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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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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0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5.1.14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条文说明

5.2.1 本条主要规定了门诊部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及其与院内主要功能用房的关系。每天大量的门诊患者来门诊部就医,其交通主要依靠公共交通或私家车,因此,门诊部应临近医院的交通入口处,以方便门诊患者到医院就诊。又由于大部分门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所以门诊部应与医技用房邻近。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条文说明

5.2.3 利用单侧候诊的走道净宽要求不小于2.40m,适当提高了标准。本条第3款反映了现代医院的一些最新发展趋势,如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可供医院设计时酌情采用。

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条文说明

5.2.4 由于信息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以及单人诊室在一些新建医院中的广泛采用,原定的诊室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因此根据近年来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修改。单人诊室的尺寸已考虑了诊室内的一些基本配置,如办公桌、检查床及电脑设备等。

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条文说明

5.2.5 考虑到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所以对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门诊的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由于这些科室均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为避免和其他科室患者接触,减少院内感染,故应自成一区。这些科室可采取设在尽端等方式的布局,达到自成一区的目的。

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条文说明

5.2.6 由于儿童年龄小,对传染性疾病的抵抗力弱,特别在门诊部,人流嘈杂,环境卫生难以保证,为避免院内感染,儿科应自成一区,并从保护儿童考虑,单独列出第3款内容。鉴于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对儿科门诊设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条文说明

5.2.7 这几条分别对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提出了基本要求。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条文说明

5.2.10 根据医院建设实践,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其优点是便于管理,节约资源。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 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强调了急诊部在总体布局、与医院其他部门的联系、内部布局等方面的要求。门诊部和急诊部可共用部分医疗设施,大部分门诊、急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很多急诊患者需立即手术治疗,所以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等均应有便捷的联系。此外,本条还反映了现代医院急诊部的新趋势,如为了应对病情轻重、性质不同的患者,而将急诊和急救分区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与急诊部应有快捷通道等要求。

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条文说明

5.3.6 为避免院内感染,提出了根据需要设隔离观察室或单元的要求,并对隔离观察室或单元及医用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条文说明

5.4.1 由于传染病种类繁多,又具较强的传染性,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院内感染,必须在感染疾病门诊的总体位置和出入口方面加以规定。本条提出了感染门诊总体布局的基本要求,特别强调要自成一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条文说明

5.5.1 住院部是医院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门之一,也是患者起居生活的地方。安静的环境利于患者治疗和康复。为方便患者出入院、患者家属探望及医院管理,可根据医院工艺流程和功能布局的要求,单独设置或共用出入口。每天很多住院患者需在医技部、手术部借助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手术;很多急诊患者需直接住院治疗,所以住院部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住院部在综合医院的总面积中约占39%,是医院中机电系统、医疗气体系统的负荷中心,是后勤供应的主要对象。为了提高医院机电系统、医疗气体系统的效率,降低运行管理成本,住院部应尽量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条文说明

5.5.8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院患者对病房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病房内设置专用厕所越来越被大家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院内感染,并给患者带来方便。

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

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2。

条文说明

5.5.11 本条提出了监护病房在医院总体布局时的要求。由于重症患者大多数来自急诊部,或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所以各类监护用房宜分别与手术部、急诊部、介入治疗室邻近。同时,根据医疗的要求,对必须配备的用房、护士站的位置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规定了监护单元每床的最小面积,以满足使用要求。

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

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条文说明

5.5.13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妇科、产科用房的设置要求。母婴同室、家庭式产房是近年出现的新模式,普及程度逐年上升,所以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家属的卫生通过、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等作了规定和建议。

5.5.14

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

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

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条文说明

5.5.17 为满足医疗实践的需要,强调了特殊功能用房的要求,如:血液透析室,一般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自成一区;隔离透析治疗室纳入必须配备的用房,以避免院内感染等。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

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条文说明

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条文说明

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5.6.3

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

条文说明

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5.7 手术部用房

5.7.1

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条文说明

5.7.1 大部分新建医院和一些老医院的改造,较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洁净手术部标准。但目前仍存在着大量的无洁净空调设施的手术室,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此类普通手术部在无洁净空调措施情况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要求。

5.7.2

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条文说明

5.7.2 手术部在建筑平面中应自成一区,有利于防止其他部门人流、物流的干扰,有利于创造和保持其环境质量。手术部与很多相关部门(如中心供应、血库、病理等)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宜使相关部门联系方便,途径短捷。
手术部设在首层易受到污染与干扰。在大、中型医院中宜与相关部门同层或近层布置;在较小规模医院宜采用独层布置。
手术部平面组合的重要原则是功能流程合理、洁污流线分明并便于疏散,这样有利于减少交叉感染。表2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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