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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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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0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条文说明

7.1.9 本条强调了空调机组要易维护检修,应设置在检修通道与空间能保证机组检修、更新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不应直接安装在室内。

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条文说明

7.1.10 国外相关标准对医疗科室的换气次数均按6次/h计算(库房、餐厅、值班室等除外),不宜参照现行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舒适性空调提出的5次/h要求。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条文说明

7.1.11 必须重视医院科室的回风对空调系统的污染,集中空调系统中80%以上污染负荷来自回风。加强回风除尘、除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国内研究证明,如采用中效一级以上过滤器,使用风量在额定风量60%以下,一般能达到本条规定的要求。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条文说明

7.1.12 依据欧洲标准《非住宅建筑通风:通风和房间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EN 13779-2005,提出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级数和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大气状态与室内控制要求设置。表3对大气状态仅为定性表述,我国大气尘浓度高得多,新风处理也是我国在1994年早于欧洲提出的,本规范按室外空气质量等级区分新风处理设置等级更合理。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条文说明

7.1.15 要求整个管路处于负压,主要考虑到不使排风管路内污染物溢出,但不适用通过污染区的排风管路。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1.16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保障诊疗与控制感染是医院节能的前提,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根据医院特点,参照但不要盲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条文说明

8.1.1 医院医疗场所的划分主要依据医疗电气设备的部件与人体接触的程度,以及场所停电对患者的影响。

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条文说明

8.1.2 医疗场所的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是根据我国医院的现状,综合考虑的一个示意性分类。医疗设备发展迅速,设计时应根据医院的要求进行落实。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条文说明

8.1.3 TN-C系统中保护线与中性线合并为PEN线,系统对于单相负荷及三相不平衡负荷的线路,PEN线总有电流流过,其产生的压降会呈现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上,因此在医院不能使用TN-C系统。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 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医院总体规划要求。

条文说明

9.1.1 医院智能化设计直接影响医院的使用功能、运行效益,特别是改建、扩建项目和分期实施的项目,若未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和使用功能的优化设计,易造成投资浪费和运营不经济。

9.1.2

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条文说明

9.1.2 智能化子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医院现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超出使用水平和应用范围的设计将会造成浪费,但由于智能化技术的迅速发展,设计时还应考虑预留可发展空间。

9.1.3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3 国内已有智能化技术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本规范仅结合综合医院的特点进行规定。更细致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规定可参考其他标准和规范。

10 医用气体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系统应根据医疗需求设置。

10.1.2

气源站应根据医院总体规划确定。医用气体管道布置应合理。

10.1.3

医用废气的排放不应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0.2 气源设备

10.2.1

高压气瓶以及液态储罐供应的医用气体,应按日用量计算,并应贮备不少于3d的备用气量。采用制气机组供气时,应设置备用机组,采用分子筛制氧机组时,还应设高压氧气汇流排。当最大机组发生故障时,其他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负荷。

条文说明

10.2.1 医用气体是直接供患者治疗或与患者治疗相关,不应有断气现象。医院用气波动范围大,气源供应一定要有保证。

10.2.2

医院应设置氧气和负压吸引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压缩空气、氧化亚氮、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等系统。气源应满足终端处气体参数要求。

10.2.3

手术部专用气体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

条文说明

10.2.3 医用气体气源中,专供手术部使用的气源主要是氧化亚氮、氮气、二氧化碳、氩气,这几种气体普通病房一般不用。为缩短管路,降低造价,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且运输方便、通风良好、安全可靠。

