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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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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8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4.6.3

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条文说明

4.6.1~4.6.3 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道路人行系统中,为了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并易于被残障人士所识别,应在无障碍设计地点显著位置上安装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牌应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分布情况.并提示现况位置。无障碍标识的布置,应根据指示、引导和确认的需求进行设计,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引导系统。
悬挂醒目的无障碍标志,一是使用者一目了然,二是告知无关人员不要随意占用。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各种残障人士的不同要求。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可与其他交通设施标志牌协调布置,更好为道路资源使用者服务。

5 城市广场

5.1 实施范围

5.1.1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条文说明

5.1.1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计范围是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城市广场篇的内容而定,并把它们分成公共活动广场和交通集散广场两大类。城市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使行动不便的人能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出行和休闲的权利,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应对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5.2.1

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条文说明

5.2.1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大,乘轮椅者乘坐及驾驶机动车出游的几率也随之增加。因此,在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

5.2.2

城市广场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5.2.3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台阶、坡道相对应,宽度应为250mm~500mm;
2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提示盲道相连接。

5.2.4

城市广场的地面有高差时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台阶的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2 当设置轮椅坡道有困难时。可设置无障碍电梯。

5.2.5

城市广场内的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5.2.6

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5.2.7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条文说明

5.2.7 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6 城市绿地

6.1 实施范围

6.1.1

城市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 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条文说明

6.1.1 在高速城市化的建设背景下,城市绿地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紧密,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人们亲近自然、放松身心、休闲健身使用频率最高的公共场所。随着其日常使用频率的加大,使用对象的增多,城市绿地的无障碍建设显得尤为突出,也成为创建舒适、宜居现代城市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之一。
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城市绿地分为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城市绿地、森林城市绿地、野生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共五类。其中,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中对公众开放的部分,其建设的宗旨是为人们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生活环境,满足各类人群参观、游览、休闲的需要。因此城市绿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城市绿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该针对上述范围实施。

6.2 公园绿地

6.2.1

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条文说明

6.2.1 本标准是基于综合性公园绿地设计编写的,其他类型的绿地设计可根据其性质和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6.2.2

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的售票处应设置低位售票窗口;
2 低位售票窗口前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以及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条文说明

6.2.2 第3款 窗口前设提示盲道是为了帮助视觉障碍者确定窗口位置。

6.2.3

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也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检票口;
2 出入口检票口的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出入口设置车挡时,车挡间距不应小于900mm。

条文说明

6.2.3 第1款 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是游客游园的必经之路,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以便于行动不便者通行。因为行动障碍者、老人等行动不便的人行进速度较普通游客慢,在节假日或高峰时段,游客量急剧增大,游客混行可能引发交通受阻的情况,可设置无障碍专用绿色通道引导游客分流出入,可以避免相互间的干扰,有助于消除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安全隐患。
第2款 出入口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不应小于1.20m,以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将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为1.80m,这样可以保证同时通行两辆轮椅。
第3款 出入口设置车挡可以有效减少机动车、人力三轮车对人行空间的干扰,但同时应确保游人及轮椅通过,实现出入口的无障碍通行。车挡设置最小间距是为了保证乘轮椅者通过,车挡前后需设置轮椅回转空间,供乘轮椅者调整方向。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应结合公园绿地的主路设置,应能到达部分主要景区和景点,并宜形成环路,纵坡宜小于5%,山地公园绿地的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应小于8%;无障碍游览主园路不宜设置台阶、梯道,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应能连接主要景点,并和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相连,形成环路;小路可到达景点局部,不能形成环路时,应便于折返,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和小路的纵坡应小于8%;坡度超过8%时,路面应作防滑处理,并不宜轮椅通行;
3 园路坡度大于8%时,宜每隔10.00m~20.0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4 紧邻湖岸的无障碍游览园路应设置护栏,高度不低于900mm;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条文说明

