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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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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预制木结构组件制作过程中宜采用BIM信息化模型校正,制作完成后宜采用BIM信息化模型进行组件预拼装。

条文说明

9.2.3 木构件制作过程中宜采用BIM信息化模型,以保证尺寸、规格以及深加工的正确性。考虑到木构件和金属连接件的加工通常由不同单位分别完成,且木构件和金属连接件均包含各自允许范围内的加工误差,为保证装配施工的质量,避免增加现场加工工作量,预制木构件、部件制作完成后应在工厂进行预组装。

9.2.4

对有饰面材料的组件,制作前应绘制排版图,制作完成后应在工厂进行预拼装。

9.2.5

预制木结构组件制作误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预制正交胶合木构件的厚度宜小于500mm,且制作误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9.2.6

对预制层板胶合木构件,当层板宽度大于180mm时,可在层板底部顺纹开槽;对预制正交胶合木构件,当正交胶合木层板厚度大于40mm时,层板宜采用顺纹开槽的措施,开槽深度不应大于层板厚度的0.9倍,槽宽不应大于4mm(图9.2.6),槽间距不应小于40mm,开槽位置距离层板边沿不应小于40mm。


条文说明

9.2.6 正交胶合木的幅面尺寸通常较大,且其层板数量较少(一般为3或5层),构件更易发生变形,为提高构件的装配质量,并保证构件使用过程中的品质。当所采用规格材的截面尺寸较大时,宜采用变形控制构造措施,通过开槽释放应力,减小变形。

9.2.7

预制木结构构件宜采用数控加工设备进行制作,宜采用铣刀开槽。槽的深度余量不应大于+5mm,槽的宽度余量不应大于+1.5mm。

条文说明

9.2.7 本条是考虑我国目前胶合木生产企业构件装配式加工的能力,并结合木构件装配质量而制定的。

9.2.8

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的最外层板不应有松软节和空隙。当对外观有较高要求时,对直径30mm的孔洞和宽度大于3mm、侧边裂缝长度40mm~100mm的缺陷,应采用同质木料进行修补。

9.3 运输和储存

9.3.1

对预制木结构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包括运输时间、次序、堆放场地、运输路线、固定要求、堆放支垫及成品保护措施等项目。

9.3.2

对大型组件、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采取专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在运输与堆放时,支承位置应按计算确定。

9.3.3

预制木结构组件装卸和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9.3.4

预制木结构组件存储设施和包装运输应采取使其达到要求含水率的措施,并应有保护层包装,边角部位宜设置保护衬垫。

9.3.5

预制木结构组件水平运输时,应将组件整齐地堆放在车厢内。梁、柱等预制木组件可分层分隔堆放,上、下分隔层垫块应竖向对齐,悬臂长度不宜大于组件长度的1/4。板材和规格材应纵向平行堆垛、顶部压重存放。

9.3.6

预制木桁架整体水平运输时,宜竖向放置,支承点应设在桁架两端节点支座处,下弦杆的其他位置不得有支承物;在上弦中央节点处的两侧应设置斜撑,应与车厢牢固连接;应按桁架的跨度大小设置若干对斜撑。数榀桁架并排竖向放置运输时,应在上弦节点处用绳索将各桁架彼此系牢。

9.3.7

预制木结构墙体宜采用直立插放架运输和储存,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9.3.8

预制木结构组件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仓库或防雨、通风良好的有顶部遮盖场所内,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具备良好的排水设施;
2 施工现场堆放的组件,宜按安装顺序分类堆放,堆垛宜布置在吊车工作范围内,且不受其他工序施工作业影响的区域;
3 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时,应采取防止组件变形的措施;
4 吊件应朝上,标志宜朝向堆垛间的通道;
5 支垫应坚实,垫块在组件下的位置宜与起吊位置一致;
6 重叠堆放组件时,每层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按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7 采用靠架堆放时,靠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80°;
8 堆放曲线形组件时,应按组件形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9.3.9

对现场不能及时进行安装的建筑模块,应采取保护措施。

10 安 装

10.1 一般规定

10.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安装及连接方案、安装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措施等项目。

条文说明

10.1.1 1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重要依据。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安装为吊装作业,对吊装设备、人员、安装顺序要求较高。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组件规格、施工环境、机械设备等因素,体现装配式木结构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

10.1.2

施工现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过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安装吊装工作量大,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对施工单位的素质要求较高。为保证施工及结构的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管理能力。

10.1.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的规定。

10.1.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安装应按结构形式、工期要求、工程量以及机械设备等现场条件,合理设计装配顺序,组织均衡有效的安装施工流水作业。

条文说明

10.1.4 本条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重点描述,指导施工作业。

10.1.5

吊装用吊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

条文说明

10.1.5 吊装前应选择适当的吊具。对吊带、吊钩、分配梁等吊具应进行施工验算。

10.1.6

组件安装可按现场情况和吊装等条件采用下列安装单元进行安装:
1 采用工厂预制组件作为安装单元;
2 现场对工厂预制组件进行组装后作为安装单元;
3 同时采用本条第1、2款两种单元的混合安装单元。

