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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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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条文说明

3.2.1 第1款 盲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进盲道(图3—3),行进盲道应能指引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呈条状;另一种是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设置的提示盲道(图3-4),提示盲道能告知视觉障碍者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发生变化,呈圆点形。目前以250mm×250mm的成品盲道构件居多。
目前使用较多的盲道材料可分成5类:预制混凝土盲道砖、花岗石盲道板、大理石盲道板、陶瓷类盲道板、橡胶塑料类盲道板、其他材料(不锈钢、聚氯乙烯等)盲道型材。
第3款 盲道不仅引导视觉障碍者行走,还能保护他们的行进安全,因此盲道在人行道的定位很重要,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也不得占用盲道。
第4款 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反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因为中黄色比较明亮,更易被发现。



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3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条文说明

3.3.1 第1款 平坡出入口,是人们在通行中最为便捷的无障碍出入口,该出入口不仅方便了各种行动不便的人群,同时也给其他人带来了便利,应该在工程中,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中优先选用。
第3款 主要适用以下情况:在建筑出入口进行无障碍改造时,因为场地条件有限而无法修建坡道,可以采用占地面积小的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一般的新建建筑不提倡此种做法。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条文说明

3.3.2 第1款 出入口的地面应做防滑处理,为人们进出时提供便利,特别是雨雪天气尤为需要。
第2款 一般设计中不提倡将室外地面滤水箅子设置在常用的人行通路上,对其孔宽的限定是为了防止卡住轮椅的轮子、盲杖等,对正常行走的人也提供了便利。
第4款 建筑入口的平台是人流通行的集散地带,特别是公共建筑显得更为突出,既要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回转,还应给其他人的通行和停留带来便利和安全。如果入口平台的深度做得很小,就会造成推开门扇就下台阶,稍不留意就有跌倒的危险,因此限定建筑入口平台的最小深度非常必要。
第5款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当乘轮椅者在期间通行时,避免在门扇同时开启后碰撞轮椅,因此对开启门扇后的最小间距作出限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3.3 调查表明,坡面越平缓,人们越容易自主地使用坡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平坡入口的地面坡度还应满足此要求,并且需要结合室内外高差、建筑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等综合选定适宜坡度。

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条文说明

3.4.1 坡道形式的设计,应根据周边情况综合考虑,为了避免乘轮椅者在坡面上重心产生倾斜而发生摔倒的危险,坡道不宜设计成圆形或弧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3.4.2 坡道宽度应首先满足疏散的要求,当坡道的宽度不小于1.0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通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2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5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正面相对通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80m时,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4.3 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在300mm及以内时,或者是坡度小于或等于1:20时,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基本上可以不使用扶手;但当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则行动上需要借助扶手才更为安全,因此这种情况坡道的两侧都需要设置扶手。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条文说明

3.4.4 轮椅坡道的坡度可按照其提升的最大高度来选用,当坡道所提升的高度小于300mm时,可以选择相对较陡的坡度,但不得小于1:8。在坡道总提升的高度内也可以分段设置坡道,但中间应设置休息平台,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和坡度的关系可按照表3.4.4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坡道做到小于1:12的坡度,通行将更加安全和舒适。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条文说明

3.4.5 本条要求坡道的坡面平整、防滑是为了轮椅的行驶顺畅,坡面上不宜加设防滑条或将坡面做成礓蹉形式,因为乘轮椅者行驶在这种坡面上会感到行驶不畅。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条文说明

3.4.6 轮椅在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坡道,进行一段水平行驶,能使乘轮椅者先将轮椅调整好,这样更加安全。轮椅中途要凋转角度继续行驶时同样需要有一段水平行驶。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条文说明

3.4.7 轮椅坡道的侧面临空时,为了防止拐杖头和轮椅前面的小轮滑出,应设置遮挡措施。遮挡措施可以是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也可以做与地面空隙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等。

3.4.8

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5 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条文说明

