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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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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节水与节能是密切相关的,为节约能耗、减少水泵输送的能耗,应合理设计给水、热水、排水系统、计算用水量及水泵等设备,通过节约用水达到节能的目的。
工程设计时,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中有关“用水定额”计算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全年用水量计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执行。

5.1.2

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2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对设置用水计量水表的位置作了明确要求。冷却塔循环冷却水、游泳池和游乐设施、空调冷(热)水系统等补水管上需要设置用水计量表;公共建筑中的厨房、公共浴室、洗衣房、锅炉房、建筑物引入管等有冷水、热水量计量要求的水管上都需要设置计量水表,控制用水量,达到节水、节能要求。

5.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条文说明

5.1.3 安装热媒或热源计量表以便控制热媒或热源的消耗,落实到节约用能。
水加热、热交换站室的热媒水仅需要计量用量时,在热媒管道上安装热水表,计量热媒水的使用量。
水加热、热交换站室的热媒水需要计量热媒水耗热量时,在热媒管道上需要安装热量表。热量表是一种适用于测量在热交换环路中,载热液体所吸收或转换热能的仪器。热量表是通过测量热媒流量和焓差值来计算出热量损耗,热量损耗一般以“kJ或MJ”表示,也有采用“kWh”表示。在水加热、换热器的热媒进水管和热媒回水管上安装温度传感器,进行热量消耗计量。热水表可以计量热水使用量,但是不能计量热量的消耗量,故热水表不能替代热量表。
热媒为蒸汽时,在蒸汽管道上需要安装蒸汽流量计进行计量。水加热的热源为燃气或燃油时,需要设燃气计量表或燃油计量表进行计量。

5.1.4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条文说明

5.1.4 水泵是耗能设备,应该通过计算确定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合理选择通过节能认证的水泵产品,减少能耗。水泵节能产品认证书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
给水泵节能评价值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规定进行计算、查表确定的。泵节能评价值是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认证要求应达到的泵规定点的最低效率。为方便设计人员选用给水泵时了解泵的节能评价值,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IS型单级单吸水泵、TSWA型多级单吸水泵和DL型多级单吸水泵的流量、扬程、转速数据,通过计算和查表,得出给水泵节能评价值,见表6~表8。通过计算发现,同样的流量、扬程情况下,2900r/min的水泵比1450r/min的水泵效率要高2%~4%,建议除对噪声有要求的场合,宜选用转速2900r/min的水泵。
泵节能评价值计算与水泵的流量、扬程、比转速有关,故当采用其他类型的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规定进行计算、查表确定泵节能评价值。
水泵比转速按下式计算: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5.1.5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条文说明

5.2.1 为节约能源,减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除了有特殊供水安全要求的建筑以外,建筑物底部的楼层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储水调节和(或)加压供水方案。在征得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时,可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系统。

5.2.2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

5.2.2 本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3.2条的规定。加压站位置与能耗也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位置设置不合理,会造成浪费能耗。

5.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3 为避免因水压过高引起的用水浪费,给水系统应竖向合理分区,每区供水压力不大于0.45MPa,合理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

5.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条文说明

5.2.4 当给水流量大于10m³/h时,变频组工作水泵由2台以上水泵组成比较合理,可以根据公共建筑的用水量、用水均匀性合理选择大泵、小泵搭配,泵组也可以配置气压罐,供小流量用水,避免水泵频繁启动,以降低能耗。

5.2.5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条文说明

5.2.5 除在地下室的厨房含油废水隔油器(池)排水、中水源水、间接排水以外,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不需要动力,不需要能耗。

5.3 生活热水

5.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³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条文说明

5.3.1 余热包括工业余热、集中空调系统制冷机组排放的冷凝热、蒸汽凝结水热等。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为保证热水温度恒定和保证水质,可优先考虑采用集热与辅热设备分开设置的系统。
由于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采用直接电加热会耗费大量电能;若当地供电部门鼓励采用低谷时段电力,并给予较大的优惠政策时,允许采用利用谷电加热的蓄热式电热水炉,但必须保证在峰时段与平时段不使用,并设有足够热容量的蓄热装置。以最高日生活热水量5m3作为限定值,是以酒店生活热水用量进行了测算,酒店一般最少15套客房,以每套客房2床计算,取最高日用水定额160L/(床·日),则最高日热水量为4.8m3,故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尽可能避免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主热源或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除非当地电力供应富裕、电力需求侧管理从发电系统整体效率角度,有明确的供电政策支持时,允许适当采用直接电热。
根据当地电力供应状况,小型集中热水系统宜采用夜间低谷电直接电加热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5中的限定值。

条文说明

5.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宜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高温、高压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是因为蒸汽的热焓比热水要高得多,将水由低温状态加热至高温、高压蒸汽再通过热交换转化为生活热水是能量的高质低用,造成能源浪费,应避免采用。医院的中心供应中心(室)、酒店的洗衣房等有需要用蒸汽的要求,需要设蒸汽锅炉,制备生活热水可以采用汽-水热交换器。其他没有用蒸汽要求的公共建筑可以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燃气热水炉等方式制备生活热水。

