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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共 270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
5.1.1
展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示艺术品的单跨展厅,其跨度不宜小于艺术品高度或宽度最大尺寸的1.5倍~2.0倍。
2 展示一般历史文物或古代艺术品的展厅,净高不宜小于3.5m;展示一般现代艺术品的展厅,净高不宜小于4.0m。
3 临时展厅的分间面积不宜小于200㎡,净高不宜小于4.5m。
5.1.2
库前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管员工作室可包含测量、摄影、编目、藏品检索、影像库及库前更衣间、风淋间等功能空间或用房;
2 清洁区与不洁区应分区明确。
条文说明
5.1.2 本条是对库前区的规定。库前区用房的配置与所需面积应由工艺要求确定。拆箱间应有足够的面积供临时堆放和清点藏品,空间高度应考虑叉车、电瓶车等运输工具,甚于可能安装电动葫芦或梁式吊车;暂存库、周转库的面积应满足最大批量藏品进出的需要。部分馆需分设拟入藏和不拟入藏藏品的暂存库;保管员工作室中的编目用房是较为重要的房间,大型馆常需20㎡~30㎡以上,并常附设库房暂存待入库的藏品;不需直接接触藏品开展工作的管理用房,如电脑检索等,可不设于库前区,但应与库前区联系方便;部分博物馆将藏品清洁、消毒用房设于库前区,此时应有相应设备和设施,严防水、废气等污损藏品。藏品因馆际交流需包装密封出馆时,周转库近处应设打包间、包装材料库。
2 入藏藏品经装卸平台(间)进入藏品库房,经拆箱、鉴选后放入暂存库,此时藏品尚未清洁消毒,工作区域属不洁区;藏品经清洁消毒后,再进入库前区进行入库前的测量、摄影、鉴赏、分类、分级、编目、建档等工作,此部分工作区域属清洁区。通过不同途径收集的文物、标本、艺术品存在各种污垢、微生物和虫卵等,对其本身和库内藏品都可能产生自然破坏。因而不洁区与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5.1.3
库房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藏品应按材质类别分间储藏。每间应单独设门,且不应设套间。
2 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文物类、现代艺术类藏品库房宜为80㎡~150㎡;自然类藏品库房宜为200㎡~400㎡。
3 文物类藏品库房净高宜为2.8m~3.0m;现代艺术类藏品、标本类藏品库房净高宜为3.5m~4.0m;特大体量藏品库房净高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4 重点保护的一级文物、标本等珍贵藏品应独立设置库房。
条文说明
5.1.3 本条是关于库房区的规定。
1 不同材质类别的藏品,保存环境要求不同,且每间库房由专人管理,所以应按材质分间,每间单独设门,不设套间。
3 库房净高应考虑藏品及藏具高度、运送工具、空气流通等需要,且应节约能源,避免空间浪费。
无空调库房,室内空气会因缺少通风而含有较多有害物质,为减少污秽空气对藏品和保管员健康的影响,净高宜高一些,有管理人员建议无空调的文物类藏品库房净高应在3.3m左右。
5.1.4
藏品技术区的用房可包括清洁间、晾置间、干燥间、消毒(熏蒸、冷冻、低氧)室、书画装裱及修复用房、油画修复室、实物修复用房、实验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洁间应配置沉淀池;晾置间(或晾置场地)不应有直接日晒,并应通风良好。
2 熏蒸室(釜)应密闭,并应设滤毒装置和独立机械通风系统;墙面、顶棚及楼地面应易于清洁。
3 书画装裱及修复用房可包括修复室、装裱间、裱件暂存库、打浆室;修复室、装裱间不应有直接日晒,应采光充足、均匀,应有供吊挂、装裱书画的较大墙面,并宜设置空调设备。
4 油画修复室的平面尺寸、净高、电源、通风系统和专业照明等应根据设备和工艺要求设计。
5 实物修复用房可包括金石器、漆木器、陶瓷等修复用房及材料工具库。金石器修复用房可包括翻模翻砂浇铸室、烘烤间、操作室等;漆木器修复用房可包括家具、漆器修复室、阴干间等;陶瓷修复用房可包括陶瓷烧造室、操作室等。实物修复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间面积宜为50㎡~100㎡,净高不应小于3.0m;
2)应有良好自然通风、采光,且不应有直接日晒;
3)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排气柜、污水处理等设施,当设有明火设施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4)漆器修复室宜配有晾晒场地。
条文说明
5.1.4 本条是对藏品技术区的规定。
1 清洗若使用有机溶剂,室内应安装抽风机和灭火装置。
2 藏品的杀虫灭菌,一般有低温、冷冻、熏蒸等方式,熏蒸药物有毒。采用熏蒸釜,应在其四周留出检修及放取藏品的空间。
3 书画纸张受温湿度影响较大。装裱及修复用房冬季温度应不低于10℃,考虑人工操作不宜低于13℃;夏季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稳定在50%~60%之间。漂水池应考虑画卷的大小,平面尺寸可达4m×3m。给水系统中宜加设净水设备,以减少化学物质对画卷的影响。
4 电控真空压力工作台是画作修复的主要设备,可分为立式工作架和纸质工作台。立式工作架适用于大型油画作品的修复。纸质工作台适用于水彩画、中国画、版画等纸质类作品的护理和修复。油画修复室应设置专业照明设备。
5 修复实物需要进行细致的加工,因此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修复工作会散发热量、有毒尘埃和产生污水等,工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并设排气柜、污水处理等设施。
漆器的涂漆、阴干是交替进行的,修复室和阴干间应成套布置。有时漆器在木模上打腻子或涂漆后需曝晒,宜设晾晒场地。
5.2 自然博物馆
5.2.1
展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止标本展品药物气味在展厅扩散的措施;
2 展厅净高不宜低于4.0m;
3 临时展厅的分间面积不宜小于400㎡。
5.2.2