3.5.2 第4款 探出的物体包括:标牌、电话、灭火器等潜在对视觉障碍者造成危害的物体,除非这些物体被设置在手杖可以感触的范围之内,如果这些物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600mm,视觉障碍者就可以用手杖感触到这些物体。在设计时将探出物体放在凹进的空间里也可以避免伤害。探出的物体不能减少无障碍通道的净宽度。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条文说明

3.5.3 建筑物中的门的无障碍设计包括其形式、规格、开启宽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其使用方便与安全。乘轮椅者坐在轮椅上的净宽度为750mm,目前有些型号的电动轮椅的宽度有所增大,所以当有条件时宜将门的净宽度做到900mm。
为了使乘轮椅者靠近门扇将门打开,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00mm的空间,使轮椅能够靠近门把手。
推拉门、平开门的把手应选用横握式把手或u形把手,如果选用圆形旋转把手,会给手部残疾者带来障碍。在门扇的下方安装护门板是为了防止轮椅搁脚板将门扇碰坏。
推荐使用通过按钮自动开闭的门,门及周边的空间尺寸要求也要满足本条规定。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条文说明

3.6.1 楼梯是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第1款 如采用弧形楼梯,会给行动不便的人带来恐惧感,使其劳累或发生摔倒事故,因此无障碍楼梯宜采用直线形的楼梯。
第3款 踏面的前缘如有突出部分,应设计成圆弧形,不应设计成直角形,以防将拐杖头绊落掉和对鞋面刮碰。
第5款 在栏杆下方设置安全阻挡措施是为了防止拐杖向侧面滑出造成摔伤。遮挡措施可以是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也可以做与地面空隙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等。
第7款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设置提示盲道是为了提示视觉障碍者所在位置接近有高差变化处。
第8款 楼梯踏步的踏面和梯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以引起使用者的警觉并利于弱视者辨别。

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条文说明

3.6.2 台阶是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建筑部件。
第3款 当台阶比较高时,在其两侧做扶手对于行动不便的人和视力障碍者都很有必要,可以减少他们在心理上的恐惧,并对其行动给予一定的帮助。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条文说明

3.7.1 第1款 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各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乘轮椅者在到达电梯厅后,要转换位置和等候,因此候梯厅的深度做到1.80m比较合适,住宅的候梯厅不应小于1.50m。
第4款 在电梯入口的地面设置提示盲道标志是为了可以告知视觉障碍者电梯的准确位置和等候地点。
第5款 电梯运行显示屏的规格不应小于50mm×50mm,以方便弱视者了解电梯运行情况。

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7.2 本条是规定无障碍电梯在规格和设施配备上的要求。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进入电梯轿厢,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如果使用1.40m × 1.10m的小型梯,轮椅进入电梯后不能回转,只能是正面进入倒退而出,或倒退进入正面而出。使用1.60m × 1.40m的中型梯,轮椅正面进入电梯后,可直接回转后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以满足担架床的进出。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8 扶 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条文说明

3.8.1 扶手是协助人们通行的重要辅助设施,可以保持身体平衡和协助使用者的行进,避免发生摔倒的危险。扶手安装的位置、高度、牢固性及选用的形式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无障碍楼梯、台阶的扶手高度应自踏步前缘线量起,扶手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其他规范的要求。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条文说明

3.8.2 为了避免人们在使用扶手后产生突然感觉手臂滑下扶手的不安,当扶手为靠墙的扶手时,将扶手的末端加以处理,使其明显感觉利于身体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利于行动不便者在刚开始上、下楼梯或坡道时的抓握。

3.8.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条文说明

3.8.3 当扶手安装在墙上时,扶手的内侧与墙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便于手在抓握扶手时,有适当的空间,使用时会带来方便。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条文说明

3.8.4 扶手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100kg以上的重量,否则会成为新的不安全因素。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3.9.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无障碍厕位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9.1 此处的公共厕所指不设单独的无性别厕所,而是在男、女厕所内分设无障碍厕位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3.9.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小于1.80m×1.00m;
2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

