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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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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70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8.1.2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关于博物馆、美术馆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藏品为文物、标本和艺术品的需要而编制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的采光设计应视其藏、展品对光敏感的特征,参照该标准执行。

8.1.3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注:1 *表示采光不足部分应补充人工照明,照度标准值为750lx。
2 表中的展厅是指对光不敏感的展厅,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使用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
3 书画装裱室设置在建筑北侧,工作时一般仅用天然光照明。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8.1.3 表8.1.3是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13的规定编制的。

8.1.4

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且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光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
2 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
3 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象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4 当需要补充人工照明时,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高温光源,并应避免光源的热辐射损害展品;
5 顶层展厅宜采用顶部采光,顶部采光时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
6 对于需要识别颜色的展厅,宜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7 光的方向性应根据展陈设计要求确定;
8 对于照度低的展厅,其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过渡区域;
9 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反光的饰面材料。

条文说明

8.1.4 天然光环境是人们长期习惯和喜爱的观展环境。各种光源的视觉实验表明,在同样的照度下,天然光的辨别能力优于人工光,从而有利于展品展示和保护视力。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能满足观展照度的要求。利用天然光也是节能和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方面。所以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的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
2 直射阳光会产生直接眩光和光斑,还将导致厅内温度升高。天然光紫外线含量大,并随气候、时间变化。因而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线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如采用可调节百叶窗、格栅、窗帘、防紫外线涂层玻璃等以利光环境的营造和藏品保存。
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展品的展厅,不开放时采光口应能关闭,以控制藏品的曝光时间减至最少。
5 展厅内天然采光的方式可归纳为侧窗、高侧窗和顶部采光等3种方式。顶部采光有利于灵活布置陈列,在避免直接眩光、反射眩光及不占用墙面等方面比侧窗采光优越,因此,顶层宜采用顶部采光。

8.2 照 明

8.2.1

博物馆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2.2

博物馆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观赏展品和保护展品的原则,并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8.2.3

展厅内展品的照明应根据展品的类别确定,且照度标准值不应大于表8.2.3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8.2.3、8.2.4 表8.2.3和表8.2.4是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编制。

8.2.4

博物馆部分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注:1 表中照度标准值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2 藏品修复室、标本制作室的照度标准值采用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当对象是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应减少局部照明的时间,并应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8.2.3、8.2.4 表8.2.3和表8.2.4是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编制。

8.2.5

除科技馆、技术博物馆外,展厅照明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2 当展厅内只有一般照明时,地面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3 平面展品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8;高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其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4;
4 展厅内一般照明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宜大于19;
5 展品与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1。

条文说明

8.2.5 本条规定了除科技馆、技术博物馆外的展厅照明质量基本要求。
1 由于观众的注意力往往是被吸引向最亮处,所以展厅常会采用很强的局部照明照亮处在较暗环境中的展品,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但这也会妨碍观众看清细节,因此展厅内需要设置一般照明,而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较为恰当。
5 展品与其背景的亮度控制在3:1左右,可提高展品观赏效果,特别是对于有光泽或被放入玻璃镜框内的壁挂式展品,可有效减少反射眩光,并防止光泽上出现映象。

8.2.6

立体造型的展品应通过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其立体感,并宜通过试验方式确定。

条文说明

8.2.6 对于立体造型的展品,为了获得良好的实体感效果,设置定向照明是较好的方法,可以将定向型聚光灯设置在展品的侧前上方40°~60°的位置,其照度为一般照明的2倍~5倍,当展品为暗色如青铜像等,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5倍~10倍,以体现展品的立体感。采用定向和漫射照明相结合能较好体现展品的立体感,对于特别重要的展品造型的立体感,宜在现场通过实验来确定最佳立体感效果。

8.2.7

展厅照明光源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卤素灯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导光管、LED等照明。

8.2.8

一般展品展厅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5300K;对光线敏感展品展厅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3300K。

8.2.9

在陈列绘画、彩色织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对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条文说明

