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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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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41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11 条

附录A

安全与环境保护

A.0.1

防水工程中不得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中划分为Ⅲ级(中度危害)和Ⅲ级以上毒物的材料。

A.0.2

当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现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性材料与皮肤接触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和营养补助,并应定期检查身体。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现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08-2008,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条文目录

共 4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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