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21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对建筑热工、冷热源效率等提出节能要求。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供暖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等对建筑供暖和空调能耗都有很大的影响。国家、行业和各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对这些性能参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要求,而且这些要求都是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将本条文列为绿色商店建筑应满足的控制项。当地方标准要求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施工图和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商店建筑的主要外门应设置门斗、前室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商店建筑的主要外门应设置风幕。

条文说明

5.1.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外门开启频繁。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冬季,外门的频繁开启造成室外冷空气大量进入室内,导致采暖能耗增加和室内热环境的恶化。设置门斗、前室或采用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可以避免冷风直接进入室内,在节能的同时,提高建筑的热舒适性。除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存在着相类似的现象,因此也应该采取设置风幕保温隔热措施。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建筑及相关专业设计文件和图纸;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5.1.3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条文说明

5.1.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或空调,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应严格限制这种“高质低用”的能源转换利用方式。考虑到一些特殊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在本条的限制范围内:
1)采用太阳能供热的建筑,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补充,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小昼夜峰谷,平衡能源利用;
2)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3)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1.4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直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条文说明

5.1.4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较复杂,主要包括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其他动力系统等。当未分项计量时,不利于掌握建筑各类系统设备的能耗分布,难以发现能耗不合理之处。为此,要求采用集中冷热源的商店建筑,在系统设计(或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时应考虑,使建筑内各能耗环节如冷热源、输配系统(包括冷热水循环泵、冷却水循环泵、冷却塔等设备)、照明和热水能耗等都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有助于分析建筑各项能耗水平和能耗结构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有效地实施建筑节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及相关专业设计图纸和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并查阅分项计量记录。

5.1.5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现行值规定。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灯具效率或效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5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将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其现行值指标在标准中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满足照明工程设计要求的前提下,灯具效率(效能)越高意味着光的利用率越高,因而越有利于节能。


5.1.6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条文说明

5.1.6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提高功率因数能够减少无功电流值,从而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该条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最低要求。对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有更高要求时,宜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集中补偿装置进行补充。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设计图纸和文件,查阅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对主要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5.1.7

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镇流器等的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2级要求。

条文说明

5.1.7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高压汞灯、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白炽灯光效低,不利于节能。同时国家出台了淘汰白炽灯路线图: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
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商店照明不得使用白炽灯。另外,高压汞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含汞,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不符合环保的原则,属于需要淘汰的产品,不应在室内外照明中使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正式发布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已有9项,如表2所示。为推进照明节能,设计中应选用符合这些标准能效等级2级的产品。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评价进行现场核实,对主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1.8

夜景照明应采用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方式。

条文说明

5.1.8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等有关城市照明的文件,对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运行和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其中,对景观照明实行统一管理,采取实现照明分级,限制开关灯时间等措施对于节能有着显著的效果,也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内大中城市普遍采用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方式,商店建筑的夜景照明设计和运行也应符合该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设计图纸和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现场核实。

5.2 评 分 项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商店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建筑体形、朝向等的布置都对通风、日照和采光有明显的影响,也间接影响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以及建筑的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然而,这方面的优化又很难通过定量的指标加以描述,所以在评审过程中,应通过检查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设计优化,优化内容是否涉及体形、朝向等对通风、日照和采光等的影响来判断能否得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设计的尚需查阅优化设计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2.2

外窗、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外窗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6级要求,幕墙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要求,得3分;
2 外窗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8级要求,幕墙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4级要求,得5分。

条文说明

5.2.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为了保证建筑的节能,抵御夏季和冬季室外空气过多地向室内渗透,减少由于室内室外间空气渗透所造成的空调建筑室内冷热量的散失或损耗,对外窗和幕墙的气密性能有较高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建筑竣工图设计说明、外窗产品气密性检验报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检验记录。

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得3分;达到10%,得5分。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3分;达到10%,得5分。