藏品库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前区、库房区用房的设置宜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 液体浸制标本库、蜡制标本库和使用樟脑气体防虫的标本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于首层且应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室;
2)应密闭,并应设独立的通风与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
5.2.2 各种自然博物馆工艺上存在差异,一般库前区用房的设置宜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库房区宜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使用樟脑气味防虫的库房和浸制标本库房,应满足工艺和防火要求。
5.2.3
藏品技术区的用房可包括清洗间、晾置间、冷冻消毒室、动物标本制作用房、植物标本制作用房、化石修理室、模型制作室、生物实验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于地面层,并应配有露天场地。
2 清洗间的清洗池与沉淀池应按工艺要求设置;晾置间或场地应靠近清洗间。
3 冷冻消毒室每间面积不宜小于20㎡,且可根据工艺要求设于库前区。
4 动物标本制作用房可包括解剖室、鞣制室、制作室、缝合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解剖室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宜配置露天剥制场地;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条件;墙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且易冲洗清洁;污物应直接运至室外,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2)鞣制室应设置通风、排气、遮光设施,并宜附设药品器材库,墙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且易冲洗清洁。
3)制作室净高不宜小于4.0m,并应有良好的采光,焊接区应满足防火要求。
4)缝合室净高不宜小于4.0m,并应有良好的采光和清洁的环境。
5 植物标本制作用房可包括蜡模制作室、浸泡室、消毒室、标本修复室、药品器材库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体浸泡标本、蜡制标本制作室应靠外墙设置,且应有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和废液处理设施,并应根据工艺设置排气柜;墙、地面应防水、防腐蚀,且易冲洗清洁。
2)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应满足防火要求。
3)应通风、采光良好。
6 化石修理室、模型制作室的净高及平面尺寸应满足符合工艺要求,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条件,应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宜配置露天制作场地;焊接区应满足防火要求。
条文说明
5.2.3 本条文是对一般常见的藏品技术区用房的规定。自然博物馆的藏品技术区用水量、排水量大,污物、废液多,且部分操作使用樟脑、酒精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并需设置露天场地,故宜设于地面层。有些博物馆的标本制作用房在馆外设置。
5 植物标本可分为干制标本、“蜡叶”标本、浸制标本、包埋标本和直接采集的籽粒与植株、标本等。建筑应符合各种标本制作的工艺要求。
6 古生物化石标本骨骼庞大,如马门溪龙身长达15m~22m。化石修理室、模型制作室的空间尺寸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3 技术博物馆
5.3.1
用于展示大型工程技术产品和大型实验装置的展厅宜设于地面层;用于展示或储藏重量大的工程技术产品的展厅或库房宜设于无地下室的地面层。
条文说明
5.3.1 大型工程技术产品、大型实验装置等展厅,设于地面层有利于展品的运输和安装。如中华航天博物馆中,翼展34m高近10m的飞机是由牵引车拖进展厅,有部分飞机是用吊装机械提升定位的。其展厅门宽36m,高15m。
重量大的工程技术产品的展厅或库房布置在无地下室的地面层(或地下室底层)对结构有利。中华航天、中国铁道、中国航海博物馆等重型展品展厅均在地面层。中国印刷博物馆、中国烟草博物馆重型生产机械均集中设于地下室底层。
5.3.2
展示交通运输或大型工程技术产品的技术博物馆宜配置露天展场;特大型露天展场宜配备导览车辆。
条文说明
5.3.2 交通运输或大型工程技术产品如火车、飞机、船舶、农机、建筑机械等展品适于室外展出,宜配置露天展场。如中国航空博物馆露天展场面积远大于室内展厅。特大型露天展场宜配置导览车辆,以利观众参观。
5.4 科 技 馆
5.4.1
科技馆常设展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临时展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0㎡。
条文说明
5.4.1 根据《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的规定,为达到一定的展览效果并持续吸引观众,常设展厅的展项应在120件以上,展厅的面积不宜小于3000㎡。
临时展厅的面积,一般不小于常设展厅的10%;且根据经验不宜小于500㎡;大中型馆及以上不宜小于1000㎡,但也不宜大于5000㎡。
5.4.2
公众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不宜设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层;
2 临时展厅宜设于地面层,并应靠近门厅或设有专用门厅;
3 建筑应符合青少年、儿童观众的行为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4 展览教育区应满足工艺适时变化的要求,并应满足观众选择性参观的要求;
5 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展厅室内应避免受阳光直晒;
6 展厅内应布置观众休息区,休息区内应设置饮水处和休息座椅,且座椅的数量不宜小于展厅观众合理限值的5%。
条文说明