6.2.4 中国园林大多为自然式山水园,公园也以山水园林居多,地形高差变化较大,山形水系丰富。因此实现所有道路、景点无障碍游览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根据城市绿地的场地条件以及城市园林规划部门意见来规划专门的游览路线,串联主要景区和景点,形成无障碍游览系统,以实现大部分景区的无障碍游览。无障碍游览路线的设置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乘轮椅者能够游览主要景区或景点,另一方面是为老年人、体弱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在游园时提供方便,提高游园的舒适度。无障碍游览路线包括无障碍主园路、无障碍支园路或无障碍小路。
第1款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是无障碍游览路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连接城市绿地的主要景区和景点,保证所有游人的通行。无障碍游览主园路人流量大,除场地条件受限的情况外,设计时应结合城市绿地的主园路设置,避免重复建设。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的设置应与无障碍出入口相连,一般应独立形成环路,避免游园时走回头路,在条件受限时,也可以通过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形成环路。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主路纵坡宜小于8%……山地城市绿地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考虑到在城市绿地中轮椅长距离推行的情况,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的坡度定为5%,既能满足一部分乘轮椅者在无人帮助的条件下独立通行,也可以使病弱及老年人通行更舒适和安全。山地城市绿地在用地受限制,实施有困难的局部地段,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应小于8%。
第2款 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和小路是无障碍游览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能够引导游人到达城市绿地局部景点。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应能与无障碍游览主园路连接,形成环路;无障碍游览小路不能形成环路时,尽端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便于轮椅掉头。通行轮椅的小路的宽度不小于1.20m。
第3款 当园路的坡度大于8%时,考虑到园林景观的需求,建议每隔10.00m~20.00m设置一处休息平台,以供行动不便的人短暂停留、休息。
第4款 乘轮椅者的视线水平高度一般为1.10m,为防止乘轮椅者沿湖观景时跌落水中,安全护栏不应低于900mm。
第5款 在地形险要路段设置安全警示线可以起到提示作用,提示游人尤其是视觉障碍者危险地段的位置,设置安全护栏可以防止发生跌落、倾覆、侧翻事故。
第6款 不平整和松动的地面会给轮椅的通行带来困难,积水地面和软硬相间的铺装给拄拐杖者的通行带来危险,因此无障碍游览园路的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

6.2.5

游憩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或无障碍游览园路沿线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无障碍游憩区;
2 无障碍游憩区应方便轮椅通行,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地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
3 无障碍游憩区的广场树池宜高出广场地面,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应加箅子。

条文说明

6.2.5 无障碍休憩区是为方便行动不便的游客游园,为其在园内的活动或休憩提供专用的区域,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在无障碍出入口附近或无障碍游览园路沿线设置无障碍游憩区可以使行动不便的游客便于抵达,并宜设置专用标识以区别普通活动区域。
第3款 广场树池高出广场地面,可以防止轮椅掉进树坑,如果树池与广场地面相平,加上与地面相平的箅子也可以防止轮椅的行进受到影响。

6.2.6

常规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主要出入口、主要景点和景区,无障碍游憩区内的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管理设施应为无障碍设施;
2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设为无障碍游憩设施;
2)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包括亭、廊、榭、花架等,若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入口应设置坡道,建筑室内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3)建筑院落的出入口以及院内广场、通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至少应设两个无障碍出入口,建筑院落的内廊或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
4)码头与无障碍园路和广场衔接处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5)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桥面与园路、广场衔接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3 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卖店等的售货窗口应设置低位窗口;
2)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等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轮椅席位;
3)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应设有低位服务设施。
4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大型园林建筑和主要游览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
2)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小品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游客服务中心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
4)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5 管理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6 第2款 无障碍游憩设施主要是指为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游憩、观赏、娱乐、休息、活动等内容的游憩设施,包括单体建筑、组合建筑、建筑院落、码头、桥、活动场等。
第2款2) 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入口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否则轮椅坡道会较长,甚至影响建筑的景观效果。室内地面有台阶时,应设置满足轮椅通行的坡道。
第2款3) 院落的出入口、院内广场、通道以及内廊之间应能形成连续的无障碍游线,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为避免迂回,在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应设两个以上无障碍出入口,并在不同方向。院落内廊宽度至少要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能同时通行,因此宽度不宜小于1.20m。
第2款4) 码头只规定码头与无障碍园路和广场衔接处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连接码头与船台甲板以及甲板与渡船之间的专用设施或通道也应为无障碍的,但因为非本规范适用范围,条文并未列出。
第2款5)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园桥在无障碍园路、广场的衔接的地方、桥面的坡度、通行宽度以及桥面做法,应考虑到行动不便的人群的安全需要,桥面两侧应设栏杆。
第3款 服务设施包括小卖店、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以及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4款 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厕所、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游客服务中心和休息座椅等,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5款 管理设施主要是指各种面向游客的管理功能的建筑,如:管理处、派出所等,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标识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应设置系统的指路牌、定位导览图、景区景点和园中园说明牌;
3 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无障碍游览图;
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条文说明