条文说明

5.2.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提出的热工性能指标包括屋面传热系数、外墙与外挑或架空楼板传热系数、地面和地下室外墙保温材料热阻、外窗与透明玻璃幕墙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等。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对建筑冬季连续供暖和夏季连续空调的负荷有很大的影响,国家和各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要求。但是,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的前提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也有可能进一步优于节能设计标准提出的要求,因此将本条文列为绿色商店建筑的评分项予以鼓励。
对于第1款,要求在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外墙、屋顶、外窗、幕墙等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传热系数K和遮阳系数SC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特别地,不同窗墙比情况下,节能标准对于透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数值要求时不一样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针对性地改善。具体说,要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和遮阳系数SC比标准要求的数值均降低5%得3分,均降低10%得5分。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应重点比较透明围护结构遮阳系数的提升,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做进一步降低的要求。对于严寒地区,应重点比较不透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的提升,遮阳系数不做进一步降低的要求。对其他情况,要求同时比较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有的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已经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值有明显提升,按此设计的建筑在进行第1款的判定时有利于得分。
对于温和地区或者室内发热量大的商店建筑(人员、设备和灯光等室内发热量累计超过50W/m2),由于围护结构性能的继续降低不一定最有利于运行能耗的降低,宜按照第2款进行评价。
本条第2款的判定较为复杂,需要经过模拟计算,即需根据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分档评分,其中参考商店建筑的设定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计算不仅要考虑建筑本身,而且还应与供暖空调系统的类型以及设计的运行状态综合考虑,当然也要考虑建筑所处的气候区。应该做如下的比较计算:其他条件不变(包括建筑的外形、内部的功能分区、气象参数、建筑的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空调供暖系统形式和设计的运行模式(人员、灯光、设备等)、系统设备的参数取同样的设计值),第一个算例取闰家或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卫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第二个算例取实际设计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然后比较两者的负荷差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专项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商店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降低至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的80%,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降低至1.3W/(㎡·K);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商店建筑,东西向外窗、玻璃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降低至0.3。评价分值为5分。

条文说明

5.2.4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在严寒、寒冷地区玻璃幕墙的保温性能比外墙差很多,因此宜通过限定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来达到提高保温性能的目的。同时在严寒、寒冷地区的非幕墙商店建筑,由于外窗传热形成的热负荷也在建筑整体负荷当中占到较大比例,所以应鼓励选用热工性能较高的建筑外窗。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玻璃幕墙的太阳辐射得热在夏季增大了建筑空调负荷,采取适当遮阳措施,是降低建筑空调能耗的有效途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节能计算书等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5.2.5

中庭设置采光顶遮阳设施及通风窗,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5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若商店建筑无中庭,本条不参评。
采光顶作为一种特殊的采光天窗,在白天可以充分引入室外的天然光,降低室内的照明能耗,另外采光顶导致更多的太阳辐射热进入室内,增加夏季的空调负荷。设置采光顶遮阳设施及通风窗,对温室效应及烟囱效应加以综合考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5.2.6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5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6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条文说明

5.2.6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对市政热源,不对其热源机组能效进行评价。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强制性条文第5.4.3、5.4.5、5.4.8、5.4.9条,分别对锅炉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EER)、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提出了基本要求。本条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最新修订情况,以比其强制性条文规定值提高百分比(锅炉热效率则以百分点)的形式,对包括上述机组在内的供暖空调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补充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未予规定的情况,例如专业店、专卖店等中、小型商店中采用分体空调器等其他设备作为供暖空调冷热源(含热水炉同时作为供暖和生活热水热源的情况),可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作为判定本条是否达标的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并现场核实。

5.2.7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5分。

条文说明

5.2.7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1)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2)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需要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要求低20%以上。耗电输冷(热)比反映了空调水系统中循环水泵的耗电与建筑冷热负荷的关系,对此值进行限制是为了保证水泵的选择在合理的范围,降低水泵能耗。
3)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需要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低20%以上。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并现场核实。

5.2.8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1分,根据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按表5.2.8的规则评分。


条文说明

5.2.8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主要考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能贡献率。采用以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率φ为评价指标,被评建筑的参照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与实际设计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所对应的围护结构要求应与第5.2.3条优化后实际实施要求一致。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计算措施包括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系统控制策略等。以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节能率φ为评价指标,按下式计算:

5.2.9

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分值为5分。

条文说明

5.2.9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设计工况,而且应考虑全年运行模式。在过渡季,空调系统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运行,都可以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内空气的品质,大量节省空气处理所需消耗的能量,应该大力推广应用。但要实现全新风运行,设计时应认真考虑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妥善安排好排风出路,并应确保室内合理的正压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运行记录,并现场核实。

