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系统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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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系统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性。
内装部品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内装部品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内装系统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内装系统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5.5.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考虑内装部品的后期运维及其物权归属问题,根据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内装部品设计应符合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要求。装配式建筑的部品连接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与更换不影响共用部品为原则;第二,应以使用年限较短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破坏使用年限较长部品为原则;第三,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影响其他住户为原则。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设计,应考虑后期改造更新时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结构安全性,因此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方便了内装系统及设备管线的维修更换,保证了建筑的长期使用价值。
梁柱包覆应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内装系统的一体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部品安装不应破坏防火构造。
2 宜采用防腐防火复合涂料。
3 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应预留膨胀空间。
4 设备与管线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钢构件原耐火极限进行有效封堵。
隔墙设计应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选龙骨类、轻质水泥基板类或轻质复合板类隔墙。
2 龙骨类隔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
3 当隔墙上需要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其他物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其承载力应满足相关要求。
5.5.5 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既可利用轻质隔墙的空腔敷设管线有利于工业化建造施工与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间的灵活改造和使用维护。装配式隔墙应预先确定固定点的位置、形式和荷载,并应通过调整龙骨间距、增设龙骨横撑和预埋木方等措施为外挂安装提供条件。采用轻质内隔墙是建筑内装工业化的基本措施之一,隔墙集成程度(隔墙骨架与饰面层的集成)、施工是否便捷、高效是内装工业化水平的主要标志。
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宜采用满足干式工法施工要求的部品,墙面宜设置空腔层,并应与室内设备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5.5.6 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可以采用适宜干式工法要求的集成化部品,设置墙面架空层,在架空层内可敷设管道管线,因此内装设计时与室内设备和管线要进行一体化的集成设计。
吊顶设计宜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时,应设置吊顶。
2 当采用开口型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带肋混凝土楼盖时,宜利用楼板底部肋侧空间进行管线布置,并设置吊顶。
3 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在管线集中部位应设有检修口。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宜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地板系统的架空层内宜敷设给水排水和供暖等管道。
2 架空地板高度应根据管线的管径、长度、坡度以及管线交叉情况进行计算,并宜采取减振措施。
3 当楼地面系统架空层内敷设管线时,应设置检修口。
5.5.8 地面部品从建筑工业化角度出发,其做法宜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地板系统等集成化部品。架空地板系统,在地板下面采用树脂或金属地脚螺栓支撑,架空空间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在安装分水器的地板处设置地面检修口,以方便管道检查和修理使用。
集成式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厨房设备设施点位预留的要求。
2 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3 宜采用排油烟管道同层直排的方式。
集成式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干湿区分离的布置方式,并应满足设备设施点位预留的要求。
2 应满足同层排水的要求,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在设计预留的空间内安装完成,并应设置检修口。
3 当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与墙板之间应有可靠连接设计。
住宅建筑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
5.5.11 收纳系统对不同物品的归类收放既要合理存放,又不要浪费空间。在收纳系统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人的尺寸、人的收取物品的习惯、人的视线、人群特征等各方面的因素,使收纳具有更好的舒适性、便捷性和高效性。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到位。
部品接口设计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及使用可靠。
2 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5.5.13 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采用体系集成化成套供应、标准化接口,主要是为减少不同部品系列接口的非兼容性。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与钢构件的连接和接缝宜采用柔性设计,其缝隙变形能力应与结构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适应。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并宜选用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内装部品。
5.1.6 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装配式装修是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内装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装配式建筑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建造方法。装配式装修应遵循集成化、通用化、一体化的原则:
1 集成化原则:部品体系宜实现以集成化为特征的成套供应及规模生产,实现内装部品、厨卫部品和设备部品等的产业化集成。
2 通用化原则:内装部品体系应符合模数化的工艺设计,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
3 一体化原则:应遵循建筑、内装、部品一体化的设计原则,推行内装设计标准化。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应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6.1.1 本条规定了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从企业有固定的车间、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的产业操作工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体系,也规定了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建筑部品部件应在工厂生产,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工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6.1.2 本条从标准化设计和机械化生产的角度,提出对建筑部品部件实行生产线作业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稳定。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有经批准的构件深化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 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制进行巡回检验。
3 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4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等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库。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建筑部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钢构件和装配式楼板深化设计图应根据设计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构件清单、布置图、加工详图、安装节点详图等。
钢构件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减少手工作业。
钢构件与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与钢构件一起加工制作。
钢构件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并应按评定合格的工艺进行焊接。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高强度螺栓孔宜采用数控钻床制孔和套模制孔,制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钢构件除锈宜在室内进行,除锈方法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a2.5级。
6.2.7 钢构件表面的除锈质量在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2部分:已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层后的处理等级》GB/T 8923.2、《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3部分:焊缝、边缘和其他区域的表面缺陷的处理等级》GB/T 8923.3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4部分:与高压水喷射处理有关的初始表面状态、处理等级和闪锈等级》GB/T 8923.4等标准中有规定,设计和施工单位可以参考选用。
钢构件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室内进行防腐涂装。
2 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不同部位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
3 涂装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执行。
必要时,钢构件宜在出厂前进行预拼装,构件预拼装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数字模拟预拼装。
预制楼板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应采用成型机加工,成型后基板不应有裂纹。
2 钢筋桁架楼承板应采用专用设备加工。
3 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外围护部品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外围护部品室内侧材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外围护部品生产,应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控制。
预制外墙部品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的预埋件设置应在工厂完成。
2 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避免电化学腐蚀。
3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生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应在工厂完成生产。
建筑幕墙的加工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内装部品的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及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格等。
2 生产厂家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部品进行质量追溯。
3 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
6.4.1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对已经预留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进行采集、核验,对于已经形成的偏差,在部品生产时尽可能予以调整,实现建筑、装修、设备管线协同,测量和生产数据均以mm为单位。
2 对内装部品进行编码,是对装修作业质量控制的产业升级,便于运营和维护。编码可通过信息技术附着于部品,包含部品的各环节信息,实现部品的质量追溯,推进部品质量的提升和安装技术的进步。
3 部品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有利于调剂装配现场的偏差范围与规模化生产效率。部品应进行标识并包含详细信息,有利于装配工人快速识别并准确应用,既提高装配效率又避免部品污染与损耗。
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深化,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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