房时,应有防止接触带电体的措施。

4.5.4

商店建筑的电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设备的配电应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营业区有接触电击危险的电器设备尚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或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方式。
2 营业区内应选用安全型插座,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头。
3 营业区内接插电源有电击危险或需频繁开关的电器设备,其插座应具备断开电源功能。
4 单台设备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应选择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的插座。当插座不能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时,宜就近设置配电箱或采用工业接插件,不宜使用电源转换器。
5 儿童活动区不宜设置电源插座。当有设置要求时,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且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6 商店建筑的收银台使用的插座应采用专用配电回路。
7 营业区内用电设备数量多且集中的区域,宜分类或分区设置电源插座箱。

4.5.5

超级市场、菜市场中水产区高于交流50V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2区以外,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2。

条文说明

4.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商店建筑中的超级市场、菜市场中的水产区属于特殊场所,为了保证顾客及销售人员的人身安全,设置此条。
水产区的电气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位置,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参照了《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和淋浴的场所》GB 16895.13-2012和《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的规定。
超级市场、菜市场中的水产区的区域划分可根据尺寸划分为三个区域(图1、图2)。
0区:是指水产品水池(槽)的内部或水产区鲜活水产品售卖台、操作台1区限界内距台面上0.10m至地面的区域。
1区的限界是:围绕水产品水池(槽)的垂直平面;或对于水产区鲜活水产品售卖台、操作台台面上0.10m至2.25m的垂直平面。
2区的限界是: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与其相距0.60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以上2.25m的水平面。所定尺寸已计入水
池(槽)壁、售卖台或操作台的台面的厚度。
超级市场、菜市场中的水产区中高于交流50V电气设备设置在2区以外,防护等级为IPX2,可以防止顾客及销售人员在潮湿场所因接触电气设备外壳而导致的触电事故的发生。如超级市场、菜市场中的水产区需用水清洗情况下,参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9.3.6款要求,场地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5。


图示暂不可用

4.5.6

当商店建筑营业区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W/m~300W/m及橱窗为300W/m~500W/m容量预留。

4.5.7

商店建筑仓储区应按需求预留装卸电源和堆高机械电源。

4.2.8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当终端用户为同一经营体时,其非重要用电负荷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四级。

条文说明

4.2.8 商店建筑内部分商铺和网点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高,但是数量较多,配电需再次分类或分区。

5 电气照明

5.1 一般规定

5.1.1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合理选用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及限制眩光。

5.1.2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零售业态和环境条件等确定照度值、显色性和均匀度。

5.1.3

商店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5.2 照 明

5.2.1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一致。
2 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5.2.2

商店建筑营业区照明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Ra)宜大于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 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5.2.3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2 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0.6。
3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 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度比宜为3:1。
6 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l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100lx;通道地面照度宜为75lx。
7 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150lx~300l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lx。
8 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lx。
9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
10 老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高一级。

条文说明

5.2.3 旧货卖场等特殊的零售业态对顶棚照度要求不高时,可不受本条规范限制。
商店建筑内营业厅区域范围较大,本条规定的照度范围考虑了临窗和自然光源的因素,其中近窗处可取低值,厅内深处可取高值。

5.2.4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4 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5.2.5

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

5.2.6

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l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10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lx;卸货区宜为200lx。
2 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l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3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lx。
3 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Ⅰ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 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处门的外侧。

条文说明

5.2.6 仓库配电箱设置在库房外出入口处便于观察和操作,减少人员进入库房机会,有利于管理。

5.2.7

商店建筑辅助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内的修理台应设局部照明。
2 高档商品专业店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5:1~30:1,白天宜为10:1~20:1。中档商品专业店、百货商场及购物中心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0:1~20:1,白天宜为5:1~15:1。

条文说明

5.2.7 重点照明系数AF=聚光照度/基础照明照度。AF值越高,视觉效果越生动。橱窗展示能吸引顾客注意力,将商品的特点完美地显现给顾客,此条对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提出要求,店内橱窗照度宜为周围照度的2~3倍。高档商品专业店对商品展示需要更生动,故它的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要求更高。白天橱窗照明与晚上橱窗照明不一样,白天要考虑日光影响,而晚上商店不需要特别高的照度,因此有不同的照明标准。

5.2.8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5.3.1

商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区域。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3.2

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
2 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5.0lx。
3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5.3.3

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3.4

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3.5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条文说明

5.3.5 大型商店建筑人员集中及疏散口众多,为便于火灾及特殊情况时人员疏散,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本条提出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也称智能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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