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
-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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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整体美观、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电气设计。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所述的商店建筑为有店铺的、供销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内,包括菜市场、书店、药店等。但不包括其他商业服务行业(如修理店等)的建筑。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建筑等部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零售业态的形式,满足商品展示环境要求,保障顾客和商品的安全,为销售和管理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5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商店建筑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
2.0.1 引自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1.0.4条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建筑面积20000㎡以上为大型;5000㎡~20000㎡为中型;5000㎡以下为小型。
参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2章,本规范所涉及的一些商店建筑的主要概念如下:
1)零售业: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
2)零售业态: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3)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4)百货商场: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
5)超级市场: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
6)菜市场: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
7)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商店。
8)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9)商业服务网点: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相互分隔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2 橱窗照明 display window illumination
增加橱窗的吸引力、提高橱窗内商品展示效果而为橱窗提供的照明。
条文说明
2.0.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对橱窗和陈列柜等场所的照明有明确的技术要求,也是城市景观照明重要的组成部分。
2.0.3 客流统计系统 passenger flow statistics system
通过在建筑主出入口、商铺出入口或特定区域出入口等处安装检测装置,记录出入口顾客的进出数量并记录时间和出入口位置等客流信息,为商店管理及经营提供数据统计和分析的系统。
条文说明
2.0.3 客流分析是通过对进出商店建筑客流量进行连续性精确检测,获取其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和不同店面间的对比统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内部信息系统,深层分析过往客流特征,揭示其与商场营运策略、营销技术和内部管理间的内在关系,为管理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
客流统计系统一般由客流统计终端、传输网络(无线和有线)和管理中心(服务器、管理软件、管理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组成。传统的客流统计系统有红外感应、三辊闸、重力感应等方式,目前大、中型商店中的客流统计系统大都采用视频分析方式。
2.0.4 零售业态 retail forms
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条文说明
2.0.4 引自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2.0.5 应急响应系统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处置功能的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条文说明
2.0.5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0.6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条文说明
2.0.6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7 应急通信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为应对自然或人为紧急情况而提供的特殊通信机制。
条文说明
2.0.7 应急通信系统是充分利用建筑内的信息网络、有线与无线通信资源,建立涉及建筑内公共安全各系统之间的多通道的双向语音、数据、图像、视频会议等业务的互联互通,实现与各级公共安全系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间信息的互联,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指挥调度的质量,提高救援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2.0.8 集合点(CP) consolidation point
楼层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水平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
条文说明
2.0.8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设计规范》GB 50311。
2.0.9 实时定位系统(RTLS) real time location systems
采用主动或被动感应方式,基于无线信号对人员或物品进行定位的系统。
条文说明
2.0.9 实时定位系统一般由WiFi(Wireless Fidelity)终端、无线网络、定位管理服务器和应用软件等部分组成。在商店内的应用可实现顾客定位、信息推送、室内导航、客流统计、自助寻车、电子巡更和其他业务应用等多种功能。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商店建筑应根据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并应具备可扩充性。
3.1.2
商店建筑内开关(变电)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位置布置和用地预留,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条文说明
3.1.2 变电站和开关站的定义出自《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第2.0.6条、第2.0.8条,指城市公用供配电设施用房。配变电所的定义引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本规范指商店建筑自建的专用供配电设施用房。
3.1.3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可靠,保证电源质量,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规划
3.2.1
商店建筑的供电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供电规划的要求。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大型商店建筑,宜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站建设用房。
条文说明
3.2.2 大型商店建筑功能综合性强,用电量大。当建筑的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时,已远超20(10)kV的供电能力,因此总体规划宜结合周边地块预留城市110kV开关(变电)站的建设用房。在当地供电条件允许情况下,也可规划35kV等电压等级的城市开关(变电)站。因此,电气专业需在建筑规划和方案设计阶段向土建专业提出预留建设用房和进出通道要求,避免给后期的建设带来主体结构变更等困难。
3.2.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配变电所。
条文说明
3.2.3 大、中型商店用电量较大,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由于零售业态众多,用电管理功能也需加强。不宜与主体建筑内或周边的住宅、办公等性质用电合用配电设施。
3.2.4
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所。