5.4.2 科技馆观众以青少年、儿童为主体,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内容。展览强调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鼓励动手操作,亲自体验。本条规定是根据科技馆的特点编制的。
2 临时展厅展览内容更换频繁,人流也较多。设于地面层、靠近门厅或设专用门厅有利观众参观和布展工作。门厅亦可兼作开幕礼仪活动场所。
3 安全设计可参照幼儿园、中小学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
5 科技馆展品一般对光不敏感,对温、湿度也无特殊需求。公众区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采光,以利观展和节约能源。
5.4.3
展厅柱网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馆、大型馆展厅跨度不宜小于15.0m,柱距不宜小于12.0m;大中型馆、中型馆展厅跨度不宜小于12.0m,柱距不宜小于9.0m。
2 特大型馆、大型馆主要入口层展厅净高宜为6.0m~7.0m;大中型馆、中型馆主要入口层净高宜为5.0m~6.0m;特大型馆、大型馆楼层净高宜为5.0m~6.0m;大中型馆、中型馆楼层净高宜为4.5m~5.0m。
条文说明
5.4.3 本条是关于展厅净高和柱网的规定。表4为部分科技馆展厅层数、跨度、柱距、层高的资料。
图示暂不可用
5.4.4
货运入口宜设装卸平台和临时库房;特大型馆货梯载重量不宜小于5t,大型馆货梯载重量不宜小于3t,大中型馆、中型馆货梯载重量不宜小于2t。
条文说明
5.4.4 本条是科技馆展品的运输要求。表5为部分科技馆货运入口资料。表6为部分科技馆最大货运电梯资料。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5.4.5
展示中产生振动或产生允许噪声级(A声级)在60dB以上的科技展品、实验装置或设备不应与要求安静的区域相邻,并应对其采取隔振、减振和消声、隔声处理。
6 藏品保存环境
6.0.1
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稳定的、适于藏品长期保存的环境;
2 应具备防止藏品受人为破坏的安全条件;
3 应具备不遭受火灾危险的消防条件;
4 应设置保障藏品保存环境、安全和消防条件等不受破坏的监控设施。
6.0.2
藏品保存场所的环境要求应包括对温度、相对湿度、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光辐射的控制,以及防生物危害、防水、防潮、防尘、防振动、防地震、防雷等内容。
6.0.3
藏品保存场所对温度、相对湿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变化幅度的限值应根据藏品的材质类别及相关因素,经科学实验或实践经验确定;
2 收藏、展示或修复对温度、湿度敏感藏品的库房、展厅、藏品技术用房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3 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展厅,其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保持稳定,温度日较差应控制在2℃~5℃范围,相对湿度日波动值不应高于5%,且应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藏品保存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标准可按表6.0.3确定,并应满足工艺要求。 4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应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且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宜大于5%。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6.0.3 本条是对藏品保存环境的要求
1 不同材质类别的藏品,有不同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控制范围。如果藏品不是单一材质,如铠甲、衣饰之类,其保存条件应通过科学实验确定;藏品保存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变化幅度的限值还与藏品原生环境、当地的气候、馆址的地理条件等因素相关。
3 表6.0.3是根据国家文物局2003年《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并在本规范制订过程中征询过国家文物局及博物馆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的。目前学界对藏品保存的温、湿度控制标准还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各国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英国《规划与设计数据公用手册》(《Metric Handbook Planning and Design Da-ta》)博物馆设计章节中有不同气候区域博物馆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推荐值,列于表7,以供参考:
4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还应有相应的设施和措施,如完善外围结构的热工性能、通风排湿设施等,其温度一般要求冬季不低于5℃,夏季不高于30℃。
图示暂不可用
6.0.4
藏品库房、展厅空气中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应符合表6.0.4的规定,当进入室内的空气超过限值时,应采取过滤净化措施。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6.0.4 空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氢化物、氯氢化物及灰尘等对藏品有破坏作用。博物馆学者认为博物馆的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一类区的一级浓度限值要求。表6.0.4是根据国家文物局2003年《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并在本规范制订过程中征询过国家文物局及博物馆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的。
