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2.1/3.12.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户门及内门的设计要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户内、外通道要满足无障碍的要求,达到方便、安全、便捷。在很多设计中,阳台的地坪与居室存在高差,或地面上安装有落地门框影响无障碍通行,可采取设置缓坡和改变阳台门安装方式来解决。
共 28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2.1/3.12.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户门及内门的设计要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户内、外通道要满足无障碍的要求,达到方便、安全、便捷。在很多设计中,阳台的地坪与居室存在高差,或地面上安装有落地门框影响无障碍通行,可采取设置缓坡和改变阳台门安装方式来解决。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
3.12.1/3.12.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户门及内门的设计要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户内、外通道要满足无障碍的要求,达到方便、安全、便捷。在很多设计中,阳台的地坪与居室存在高差,或地面上安装有落地门框影响无障碍通行,可采取设置缓坡和改变阳台门安装方式来解决。
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9节、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3.12.3 室内卫生间是极容易出现跌倒事故的地方,设计中要为使用者提供方便牢固的安全抓杆,并根据这些配置的要求调整洁具之间的距离。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m2,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2,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m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m2;
3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6 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3.12.4 根据无障碍使用人群的分类,在居住建筑的套内空间,有目的地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若设计时还不能确认使用者的类型,则所有设施要按照规范一次设计到位。室内各使用空间的面积都略大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相应的最低面积标准,为轮椅通行和停留提供一定的空间。无障碍宿舍的设施和家具一般都是一次安装到位的,所有的要求需按照本规范详细执行。
3.13 轮椅席位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出入方便的位置.如靠近疏散口及通道的位置,但不应影响其他观众席位,也不应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其通行路线要便捷,要能够方便地到达休息厅和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轮椅席位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地段设置,平时也可以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3.13.3 影剧院、会堂等观众厅的地面有一定坡度,但轮椅席位的地面要平坦,否则轮椅倾斜放置会产生不安全感。为了防止乘轮椅者和其他观众座椅碰撞,在轮椅席位的周围宜设置栏杆或栏板.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3.13.4 轮椅席的深度为1.10m,与标准轮椅的长度基本一致,一个轮椅席位的宽度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3.13.6 考虑到乘轮椅者大多有人陪伴出行,为方便陪伴的人在其附近。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一定数量的陪护席位,陪护席位也可以设置在附近的观众席内。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1 无论设置在地上或是地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出入口路线最短的停车位安排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如有可能宜将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出入口旁。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3.14.3 停车位的一侧或与相邻停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方便肢体障碍者上下车,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3.15.1~3.15.4 低位服务设施可以使乘轮椅人士或身材较矮的人士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种服务设施。除了要求它的上表面距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以外,还要求它的下方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轮椅接近。它的前方应留有轮椅能够回转的空间。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1~3.15.4 低位服务设施可以使乘轮椅人士或身材较矮的人士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种服务设施。除了要求它的上表面距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以外,还要求它的下方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轮椅接近。它的前方应留有轮椅能够回转的空间。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5.1~3.15.4 低位服务设施可以使乘轮椅人士或身材较矮的人士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种服务设施。除了要求它的上表面距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以外,还要求它的下方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轮椅接近。它的前方应留有轮椅能够回转的空间。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3.15.1~3.15.4 低位服务设施可以使乘轮椅人士或身材较矮的人士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种服务设施。除了要求它的上表面距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以外,还要求它的下方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轮椅接近。它的前方应留有轮椅能够回转的空间。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1 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是选用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2008中的无障碍设施标志。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图形的大小与其观看的距离相匹配,规格为100mm× 100mm~400mm×400mm。为了清晰醒目,规定了采用两种对比强烈的颜色,当标志牌为白色衬底时,边框和轮椅为黑色;标志牌为黑色衬底时,边框和轮椅为白色。轮椅的朝向应与指引通行的走向保持一致。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和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也是无障碍标志的组成部分,设置的位置应该能够明确地指引人们找到所需要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 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2 盲文地图设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和公共建筑的出入口,方便视觉障碍者出行和游览;盲文铭牌主要用于无障碍电梯的低位横向按钮、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扶手、无障碍通道的扶手、无障碍楼梯的扶手等部位,帮助视觉障碍者辨别方向;盲文站牌设置在公共交通的站台上,引导视觉障碍者乘坐公共交通。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3.16.3 信息无障碍是指无论健全人还是行动障碍者,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无论语言文化背景和教育背景如何,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或使用通常的沟通手段利用信息。