条文说明

10.1.6 现场施工应按施工方案,灵活安排吊装作业,既可以单组件吊装,也可以将多个组件在地面上组装作为一个安装单元整体吊装。

10.1.7

预制组件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现场组装后的安装单元的吊装,吊点应按安装单元的结构特征确定,并应经试吊证明符合刚度及安装要求后方可开始吊装;
2 刚度较差的组件应按提升时的受力情况采用附加构件进行加固;
3 组件吊装就位时,应使其拼装部位对准预设部位垂直落下,并应校正组件安装位置并紧固连接;
4 正交胶合木墙板吊装时,宜采用专用吊绳和固定装置,移动时宜采用锁扣扣紧。

条文说明

10.1.7 预制组件吊装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由多个组件组装成的安装单元吊装前应进行吊点的设计、复核,满足组件的强度、刚度要求,并经试吊后正式吊装,既要保证组件顺利就位,也要保证组件与组件之间无变形、错位。
2 对于细长杆式组件、体量较大的板式组件、空间模块组件,应考虑吊装过程中组件的安全性,可以采用分配梁、多吊点等方式。
3 组件安装就位后,一般情况下,首先校正轴线位置,然后调整垂直度,并初步紧固连接节点。待周边相关组件调整就位后,紧固连接节点。
4 组件吊装时应有防脱措施。

10.1.8

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预制木结构组件进行切割、开洞等影响其完整性的行为。

条文说明

10.1.8 组件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考虑了保温、隔声、防火、防护等措施,不得随意切割、开洞。如因特定原因,必须进行切割或开洞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经设计确认。

10.1.9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预制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染的措施。

10.1.10

当预制木结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

条文说明

10.1.10 连接部位的封堵应考虑防火、防护及保温隔声等因素,做法应在设计中明确说明或取得设计认可。

10.1.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等的规定。

10.2 安装准备

10.2.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算。施工验算时,动力放大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6.1.12条的规定。当有可靠经验时,动力放大系数可按实际受力情况和安全要求适当增减。

10.2.2

预制木结构组件安装前应合理规划运输通道和临时堆放场地,并应对成品堆放采取保护措施。

10.2.3

安装前,应检验混凝土基础部分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精度要求。

10.2.4

安装前,应检验组件、安装用材料及配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检验不合格时,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检测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材料强度、预留连接位置等;
2 连接件及其他配件的型号、数量、位置;
3 预留管线或管道、线盒等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措施等。

10.2.5

组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测量放线,应设置组件安装定位标识;
2 应检查核对组件装配位置、连接构造及临时支撑方案;
3 施工吊装设备和吊具应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4 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和道路状况应满足安装要求。

10.2.6

对安装工艺复杂的组件,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并宜按试安装结果调整施工方案。

10.2.7

设备与管线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10.3 安 装

10.3.1

组件吊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并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10.3.2

组件吊装就位过程中,应监测组件的吊装状态,当吊装出现偏差时,应立即停止吊装并调整偏差。

10.3.3

组件为平面结构时,吊装时应采取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措施,安装就位后,应设置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的临时支撑。

10.3.4

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构件支撑不宜少于2道;
2 预制柱或墙体组件的支撑点距底部的距离不宜大于柱或墙体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柱或墙体高度的1/2;
3 临时支撑应设置可对组件的位置和垂直度进行调节的装置。

10.3.5

竖向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组件安装前,应复核基层的标高,并应设置防潮垫或采取其他防潮措施;
2 其他层组件安装前,应复核已安装组件的轴线位置、标高。

10.3.6

水平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复核组件连接件的位置,与金属、砖、石、混凝土等的结合部位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2 杆式组件吊装宜采用两点吊装,长度较大的组件可采取多点吊装;细长组件应复核吊装过程中的变形及平面外稳定;
3 板类组件、模块化组件应采用多点吊装,组件上应设有明显的吊点标志。吊装过程应平稳,安装时应设置必要的临时支撑。

10.3.7

预制墙体、柱组件的安装应先调整组件标高、平面位置,再调整组件垂直度。组件的标高、平面位置、垂直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调整组件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组件起吊前绑扎牢固。

条文说明

10.3.7 对于墙、柱类组件,吊装前设定控制点,吊装时一般先调整组件下部控制点的标高,再调整平面位置,然后调整组件垂直度,上述调整完成后,复核组件顶部控制点坐标。

10.3.8

安装柱与柱之间的梁时,应监测柱的垂直度。除监测梁两端柱的垂直度变化外,尚应监测相邻各柱因梁连接影响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

10.3.9

预制木结构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的各组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5mm,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的措施;
3 除设计文件规定外,螺栓垫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3倍,方形垫板边长或圆垫板直径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3.5倍,拧紧螺帽后螺杆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11 验 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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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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