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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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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内装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住宅建筑内装工程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分段竣工验收。
2 对公共建筑内装工程应按照功能区间进行分段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8.5.2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分户质量验收,即“一户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建筑分段竣工验收是指按照施工部位,某几层划分为一个阶段,对这一个阶段进行单独验收。
2 公共建筑分段质量验收是指按照施工部位,某几层或某几个功能区间划分为一个阶段,对这一个阶段进行单独验收。

8.5.3

装配式内装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和《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等的有关规定。

8.5.4

室内环境的验收应在内装工程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8.6 竣工验收

8.6.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8.6.2

竣工验收的步骤可按验前准备、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8.6.3

施工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并提供使用、保养、维护说明书。

8.6.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9 使用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条文说明

9.1.1 建筑的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是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的基本前提,尤其是建筑装饰装修荷载和使用荷载的改变,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相关内容也是《建筑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9.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

条文说明

9.1.2 当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时,即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此时建设单位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业主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国内部分省市已经明确将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范围扩展到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鉴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使用与维护的特殊性,有条件时,也应执行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9.1.3

《建筑质量保证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注明相关部品部件的保修期限与保修承诺。

条文说明

9.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另外,针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提出了相应部品部件的质量要求。

9.1.4

《建筑使用说明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自行变更的部分与禁止部分。
2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合理的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条文说明

9.1.4 本条内容主要是为保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为业主或使用者提供方便的要求。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装修、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9.1.5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除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尚应满足设计文件和《建筑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9.1.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9.1.6

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共同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并宜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条文说明

9.1.6 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物业的维护和管理,在发达国家已逐步成为建筑法规的明文规定。有条件时,应在建筑的使用与维护中执行这一要求。

9.1.7

使用与维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当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建筑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条文说明

9.1.7 本条是在条件允许时将建筑信息化手段用于建筑全寿命期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地震或火灾后,应对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台风灾害后,也宜进行外围护系统的检查。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9.2.1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承重结构位置、使用荷载、装修荷载、使用要求、检查与维护等。

9.2.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建立对主体结构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明确检查时间与部位。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主体结构损伤、建筑渗水、钢结构锈蚀、钢结构防火保护损坏等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内容。

9.2.3

业主或使用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条文说明

9.2.3 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密切相关,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因实际需要作出改变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建筑进行评估。

9.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室内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不应损伤主体结构。

条文说明

9.2.4 为确保主体结构的可靠性,在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和整个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不应对钢结构采取焊接、切割、开孔等损伤主体结构的行为。

9.2.5

建筑的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1 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楼面装修或使用荷载。
2 改变或损坏钢结构防火、防腐蚀的相关保护及构造措施。
3 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面防水相关的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9.2.5 国内外钢结构建筑的使用经验表明,在正常维护和室内环境下,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存在耐久性问题。但是,破坏建筑保温、外围护防水等导致的钢结构结露、渗水受潮,以及改变和损坏防火、防腐保护等,将加剧钢结构的腐蚀。

9.2.6

二次装修、改造中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层的,应按现行相关防水标准制定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9.3.1

《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外围护系统的部分,宜包含下列内容:
1 外围护系统基层墙体和连接件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
2 外围护系统外饰面、防水层、保温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
3 外墙可进行吊挂的部位、方法及吊挂力。
4 日常与定期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9.3.2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规定对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外围护部品外观、连接件锈蚀、墙屋面裂缝及渗水、保温层破坏、密封材料的完好性等,并形成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9.3.2 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既是保证围护系统本身和建筑功能的需要,也是防止围护系统破坏引起钢结构腐蚀问题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围护系统有渗水现象时,应及时修理,并确保修理后原位置的水密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密封材料如密封胶等的耐久性问题,应尤其关注。
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和使用中,严禁对围护系统的切割、开槽、开洞等损伤行为,不得破坏其保温和防水做法,在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中应重点关注。

9.3.3

当遇地震、火灾后,应对外围护系统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条文说明

9.3.3 地震或火灾后,对外围护系统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台风灾害的地区,当强台风灾害后,也应进行外围护系统检查。

9.3.4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中建筑外围护部品及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资料,对接近或超出使用年限的进行安全性评估。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9.4.1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设备与管线的系统组成、特性规格、部品寿命、维护要求、使用说明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规定对设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制度,保证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安全使用。

条文说明

9.4.1 设备与管线分为公共部位和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两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覆盖公共部位以及自用部分对建筑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带来影响的设备及管线。
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设备及管线的使用和维护,应在《建筑使用说明书》的指导下进行。有需要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联系部品生产厂家进行维护。

9.4.2

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设备与管线的维护重点包括水泵房、消防泵房、电机房、电梯、电梯机房、中控室、锅炉房、管道设备间、配电间(室)等,应按《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9.4.3

装修改造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

条文说明

9.4.3 自行装修的管线敷设宜采用与主体结构和围护系统分离的模式,尽量避免墙体的开槽、切割。

9.4.4

智能化系统的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智能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方案。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9.5.1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内装系统做法、部品寿命、维护要求、使用说明等。

条文说明

9.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全装修交付时,《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内装的使用和维护内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分为公共部位和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覆盖公共部位以及自用部位中影响整体建筑的内装。
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内装的使用和维护,应遵照《建筑使用说明书》,也可根据需要求助于物业服务企业,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联系部品生产厂家进行维护。

9.5.2

内装维护和更新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应满足《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相应的要求。

条文说明

9.5.2 本条是保证建筑内装在维护和更新后,其防火、防水、保温、隔声和健康舒适性等性能不至下降太多。

9.5.3

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内装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限不应低于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的防渗漏不应低于5年。

条文说明

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保修期有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可视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保修期限的要求,提升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品质。

9.5.4

内装工程项目应建立易损部品部件备用库,保证使用维护的有效性及时效性。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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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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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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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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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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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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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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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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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目录

共 3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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