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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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门的方案。
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 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
6.5.3 本条规定的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尺寸包括外形尺寸和外包装尺寸,运输时长度、宽度、高度和重量不得超过公路、铁路或海运的有关规定。
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 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 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墙板运输与堆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80°;墙板宜对称放置且外饰面朝外,墙板上部宜采用木垫块隔开;运输时应固定牢固。
2 当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或运输时,宜采取直立方式运输;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3 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或运输时,应采取防止产生损坏的措施。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7.1.1 本条规定了从事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要求,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下列技术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论证:
1 施工组织设计及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
2 安全专项方案。
3 环境保护专项方案。
7.1.2 本条规定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环境保护专项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资源配置、进度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内容,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进行取舍。
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以减少现场安全事故,规定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现场安全主要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安全和用火用电安全等。可参照的标准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等。
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并应尽量减少现场支模和脚手架用量,提高施工效率。
7.1.3 本条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施工应根据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化施工的特点,采用合适的安装工法,并合理安排协调好各专业工种的交叉作业,提高施工效率。
施工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7.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机具和工具必须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达到使用要求的性能及各项指标。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技术、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协同管理。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结构构件、建筑部品和设备管线等进行虚拟建造。
7.1.5 本条规定鼓励在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施工方案,进行虚拟建造、施工进度模拟,不仅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质量,而且可为施工单位精确制定人物料计划提供有效支撑,减少资源、物流、仓储等环节的浪费。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粉尘、废弃物、噪声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7.1.6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的要求。
施工扬尘是最主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施工中应采取降尘措施,降低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施工中的降尘措施包括对易飞扬物质的洒水、覆盖、遮挡,对出入车辆的清洗、封闭,对易产生扬尘施工工艺的降尘措施等。
建筑施工废弃物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建筑施工废弃物的产出,也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因此减少建筑施工废弃物的产生,涉及节地、节能、节材和保护环境这一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废弃物控制应在材料采购、材料管理、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实施,应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尽量回收和再利用。
施工噪声是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主要因素之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是施工噪声排放管理的依据。应采取降低噪声和噪声传播的有效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运用吸声、消声、隔声、隔振等降噪措施,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影响。
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
7.1.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钢结构施工前应进行施工阶段设计,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的规定。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
钢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顺序进行安装,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
7.2.3 本条规定的合理顺序需考虑到平面运输、结构体系转换、测量校正、精度调整及系统构成等因素。安装阶段的结构稳定性对保证施工安全和安装精度非常重要,构件在安装就位后,应利用其他相邻构件或采用临时措施进行固定。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应能承受结构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吊装产生的冲击荷载等荷载的作用,并且不使结构产生永久变形。
高层钢结构安装时应计入竖向压缩变形对结构的影响,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影响程度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等措施。
7.2.4 高层钢结构安装时,随着楼层升高结构承受的荷载将不断增加,这对已安装完成的竖向结构将产生竖向压缩变形,同时也对局部构件(如伸臂桁架杆件)产生附加应力和弯矩。在编制安装方案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结合结构特点以及竖向变形对结构的影响程度,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固定等措施。
钢结构施工期间,应对结构变形、环境变化等进行过程监测,监测方法、内容及部位应根据设计或结构特点确定。
7.2.5 钢结构工程施工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结构变形监测、环境变化监测(如温差、日照、风荷载等外界环境因素对结构的影响)等。不同的钢结构工程,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监测点宜布置在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以便布设少量的监测点,仍可获得客观准确监测结果。
钢结构现场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
钢结构现场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的涂层应进行现场补漆,并应符合原涂装工艺要求。
2 构件表面的涂装系统应相互兼容。
3 防火涂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现场防腐和防火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7.2.8 本条主要规定现场涂装要求。
1 构件在运输、安装过程中涂层碰损、焊接烧伤等,应根据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漆;表面涂有工程底漆的构件,因焊接、火焰校正、暴晒和擦伤等造成重新锈蚀或附有白锌盐时,应经表面处理后再按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漆。
2 条款中的兼容性是指构件表面防腐油漆的底层漆、中间漆和面层漆之间的搭配相互兼容,以及防腐油漆与防火涂料相互兼容,以保证涂装系统的质量。整个涂装体系的产品应尽量来自于同一厂家,以保证涂装质量的可追溯性。
钢管内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的规定。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执行。
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方案设置临时支撑。
2 施工荷载应均匀布置,且不超过设计规定。
3 端部的搁置长度应符合设计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叠合层混凝土浇筑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结合面的粗糙度及外露钢筋。
7.2.11 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考虑两阶段受力特点,施工时应采取质量保证措施避免产生裂缝。
预制混凝土楼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钢结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施工测量前,应根据设计图和安装方案,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2 施工阶段的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和细部测量。
外围护部品安装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可在安装部位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7.3.1 外围护系统可在一个流水段主体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但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中损坏已安装墙体及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所有进场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应按设计规定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外观要求进行检查,并应有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2 应进行技术交底。
3 应将部品连接面清理干净,并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清理和防护。
4 应按部品排板图进行测量放线。
7.3.2 本条主要对施工安装前的准备工作作相应要求。
1 围护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外观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对进场部品、辅材、保温材料、密封材料等应按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得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
4 应根据控制线,结合图纸放线,在底板上弹出水平位置控制线;并将控制线引到钢梁、钢柱上。
部品吊装应采用专用吊具,起吊和就位应平稳,防止磕碰。
7.3.3 围护部品起吊和就位时,对吊点应进行复核,对于尺寸较大的构件,宜采用分配梁等措施,起吊过程应保持平稳,确保吊装准确、可靠安全。
预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
2 墙板应在轴线、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方可永久固定。
3 当条板采用双层墙板安装时,内、外层墙板的拼缝宜错开。
4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
7.3.4 预制外墙吊装就位后,应通过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调整墙体轴线位置、标高、垂直度,接缝宽度等,经测量校核合格后,才能永久固定。为确保施工安全,墙板永久固定前,吊机不得松钩。
现场组合骨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龙骨安装应平直,不得扭曲,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空腔内的保温材料应连续、密实,并应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装。
3 面板安装方向及拼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外侧接缝不宜在同一根竖向龙骨上。
4 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幕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2 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3 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
2 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并做好成品保护。
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7.4.1 在结构构件加工制作阶段,应将各专业、各工种所需的预留孔洞、预埋件等设置完成,避免在施工现场进行剔凿、切割,伤及构件,影响质量及观感。
设备与管线需要与钢结构构件连接时,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应按管道的定位、标高等绘制预留套管图,在工厂完成套管预留及质量验收。
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宜采用非焊接方式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
7.4.4 施工时应考虑工序穿插协调,在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施工前应进行连接支(吊)架焊接固定。如不具备此条件,因安装支(吊)架而损坏的防护涂层应及时修补。
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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