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 当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时,即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此时建设单位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业主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国内部分省市已经明确将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范围扩展到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鉴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使用与维护的特殊性,有条件时,也应执行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