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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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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0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15.3

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条文说明

5.15.2~5.15.3 脑电图与肌电图应考虑设置铜网屏蔽门、窗等。

5.15.4

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6 内窥镜科用房

5.16.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

5.16.1~5.16.3 内窥镜检查室各检查项目差别比较大,分别设置比较合理。
随着纤维镜检技术的发展,有些内镜不但用于诊断,且用于介入治疗,如支气管镜、胆道镜、输卵管镜、腹腔镜等,这种兼有手术功能的检查室兼有手术室性质,应具有手术室中相应的设置和配置。

5.16.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 可设观察室。

条文说明

5.16.1~5.16.3 内窥镜检查室各检查项目差别比较大,分别设置比较合理。
随着纤维镜检技术的发展,有些内镜不但用于诊断,且用于介入治疗,如支气管镜、胆道镜、输卵管镜、腹腔镜等,这种兼有手术功能的检查室兼有手术室性质,应具有手术室中相应的设置和配置。

5.16.3

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条文说明

5.16.1~5.16.3 内窥镜检查室各检查项目差别比较大,分别设置比较合理。
随着纤维镜检技术的发展,有些内镜不但用于诊断,且用于介入治疗,如支气管镜、胆道镜、输卵管镜、腹腔镜等,这种兼有手术功能的检查室兼有手术室性质,应具有手术室中相应的设置和配置。

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 理疗科用房

5.17.1

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

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的有关规定。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5.18.1

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

5.18.1~5.18.2 根据输血管理的有关要求,综合医院由城市血站统一供血,不再单独采血。医院血库只保留贮血、配血功能,用房应按献血法的相关规定设置。

5.18.2

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条文说明

5.18.1~5.18.2 根据输血管理的有关要求,综合医院由城市血站统一供血,不再单独采血。医院血库只保留贮血、配血功能,用房应按献血法的相关规定设置。

5.19 药剂科用房

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 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 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条文说明

5.19.1 考虑服务人群及取药操作方式不同,门、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宜分别设置。

5.19.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 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 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9.3

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

5.19.4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5.20.1

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 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

条文说明

5.20.1~5.20.2 中心(消毒)供应室为医院医疗器械的物流系统之一,它的设置选择比较重要。集中管理模式的中心(消毒)供应室已成为发展趋势。

5.20.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 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 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条文说明

5.20.1~5.20.2 中心(消毒)供应室为医院医疗器械的物流系统之一,它的设置选择比较重要。集中管理模式的中心(消毒)供应室已成为发展趋势。

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条文说明

5.20.3 污染区必须配置手工清洗池,且污染物品清洗池必须专用。很多大型医院已广泛采用多功能超声清洗池或台式超声清洗机、针头清洗设备等,有的还配备喷淋清洗机、传染物品洗消灭菌器等。手套清洗必须分室,防止粉尘污染扩散。以下医院中心(消毒)供应室按区域配置的设备和对环境的要求,设计时可以参考。
清洁区必须配置压力蒸气灭菌器、灭菌装载车、器械包装台和敷料包装台,可根据需要配置低温灭菌设备。
无菌区必须配置无菌物品的储存架(或柜),灭菌物品卸载车以及无菌物品运送封闭车等运输工具。
中心(消毒)供应室地面应平整,采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洗、不起尘、不开裂的材料。
无菌区与清洁区、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的物品传递窗应为双层结构,中间设传递窗。

5.21 营养厨房

5.21.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 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汽、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 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条文说明

5.21.1~5.21.2 营养厨房作为专供住院患者制作饮食的场所,卫生要求较高,应独立成区。为使营养餐迅速运送到护理单元的配餐间,与住院部的交通路线应便捷。
营养厨房的操作程序和交通路线应洁、污分区,不交叉。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条文说明

5.21.1~5.21.2 营养厨房作为专供住院患者制作饮食的场所,卫生要求较高,应独立成区。为使营养餐迅速运送到护理单元的配餐间,与住院部的交通路线应便捷。
营养厨房的操作程序和交通路线应洁、污分区,不交叉。

5.22 洗 衣 房

5.22.1

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 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 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 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 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条文说明

5.22.1~5.22.2 多年来,洗衣房基本上是独立设置,位置靠近锅炉房,便于节约管线和减少热源损耗。为了节约用地、节省人力和减少污染,建在病房楼主楼底层或地下室的已比较常见,病房的污衣可垂直输送到洗衣房。
如院内没有传染科,洗衣房必须设置消毒灭菌间和高压蒸气灭菌消毒设备。

5.22.2

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条文说明

5.22.1~5.22.2 多年来,洗衣房基本上是独立设置,位置靠近锅炉房,便于节约管线和减少热源损耗。为了节约用地、节省人力和减少污染,建在病房楼主楼底层或地下室的已比较常见,病房的污衣可垂直输送到洗衣房。
如院内没有传染科,洗衣房必须设置消毒灭菌间和高压蒸气灭菌消毒设备。

5.23 太 平 间

5.23.1

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 防火与疏散

5.24.1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条文说明

5.24.2 现代医院越来越考虑医院的人性化设计,如在病人集中的门诊区域,有为方便病人就诊而设的联系各功能部门的“医疗街”,以及各种为病人服务的银行、花店、便利店、医疗咨询等公共设施,因此,门诊区域需要大空间。增设本款关于高层建筑内门诊大厅防火分区的规定,是希望本规定既能达到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的目的,又能顾及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省投资。
第4款,与第3款有类似之处,大型现代综合医院内时有设置大型手术部的需要。由于大型手术部对空间的功能分区、流线组织有特殊的、严格的要求,而手术部内人员较少,管理严格,并采取了相应的消防措施。增设本款关于医院建筑内手术部防火分区的规定,可以满足大型手术部的功能要求。

5.24.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4.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条文说明

5.24.5 考虑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供氧设备的多样化,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供氧设备布置在主体建筑内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使总体布局更灵活。但强调“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具体规定参见第10.2.8条。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条文说明

6.1.1 本条强调在医院建设中应对给排水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者分期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医院运行成本。

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条文说明

6.1.2 医院的洁净室比较多,如手术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等。

6.2 给 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6.2.2 本条给出的用水量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作了相应的修改。

6.2.3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条文说明

6.2.3 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的补充,与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工艺设计及当地的水质和气象条件有关,无法给出确定的设计用水指标,应根据具体设计项目中锅炉和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塔以及水质气象资料计算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条文说明

6.2.4 在医院建设工程中,有不少部位要求设置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因医院设备或者使用要求的差异而不尽相同,设计中应按医疗工艺的要求确定。本条仅列出常有用水点的烧伤病房和中心(消毒)供应室,其他部位应根据医疗工艺确定。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条文说明

6.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非手动开关涵盖自动水龙头和冲洗阀,肘动、膝动和脚动(踏)开关或水龙头等。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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