5.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5.3.3 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内热泵热水机(器)市场,加快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进步,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将热泵热水机能源效率分为1、2、3、4、5五个等级,1级表示能源效率最高,2级表示达到节能认证的最小值,3、4级代表了我国多联机的平均能效水平,5级为标准实施后市场准入值。表5.3.3中能效等级数据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中能效等级2级编制,在设计和选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时,推荐采用达到节能认证的产品。摘录自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中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等级见表9。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较适用于夏季和过渡季节总时间长地区;寒冷地区使用时需要考虑机组的经济性与可靠性,在室外温度较低的工况下运行,致使机组制热COP太低,失去热泵机组节能优势时就不宜采用。
一般用于公共建筑生活热水的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型大于10kW,故规定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应满足性能系数(COP)限定值的要求。
选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应注意热水出水温度,在节能设计的同时还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对生活热水的卫生要求。一般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热水出水温度低于60℃,为避免热水管网中滋生军团菌,需要采取措施抑制细菌繁殖。如定期每隔1周~2周采用65℃的热水供水一天,抑制细菌繁殖生长,但必须有用水时防止烫伤的措施,如设置混水阀等,或采取其他安全有效的消毒杀菌措施。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较适用于夏季和过渡季节总时间长地区;寒冷地区使用时需要考虑机组的经济性与可靠性,在室外温度较低的工况下运行,致使机组制热COP太低,失去热泵机组节能优势时就不宜采用。
一般用于公共建筑生活热水的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型大于10kW,故规定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应满足性能系数(COP)限定值的要求。
选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应注意热水出水温度,在节能设计的同时还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对生活热水的卫生要求。一般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热水出水温度低于60℃,为避免热水管网中滋生军团菌,需要采取措施抑制细菌繁殖。如定期每隔1周~2周采用65℃的热水供水一天,抑制细菌繁殖生长,但必须有用水时防止烫伤的措施,如设置混水阀等,或采取其他安全有效的消毒杀菌措施。


图示暂不可用

5.3.4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条文说明

5.3.4 本条对水加热、热交换站室至最远建筑或用水点的服务半径作了规定,限制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一是减少管路上热量损失和输送动力损失;二是避免管线过长,管网末端温度降低,管网内容易滋生军团菌。
要求水加热、热交换站室位置尽可能靠近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或部位,以及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可以减少热水管线的敷设长度,以降低热损耗,达到节能目的。

5.3.5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³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条文说明

5.3.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规定,办公楼集中盥洗室仅设有洗手盆时,每人每日热水用水定额为5L~10L,热水用量较少,如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管道长,热损失大,为保证热水出水温度还需要设热水循环泵,能耗较大,故限定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办公建筑内仅有集中盥洗室的洗手盆供应热水时,可采用小型储热容积式电加热热水器供应热水。
对于管网输送距离较远、用水量较小的个别热水用户(如需要供应热水的洗手盆),当距离集中热水站室较远时,可以采用局部、分散加热方式,不需要为个别的热水用户敷设较长的热水管道,避免造成热水在管道输送过程中的热损失。
热水用量较大的用户,如浴室、洗衣房、厨房等,宜设计单独的热水回路,有利于管理与计量。

5.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条文说明

5.3.6 使用生活热水需要通过冷、热水混合后调整到所需要的使用温度。故热水供应系统需要与冷水系统分区一致,保证系统内冷水、热水压力平衡,达到节水、节能和用水舒适的目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要求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的热水循环,支管可以不循环,采用多设立管的形式,减少支管的长度,在保证用水点使用温度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节能。

5.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条文说明

5.3.7 本条规定了热水管道绝热计算的基本原则,生活热水管的保温设计应从节能角度出发减少散热损失。

5.3.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条文说明

5.3.8 控制的基本原则是:(1)让设备尽可能高效运行;(2)让相同型号的设备的运行时间尽量接近以保持其同样的运行寿命(通常优先启动累计运行小时数最少的设备);(3)满足用户侧低负荷运行的需求。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是系统监控的一个基本内容。
集中热水系统采用风冷或水源热泵作为热源时,当装机数量多于3台时采用机组群控方式,有一定的优化运行效果,可以提高系统的综合能效。
由于工程的情况不同,本条内容可能无法完全包含一个具体工程中的监控内容,因此设计人还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些应监控的参数和设备

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

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以自动控制建筑设备的启停,使建筑设备工作在合理的工况下,可以大量节约建筑物的能耗。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对设置有详细规定。

6.2 供配电系统

6.2.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条文说明

6.2.2 不但配变电所要靠近负荷中心,各级配电都要尽量减少供电线路的距离。“配变电所位于负荷中心”,一直是一个概念,提倡配变电所位于负荷中心是电气设计专业的要求,但建筑设计需要整体考虑,配变电所设置位置也是电气设计与建筑设计协商的结果,考虑配变电所位于负荷中心主要是考虑线缆的电压降不满足规范要求时,需加大线缆截面,浪费材料资源,同时,供电距离长,线损大,不节能。《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3.1.3条第2款规定:“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当供电容量超过500kW(计算容量),供电距离超过250m时,宜考虑增设变电所”。且IEC标准也在考虑“当建筑面积>20000㎡、需求容量>2500kVA时,用多个小容量变电所供电”。故以变电所到末端用电点的距离不超过250m为宜。
在公共建筑中大功率用电设备,主要指电制冷的冷水机组。