5.2.10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3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得3分;
3 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3分。

条文说明

5.2.10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多数空调系统都是按照最不利情况(满负荷)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而建筑在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时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状态。针对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条件的情况,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节约能源,显得至关重要。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合理的系统分区、水泵变频、变风量、变水量等节能措施,保证在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建筑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恰当的能源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并能够指导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实现节能高效运行。
本条第1款主要针对系统划分及其末端控制,空调方式采用分体空调以及多联机的,可认定为满足(但前提是其供暖系统也满足本款要求,或没有供暖系统)。本条第2款主要针对系统冷热源,如热源为市政热源可不予考察(但小区锅炉房等仍应考察);本条第3款主要针对系统输配系统,包括供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如冷热源和末端一体化而不存在输配系统的,可认定为满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运行记录,并现场核实。

5.2.11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目标值规定,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5.2.11的规则评分。


条文说明

5.2.1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了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其中“现行值”是新建建筑应满足的最低要求,“目标值”要求更高,是努力的方向,绿色建筑应提高相应指标,因此本标准中以目标值作为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设计图纸和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进行现场检验。

5.2.12

照明光源、镇流器等的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同第5.1.7条条文说明。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评价进行现场核实,对主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2.13

照明采用集中控制,并满足分区、分组及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在建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照明的分区控制、定时控制、自动感应、照度调节等措施对降低照明能耗作用很明显。因此,本条作为绿色商店建筑的评分项。
照明分区需满足自然光利用、功能和作息差异的要求。公共活动区域应全部采取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和计算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并现场检查。

5.2.14

走廊、楼梯间、厕所、大堂以及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等场所采用半导体照明并配用智能控制系统,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4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半导体照明(LED)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启动快、寿命长、高节能等优点。相对于传统照明,其另外一大特点是其易于调节和易于控制。人体感应式自动调光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长明灯,区域内若无检测到的目标物,光源只输出一定的百分比光通(如10%或30%等),实现部分空间和部分时间的照明方式,进一步实现节能效果。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设计图纸和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并现场检查。

5.2.15

合理选用电梯及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自动扶梯自动感应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5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对于仅设有一台电梯的建筑,本条中的节能控制措施部分不参评。
电梯等动力用电形成了一定比例的能耗,目前出现了包括变频调速拖动、能量再生回馈等在内的多种节能技术措施。因此,本条作为绿色商店建筑的评分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人流平衡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2.16

商店电气照明等按功能区域或租户设置电能表,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6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电气照明等按租户或使用单位的区域来设置电能表不仅有利于管理和收费,用户也能及时了解和分析电气照明耗电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的积极性,自觉采用节能灯具和设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等,并现场检查。

5.2.17

室外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规定的最大允许值,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7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规定了室外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目的是限制由于亮度太高带来的能耗浪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设计图纸和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进行查阅第三方工程检测报告,并现场检查。

5.2.18

供配电系统采取自动无功补偿和谐波治理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

5.2.18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虽然其实施主体是电网企业,但也需要建筑业主、用户等方面的积极参与。除按国家规定对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合理采取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和措施,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的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经济有效的谐波抑制和治理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和计算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并现场检查。

5.2.19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4分。

条文说明

5.2.19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如若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5℃,无空调、供暖或新风系统的建筑,或其他情况下能量投入产出收益不合理,可不设置排风热回收系统(装置),本条不参评。
参评建筑的排风能量回收应满足: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且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低于6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5.2.20

合理回收利用余热废热,评价分值为4分。

条文说明

5.2.20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在冬季,大型商店的内区由于发热量较大仍然需要供冷,而外区因为围护结构传热量大则需要供热。消耗少量电能采用水环热泵空调,将内区多余热量转移至建筑外区,分别同时满足外区供热和内区供冷的空调需要比同时运行空调热源和冷源两套系统更节能。但是需要注意冷热负荷的匹配,当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的供冷和供热能力不匹配建筑物的冷热负荷时,应设置其他冷热源给予补充。
当商店内区较大,且冬季内区有稳定和足够的余热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当商店或本建筑内部其他区域同时还有生活热水要求的,宜采用热回收型冷水机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暖通空调及其他专业的相关设计文件和专项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专项计算分析报告等,并现场检查。

