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
-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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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6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总体看,我国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小,技术集成度较低。近年来,我国钢材产量已稳居世界第一,在国家经济调整过程中,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 2015年我国钢结构建筑占新建建筑不到5%,相比发达国家发展潜力巨大。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钢铁产能、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亟须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条文说明
1.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一般包括多高层钢结构建筑、门式刚架钢结构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建筑、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建筑等。本标准主要针对多高层钢结构建筑、门式刚架钢结构建筑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建筑,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建筑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和《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的规定执行。
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条文说明
1.0.3 本条阐述了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基本理念。除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运营、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
1.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建筑功能完整、性能优良。
条文说明
1.0.4 本条强调了构成装配式建筑的系统以及系统的集成,突出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建筑的概念,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对于装配式建筑来说只是结构系统的不同。同时,强调建筑的使用功能与性能,提升建筑性能与品质是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基本要求。
1.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条文说明
3.0.1 系统性和集成性是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特征,装配式建筑是以完整的建筑产品为对象,提供性能优良的完整建筑产品,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实现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全过程一体化。
3.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条文说明
3.0.2 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应进行模数协调,以满足建造装配化与部品部件标准化、通用化的要求。标准化设计是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手段,而模数和模数协调是实现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的重要基础,涉及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少规格、多组合是装配式建筑设计的重要原则,减少部品部件的规格种类及提高部品部件模板的重复使用率,有利于部品部件的生产制造与施工,有利于提高生产速度和工人的劳动效率,从而降低造价。
3.0.3
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3.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3.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3.0.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
3.0.6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是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数据平台管理系统将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运营等各环节联系为一体化管理,对提高工程建设各阶段及各专业之间协同配合的效率,以及一体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3.0.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条文说明
3.0.8 在建筑设计前期,应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用地条件、项目定位进行技术策划。技术策划应包括设计策划、部品部件生产与运输策划、施工安装策划和经济成本策划。
设计策划应结合总图概念方案或建筑概念方案,对建筑平面、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等进行标准化设计策划,并结合成本估算,选择相应的技术配置。
部品部件生产策划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定供应商范围;部品部件运输策划应根据供应商生产基地与项目用地之间的距离、道路状况、交通管理及场地放置等条件,选择稳定可靠的运输方案。
施工安装策划应根据建筑概念方案,确定施工组织方案、关键施工技术方案、机具设备的选择方案、质量保障方案等。
经济成本策划要确定项目的成本目标,并对装配式建筑实施重要环节的成本优化提出具体指标和控制要求。
3.0.9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
条文说明
3.0.9 装配式建筑强调性能要求,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本身就是绿色建造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的内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也应遵循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理念,结合地域特点和地方优势,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目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3.0.1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条文说明
3.0.10 防火、防腐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性能,除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在装配式钢结构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均要考虑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条文说明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模数协调是建筑部品部件实现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基本原则,使规格化、通用化的部件适用于常规的各类建筑,满足各种要求。大量的规格化、定型化部品部件的生产可稳定质量,降低成本。通用化部品部件所具有的互换能力,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装配式建筑采用建筑通用体系是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是满足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的必要条件,以实现批量化的生产和建造。装配式建筑应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和内装部品减少种类,既可经济合理地确保质量,也利于组织生产与施工安装。建筑平面和外立面可通过组合方式、立面材料色彩搭配等方式实现多样化。
4.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条文说明
4.1.2 本条是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对装配式建筑全专业提出要求。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完整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产品,是一个系统工程。过去那种只提供结构和建筑围护的“毛坯房”,没有内装一体化集成的建筑,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装配式建筑”。
4.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4.2 建筑性能
4.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
4.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规定。
4.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4.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4.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按本标准第5.2.18条执行。
4.3 模数协调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采用模数来协调结构构件、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之间的尺寸关系,做到部品部件设计、生产和安装等相互间尺寸协调,减少和优化各部品部件的种类和尺寸。
4.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3.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5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4.3.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条文说明
4.3.6 住宅建筑应选用下列常用优选尺寸:
4.3.7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确定。
条文说明
4.3.7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控制钢构件与其他部品部件之间的建筑公差。接缝的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事故发生。
4.4 标准化设计
4.4.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条文说明
4.4.1 装配式建筑既要符合建筑设计功能、技术性能(安全、防火、节能、防水、隔声、采光等)的要求,又要重点突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通过采用模块化、标准化的设计方法,实现尺寸模数化、部品部件标准化、设备集成化、装修一体化。装配式建筑只有通过标准化设计、批量化生产,才能真正进入市场竞争。
4.4.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4.4.3
公共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4.4
住宅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4.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4.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构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
条文说明
4.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与空间应尽量做到标准化、模块化,但考虑到建筑平面功能的不同,应当允许适当的个性化设计,并且做好个性化设计的部分与标准化模块部分的合理衔接。一般情况下,重复性空间采用模块化设计,反映建筑设计理念及形象部分的功能空间可进行个性化设计。
4.5.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大开间大进深、空间灵活可变的结构布置方式。
4.5.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柱网布置、抗侧力构件布置、次梁布置应与功能空间布局及门窗洞口协调。
2 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并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
3 设备管井宜与楼电梯结合,集中设置。
4.5.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2 宜通过建筑体量、材质机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