8.2.9 展品照明要有良好的显色性,才能获得好的观赏效果。

8.2.10

博物馆建筑室内照明光源色表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8.2.10确定。


图示暂不可用

8.2.11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无紫外线的光源,并应有遮光装置。展厅内的一般照明应采用紫外线少的光源。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1m,其年曝光量不应大于本规范表8.2.3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11 由于紫外辐射易引起展品变褪色,而红外辐射使展品温度上升,使展品产生干化、变形、裂纹等。展品变褪色损害程度取决于受辐射的程度,曝光时间和辐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展品变褪色速度。光对展品的损害作用的大小与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与时间的乘积)成正比,为此应将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曝光量包括展览及非展览时的全部光照。
一般荧光灯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在40μW/lm~250μW/lm,卤素灯的紫外线相对含量不大于130μW/lm,因此不能用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中。

9 声 学

9.0.1

博物馆建筑应进行声学设计。

条文说明

9.0.1 声学设计应参与博物馆建设的全过程,以确保为建筑的各功能用房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声环境条件。

9.0.2

博物馆建筑的空间布局,应结合功能分区的要求,将安静区域与嘈杂区域隔离。

条文说明

9.0.2、9.0.3 “闹静分离”也是博物馆建筑设计和声学设计中的主要原则,设计中应尽可能将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功能用房在建筑平剖面布局设计中予以分离布置,以免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污染和干扰。

9.0.3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并宜将其设于地下。

条文说明

9.0.2、9.0.3 “闹静分离”也是博物馆建筑设计和声学设计中的主要原则,设计中应尽可能将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功能用房在建筑平剖面布局设计中予以分离布置,以免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污染和干扰。

9.0.4

公众区域应避免产生声聚焦、回声、颤动回声等声学缺陷。

条文说明

9.0.4 公共活动区域如会议厅、报告厅、展厅及综合大厅、贵宾厅等建筑空间在建筑设计尤其是室内装修设计中应避免因建筑平面体形、空间高度及内装材料选择及配置等不当使厅内产生声聚焦、回声及颤动回声等声缺陷,或因空间体量过大,厅内吸声处理不足而导致厅内混响过长,甚至产生澡堂效应等令人不适的不良效果。

9.0.5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注:1 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报告厅、会议室等;有一般安静要求的房间指一般展厅、研究室、行政办公及休息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以互动性展品为主的展厅、实验室等。
2 对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观众听讲解注意力的干扰声时,表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3 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0.5、9.0.6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和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主要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相关规定编制。

9.0.6

博物馆建筑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0.6的规定: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产生噪声的以操作为主的展示室、学生活动室等以及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用房。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0.5、9.0.6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和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主要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相关规定编制。

9.0.7

公众区域的顶棚或墙面宜做吸声处理。

条文说明

9.0.7 博物馆内公共活动区域的顶棚和墙面宜做吸声处理,以改善公共活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给参观人群以宁静舒适的感觉,其顶棚250Hz~2000Hz四个倍频程频段的平均吸声系数宜≥0.75,墙面吸声的平均吸声系数宜≥0.6。

9.0.8

公众区域,包括展厅、门厅、教育用房等公共区域混响时间宜符合表9.0.8的规定。 注:特殊音效的3D、4D影院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混响时间。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0.8 博物馆内的公共活动区域的混响时间是声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宜短不宜长,表9.0.8中混响时间指标应属上限值,表中视听室、电影厅宜取0.6s~0.7s,表注中的3D、4D影院的混响应视不同容座规模宜取0.4s~0.5s为宜。

10 结构与设备

10.1 结 构

10.1.1

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博物馆建筑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10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一级;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5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条文说明

10.1.1 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8的规定,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包括库房、展厅、技术办公房等)属纪念性和特别重要建筑结构,其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100年,安全等级宜为一级;大中型博物馆建筑面积一般大于10000㎡,一般存有珍贵藏品,故其设计使用年限也宜取为100年,安全等级也宜取为一级;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但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的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宜适当提高。
对于技术博物馆及科技馆,一般情况下,较少用于安放珍贵文物、标本和艺术品,主体结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可略为降低。特大型、大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100年,安全等级可取为一级;大中型、中型及小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取为50年,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
博物馆建筑中的服务设施等辅助用房,如通过设缝与主体建筑结构分开,或为独立单体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可取为50年,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

10.1.2

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博物馆建筑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的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取为乙类,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取为丙类。