6.0.5
藏品库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藏品保存的要求,并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6.0.5 本条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是参考国家文物局2003年《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并在本规范制订过程中征询过国家文物局及博物馆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的。
6.0.6
文物、标本、艺术品及对温湿度敏感的工程技术产品、科技展品的藏品库区和展厅,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且藏品库区及展厅围护结构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6.0.6的规定。 注:室温波动范围要求在±0.2℃的用房,不应靠外墙或直接在屋面下布置。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6.0.6 藏品保存场所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直接影响室内温度波动范围,其值大则室温波动范围就小,其值小则相反。为减小藏品库室内温度波动,降低其运行能耗,提出了藏品库区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值的要求。
6.0.7
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应符合保温、密封、防生物入侵、防日光和紫外线辐射、防窥视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和安全防范标准的规定。
2 当库房区因工艺要求设置通风外窗时,窗墙比不宜大于1:20,且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窗户。
3 室内装修宜采用在使用中不产生挥发性气体或有害物质,在火灾事故中不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材料;墙及楼地面应表面平整、易清洁;楼地面应耐磨、防滑。
4 操作平台、藏具、展具应牢固,表面平整,构造紧密;易碎易损藏品及展品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5 屋面排水系统应保证将屋面雨水迅速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室外;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当为平屋面时,屋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平屋面宜设置架空隔热层。
6 无地下室的首层地面以及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墙、地面应有防潮、防水、防结露措施;地下室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7 管道通过的墙面、楼面、地面等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8 藏品保存场所的外门、外窗、采光口、通风洞等应根据安全防护要求设置实体防护装置;藏品保存场所建筑周围不应有可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落水管等物体。
条文说明
6.0.7 本条是综合藏品保存环境的相关要求,对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构造的规定。
1 防盗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的规定。
2 为安全需要和避免日光损害藏品,藏品库房以不设窗或开小窗为好。如采光不足,可用人工光辅助。窗不应跨层或跨间,以利安全和防火。
6.0.8
藏品保存场所周边绿化不宜选用易生虫害或飞花扬絮的植物。
7 防 火
7.1 一般规定
7.1.1
博物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设置人防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有关规定。当利用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建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防火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本章以下称《建规》)第1章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博物馆建筑虽属于民用建筑,但其建筑及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加工与维修等功能场所在防火方面有其特殊性,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本章的编制参照了《建规》第3章(厂房与仓库)和2002年公安部、文化部发布的《馆藏文物消防技术标准》(下称《标准》)的部分内容,并吸取了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
很多博物馆建设中都遇到古建筑保护和防火设计问题。对此,国家与地方公安、文化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如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文物[84]第251号文件《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古建筑、历史建筑的消防管理、防火隔离、防雷、消防设施的配置等都有相应规定,设计应予执行。
7.1.2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条文说明