5.2.2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表5.2.21的规则评分。


条文说明

5.2.2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由于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的度量方法、品位和价格都不同,本条分三类进行评价。如有多种用途可同时得分,但本条累计得分不超过9分。
为了简化设计评价,本条第1类可以采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量的户数比例或水量比例作为评价指标;第2类可以采用设计负荷或年计算负荷比例作为评价指标;第3类可以采用装机功率与设计功率之比作为评价指标。
在运行阶段的评价,对于上述各款的评价,应扣除常规辅助能源系统以及水泵风机系统能耗之后的可再生能源净贡献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控 制 项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水资源。

条文说明

6.1.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水资源利用方案”是指在方案、规划设计阶段,在设计范围内,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在适宜于当地环境与资源条件的前提下,将供水、污水、雨水等统筹安排,以达到高效、低耗、节水、减排目的的专项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水、污水回用、雨洪管理与雨水利用等。
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当地政府规定的节水要求、地区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及市政设施情况等。
2 项目概况。当项目内包含除商店建筑以外的建筑类型,如住宅、办公建筑、旅馆等时,可统筹考虑项目内水资源的各种情况,确定综合利用方案。
3 确定节水用水定额、编制用水量计算(水量计算表)及水量平衡表。
4 给排水系统设计方案介绍。
5 采用的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的相关说明。
6 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对雨水、再生水及海水等水资源利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确定雨水、再生水及海水等水资源的利用方法、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等。在城市市政再生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应使用市政再生水,优先用于冲厕、空调冷却、绿化等用途。
7 景观水体补水严禁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室内小型喷泉类水景除外),可以采用地表水和非传统水源,取用建筑场地外的地表水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采用雨水和建筑中水作为水源时,水景规模应根据设计可收集利用的雨水或中水水量平衡来确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水资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水资源利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水量平衡分析、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计算书等,对照水资源利用方案核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说明、计算书等)的落实情况;运行评价查阅设计说明书、竣工图、产品说明等证明材料,并现场核查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查阅运行数据报告等。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并充分利用城市自来水管网压力。

条文说明

6.1.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本着“节流为先”的原则,绿色建筑的用水器具应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5号公告和2003年第12号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中公布的设备、器材和器具。根据用水场合的不同,合理选用节水水龙头、节水便器、节水淋浴装置等。
商店建筑内的用水场所主要包括公用卫生间及餐饮等,其中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设备均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于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不能一体化同时设计,导致设计评价无法确定卫生器具选型的项目,申报方应提供确保业主采用节水器具的措施、方案或约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图纸、产品说明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竣工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并现场检查。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6.2 评 分 项

6.2.1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得2分;
2 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2分;
3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8分。

条文说明

6.2.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管网漏失水量包括:阀门故障漏水量、室内卫生器具漏水量、水池、水箱溢流漏水量、设备漏水量和管网漏水量。为避免漏损,可采取以下措施:
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行业标准的要求。
2 选用性能高的阀门、零泄漏阀门等。
3 合理设计供水压力,避免供水压力持续高压或压力骤变。
4 做好室外管道基础处理和覆土,控制管道埋深,加强管道工程施工监督,把好施工质量关。
5 水池、水箱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6 设计评价,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具体要求为下级水表的设置应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
7 运行阶段,物业管理方应按水平衡测试要求进行运营管理,申报方应提供用水量计量和漏损检测情况的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水平衡测试,报告包括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用水计量实测记录、管道漏损率计算和原因分析,并提供采取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有关防止管网漏损措施的设计图纸(含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设计说明等;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纸(含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设计说明、用水量计量和漏损检测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现场核查。

6.2.2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分值为12分。

条文说明

6.2.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用水器具流出水头是保证给水配件流出的额定流量,在阀前所需的最小水压。阀前压力大于流出水头,用水器具在单位时间内的出水量超过额定流量的现象,称超压出流。该流量与额定流量的差值,为超压出流量。超压出流不但会破坏给水系统中水量的正常分配,对用水工况产生不良的影响,同时因超压出流量未产生使用效益,为无效用水量,即浪费的水量。因它在使用过程中流失,不易被人们察觉和认识,属于“隐形”水量浪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给水系统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现象。
商店建筑多数为多层建筑或者位于高层建筑的下部,如果建筑给水系统分区不合理,这些部位受影响严重,也就是“隐形”水量浪费严重,因此,商业建筑适当地采取末端减压措施很有必要。在满足用水器具所需最小水压的前提下,除便器冲洗阀外,其他类型的用水器具末端用水点前水压均不宜大于0.2MPa。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含各层用水点用水压力计算表);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水压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