6.2.3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条文说明

6.2.3 低损耗变压器即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低的变压器。现行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国标为《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6.2.4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条文说明

6.2.4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计算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 13462。配电变压器经济运行计算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DL/T 985。

6.2.5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条文说明

6.2.5 系统单相负荷达到20%以上时,容易出现三相不平衡,且各相的功率因数不一致,故采用部分分相补偿无功功率。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条文说明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一般指单台AC380V供电的250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功率因数较低一般指功率因数低于0.8,离配变电所较远一般指距离在150m左右。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条文说明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一般指250kW及以上的设备。

6.3 照 明

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对办公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教育建筑、博览建筑、会展建筑、交通建筑、金融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的限值进行了规定,提供了现行值和目标值。照明设计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现行值。

6.3.2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条文说明

6.3.2 目前国家已对5种光源和3种镇流器制定了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及能效等级。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3 夜景照明是建筑景观的一大亮点,也是节能的重点。

6.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 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 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6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7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条文说明

6.3.4 光源的选择原则。
1 通常同类光源中单灯功率较大者,光效高,所以应选单灯功率较大的,但前提是应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对于直管荧光灯,根据现今产品资料,长度为1200mm左右的灯管光效比长度600mm左右(即T8型18W,T5型14W)的灯管效率高,再加上其镇流器损耗差异,前者的节能效果十分明显。所以除特殊装饰要求者外,应选用前者(即28W~45W灯管),而不应选用后者(14W~18W灯管)。
与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光效更低,故不应采用。
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对照明设备(C类设备)谐波限值的规定,对功率大于25W的放电灯的谐波限值规定较严,不会增加太大能耗;而对≤25W的放电灯规定的谐波限值很宽(3次谐波可达86%),将使中性线电流大大增加,超过相线电流达2.5倍以上,不利于节能和节材。所以≤25W的放电灯选用的镇流器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谐波限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规定的功率大于25W照明设备的谐波限值;(2)次谐波电流不大于基波电流的33%。
7 室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高强投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应优先采用高效、长寿、安全、稳定的光源,如高频无极灯、冷阴极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灯等。

6.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条文说明

6.3.5 当灯具功率因数低于0.85时,均应采取灯内单灯补偿方式。

6.3.6

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条文说明

6.3.6 一般照明保障一般均匀性,局部照明保障使用照度,但要两者相差不能太大。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6.3.7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条文说明

6.3.7 漫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光损失较严重,不利于节能。

6.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 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6.3.8 集中开、关控制有许多种类,如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的开关控制、接触器控制、智能照明开、关控制系统等,公共场所照明集中开、关控制有利于安全管理。适宜的场所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包括红外、雷达、声波等探测器的自动控制装置,可自动开关实现节能控制,通常推荐采用。但医院的病房大楼、中小学校及其学生宿舍、幼儿园(未成年使用场所)、老年公寓、酒店等场所,因病人、小孩、老年人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灯光明暗转换期间极易发生踏空等安全事故;酒店走道照明出于安全监控考虑需保证一定的照度,因此上述场所不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
人员聚集大厅主要指报告厅、观众厅、宴会厅、航空客运站、商场营业厅等外来人员较多的场所。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包括开、关型或调光型控制,两者都可以达到节能的目的,但舒适度、价格不同。
当建筑考虑设置电动遮阳设施时,照度宜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调节。
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设置景观照明时,应采取集中控制方式,并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6.4.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电量大于等于10kW或单台用电设备大于等于100kW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

条文说明

6.4.1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次级用能单位为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电能自动监测系统是节能控制的基础,电能自动监测系统至少包括各层、各区域电量的统计、分析。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对能耗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6.4.2

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条文说明

6.4.2 建筑功能区域主要指锅炉房、换热机房等设备机房、公共建筑各使用单位、商店各租户、酒店各独立核算单位、公共建筑各楼层等。

6.4.3

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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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内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包括建筑物内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厕所排气扇等。
办公类建筑建议照明与插座分项监测,其目的是监测照明与插座的用电情况,检查照明灯具及办公设备的用电指标。当未分项计量时,不利于建筑各类系统设备的能耗分布统计,难以发现能耗不合理之处。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常见的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水加压泵等)、冷却泵、冷却塔风机、风冷热泵等和冬季采暖循环泵(采暖系统中输配热量的水泵;对于采用外部热源、通过板换供热的建筑,仅包括板换二次泵;对于采用自备锅炉的,包括一、二次泵)、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变冷媒流量多联机组。
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220V排风扇、室内空调末端(风机盘管、VAV、VRV末端)和分体式空调等。
电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电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电梯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其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水泵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自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通风机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屋顶排风机等。特殊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电热水器等其他特殊用电。

6.4.4

冷热源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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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循环水泵耗电量不仅是冷热源系统能耗的一部分,而且也反映出输送系统的用能效率,对于额定功率较大的设备宜单独设置电计量。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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