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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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工厂预制木组件制作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验收采用的材料,出厂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验收木组件。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中,木结构的外观质量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结构构件外露,构件表面洞孔应采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可采用机具刨光,表面可有轻度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不应有松软节的空洞;
3 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可不进行加工刨光。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大于80%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4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5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6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11.1.5条的规定。
用于加工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原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每批次应做下列检验:
1 每批次进厂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厂机械分等规格材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2 每批次进厂规格材应做含水率检验;
3 每批次进厂的木基结构板应做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检验;用于屋面、楼面的木基结构板应有干态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报告;
4 采购的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测报告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
5 设计文件规定钉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做钉抗弯强度检验。
装配式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及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11.1.8 按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划分不同的检验批,是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为保证工程质量做出的规定,其中主要按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三个分项工程做出了产品质量控制和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的划分检验批的规定。这些规定仍然适用于装配式木结构。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装配式木结构,尚未包括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所划分的分项工程中,但可参照胶合木结构分项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装配式木结构钢连接板、螺栓、销钉等连接用材料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装配式木结构验收时,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记录:
1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组件制作和安装的深化设计文件;
2 预制组件、主要材料、配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 预制组件的安装记录;
4 装配式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5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6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内装系统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智能化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预制组件使用的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11.2.1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将结构形式与结构布置、构件材料的材质和强度等级以及节点连接等三方面归结为影响结构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中并没有关于预制组件所用材料的规定,故本标准中对其单列一条,按等同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对构件材料的材质和强度等级的规定执行。
装配式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尺量。
11.2.2 应特别注意针对正交胶合木结构执行该条。《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对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都做出了与该条相似的规定,这些结构原则上都可以设计成装配式木结构。
安装组件所需的预埋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预制组件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11.2.4、11.2.5 针对装配式木结构的特点,本标准将节点连接分为工厂预制和现场装配两类,复杂和关键节点进行工厂预制更能保证质量。连接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相关条文应严格执行,杜绝发生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情况。
现场装配连接点的位置和连接件的类别、规格及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查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尺量。
11.2.4、11.2.5 针对装配式木结构的特点,本标准将节点连接分为工厂预制和现场装配两类,复杂和关键节点进行工厂预制更能保证质量。连接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相关条文应严格执行,杜绝发生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情况。
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层板胶合木含水率检验数量应为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轻型木结构中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胶合木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曲率半径的0.8%。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尺量。
装配式轻型木结构和装配式正交胶合木结构的承重墙、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11.2.9 装配式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主要为梁柱或框架体系,其中木柱与基础的连接本身就能起到抗倾覆作用。装配式轻型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结构为板壁式结构体系,除抵抗风与地震水平作用力外,应特别注意其抗倾覆与抗掀起措施的设置。
装配式木结构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螺栓连接预留孔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预制木结构建筑混凝土基础平整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预制墙体、楼盖、屋盖组件内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
预制木结构建筑外墙的防水防潮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施工记录。
装配式木结构中胶合木构件的构造及外观检验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进行。
装配式木结构中木骨架组合墙体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1 墙骨间距;
2 墙体端部、洞口两侧及墙体转角和交界处,墙骨的布置和数量;
3 墙骨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
4 地梁板的防腐、防潮及与基础的锚固措施;
5 墙体顶梁板规格材的层数、接头处理及在墙体转角和交接处的两层顶梁板的布置;
6 墙体覆面板的等级、厚度;
7 墙体覆面板与墙骨钉连接用钉的间距;
8 墙体与楼盖或基础间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
装配式木结构中楼盖体系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1 楼盖拼合连接节点的形式和位置;
2 楼盖洞口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构件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装配式木结构中屋面体系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1 椽条、天棚搁栅或齿板屋架的定位、间距和支撑长度;
2 屋盖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3 屋面板铺钉方式及与搁栅连接用钉的间距。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预制梁柱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宜分别按梁、柱构件检查验收,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11.3.10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分别规定了梁、柱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限值,故预制梁柱组件的制作与安装尺寸偏差可分别按梁、柱构件检查验收。
预制轻型木结构墙体、楼盖、屋盖的制作与安装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11.3.11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已经对轻型木结构墙体、楼盖、屋盖的制作与安装偏差做出了验收规定。预制轻型木结构墙体、楼盖、屋盖应完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外墙接缝处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验。每1000㎡或不足1000㎡外墙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淋水试验报告。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时应采取方便使用期间检测和维护的措施。
12.1.1 为了方便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和维护,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时,就应结合检测和维护的相关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设置检修孔、检修平台或检修通道,以及预留检测设备或设施等。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工程移交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件部品生产单位;
2 结构类型;
3 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 给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7 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
8 配电负荷;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使用初期,应制定明确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查和维护制度。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细准确记录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并应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当发现装配式木构件有腐蚀或虫害的迹象时,应按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并应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墙体应避免受到猛烈撞击和与锐器接触;
2 纸面石膏板墙面应避免长时间接近超过50℃的高温;
3 木构件、钢构件和石膏板应避免遭受水的浸泡;
4 室内外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使用过程中不应随意变更建筑物用途、变更结构布局、拆除受力构件。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每半年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防雷装置的引线、连接件和固定装置的松动变形情况;
2 金属导体腐蚀情况;
3 防雷装置的接地情况。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工程竣工使用1年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此后宜按当地气候特点、建筑使用功能等,每隔3年~5年进行检查。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进行下列检查:
1 使用环境检查:检查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室外标高变化、排水沟、管道、虫蚁洞穴等情况;
2 外观检查:检查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装饰面层老化破损、外墙渗漏、天沟、檐沟、雨水管道、防水防虫设施等情况;
3 系统检查:检查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组件内和组件间连接、屋面防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暖通系统、空调系统的安全和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