条文说明

10.1.2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规定,特大型、大型及大中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在进行抗震设计时,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对特大型、大型及大中型等博物馆建筑中的服务设施等辅助用房,如通过抗震缝与主体建筑结构分开,或为独立单体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取为丙类,一般情况下,博物馆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不宜低于7度。此外,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的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适当提高。
对于技术博物馆及科技馆建筑,一般情况下,较少用于安放珍贵文物、标本和艺术品,主体结构抗震设防类别可略为降低,特大型、大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取为乙类;大中型、中型及小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取为丙类。

10.1.3

博物馆建筑的楼地面使用活载标准值应按表10.1.3采用,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所规定的要求,凡有特殊情况或有专门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未规定的楼地面使用活载应按照实际情况采用。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1.3 本次修订,楼地面使用活载的取用参考了欧洲、日本及英国规范及国内新建博物馆的技术要求;并考虑博物建筑的使用功能的多样化、复合化,一般楼面展厅的使用活载较原规范适当提高;考虑到主入口层的展览区域一般用于重型物品(如石雕等)的展示,且主入口层展品类型的变化较大,并考虑展品运输等要求,提出主入口层楼面活载不宜小于8kN/㎡,主入口层的非展览区域楼面活载可适当降低,但其楼面使用活载不应小于5kN/㎡。出于安全的考虑,大型藏品一般用汽车直接运至展厅及库房,故对运送藏品的汽车通道的荷载也作了规定。
科技馆建筑的主要入口层使用活载:特大型、大型馆不宜小于10.0kN/㎡;中小型馆不宜小于8.0kN/㎡;楼面使用活载,大型馆不宜小于5.0kN/㎡,中小型馆不宜小于4.0kN/㎡。

10.1.4

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风荷载宜采用100年一遇的风荷载,雪荷载宜采用100年一遇的雪荷载;大中型、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风荷载可采用50年一遇的风荷载,雪荷载可采用50年一遇的雪荷载。

条文说明

10.1.4 一些特大型及大型博物馆主体建筑采用了大跨结构,其受力性能对风、雪荷载比较敏感,考虑到特大型及大型博物馆建筑的重要性,有必要对设计风荷载和雪荷载作适当提高。

10.1.5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并应满足博物馆藏品防震和防工业振动专项设计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5 博物馆工艺设计中的藏品防震和防工业振动专项设计应包括藏品设防标准及其对建筑结构、部件、构造、藏具和相关防震(振)设施和监控设施的要求。应依据结构的刚度、藏品所在楼层和部位以及藏品的固定方式等综合因素采取合适的抗震(振)构造措施。

10.1.6

隔墙、挂饰、吊灯等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和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的规定,并应满足博物馆藏品防震和防工业振动专项设计的要求。

10.2 给水排水

10.2.1

博物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馆区内各功能区域工艺用水的要求。博物馆建筑的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2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小便器应配套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条文说明

10.2.2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小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具有卫生、节水等性能,在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中均有此要求,故应在博物馆建筑中采用。

10.2.3

博物馆公众区域的餐厅、茶座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休息室(廊)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2.4

博物馆建筑的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各类用房排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4 藏品技术用房和业务与研究用房中的修复室、清洗室、书画装裱室、摄影冲洗室,以及设有化学实验的展厅和实验室等用房的排水含有酸碱化学腐蚀、固体杂质等,对这些排水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排水管材也应耐酸、耐碱腐蚀。

10.2.5

当博物馆的藏品库房、展厅等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时,应在上述用房邻近部位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坪排水集水坑和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有可靠的动力供应。

条文说明

10.2.5 文物、标本等遇水均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防止这些物品在储藏、陈列过程中受到水渍影响是博物馆建筑设计时应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当藏品库房、展厅等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时,应设置可靠的地坪排水装置;排水泵应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水管不得产生倒灌现象。

10.2.6

屋面的雨水排水方式应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屋面的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藏品保存场所的屋面应采用雨水外排水系统。

条文说明

10.2.6 根据本规范4.1.5条第3款“藏品保存场所的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越”的要求,对这些部位的屋面雨水排水明确要求采用外排水系统。

10.2.7

屋面的雨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10年。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条文说明

