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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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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8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37 条

8.11.1

汽车加油加气站附属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宜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8.12.1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内的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8.13 城市公共厕所

8.13.1

城市公共厕所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独立式、附属式公共厕所。

8.13.2

城市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3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4 宜在公共厕所旁另设1处无障碍厕所;
5 厕所内的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6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7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9.1 实施范围

9.1.1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开放参观的历史名园、开放参观的古建博物馆、使用中的庙宇、开放参观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纪念性建筑、开放的复建古建筑等。

条文说明

9.1.1 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是必要的;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文物保护建筑及其环境所具有的历史特殊性及不可再造性,在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中存在很多困难,为保护文物不受到破坏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
第一,文物保护建筑中建设与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应为非永久性设施,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将其移开或拆除;且无障碍设施与文物建筑应采取柔性接触或保护性接触,不可直接安装固定在原有建筑物上,也不可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打孔、锚固、胶粘等辅助安装措施,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任何损坏。
第二,文物保护建筑中建设与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宜采用木材、有仿古做旧涂层的金属材料、防滑橡胶地面等,在色彩和质感上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的材料;在设计及造型上,宜采用仿古风格;且无障碍设施的体量不宜过大,以免影响古建环境氛围。
第三,文物保护建筑基于历史的原因,受到其原有的、已建成因素的限制,在一些地形或环境复杂的区域无法设置无障碍设施,要全面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应结合无障碍游览线路的设置,优先进行通路及服务类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使行动不便的游客可以按照设定的无障碍路线到达各主要景点外围参观游览。在游览线路上的,有条件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主要景点内部,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改造,使游客可以最大限度地游览设定在游览线路上的景点。
第四,各地各类各级文物保护建筑,由于其客观条件各不相同,因此无法以统一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个性化设计。对于一些保护等级高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文物保护建筑,在对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时,还应在文物保护部门的主持下,请相关专家作出可行性论证并给予专业性的建议,以确保改造的成功和文物不受到破坏。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9.2.1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文物建筑宜尽量满足游客参观的需求。

条文说明

9.2.1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无障碍游览通路,是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游客而设计的游览路线。由于现状条件的限制,通常只能在现有的游览通道中选择有条件的路段设置。

9.3 出 入 口

9.3.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对游客开放参观的文物建筑对外的出入口至少应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条文说明

9.3.1 在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对外开放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以方便各类人群参观。无障碍出入口的无障碍设施尺度不宜过大,使用的材料以及设施采用的形式都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也不能对普通游客的正常出入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造成妨碍。无障碍坡道及其扶手的材料可选用木制、铜制等材料,避免与原建筑环境产生较大反差。

9.3.2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等,至少应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条文说明

9.3.2/9.3.3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以及各种接待用房是游人参观活动的场所,因此也应满足无障碍出入口的要求,当展厅、陈列室、视听室以及各种接待用房也是文物保护建筑时,应该满足第9.3.1条的有关规定。

9.3.3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接待用房的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条文说明

9.3.2/9.3.3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以及各种接待用房是游人参观活动的场所,因此也应满足无障碍出入口的要求,当展厅、陈列室、视听室以及各种接待用房也是文物保护建筑时,应该满足第9.3.1条的有关规定。

9.4 院 落

9.4.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游览通道的路面应平整、防滑,其纵坡不宜大于1:50,有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条文说明

9.4.1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无障碍游览通道,必要时可利用一些古建特有的建筑空间作为过渡或连接,因此在通行宽度方面可根据情况适度放宽限制。比如古建的前廊,通常宽度不大,在利用前廊作为通路时,只要突出的柱顶石间的净宽度允许轮椅单独通过即可。

9.4.2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不设置盲道,当特别需要时可设置,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4.3

位于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院落内的公共绿地及其通道、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宜同时设置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条文说明

9.4.3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休息凉亭等设施,新建时应该是无障碍设施,因此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本身也是文物的景观性游憩设施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也宜为无障碍游憩设施。

9.4.4

院落内的休息座椅旁宜设轮椅停留空间。

9.5 服务设施

9.5.1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有1处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1 文物保护单位的服务设施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游览参观的人群的需要,其中包括各种小卖店、茶座咖啡厅、餐厅等服务用房,厕所、电话、饮水器等公共设施,管理办公、广播室等管理设施,均应该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9.5.2

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9.5.3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5.4

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5.5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9.5.6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9.6 信息与标识

9.6.1

信息与标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重要的展览性陈设,宜设置盲文解说牌。

条文说明

9.6.1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人群的不同要求,如以各种符号和标志帮助引导行动障碍者确定其行动路线和到达目的地,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盲文解说牌、语音导游器、触摸屏等设施,保障其进行参观游览。

10 无障碍标志和标牌

10.0.1

无障碍标志


10.0.2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10.0.3

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1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1.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1.0.3

引用标准名录:《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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