在获取信息方面,视觉障碍者是最弱的群体,因此应给视觉障碍者提供更好的设备和设施来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其中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包括盲道、盲文标识、语音提示导盲系统(听力补偿系统)、盲人图书室(角)等,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备包括便携导盲定位系统、无障碍网站和终端设备、读屏软件、助视器、信息家居设备等。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应与背景形成鲜明的色彩对比。
盲道的设置位置具体见本规范的其他章节。盲文标识一般设置在视觉障碍者经常使用的建筑物的楼层示意图、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部位。音响信号适用于城市交通系统。视觉障碍者图书室(角)是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的专门获取信息的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终端设备、读屏软件、助视器等设施。便携导盲定位系统是为视觉障碍者提供出行定位的好帮手,可以利用手机、盲杖等载体。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信息家居设备主要包括鸣响的水壶等生活设施。
为听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同步传声助听设备、提示报警灯(音响频闪显示灯),为听觉障碍者服务的设备包括视频手语、助听设备、可视电话、信息家居设备等。
电子显示屏应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明显的位置,便于人们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同步传声助听设备是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一套音响加强传递系统,听觉障碍者持终端即可接听信息。提示报警灯(音响频闪显示灯)是为人员逃生时指示方向使用的,应设置在疏散路线上,同时应伴有语音提示。另外建议在有视频的地方加设视频手语解说,家居方面设置可视对讲门禁、提示报警灯等设备。
为全社会服务的设施应包括标识、标牌、楼层示意图、语音提示系统、电子显示屏、语言转换系统等。信息无障碍设施并非只适用于无障碍人士,实际它使我们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在受益。信息无障碍的发展是全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缩影。信息无障碍应使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享受到信息的服务。如清晰的标识和标牌使一些初到陌生地方的人或语言障碍的外国人能准确找到目标。
标识和标牌安装的位置应统一,主要设置在人们行走时需要做出决定的地方,并且标识和标牌大小、图案应规范,避免安装在阴影区或者反光的地方,并且和周围的背景应有反差。楼层示意图应布置在建筑入口和电梯附近,宜同时附有盲文和语音提示设施。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1.1 城市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城市各级道路,郊区、区县、经济开发区等城镇主要道路,步行街等主要商业区道路,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等周边道路,以及其他有无障碍设施设计需求的各类道路,确保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布置完整,构建无障碍物质环境。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中人行系统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4.1.2/4.1.3 城市道路涉及人行系统的范围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不仅对无障碍设计范围给予规定,并进一步对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位置提出要求,便于设计人员及建设部门进行操作。
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
4.1.2/4.1.3 城市道路涉及人行系统的范围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不仅对无障碍设计范围给予规定,并进一步对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位置提出要求,便于设计人员及建设部门进行操作。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1 第1款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在路口及人行横道处与车行道如有高差,不仅造成乘轮椅者的通行困难,也会给人行道上行走的各类群体带来不便。因此,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广场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范围等行人通行位置,通行线路存在立缘石高差的地方,均应设缘石坡道,以方便人们使用。
第2款 人行横道两端需设置缘石坡道,为肢体障碍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作出提示,方便人们使用。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2.2 第1、2款 盲道及其他信息设施的布置,要为盲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提供保证。因此在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指视觉障碍者人数占该区域人数比例1.5%以上的区域,如盲人学校、盲人工厂、医院等)的人行道需设置盲道,协助盲人通过盲杖和脚感的触觉,方便安全地行走。
第3款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需设置提示盲道,为视觉障碍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作出提示,方便人们使用。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4.2.3 要满足轮椅在人行道范围通行无障碍,要求人行道中设有台阶的位置,同时应设有坡道,以方便各类人群的通行。坡道设置时应避免与行人通行产生矛盾,在设施布置时,尽量避免轮椅坡道通行方向与行人通行方向产生交叉。尽可能使两个通行流线相平行。
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为残障人士提供方便;
2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3 设置屏幕信息服务设施,宜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信息服务;
