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
-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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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本标准中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包括装配式纯木结构、装配式组合木结构和装配式混合木结构等木结构建筑。由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预制单元分为预制梁柱构件或组件、预制板式组件和预制空间模块组件,因此,按预制单元的划分规定,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结构均属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目前,普遍采用的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组件由工业化生产制作,可作为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一种特殊结构形式。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1.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符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3 本条是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时,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1.0.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木结构承重构件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 装配式木结构 prefabricated timber structure
采用工厂预制的木结构组件和部品,以现场装配为主要手段建造而成的结构。包括装配式纯木结构、装配式木混合结构等。
条文说明
2.0.3 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建造过程都是使用工厂按一定规格加工制作的木材或木构件,通过在施工现场安装而构成完整的木结构建筑,因此,现代木结构建筑都可列入装配式木结构的定义范围。本标准将装配式木结构按木结构体系的不同类型分为装配式纯木结构、装配式木混合结构。对于不同木结构体系的装配式木结构,按木结构体系中主要承重构件采用的结构材料分类,可分为方木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结构。
2.0.4 预制木结构组件 prefabricated timber components
由工厂制作、现场安装,并具有单一或复合功能的,用于组合成装配式木结构的基本单元,简称木组件。木组件包括柱、梁、预制墙体、预制楼盖、预制屋盖、木桁架、空间组件等。
2.0.5 部品 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6 装配式木混合结构 prefabricated hybrid timber struc
由木结构构件与钢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组合而成的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包括上下混合装配式木结构、水平混合装配式木结构、平改坡的屋面系统装配式以及混凝土结构中采用的木骨架组合墙体系统。
2.0.7 预制木骨架组合墙体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with ti
由规格材制作的木骨架外部覆盖墙板,并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
2.0.8 预制木墙板 prefabricated wall panels
安装在主体结构上,起承重、围护、装饰或分隔作用的木质墙板。按功能不同可分为承重墙板和非承重墙板。
2.0.9 预制板式组件 prefabricated panelized component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墙体、楼盖和屋盖等预制板式单元,包括开放式组件和封闭式组件。
2.0.10 预制空间组件 prefabricated volumetric component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由墙体、楼盖或屋盖等共同构成具有一定建筑功能的预制空间单元。
条文说明
2.0.10 预制空间组件是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发展的趋势之一,将预制空间组件进行平面或立体的组合,就能构成不同使用功能的木结构建筑。预制空间组件可以按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空间的设计要求和结构形式进行组件划分。对于可以整体吊装或移动、独立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整体预制木屋,也可按预制空间模块组件作为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一种。
2.0.11 开放式组件 open panelized system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墙骨柱、搁栅和覆面板外露的板式单元。该组件可包含保温隔热材料、门和窗户。
2.0.12 封闭式组件 closed panelized system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采用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将开放式组件完全封闭的板式单元。该组件可包含所有安装在组件内的设备元件、保温隔热材料、空气隔层、各种线管和管道。
2.0.13 金属连接件 metal connectors
用于固定、连接、支承的装配式木结构专用金属构件。如托梁、螺栓、柱帽、直角连接件、金属板等。
3 材 料
3.1 木 材
3.1.1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木材应经工厂加工制作,并应分等分级。木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材质等级和含水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1 装配式木结构用木材可分为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和其他结构用锯材。这些木质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和材质等级、含水率等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对于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列出的新材料,其力学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确定。
3.1.2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3.1.3
装配式木结构用木材及预制木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选用的木材阻燃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GB/T 29407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对于多高层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本标准未对防火设计另行规定。
3.1.4
用于装配式木结构的防腐木材应采用天然抗白蚁木材、经防腐处理的木材或天然耐久木材。防腐木材和防腐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3.1.5
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经过质量检验,并应标识。组件的使用条件、安装要求应明确,并应有相应的说明文件。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1
装配式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和Q390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连接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3.2.3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2.4
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的规定;
2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2的规定;
3 锚栓宜采用Q235钢或Q345钢;
4 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 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的规定;
5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的规定;
6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的规定;
7 螺钉、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GB/T 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自攻螺钉》G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等的规定;
8 预埋件、挂件、金属附件及其他金属连接件所用钢材及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2.5
处于潮湿环境的金属连接件应经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应采取防止被药剂腐蚀的措施。
3.2.6
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或受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3.2.7
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焊接承重结构和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2.8
金属齿板应由镀锌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制造前进行,镀锌层重量不低于275g/㎡。钢板可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和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3.2.9
铸钢连接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和《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钢铸件》GB/T 14408的规定。
3.2.10
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金属构件或金属连接件的钢材力学性能相适应。
3.3 其他材料
3.3.1
装配式木结构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和隔声吸声材料,也可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保温和隔声吸声功能的材料。
3.3.2
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的规定。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 13350的规定。
3.3.3
隔墙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3.4
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和《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的规定。
3.3.5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防火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3.6
密封条的厚度宜为4mm~20m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规定。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 936的规定。
3.3.7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3.3.8
装配式木结构用胶粘剂应保证其胶合部位强度要求,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 2541的规定。胶粘剂防水性、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承重结构用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4 基本规定
4.0.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制作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条文说明
4.0.1 符合建筑功能和性能要求是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饰装修的一体化设计是装配式建筑的主要特点和基本要求。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要求设计、制作、安装、装修等单位在各个阶段协同工作。
4.0.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标准化设计,建筑产品和部品应系列化、多样化、通用化,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符合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0.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制作,为降低造价,提高生产效率,便于安装和质量控制,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拆分的组件单元应尽量标准定型化,提高标准化组件单元的利用率。
4.0.3
木组件和部品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做好产品标识,并应采取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