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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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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1.0.3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商店的具体业态和规模,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商店建筑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2.0.2 绿色商店建筑 green store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商店建筑。

2.0.3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2.0.4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s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

2.0.5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内的变配电、照明、电梯、供暖、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控制、统计、评估等的软硬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以商店建筑群、商店建筑单体或综合建筑中的商店区域为评价对象。

条文说明

3.1.1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商业功能要求。商店建筑群、单体均可参评,考虑到综合楼中的底层商业等特殊业态,故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综合性建筑中的商店区域补充为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对象。菜市场类非封闭建筑不适用本标准。

3.1.2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条文说明

3.1.2 根据绿色商店建筑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目前有关管理制度,本标准将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同时,也将绿色商店建筑评价划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的重点在绿色商店建筑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上,而运行评价则不仅要评价“绿色措施”,而且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除此之外,运行评价还关注绿色商店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绿色足迹”,以及绿色商店建筑正常运行后的科学管理。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条文说明

3.1.3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商店建筑的申请评价方,应依据本标准相关内容要求,注重绿色商店建筑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条文说明

3.1.4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机构,应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

3.1.5

评价商店建筑单体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评价综合建筑中的商店区域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或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条文说明

3.1.5 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独一栋商店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区域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同理,对于综合建筑中的商店区域,也应考虑这一原则,但具体是以该栋建筑或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为基准,参评对象没有独立用能系统和独立能耗计量装置的不能参评。具体执行时,尚需对具体条文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后确定。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并统一设置加分项。

条文说明

3.2.1 本标准设置的7类指标,基本覆盖了建筑全寿命期内各环节。同时,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的指标类型设置,也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3.2.2

设计评价时,不应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条文说明

3.2.3 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的评价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保持一致。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项、评分子项内容或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3.2.4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条文说明

3.2.4 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保持一致,依据总得分来确定绿色商店建筑的等级。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为鼓励绿色商店建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提升和创新,设置加分项作为附加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条文说明

3.2.5 本标准按评价总得分确定绿色商店建筑的等级。对于具体的参评建筑而言,它们在业态、规模、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存在差异,适用于各栋参评建筑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可能不一样。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可以不参评。这样,各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也可能不一样。为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给绿色商店建筑评价带来的困难,计算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时采用了“折算”的办法。“折算”的实质就是将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当作100分。折算后的实际得分大致反映了参评建筑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的比例。一栋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条文的分数之和,某类指标评分项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总是小于等于100分。

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应按表3.2.7取值。


条文说明

3.2.7 本条对各类指标在绿色商店建筑评价中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7中给出了设计评价、运行评价时商店建筑的分项指标权重。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各大类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和某大类指标下的具体评价条文/指标(二级指标)的分值,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后综合调整确定,但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中的公共建筑分项指标权重值有所不同。

3.2.8

绿色商店建筑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商店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商店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商店建筑等级应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条文说明

3.2.8 控制项是绿色商店建筑的必要条件。
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保持一致,规定了每类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避免仅按总得分确定等级引起参评的绿色商店建筑可能存在某一方面性能过低的情况。
在满足全部控制项和每类指标最低得分的前提下,绿色商店建筑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 制 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4.1.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场地应有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措施,且不应有重大危险源。

条文说明

4.1.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对绿色商店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止、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条文说明

4.1.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建筑多位于人员流动性强、人流量大的区域以及集中的住宅、办公区,商店建筑若对周边环境和建筑产生噪声、振动、废气、废热等不利影响,不利于周边区域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及生产经营。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4

商店建筑用地应依据城市规划选择人员易到达或交通便利的适宜位置。

条文说明

4.1.4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建筑选址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选址要求;对于新建商店建筑除应满足城市整体商业布局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规划)的控制要求。
1 铁路、公路交通站点人员流动性强、流动量大的区域,布置商店建筑有利于商店建筑的后期运营及商业开发的成功。
2 人口集中居住区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周边,人口密度大,服务距离短,方便顾客节省时间,缩短交通距离。
3 较为集中的商业、生活服务网点,这类地区自身固定的吸引较多人流,商店建筑的设置有利于提高区域服务的全面性和便捷性。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规划设计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5

不得降低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条文说明

4.1.5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对于新建商店建筑,不应妨碍周边既有建筑继续满足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对于改造商店建筑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在商店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在商店建筑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在商店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在商店建筑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及其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4.1.6

场地内人行通道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

条文说明

4.1.6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场地与建筑及场地内外联系的无障碍设计是绿色建筑人性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各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设施。而建筑场地内部与外部人行系统的连接是目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商店建筑作为公共场所,其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无障碍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2 评 分 项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的规则评分。


条文说明

4.2.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在保证商店建筑基本功能及室外环境的前提下应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采用合理的容积率。就节地而言,对于容积率较低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精心的场地设计,在创造更高的绿地率以及提供更多的开敞空间或公共空间等方面获得更好的评分;对于容积率较高的建设项目,在节地方面则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评分。
带有局部商店功能的综合体类建筑,其容积率是指整体建筑的容积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计算书。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高于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地率控制指标要求的5%,得3分;高于10%,得6分;
2 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4分。

条文说明

4.2.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鼓励商店建筑项目优化建筑布局提供更多的绿化用地或绿化广场,创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间;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休憩、娱乐等设施并定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本标准中绿地率指商店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商店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商店建筑用地中各类用作绿化的用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第1.0.1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城市绿地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本标准中要求的绿地向社会开放,取的即是其第二层次的意义,即广义的绿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规划设计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或现场核实。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按表4.2.3的规则评分。


条文说明

4.2.3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建筑开放地下空间,可用作设备用房、仓储空间、停车场所等。但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或性质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本条不参评。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地下空间也应利用有度、科学合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设计控制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5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得5分。