10.2.4

手术部、监护病房、急救、抢救室供氧管道应单独从氧气站接出。

条文说明

10.2.4 氧气是最重要的医用气体。根据患者对氧气的依赖程度不同,医院重要用氧部分应从氧气中心站单独接出供氧管道,防止其他用氧部门的干扰。

10.2.5

供气站应设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应设置自动投入使用装置。

条文说明

10.2.5 为确保供气安全,空气压缩机和负压吸引泵的备用机组应能自动投入使用。

10.2.6

医院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应设过滤除菌设备。

10.2.7

医用气体气源应设超压排放安全阀,气体应排至室外安全地点。

10.2.8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10.2.8 在分子筛制氧机房内,氧气储存是用氧气汇流排或氧气储罐。氧气是助燃剂,分子筛制氧组中的空气压缩机和冷冻干燥机使用的润滑油一旦与较高浓度的氧气接触,容易引发火灾。应将氧气汇流排和氧气储罐与机器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甲级防火门隔开。故本条第2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氧气是助燃气体,虽然是连续生产连续使用,但毕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从安全生产考虑,制氧站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10.2.9

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条文说明

10.2.9 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7.50m是指液氧罐的外皮与建筑物的外皮净距),这样既保证使用安全,也有利于总图布置设计。

10.2.10

负压吸引机房应单独设置,其排放气体应经过处理后排入大气。

条文说明

10.2.10 真空吸引泵站是医院废液、废气较为集中的地方。由于废液、废气带有病毒,废液应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市政污水管网,废气也应处理后才能排放。

10.3 气体配管

10.3.1

医用气体管道应选用紫铜管或不锈钢管,负压吸引和手术室废气排放输送管可采用镀锌钢管。管道、阀门和仪表附件安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规定列出了医用气体输送常用管材。负压吸引和废气排放管除镀锌钢管外,建议可选用脱氧铜管和不锈钢管。医用气体用于仪器和直接接触人体,其中氧气与油脂接触后,如遇有火源,会引发燃烧事故,因此要求管道、阀门、仪表附件都要进行脱脂,清除干净,保证管道内无油污、杂质,所在加工场地和存放场所应保持干净,安装时保证污物不浸入管内。

10.3.2

供氧管道不应与电缆、腐蚀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有供氧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条文说明

10.3.2 在管道井中,氧气泄露会导致井内氧气浓度增高,一旦碰上电气火花或与燃烧气体混合,容易引起燃烧事故。所以,氧气管道不得与电缆、燃油、腐蚀性气体、燃气管道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氧气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10.3.3

氧气管道架空时,可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供应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管道应单独设支吊架。

条文说明

10.3.3 医院的各种管道很多,架设管道的空间也很紧张,本条规定是为了增加本规范在医院设计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10.3.4

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其他导电线不应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条文说明

10.3.4 为了防止氧气管道发生火灾,应避免电火花的产生。所以规定氧气管道内除自动控制的导线可与氧气管道在同一支架外,其他导电线不应同支架敷设。

10.3.5

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当间距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10.3.6

病区及洁净手术部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条文说明

10.3.6 为了避免氧气助长火势,一旦氧气管道供应的区域内发生火灾,应确保能切断氧气来源。

10.3.7

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间隙填实。氧气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必须通过时,在房间内的管道上不应有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口。

10.3.8

医用气体管道应做导静电接地装置。

条文说明

10.3.8 本条规定是为保障患者及仪器安全采取的措施。

10.3.9

医用气体管道与支吊架接触处,应做防静电腐蚀绝缘处理。

条文说明

10.3.9 管道与支吊架固定卡应做绝缘处理,以防静电腐蚀而击穿管道。

10.3.10

含湿医用气体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0.3.10 含湿气体管道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应采取防护措施。直埋管道应在冻土层下面。

10.3.11

医用真空管道,应坡向总管和缓冲罐,坡度不应小于2‰。

条文说明

10.3.11 医疗过程中,万一有污物进入真空吸引管道,应使其顺坡流进设在各病区内的集污罐或真空泵房内的集污罐,避免污物堵塞管道。

10.4 医用气体终端

10.4.1

医用气体管终端应安全可靠,终端内部应清洁且密封良好。

条文说明

10.4.1 医用气体终端应该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内部不同性质的管线应该有效分隔,医院内同一建筑内同一种医用气体的终端应该在规格及型号上一致,确保一种医用气体的插头能够顺利插入所有同类医用气体插口,连接可靠,方便抢救治疗,并且严禁与其他医用气体终端互换。

10.4.2

医用气体的终端压力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11 蒸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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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0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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