6.2.3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1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供水系统设置总水表,得6分;
2 按使用用途,对冲厕、盟洗、餐饮、绿化、景观、空调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每个系统得1分,最高得6分;
3 其他应单独计量的系统合理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每个系统得1分,最高得2分。

条文说明

6.2.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其他应单独计量的系统主要指洗浴休闲用水等的单独计量和收费。在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不能一体化同时设计的情况下,给排水设计应尽可能地考虑其他应单独计量系统的接管、水表安装及读数方便等因素。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图纸(含水表设置示意图)、设计说明书;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纸、各类用水的计量记录及统计报告等,并现场核查水表设置和使用情况。

6.2.4

使用用水效率等级高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6分。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三级,得8分;达到二级,得16分。

条文说明

6.2.4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卫生器具除要求选用节水器具外,绿色商店建筑还鼓励选用更高节水性能的节水器具。目前我国已对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相关标准,如:《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2010、《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2012、《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2012,今后还将陆续出台其他用水器具效率的标准。
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对卫生器具的节水要求和相应的参数或标准。当存在不同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时,按满足最低等级的要求得分。
卫生器具有用水效率相关标准的应全部采用,方可认定达标,没有的可暂时不参评。今后当其他用水器具出台了相应标准时,按同样的原则进行要求。
对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项目,在施工图设计中应对节水器具的选用作出要求;对非一体化设计的项目,申报方应提供确保业主采用节水器具的措施、方案或约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含相关节水器具的性能参数要求);运行评价查阅竣工文件、产品说明书、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6.2.5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7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再得3分。
2 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10分。

条文说明

6.2.5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目前普遍采用的绿化节水灌溉方式是喷灌,其比地面漫灌要省水30%~50%。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比地面漫灌省水50%~70%,比喷灌省水15%~20%。其中微喷灌射程较近,一般在5m以内,喷水量为200L/h~400L/h。
无需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适应当地气候,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维持良好的生长状态的植物,或在干旱时体内水分丧失,全株呈风干状态而不死亡的植物。无需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设置永久的灌溉系统,但临时灌溉系统应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对于全部采用无需永久灌溉植物的,本条可得10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灌溉系统设计文件(含相关节水灌溉产品的设备材料表)、绿化设计图纸(含苗木表、当地植物名录等)、节水灌溉产品说明书;运行评价查阅竣工文件、产品说明,并进行现场核查节水灌溉设施的使用情况。

6.2.6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9分;
2 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10分;
3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15分。

条文说明

6.2.6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补水量占据建筑物用水量的30%~50%,减少冷却水系统不必要的耗水对整个建筑物的节水意义重大。
1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受气候、环境的影响,冷却水水质比闭式系统差,改善冷却水系统水质可以保护制冷机组和提高换热效率。应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改善水质,减少排污耗水量。
开式冷却塔冷却水系统如果设计不当,高于集水盘的冷却水管道中部分水量在停泵时有可能被溢流排掉。为减少上述水量损失,设计时可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相对加大冷却塔集水盘浮球阀至溢流口段的容积,避免停泵时的泄水和启泵时的补水浪费。
2 本条文按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分别给出不同的评价方法:
1)设计阶段
从冷却补水节水角度出发,不考虑不耗水的接触传热作用,假设建筑全年冷凝排热均为蒸发传热作用的结果,通过建筑全年冷凝排热量可计算出排出冷凝热所需要的蒸发耗水量。
集中空调制冷及其自控系统设计应提供条件使其满足能够记录、统计空调系统的冷凝排热量,在设计与招标阶段,对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应有安装冷凝热计量设备的设计与招标要求;运行阶段可以通过楼宇控制系统实测、记录并统计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全年的冷凝热,据此计算出排出冷凝热所需要蒸发耗水量。相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
为使计算方法统一,排出冷凝热所需要蒸发耗水量推荐按下式计算: 采用喷淋方式运行的闭式冷却塔应同开式冷却塔一样,计算其排出冷凝热所需要的蒸发耗水量占补水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本条文旨在提高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效率,减少冷却水损失,闭式冷却塔应按照建筑负荷需求和设备实际性能,经方案比较后择优选用。
2)运行阶段
申报单位应提供冷却塔补水计量数据。通过楼宇控制系统实测、记录并统计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全年的冷凝热,据此计算出排出冷凝热所需要蒸发耗水量。按空调系统冷凝排热量计算的冷却耗水量占冷却塔补水量的百分比不少于80%得10分,计算结果小于80%不得分。
3 本款所指的“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包括采用风冷式冷水机组、风冷式多联机、地源热泵、干式运行的闭式冷却塔等。采用风冷方式替代水冷方式可以减少水资源消耗,风冷空调系统的冷凝排热以显热方式排到大气,并不直接耗费水资源,但由于风冷方式制冷机组的COP通常较水冷方式的制冷机组低,所以需要综合评价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和电力资源情况,有条件时宜优先考虑风冷方式排出空调冷凝热。
第1、2、3款得分不累加。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计算书、产品说明书。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及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实地检查,查阅冷却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蒸发量、冷却水补水量的用水计量报告和计算书。