条文说明

4.2.4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建筑物光污染包括建筑反射光(眩光)、夜间的室外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光污染产生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还会使人降低对灯光信号等重要信息的辨识力,甚至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光污染控制对策包括合理的建筑设计(如朝向、幕墙的设计),降低建筑物表面(玻璃、涂料)的可见光反射比,合理选配照明器具,确定合理的投射角度,并采取防止溢散光措施等。
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已把玻璃幕墙的光污染定义为有害光反射,并对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作了规定。本条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保持一致,对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取为0.2。
室外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运行评价在查阅设计评价所需文件外,还需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

4.2.5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3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且主入口与广场空气流动状况良好,得3分。

条文说明

4.2.5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冬季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1.5m高处风速v<5m/s是不影响人们正常室外活动的基本要求。夏季、过渡季通风不畅在某些区域形成无风区和涡旋区,将影响室外散热和污染物消散。
利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等方法通过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的建筑外风环境分布情况并进行模拟评价,其中风向、来流风速均为对应季节内出现频率最高的风向和平均风速,可通过查阅建筑设计或暖通空调设计手册中所在城市的相关资料得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现场测试报告。

4.2.6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
2 主要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条文说明

4.2.6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将商店建筑与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建立便捷联系,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在商店建筑选址和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及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有机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并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或通过建筑外平台、天桥、地下空间等通向公共交通站点。便捷的交通联系有利于各区域顾客在短时间内的汇集和疏散,同时能够满足供、销货渠道的畅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4.2.7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5分;
2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且有明确的交通标识,得5分。

条文说明

4.2.7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商店建筑鼓励使用自行车等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设计安全方便、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的自行车停车场所。在建筑运行阶段,要求为自行车停车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对于机动车停车,除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还应合理利用地上或地下立体集约式(包括机械式停车楼)停车方式,节约土地,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线,不应对行人活动空间产生干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4.2.8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分。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5分;满足3项,得10分:
1 商店建筑兼容2种以上公共服务功能;
2 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3 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条文说明

4.2.8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绿色建筑兼容2种以上主要公共服务功能,是指主要服务功能在建筑内部混合布局,部分空间共享使用。兼容多种公共服务功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设施整合集中布局、协调互补,和社会共享可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用地和投资。商店建筑除具备商业服务功能以外,还应考虑兼容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规划设计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2.9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5分。

条文说明

4.2.9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建设项目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和植被,特别是胸径在15cm~40cm的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除此之外,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如对土壤进行生态处理,对污染水体进行净化和循环,对植被进行生态设计以恢复场地原有动植物生存环境等,也可作为得分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生态保护和补偿报告,并现场核实。

4.2.10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许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4分;
2 室外场地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4分。

条文说明

4.2.10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等),能够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和利用措施,编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
1 利用场地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洼地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或利用场地内设计景观(如景观绿地和景观水体)来调蓄雨水,可达到有限土地资源多功能开发的目标。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包括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等。
2 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是建筑场地产生径流的重要源头,易被污染并形成污染源,故宜合理引导其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并在雨水进入生态设施前后采取相应截污措施,保证雨水在滞蓄和排放过程中有良好的衔接关系,保障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的水质、水量安全。地面生态设施是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即在地势较低的区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截流、土壤过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达到径流污染控制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如仅将经物化净化处理后的雨水,再回用于绿化浇灌,不能认定为满足要求。
3 雨水下渗也是消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商店建筑的广场、停车场和道路等多为硬质铺装,采用石材、砖、混凝土、砾石等为铺地材料,透水性能较差,雨水无法入渗,形成大量地面径流,增加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透水铺装是指既能满足路用及铺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过本身与铺装下基层相通的渗水路径直接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采用如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系统,可以改善地面透水性能。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绿化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评价时以场地中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所占的面积比例为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地形图及场地规划设计文件、查阅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含总图、景观设计图、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等);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内容外还应现场核查设计要求的实施情况。

4.2.11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6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3分;达到70%,得6分。

条文说明

4.2.11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场地设计应合理评估和预测场地可能存在的水涝风险,对场地雨水实施减量控制,尽量使场地雨水就地消纳或利用,防止径流外排到其他区域形成水涝和污染。径流总量控制同时包括雨水的减排和利用,实施过程中减排和利用的比例需依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最优方案。雨水设计应协同场地、景观设计,采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等措施降低地表径流量,同时利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雨水花园加强雨水入渗,滞蓄、调节雨水外排量,也可根据项目的用水需求收集雨水回用,实现减少场地雨水外排的目标。
从区域角度看,雨水的过量收集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使硬化地面恢复到自然地貌的环境水平,最佳的雨水控制量应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为标准,因此从经济性和维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径流的控制率也不宜过大而应有合适的量(除非具体项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涝设计要求)。本条设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上限值为85%,即指标值超过85%后得分为0。
设计时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来确定雨水管理设施规模和最终方案,有条件时,可通过相关雨水控制利用模型进行设计计算;也可采用简单计算方法,结合项目条件,用设计控制雨量乘以场地综合径流系数、总汇水面积来确定项目雨水设施总规模,再分别计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等措施实现的控制容积,达到设计控制雨量对应的控制规模要求,即达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当地降雨统计资料、相关设计文件、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当地降雨统计资料、相关竣工图、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报告,并现场核实。

4.2.12

屋顶或墙面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并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分值为5分。

条文说明

4.2.12 本条适用于设计、运行评价。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鼓励商店建筑进行屋顶绿化或墙面垂直绿化,既能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在二氧化碳固定方面的作用,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又可以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辅助建筑节能。
屋顶绿化面积须达到25%以上,或单面垂直绿化墙体面积须达到15%,才能满足得分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景观设计文件及其植物配植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进行现场核实。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 制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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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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