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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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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车行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2 建筑基地的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3 建筑基地的主要人行通道当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条文说明

8.1.1 第1款 建筑基地内的人行道应保证无障碍通道形成环线,并到达每个无障碍出入口。在路口处及人行横道处均应设置缘石坡道,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优先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条文说明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是地上、地下停车数量的总合。在建筑基地内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是为了满足各类人群无障碍停车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在制定总停车的数量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的比例时力求合理、科学。本规范制定的无障碍停车的数量是一个下限标准,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进行适当地增加。当停车位的数量超过100辆时,每增加不足100辆时,仍然需要增加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1.5

当设有各种服务窗口、售票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时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8.1.7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2.1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 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条文说明

8.2.2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因其使用的人员复杂,因此应为来访和办理事务的各类人群提供周到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最为明显和方便,应尽可能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计为无障碍出入口。主要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休息座椅时,座椅的位置不能阻碍人行通道,在临近座位旁宜设置一个无障碍休息区,供使用轮椅或者童车、步行辅助器械的人使用。当无障碍通道过长时,行动不便的人需要休息,因此在走道超过60.00m处宜设置一个休息处,可以放置座椅和预留轮椅停留空间。法庭、审判庭等建筑内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还应设置轮椅坐席。凡是为公众使用的厕所,都应该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尽可能设计独立的无障碍厕所,为行动不便的人在家人的照料下使用。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 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条文说明

8.2.3 除第8.2.2条包括的办公建筑以外,其他办公建筑不论规模大小和级别高低,均应做无障碍设计。尽可能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计为无障碍出入口,如果条件有限,也可以将其他出入口设计为无障碍出入口,但其位置应明显,并有明确的指示标识。建筑内部也需做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8.3 教育建筑

8.3.1

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 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3.2 第1款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是为了满足行动不便的学生、老师及外来访客和家长使用,因此,在这些人群使用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和建筑物的出入口部位,都要进行无障碍设计,以完成教育建筑及环境的无障碍化。
第2款 教育建筑室内竖向交通的无障碍化,便于行为障碍者到达不同的使用空间。主要教学用房如教室、实验室、报告厅及图书馆等是为所有教师和学生使用的公共设施,在教育建筑中的使用频率很高,其无障碍的通行很重要。

8.3.3

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条文说明

8.3.3 第1款 为节省行为障碍者的时间和体力,无障碍厕所或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厕所应每层设置。
第2款 合班教室、报告厅轮椅席的设置。宜靠近无障碍通道和出入口,减少与多数人流的交叉。报告厅的使用会持续一定的时间,建筑设计中要考虑就近设置卫生间,并满足无障碍的设计要求。
第3款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室内预留的轮椅回转空间,可作为临时的轮椅停放空间。教室出入口的门宽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中轮椅通行的要求。

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4 医疗康复建筑

8.4.1

医疗康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8.4.1 医院是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建筑,所需的无障碍设施应设计齐全、实施到位。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会大大提高人们就医的便捷性,缩短就医时间,改善就医环境,而且可以从心理上改善很多行为障碍者就医的畏难情绪。

8.4.2

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 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 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 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 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条文说明

8.4.2 第4款 建筑内的无障碍通道按照并行两辆轮椅的要求,宽度不小于1.8m;若有通行推床的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的有关规定设计。
第7款 无障碍电梯的设置是解决医疗建筑竖向交通无障碍化的关键,在新建建筑中一定要设计到位。改建建筑在更换电梯时,至少要改建1部为无障碍电梯。
第8款 无障碍厕所的设置,会更加方便亲属之间的互相照顾,在医疗建筑中有更多的使用人群,各层都宜设置。
第9款 母婴室的设置,被认为是城市文明的标准之一。在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如国际机场、火车站等场所已提供了这种设施。儿童医院是哺乳期妇女和婴儿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母婴室可以减少一些在公众场合哺乳、换尿布等行为的尴尬,也可以避免母婴在公共环境中可能引起的感染,对母亲和孩子的健康都更为有利。
第10款 服务设施的低位设计是医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细节体现,其带来的便利不仅方便就医者,也大大减少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条文说明