3.2.5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布式能源等规划和接入的需要。
3.2.6
商店建筑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3 负荷分级
3.3.1
商店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根据商店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电气负荷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划分。
3.3.2
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3.2 高档商品专业店一般售卖奢侈品、黄金珠宝、豪华汽车等贵重商品,对商品安全要求高,故其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系统等重要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3.3
商店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3.4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用电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条文说明
3.3.4 当商店建筑属于高层民用建筑时,如有电气负荷等级与本表不一致时,应与最高负荷等级一致。零售业态对于用电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提高负荷等级。
3.3.5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负荷等级。
3.4 负荷计算
3.4.1
方案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可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4.2
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3.4.2取值。
图示暂不可用
3.4.3
商店建筑中对供电指标有特定要求的零售业态,可按实际需求确定。
条文说明
3.4.3 商店建筑内一些零售业态如肯德基、麦当劳等连锁快餐店,一般都会提供明确的用电负荷指标,故取值可按照实际需求确定。
3.4.4
商店建筑在用电设备数量及容量未确定的情况下,在方案设计阶段,其总用电负荷的需要系数可按0.75~0.85取值。
条文说明
3.4.4 在方案设计阶段,当商店建筑用电设备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用电设备需要系数的选定可参照表1选取。
图示暂不可用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商店建筑规模、零售业态和用电负荷性质确定。
3.5.2
当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容量超出4000kVA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主用电源进线宜采用专用线路,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同时,每段母线宜预留备用开关。
2 用电容量超出2000kVA,且在4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或两个独立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3 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一、二级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条文说明
3.5.2 本条为当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的规定,其依据是:
1)供电电源:很多地区在供电规划时对超出4000kVA的配变电所有设置专线供电的规定。大、中型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一般都超出4000kVA,考虑到故障或检修引起的停电影响范围较大,故其主用电源宜采用专用线路。
2)接线方式:大、中型商店建筑的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或独立母线运行的接线方式,不但可以保障系统的可靠性,满足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也增加了设备运行和检修的灵活性。
3.5.3
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小型商店(商铺)建筑供电可直接接入220/380V低压电网。
条文说明
3.5.3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当商店的用电量较小且可靠性要求不高时,其用电可由公共的220/380V低压网络供电,既满足供电要求,也便于电费缴纳。该条款执行中要考虑到各地供电公司对低压供电容量会有不同的要求。
3.5.4
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
条文说明
3.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1.0.4条对商店建筑规模划分的规定,超级市场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超级市场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超级市场属于大型超级市场。
大型超级市场人员密集、货物集中、营业持续性要求高,所以大型超级市场在保证一、二级重要用电设备负荷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其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急照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及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等尚应配备自备电源,以保证紧急情况下大型超级市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自备电源可选择自备独立的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根据建筑类型、规模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当发生供电故障时,设置的自备电源应保证:
1)尽快恢复营业,降低经济损失。
2)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紧急状态下,大量人员及时安全疏散。
3)公共安全系统和信息网络供电连续性,以保障超级市场内财物和人员的安全。
4)冷冻及冷藏系统供电连续性,避免因断电导致的经济损失。
3.5.5
当商店建筑内设有太阳能光伏电源供电系统时,宜将建筑公共区域、停车库和室外等场所的正常照明用电接入,并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条文说明
3.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1.0.4条对商店建筑规模划分的规定,超级市场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超级市场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超级市场属于大型超级市场。
大型超级市场人员密集、货物集中、营业持续性要求高,所以大型超级市场在保证一、二级重要用电设备负荷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其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急照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及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等尚应配备自备电源,以保证紧急情况下大型超级市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自备电源可选择自备独立的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根据建筑类型、规模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当发生供电故障时,设置的自备电源应保证:
1)尽快恢复营业,降低经济损失。
2)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紧急状态下,大量人员及时安全疏散。
3)公共安全系统和信息网络供电连续性,以保障超级市场内财物和人员的安全。
4)冷冻及冷藏系统供电连续性,避免因断电导致的经济损失。
3.5.6
商店建筑内具备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其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邻近配变电所变压器的低压侧可根据实际用电要求相互联络。
条文说明
3.5.6 低压配电系统采用低压侧相互联络的方式,增加了设备检修和运行的灵活性;在非空调季节或初期运行负荷量未达预期时,系统还可以停运部分变压器以达到节能目的。
3.6 配变电所
3.6.1
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商店建筑内配变电所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