6.2.7 公园绿地中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例如:以各种符号和标志帮助行动障碍者,引导其行动路线和到达目的地,使人们最大范围地感知其所处环境的空间状况,缩小各种潜在的、心理上的不安因素。

6.2.8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的特殊要求:
1 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并提供语音服务、盲文铭牌等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设施;
2 绿地内展览区、展示区、动物园的动物展示区应设置便于乘轮椅者参观的窗口或位置。

条文说明

6.2.8 第1款 视觉障碍者可以通过触摸嗅闻和言传而领悟周围环境,感应周围的动物和植物,开阔思想和生活空间,增加生活情趣,感受大自然的赋予,因此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使其游览更为方便和享受其中的乐趣。
第2款 各类公园的展示区、展览区也应充分考虑各种人群的不同需要,要使乘坐轮椅者便于靠近围栏或矮围墙,并留出一定数量便于乘坐轮椅者观看的窗口和位置。

6.3 附属绿地

6.3.1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3.2

附属绿地中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和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4 其他绿地

6.4.1

其他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4.2

其他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7.1 道 路

7.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条文说明

7.1.1/7.1.2 居住区的道路与公共绿地的使用是否便捷,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质。2009年,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且每年以近800万的速度增加,以居家为主的人口数量也随之增加。居住区的无障碍建设,满足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出行和生活的无障碍需求,同时也反映了城市化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本章中,道路和公共绿地的分类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一致。

7.1.2

居住区级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7.1.2 居住区的道路与公共绿地的使用是否便捷,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质。2009年,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且每年以近800万的速度增加,以居家为主的人口数量也随之增加。居住区的无障碍建设,满足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出行和生活的无障碍需求,同时也反映了城市化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本章中,道路和公共绿地的分类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一致。

7.2 居住绿地

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

条文说明

7.2.1 居住绿地是居民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绿地类型,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老年人、儿童及残障人士日常休憩活动的主要场所就是居住区内的居住绿地。因此在具备条件的地坪平缓的居住区,所有对居民开放使用的组团绿地、宅间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对地形起伏大,高差变化复杂的山地城市居住区,很难保证每一块绿地都满足无障碍要求,但至少应有一个开放式组团绿地或宅间绿地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7.2.2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300mm时,当出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或3个以上,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3 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活动场、健身运动场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条文说明

7.2.2 第1款 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应方便居民使用,当条件允许时,所有出入口最好都符合无障碍的要求。
第2款 居住绿地内的活动广场是老年人、儿童日常活动交流的主要场所,活动广场与相接路面、地面不宜出现高差,因景观需要,设计下沉或抬起的活动广场时,高差不宜大于300mm,并应采用坡道处理高差,不宜设计台阶;当设计高差大于300mm时,至少必须设置一处轮椅坡道。以便轮椅使用者通行;设计台阶时,每级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20mm,以便老年人及儿童使用。
第3款 当居住区的道路设有盲道时,道路盲道应延伸至绿地入口,以便于视觉障碍者前往开放式绿地时掌握绿地的方位和出入口。

7.2.3

游步道及休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2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mm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设提示盲道;
3 绿地及广场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条文说明