8.4.3 很多大型医院已经装置了门、急诊部的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这对于一般就诊者提供了很大的便捷,同时减少了行为障碍者的心理压力。候诊区在设置正常座椅的时候,要预留轮椅停留空间,避免轮椅停留在通道上的不安全感以及造成的交通拥堵。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 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条文说明

8.4.4 医技部着重为诊疗过程中提供的无障碍设计,主要体现在低位服务台或窗口、更衣室的无障碍设计,以及文字显示器和语言广播装置的设置。

8.4.5

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6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条文说明

8.4.7 其他如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等用房,因使用和操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所以要注重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条文说明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是指收养孤残儿童、弃婴和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的儿童福利院,及照顾身体健康、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孤残人员和老年人的特殊服务设施。
来自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全国老年人口有1.67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年均增加800万人~900万人。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约占总人口30%以上,也就是说,三四个人中就有1位老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不同层次的托老所和敬老院的缺口还很大。
随着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关注,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需求的加大,建设量也会增加。考虑到使用人群的特殊性,无障碍设计是很重要的部分,不仅仅是解决使用、提高舒适度和便于服务的问题,甚至还会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4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 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 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 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 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10 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1 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10.2及3.10.3条的有关规定;
12 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条文说明

8.5.2 第3款 入口台阶高度和宽度的尺寸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和儿童行走的特点进行设计,适当增加踏步的宽度、降低踏步的高度,保证安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使视力障碍、行动不便而未乘坐轮椅的使用者抓扶。出入口要优先选用平坡出入口。
第4款 大厅和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要考虑使用者的身体情况,长久站立会疲乏。预留轮椅的停放区域,并提供休息座椅,给予使用者人文关怀,还可以避免人流聚集时的人车交叉,提供安静而安全的等候环境。
第5款 无障碍通道两侧的扶手,根据使用者的身体情况安装单层或双层扶手。室外的连通走道要考虑老年人行走缓慢、步态不稳的特点,选用坚固、防滑的材料。在适当位置设置防风避雨的设施,提供停留、休息的区域。
第8、9款 居室内外门、走道的净宽要考虑轮椅和担架床通行的宽度。根据相关规范与标准,养老建筑和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大于10m2,短边净尺寸宜大于3m,在布置室内家具时,要预留轮椅的回转空间。
第10、11款 卫生间和浴室因特殊的使用功能和性质,极易发生摔倒等安全问题。根据无障碍要求设置相应的扶手抓杆等助力设施,可以减少危险的发生。在装修选材上,也要遵守平整、防滑的原则。
第12款 有条件的建筑在居室内宜设置显示装置和声音提示装置.对于听力、视力障碍和退化的使用者,可以提供极大的便利。

8.5.3

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8.5.3 不同建筑类别的特殊设计要求,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及《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

8.6 体育建筑

8.6.1

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

条文说明

8.6.1 本条规定了体育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体育建筑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各类人群应该得到平等参与的机会和权利。因此,体育场馆无障碍设施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残障运动员能否独立、公平、有尊严地参与体育比赛,同时也影响到行动不便的人能否平等地参与体育活动和观看体育比赛。因此,各类体育建筑都应该进行无障碍设计。

8.6.2

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的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 建筑的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 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 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并应满足赛事和观众的需要;
7 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场馆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8 运动员浴室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9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都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1:1的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

条文说明

8.6.2 本条为体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要求。特级及甲级体育建筑主要举办世界级及全国性的体育比赛,对无障碍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电梯及厕所等的要求上也更加严格。乙级及丙级体育建筑主要举办地方性、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也要满足最基本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根据比赛和训练的使用要求确定为不同的功能分区,每个功能分区有各自的出入口。要保证运动员、观众及贵宾的出入口各设一个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比如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场馆运营区等宜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所有检票进入的观众出入口都应为无障碍通道,各类人群由无障碍出入口到使用无障碍设施的通道也应该是无障碍通道,当无障碍通道过长时,行动不便的人需要休息,因此在走道超过60.00m处宜设置一个休息处,可以放置座椅和预留轮椅停留空间。
主要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休息座椅时,座椅的位置不能阻碍人行通道,在临近座位旁宜设置一个无障碍休息区,供使用轮椅或者童车、步行辅助器械的人使用。
无障碍的坐席可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区设置,其数量可以根据赛事的需要适当增加,为了提高利用率,可以将一部分活动坐席临时改为无障碍的坐席,但应该满足无障碍坐席的基本规定。在无障碍坐席的附近应该按照1:1的比例设置陪护席位。