10.2.7 根据博物馆建筑的重要性,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的有关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屋面的雨水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10年。对于藏品保存场所的屋面,设计时应提高其设计重现期的数值。
博物馆建筑屋面设置雨水溢流设施,可有效地减少屋面雨水聚积、减少屋面荷载、防止屋面漏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也有相关的要求。

10.2.8

给水排水和消防给水的管材、管件及附件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接口连接应严密牢固。管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当管道内介质温度存在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可能时,应设置防露措施。

10.2.9

博物馆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珍贵藏品的库房和中型及以上建筑规模博物馆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2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展厅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 除本条第1款、第2款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藏品库房、展厅、藏品技术用房,宜选用自动喷水预作用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10.2.9 本条规定了博物馆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首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对库房和展厅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提出相关要求:
1 博物馆建筑中藏品库房、展厅及图书资料室等场所收藏、展示的纸质书画、纺织品等是遇水即损的文物和资料。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在大、中型博物馆室内的珍品仓库和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规定。国家文物局《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技术标准》中要求对藏品在1万件以上的大、中型博物馆的藏品库房和藏品保护技术室、图书资料库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藏品在1万件以上的大、中型博物馆的陈列室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亦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藏品在1万件以下的小型博物馆一般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有条件时亦可在有机质地藏品库和陈列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2 博物馆建筑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除考虑火灾种类、防护区的数量及大小、灭火剂输送距离等因素外,还应重视被保护对象的特点、人员逗留情况等因素。珍品库房和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的气体灭火剂,应对文物无损害,或仅有轻微影响,且无损害者应优先考虑;一级纸(绢)质文物的展厅经常有人停留,选用的气体灭火剂应对人体无毒性危害,或仅有轻微影响,必须保证现场人员的呼吸安全。
3 自动喷水灭火预作用系统预作用阀后的管道内平时是不充水的空管,由火灾报警系统开启预作用报警阀向管道充水,使系统转换为湿式系统。该系统较适合用于博物馆建筑的普通藏品库房、展厅、藏品技术用房等不允许因误喷而造成水渍损失的场所。
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能高、反应时间快、管道管径较小、节省管材、安装和维护简便等特点,尤其该系统用水量较少、可大大减少水渍的危害,相对气体灭火系统,它灭火时不产生其他的副产物、不会对环境及保护对象造成危害,推荐该系统在文物库和图书、资料库等场所应用。
当展厅、藏品库房等场所采用以水为介质的灭火装置时,对陈列有机质地藏品的陈列柜和收藏箱柜,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密封严实。

10.2.10

博物馆建筑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0 博物馆建筑灭火器的选型,不仅应考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火灾危险等级等因素,还应考虑灭火剂的选择应尽可能减小对被保护文物和贵重设备的污损程度。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3.1

博物馆藏品库房的室内温湿度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要求未确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0.3条选取。

10.3.2

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区和工作区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取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取16℃~22℃;
3 值班房间不应低于5℃。

条文说明

10.3.2 考虑到不同地区居民生活习惯不同,分别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进行规定。

10.3.3

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区和业务区宜设置空调,室内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10.3.3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3.3 对博物馆的展示区人员短期逗留区域,因人员停留时间较短,且服装热阻不同于长期逗留区域,热舒适更会受到动态环境变化影响,在考虑建筑节能的需要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设计温度,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对有工艺要求的藏品保护技术用房、计算机房等房间其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10.3.4

博物馆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源应根据博物馆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

10.3.4 空调系统的冷源与热源选择应根据博物馆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城市发展的基本政策、能源的状况和梯级利用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3.5

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和公众集中活动区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

10.3.5 全空气空调系统易于控制空调区域内温湿度,有利于对空调区域进行空气过滤和净化处理,且气流组织稳定;有利于对空调区域要求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空气的洁净度标准高的库房、展示区等场所。

10.3.6

博物馆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域;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域;
3 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域;
4 在同一时间内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气调节区域。

条文说明

10.3.6 影响空调区划分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使用时间、温湿度及其波动范围、空气的洁净度及空调负荷特征等。
将不同要求的空调区放置在一个空调风系统中时,会增加控制的难度、运行经济性不佳甚至会影响使用。所以要求对不同使用时间、温湿度及其波动范围、空气的洁净度及空调负荷特征等的空调区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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