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应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当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
2 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3 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条文说明
5.4.3 根据不同类别的居住区,要求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对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对于不同类别住宅区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见表1)。对于交通干线两侧的居住区域,应满足白天LAeq≤70dB(A),夜间LAeq≤55dB(A)。当不能满足时,需要在临街建筑外窗和围护结构等方面采取额外的隔声措施。
注:0类——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旅馆;
1类——居住、文化机关为主的区域;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
4类——城市中的道路干线两侧区域。
总平面规划中应注意噪声源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合理布局,注意不把噪声敏感性高的居住用建筑安排在临近交通干道的位置,同时确保不会受到固定噪声源的干扰。通过对建筑朝向、位置及开口的合理布置,降低所受外部环境噪声影响。
临街的居住和办公建筑的室内声环境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 50118中规定的室内噪声标准。采用适当的隔离或降噪措施,如道路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绿化降噪、限制重载车通行等隔离和降噪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干扰。对于可能产生噪声干扰的固定的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降低其环境噪声。
当拟建噪声敏感建筑不能避开临近交通干线,或不能远离固定的设备噪声源时,应采取措施来降低噪声干扰。
声屏障是指在声源与接收者之间插入的一个设施,使声波的传播有一个显著的附加衰减,从而减弱了接收者所在一定区域内的噪声影响。
声屏障主要用于高速公路、高架桥道路、城市轻轨地铁以及铁路等交通市政设施中的降噪处理,也可应用于工矿企业和大型冷却设备等噪声源的降噪处理。采用声屏障时应保证建筑处于声屏障有效屏蔽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