8.7 文化建筑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条文说明

8.7.1 本条规定了文化类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宗教建筑泛指新建宗教建筑物,文物类的宗教建筑可参考执行。其他未注明的文化类的建筑类型可以参考本节内容进行设计。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 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条文说明

8.7.2 本条为文化类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基本要求。
文化类建筑在主要的通行路线上应畅通,以满足各类人员的基本使用需求。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无条件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时,也可以在其他出入口设置,但其位置应明显,并有明确的指示标识。
主要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休息座椅时,座椅的位置不能阻碍人行通道,在临近座位旁宜设置一个无障碍休息区,供使用轮椅或者童车、步行辅助器械的人使用。除此以外,垂直交通、公共厕所、公共服务设施等均应满足无障碍的规定。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 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 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 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条文说明

8.7.3 图书馆和文化馆内的图书室是人员使用率较高的建筑,而且人员复杂,因此在设计这类建筑时需对各类人群给予关注。安有探测仪的入口的宽度也应能满足乘轮椅人顺利通过。书柜及办公家具的高度应根据轮椅乘坐者的需要设置。县、市级及以上的图书馆应设置盲人图书室(角),给盲人提供同样享有各种信息的渠道。专门的盲人图书馆内可配有盲人可以使用的电脑、图书,盲文朗读室、盲文制作室等。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2 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8.8 商业服务建筑

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条文说明

8.8.1 商业服务建筑范围广泛、类别繁多,是接待社会各类人群的营业场所,因此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需求。这样不仅创建了更舒适和安全的营业环境,同时还能吸引顾客为商家扩大盈利。

8.8.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条文说明

8.8.2 有楼层的商业服务建筑,当设置人、货两用电梯时,这种电梯也宜满足无障碍电梯的要求。
调查表明无障碍厕所非常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大型商业服务建筑,如果有条件可以优先考虑设置这种类型的无障碍公共厕所。
凡是有客房的商业服务建筑,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置不同数量的无障碍客房,以满足行动不便的人外出办事、旅游居住的需要。平时无障碍客房同样可以为其他人服务,不影响经营效益。
银行、证券等营业网点,应按照相关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其业务台面的要求要符合无障碍低位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邮电建筑指邮政建筑及电信建筑。邮政建筑是指办理邮政业务的公共建筑,包括邮件处理中心局、邮件转运站、邮政局、邮电局、邮电支局、邮电所、代办所等。电信建筑包括电信综合局、长途电话局、电报局、市内电话局等。以上均应按照相关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其业务台面的要求,要符合无障碍低位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8.8.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间以下,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间~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8.4

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8.9 汽车客运站

8.9.1

汽车客运站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长途汽车站。

条文说明

8.9.1 汽车客运站建筑是与各类人群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类建筑。因此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以协助旅客通畅便捷地到达要去的地方,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需求。

8.9.2

汽车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
2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3 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 供旅客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5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 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窗口。

条文说明

8.9.2 站前广场是站房与城市道路连接的纽带,车站通过站前广场吸引和疏散旅客,因此站前广场当地面存在高差时,需要做轮椅坡道,以保证行动障碍者实现顺畅通行。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旅客进出频繁,宜设置成平坡出入口,以方便各类人群。
站房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是旅客活动的主要场所,应能用无障碍通道联系,包括检票口也应满足乘轮椅者使用。

8.10 公共停车场(库)

8.10.1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条文说明

8.10.1 本节涉及的公共停车场(库)是指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范畴。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此次修订,允许五类残障人士可以申领驾照,该规定实施后将有越来越多的残障人士可以自行驾驶汽车走出家门。除此之外,还有携带乘轮椅的老人、病人、残障人士驾车出行的情况。因此配套的停车设施是非常需要的,可以为这些人群的出行带来更多的方便。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以满足各方面的需求。但同时我国又是人口大国,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在制定总停车的数量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的比例上要合理、科学。本规范制定的无障碍停车的数量是一个下限标准,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进行适当地增加。

8.10.2

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条文说明

8.10.2 有楼层的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这样乘轮椅者可以方便地出入停车库。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全部设在地面层,应能通过无障碍设施通往地面层。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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