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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安装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7.5.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等的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7.5.3
内装部品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安装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 应对进场部品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部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性能检测报告。
3 在全面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应经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条文说明
7.5.3 本条规定了内装部品安装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在全面施工前,先进行样板间的施工,样板间施工中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以及达到的装饰效果应经过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7.5.4
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分段(分户)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
7.5.5
对钢梁、钢柱的防火板包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件应固定牢固,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2 防火板表面应洁净平整。
3 分层包覆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4 防火板接缝应严密、顺直,边缘整齐。
5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填充的防火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有空鼓、外露。
7.5.6
装配式隔墙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板隔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的有关规定。
2 龙骨隔墙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龙骨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竖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面板安装前,隔墙内管线、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面板拼缝应错缝设置,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7.5.7
装配式吊顶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
2 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3 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7.5.7 超过3kg的灯具及电扇等有动荷载的物件,均应采用独立吊杆固定,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吊顶板内的管线、设备在饰面板安装之前应作为隐蔽项目,调试验收完应作记录。
7.5.8
架空地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2 当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对地暖加热管进行水压试验并隐蔽验收合格后铺设面层.
条文说明
7.5.8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架空层内的给水、中水、供暖管道及电路配管,应严格按照设计路由及放线位置敷设,以避免架空地板的支撑脚与已敷设完毕的管道打架。同时便于后期检修及维护。
2 宜在地暖加热管保持水压的情况下铺设面层,以及时发现铺设面层时对已隐蔽验收合格的管道产生破坏。
7.5.9
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验。
条文说明
7.5.9 集成卫生间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的防水处理,防水处理施工及质量控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中防水工程的规定执行。
7.5.10
集成式厨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柜安装应牢固,地脚调整应从地面水平最高点向最低点,或从转角向两侧调整。
2 采用油烟同层直排设备时,风帽应安装牢固,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条文说明
7.5.10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2 当采用油烟同层直排设备时,风帽管道应与排烟管道有效连接。风帽不应直接固定于外墙面,以避免破坏外墙保温系统。
8 质量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
8.1.2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8.1.3
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
条文说明
8.1.3 许多部品部件的生产来自多种行业,应分别符合机械、建筑、建材、电工、林产、化工、家具、家电等行业标准,有的还应取得技术质量监督局的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组成建筑系统后某些性能和安装状态还要同时满足有关建筑标准,所以在验收时对这样的部品部件还要查验有关产品文件。
8.2 结构系统验收
8.2.1
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2.1 除纯钢结构外,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还可能会用到钢管混凝土柱或者钢-混凝土组合梁、压型钢板组合楼板等,因此也要做好这些构件的验收。
8.2.2
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在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基础上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8.2.3
钢结构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的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验收项目执行,同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
8.2.4
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和《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进行验收;金属热喷涂防腐和热镀锌防腐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 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和《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 11373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8.2.5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的规定;防火板及其他防火包覆材料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8.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板及屋面板应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
1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JGJ/T 258的规定进行验收。
3 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叠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GB/T 1404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进行验收。
4 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进行验收。
8.2.7
钢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验收,预制混凝土楼梯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进行验收。
8.2.8
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8.3.1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安装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8.3.2
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1 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2 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
条文说明
8.3.2 进行连接件材性试验时,应现场取样后送实验室检测;锚栓拉拔强度应进行现场检测。
8.3.3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 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 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 现场隔声测试。
4 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8.3.4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
2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 防雷装置。
6 防火构造。
8.3.5
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3 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8.3.6
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8.3.7
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8.3.8
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执行。
8.3.9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执行。
8.3.10
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执行。
8.3.11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8.3.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执行。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8.4.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执行。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规定执行。
8.4.3
消防给水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执行。
8.4.4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执行。
8.4.5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执行。
8.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执行。
8.4.7
智能化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执行。
8.4.8
暗敷在轻质墙体、楼板和吊顶中的管线、设备应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
8.4.9
管道穿过钢梁时的开孔位置、尺寸和补强措施,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8.5 内装系统验收
8.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工程宜与结构系统工程同步施工,分层分阶段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