条文说明

3.9.2 无障碍厕位为厕所内的无障碍设施,本条规定了无障碍厕位的做法。
第1款 在公共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的适当位置,设置1个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便器的专用厕位。专用厕位分大型和小型两种规格。在厕位门向外开时,大型厕位尺寸宜做到2.00m×1.50m,这样轮椅进入后可以调整角度和回转,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小型厕位尺寸不应小于1.80m×1.00m,轮椅进入后不能调整角度和回转,只能从正面对着坐便器进行身体转移,最后倒退出厕位。因此,如果有条件时,宜选择2.00m×1.50m的大型厕位。
第2款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均不应小于800mm,当门向外开启时,门扇里侧应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待轮椅进入后便于将门关上。
第3款 在坐便器的两侧安装安全抓杆(图3—5),供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移到坐便器上以及拄拐杖者在起立时使用。安装在墙壁上的水平抓杆长度为700mm,安装在另一侧的水平抓杆一般为T形,这种T形水平抓杆的长度550mm~600mm,可做成固定式,也可做成悬臂式可转动的抓杆,转动的抓杆可做水平旋转90度和垂直旋转90度两种,在使用前将抓杆转到贴近墙面上,不占空间,待轮椅靠近坐便器后再将抓杆转过来,协助乘轮椅者从轮椅上转换到坐便器上。这种可旋转的水平抓杆的长度可做到600mm~700mm。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2 面积不应小于4.00m2;
3 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门扇里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6 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9.2条的有关规定,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7 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高度宜为600mm;
8 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11 入口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9.3 此处的无障碍厕所是无性别区分、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厕所。可以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它的方便性受到了各种人群的欢迎。尽量设在公共建筑中通行方便的地段,也可靠近公共厕所,并用醒目的无障碍标志给予区分。这种厕所的面积要大于无障碍专用厕。

3.9.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2 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mm,其底部应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
4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500mm。

条文说明

3.9.4 本条规定了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的做法。
第1款 低位小便器的两侧和上部设置安全抓杆,主要是供使用者将胸部靠住,使重心更为稳定。
第2款 无障碍洗手盆的安全抓杆可做成落地式和悬挑式两种,但要方便乘轮椅者靠近洗手盆的下部空间。水龙头的开关应方便开启,宜采用自动感应出水开关。
第3款 安全抓杆设在坐便器、低位小便器、洗手盆的周围,是肢体障碍者保持身体平衡和进行移动不可缺少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形式有很多种,一般有水平式、直立式、旋转式及吊环式等。安全抓杆要尽量少占地面空间,使轮椅靠近各种设施,以达到方便的使用效果。安全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100kg以上的重量。安装在墙上的安全抓杆内侧距墙面不小于40mm。

3.10 公 共 浴 室

3.10.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包括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公共浴室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 浴室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4 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5 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条文说明

3.10.1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是出入口、通道、浴间及其设施均应该方便行动不便者通行和使用,公共浴室的浴间有淋浴和盆浴两种,无论是哪种,都应该保证有一个为无障碍浴间,另外无障碍洗手盆也是必备的无障碍设施。地面的做法要求防滑和不积水。浴间的入口最好采用活动的门帘,如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该向外开启,这样做一是可以节省浴间面积,二是在紧急情况时便于将门打开进行救援。

3.10.2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浴间坐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宜小于450mm;
3 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700m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1.60m的垂直抓杆;
4 淋浴间内的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20m;
5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0.3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400mm;
2 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的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不小于800mm;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900mm、水平长度不小于600mm的安全抓杆;
3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3.11 无障碍客房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条文说明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比如设在客房区的底层以及靠近服务台、公共活动区和安全出口的位置,以方便使用者到达客房、参与各种活动及安全疏散。

3.11.2

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条文说明

3.11.2 客房内需要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可以将通道的宽度做到不小于1.50m,因为通道是客房使用者开门、关门及通行与活动的枢纽,在通道内存取衣物和从通道进入卫生间,也可以在客房床位的一侧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以方便乘轮椅者料理各种相关事务。

3.11.3

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规定。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 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条文说明

3.11.5 客房床面的高度、坐便器的高度、浴盆或淋浴座椅的高度,应与标准轮椅坐高一致,以方便乘轮椅者进行转移。在卫生间及客房的适当部位,需设救助呼叫按钮。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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