6.2.7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用于室内冲厕、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与广场冲洗、空调冷却、景观水体以及其他用途,评价总分值为10分。每用于一种用途得2分,最高得10分。

条文说明

6.2.7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建筑用水主要在公共卫生间,冲厕用水所占比重约为60%,在商店卫生间使用再生水较易被使用者所接受。因此,如果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供水管道,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替代自来水冲厕。除了冲厕之外,如果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水量充裕,还可以将其用于绿化、道路和广场浇洒、空调冷却和水景观等。如果项目周边没有市政再生水,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考虑就地回用的雨水、再生水,或其他经处理后回用的非饮用水。雨水回用方案应优先利用商店建筑的屋面雨水,尤其是具有大屋面结构的商店建筑,屋面雨水不仅收集量大,而且水质好,回用成本低。对于有景观用水的商店建筑,利用景观水池的溢流空间调蓄雨水,可以减少建设调蓄构筑物所需的占地和资金。如果商店建筑位于城市基础设施薄弱地区,需自身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宜考虑污水处理设施的深度处理并回用方案,可获得节水和减排的双重功效,对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荷很有效果。
本条文按非传统水源用途给分。计算时,应合理进行水量分配,不合理地增加非传统水源用途不给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非传统水源利用文件和设计图纸;运行评价查阅竣工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并现场检查非传统水源使用情况。

6.2.8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5%,评价总分值为11分,按表6.2.8的规则评分。


条文说明

6.2.8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是非传统水源年供水量与年总用水量之比。设计阶段,计算年总用水量应由平均日用水量(扣除冷却用水量)计算得出,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运行阶段,实际的年总用水量应通过统计全年各水表计量数据得出。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含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竣工文件和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并进行现场核查。

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 控 制 项

7.1.1

不应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条文说明

7.1.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一些建筑材料及制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问题,已被证明不适宜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或者不适宜在某些地区的建筑中使用。绿色商店建筑中不应采用国家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一般以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依据。目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效文件主要为《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发布)和《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2012年3月19日发布)。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对照国家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材及制品目录,查阅设计文件,对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运行评价对照国家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材及制品目录,查阅工程材料决算材料清单,对实际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条文说明

7.1.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热轧带肋钢筋是螺纹钢筋的正式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指出:“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MPa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335MPa级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高强钢筋作为节材节能环保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钢铁工业和建筑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在绿色商店建筑中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对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提出强度等级和品种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对设计选用的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强度等级进行核查;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纸,对实际选用的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强度等级进行核查。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条文说明

7.1.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设置大量的没有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不符合绿色商店建筑节约资源的要求。而通过使用装饰和功能一体化构件,利用功能构件作为建筑造型的语言,可以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表达美学效果,并节约资源。对于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构架和塔、球、曲面等装饰性构件,应对其造价进行控制。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有装饰性构件的应提供其功能说明书和造价说明;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纸和相关说明,并进行现场核实。

7.2 评 分 项

条文目录

共 216 条
条文目录
共 216 条

条文目录

共 21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