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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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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0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9 条

11.0.1

医院宜设置蒸气系统。蒸气可用于消毒供应、食品加工、配餐、洗衣、生活热水换热、污洗、空气加湿等。当消毒供应、空气加湿采用蒸气时,应在使用点前的管道上设置过滤除污装置。

条文说明

11.0.1 由于用材、安装及使用等多种原因,蒸气管道内常常会存有一些杂质和锈渣,并被带至蒸气使用点而影响使用。应采用过滤除污措施,以保证蒸气供应的品质。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气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的蒸气用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心(消毒)供应室蒸气凝结水宜集中回收处理后,排至城市污水。

条文说明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的蒸气凝结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宜集中处理排放。

11.0.3

蒸气供应压力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11.0.4

蒸气、蒸气凝结水管道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有关设备、管道和附件的保温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设计。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2.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3 引用标准名录

13.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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