7.2.3 第1款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老年人、乘轮椅者及婴儿车的使用频率非常高,为便于上述人群的使用,不宜设置台阶。游步道纵坡坡度是依据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编写的《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并参考了日本的无障碍设计标准而制定的。当游步道因景观需要或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以保障轮椅通行。
第2款 居住绿地内的亭、廊、榭、花架等园林建筑,是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日常休憩交流的主要场所,因而上述休憩设施的地面不宜与周边场地出现高差,以便居民顺利通行进入。如因景观需要设置台明、台阶时,必须设置轮椅坡道。
第3款 在休息座椅旁要留有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以便乘轮椅者安稳休息和交谈,避免轮椅停在绿地的通路上,影响他人行走。设置的数量不宜少于总数量的10%。

7.2.4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林下铺装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条文说明

7.2.4 第1款 为保障安全,减少儿童攀爬机会,便于居民活动,林下活动广场应以高大荫浓的乔木为主,分枝点不应小于2.2m;对于北方地区,应以落叶乔木为主,且应有较大的冠幅,以保障活动广场夏季的遮阳和冬季的光照。
第2款 为便于对儿童的监护,儿童活动场周围应有较好的视线,所以在儿童活动场地进行种植设计时,注意保障视线的通透。在儿童活动场地周围种植灌木时,灌木要求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树种,因为矮形灌木向外侧生长的枝条大都在儿童身高范围内,儿童在互相追赶、奔跑嬉戏时,易造成枝折人伤。一些丛生型植物,叶质坚硬,其叶形如剑,指向上方,这类植物如种植在儿童活动场周围,极易发生危险。

7.3 配套公共设施

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3.2

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7.3.2 居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需考虑居民的无障碍出行和使用。重点是解决交通和如厕问题。特别是居家的行为障碍者经常光顾和停留的场所,如物业管理、居委会、活动站、商业等建筑,是居民近距离地解决生活需求、精神娱乐、人际交往的场所。无障碍设施的便利,能极大地提高居住区的生活品质。

7.3.3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条文说明

7.3.3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机动车拥有量也在不断增加。停车场和车库的无障碍设计,在满足行为障碍者出行的基础上,也为居民日常的购物搬运提供便捷。

7.4 居住建筑

7.4.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条文说明

7.4.1 居住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贯彻,反映了整体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实施范围涵盖了住宅、公寓和宿舍等多户居住的建筑。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执行本条规定。在独栋、双拼和联排别墅中作为首层单户进出的居住建筑,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7.4.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条文说明

7.4.2 第1款 居住建筑出入口的无障碍坡道,不仅能满足行为障碍者的使用,推婴儿车、搬运行李的正常人也能从中得到方便,使用率很高。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和设置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的深度,都要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通廊式居住建筑因连通户门间的走廊很长,首层会设置多个出入口,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设置无障碍出入口,以满足使用人群出行的方便,减少绕行路线。
第2款 在设有电梯的居住建筑中,单元式居住建筑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通廊式居住建筑在解决无障碍通道的情况下,可以有选择地设置一部或多部无障碍电梯。

7.4.3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条文说明

7.4.3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设置,可根据规划方案和居住需要集中设置,或分别设置于不同的建筑中。

7.4.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4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因建设条件和资金的限制,很多建筑未设置电梯。在进行无障碍住房设计时,要尽量建于底层,减少无障碍竖向交通的建设量。另外要着重考虑的是,多层居住建筑首层无障碍坡道的设置,使其能真正达到无障碍入户的标准。已建多层居住建筑入口无障碍改造的工作,比高层居住建筑的改造要艰难,多因与原设计楼梯的设置发生矛盾,在新建建筑中要妥善考虑。

7.4.5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条文说明

7.4.5 无障碍宿舍的设置,是满足行动不便人员参与学习和社会工作的需求。即使明确没有行为障碍者的学校和单位,也要设计至少不少于男女各1套无障碍宿舍,以备临时和短期需要,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设置的套数。

7.4.6

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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