4 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 设置休息座椅时,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2.4 人行道范围内的服务设施是无障碍设施的重要部分,是保证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设施,服务设施宜针对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及肢体障碍者等不同类型的障碍者分别进行考虑,满足各类行动障碍者的服务需求。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的形式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4.3.1 第1款 人行横道设置时,人行横道的宽度要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在医院、大剧院、老年人公寓等特殊区域,由于轮椅使用数量相对较多,人行横道的宽度还要考虑满足一定数量轮椅同时通行的需求,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第2款 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会有高出车行道的情况,影响了乘轮椅者的通行,因此安全岛设置需要考虑与车行道同高或安全岛两侧设置缘石坡道,并从通行宽度方面给予要求,从而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第3款 音响设施需要为视觉障碍者的通行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路段提供是否通行和还有多长的通行时间等信息,在路口还需增加通行方向的信息。通过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保证他们过街的安全性。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 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4.4.1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需设置提示盲道,针对行进规律的变化及时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警示。同时当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将其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合理衔接,满足视觉障碍者的连续通行需求。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2 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3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5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中间平台;
6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的设计,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当场地条件存在困难时。需要根据规划条件,在进行交通分析时,对行人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分析,从道路系统与整体环境要求的高度进行取舍判断。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设置坡道,方便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的通行,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无障碍电梯,构成无障碍环境,完成无障碍通行。无障碍电梯需求量大或条件允许时,也可进行无障碍电梯设置,满足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的通行需求,提高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土的通行质量。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的坡道设置,是为了方便乘坐轮椅者能够靠自身力量安全通行。弧线形坡道布置,坡道两侧的长度不同,形成的坡度有差异,因此对坡道的设计提出相应的指标控制要求。
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4.3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扶手,是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通行,未设扶手的人行天桥及地道,曾发生过老年人和行动障碍者摔伤事故,其原因并非技术、经济上的困难,而是未将扶手作为使用功能来重视。在无障碍设计中,扶手同样是重要设施之一。坡道扶手水平段外侧宜设置盲文铭牌,可使视觉障碍者了解自己所在位置及走向,方便其继续行走。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4.4.4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无法满足弱势群体通行需求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地面交通实现弱势群体安全通行的需求,体现无障碍设计的多样化及人性化。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对于视觉障碍者来说是一个危险区域,容易发生碰撞,因此应在结构边缘设置提示盲道,避免安全隐患。
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时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4.5.1 公交车站处站台有效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与停放的要求,并兼顾其他乘客的通行,当公交车站设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时,为了使行动不便的人穿越非机动车道,安全地到达分隔带上的公交候车站,应在穿行处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3 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
4.5.2 在我国,视觉障碍者的出行,如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办事等主要靠公共交通,因此解决他们出门找到车站和提供交通换乘十分重要,为了视觉障碍者能够方便到达公交候车站、换乘公交车辆,需要在候车站范围设置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在公交候车站铺设提示盲道主要方便视觉障碍者了解候车站的位置,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共车站的提示肓道相连接。
为了给视觉障碍者提供更好的公交站牌信息,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安装盲文站牌或有声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设置,既要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又要保证安全,防止倒塌,且不易被人破坏。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4.6.1~4.6.3 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道路人行系统中,为了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并易于被残障人士所识别,应在无障碍设计地点显著位置上安装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牌应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分布情况.并提示现况位置。无障碍标识的布置,应根据指示、引导和确认的需求进行设计,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引导系统。
悬挂醒目的无障碍标志,一是使用者一目了然,二是告知无关人员不要随意占用。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各种残障人士的不同要求。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可与其他交通设施标志牌协调布置,更好为道路资源使用者服务。
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构成标识引导系统。
4.6.1~4.6.3 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道路人行系统中,为了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并易于被残障人士所识别,应在无障碍设计地点显著位置上安装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牌应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分布情况.并提示现况位置。无障碍标识的布置,应根据指示、引导和确认的需求进行设计,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引导系统。
悬挂醒目的无障碍标志,一是使用者一目了然,二是告知无关人员不要随意占用。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各种残障人士的不同要求。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可与其他交通设施标志牌协调布置,更好为道路资源使用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