7.1.2、7.1.3 博物馆建筑均属重要公共建筑;建筑规模超过10000㎡的博物馆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一般都有珍贵藏品或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据此,按《建规》第5章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中关于建筑耐火等级和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
7.1.3
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2、7.1.3 博物馆建筑均属重要公共建筑;建筑规模超过10000㎡的博物馆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一般都有珍贵藏品或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据此,按《建规》第5章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中关于建筑耐火等级和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
7.1.4
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4 博物馆学专家认为,藏品库房的护墙、地面采用木质装修,有利于对湿度、温度敏感藏品的保存。这一观点已在一些博物馆建设中采用。对于采用木质护墙、地面的藏品库房,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
7.1.5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的物品;
2 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应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墙设置,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7.1.5 本条规定是博物馆建筑火灾预防的要求。
“因工艺特殊要求”使用的明火设施,包括化石修理、标本制作、工业技术藏品维修等需要的焊接,金属、陶器藏品的浇造烧结等;使用和储存的甲、乙类物品,包括动物和植物标本消毒或保存需要的樟脑、高浓度酒精,展具加工的油漆,硝化纤维胶片,成捆的漆布制品等;使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分别符合《建规》第3章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
博物馆对于火灾的预防应是全面的,应包括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如各类博物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器照明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防雷设施应符合规定、展具和藏具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禁止烟火、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等。
7.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7.2.1
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2.1的规定,并应为不燃烧体。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7.2.1 本条编写参照下列规定:1)《建规》第3章关于“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标准》中关于“藏品库房、陈列室建筑的隔墙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规定。
另外,为提高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本规定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疏散走道两侧的墙、非承重外墙提至2.00h,梁提至2.50h,楼板提至2.00h;吊顶提至0.30h。在实际设计中,这些要求是可以达到的。
7.2.2
藏品保存场所的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电梯应设前室或防烟前室;藏品库区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不应设在库房区内。
7.2.3
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2;
2)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不应大于500㎡。
2 当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3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 对于科技馆和展品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物品的技术博物馆,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 防火分区内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且展厅内展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物品时,该展厅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宜大于2000㎡。
条文说明
7.2.3 本条是对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的规定。
原规范和《标准》中规定:“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上述规定对陈列区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是位于地下、半地下、高层建筑等无明确限定,但对隔间面积的限定则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藏品和人员的安全及疏散。
1~3 虽然展厅室内有珍贵藏品,但陈列展览区已有相应的安全和防火设施;建筑又有较高的耐火等级,在防火分区方面的规定与一般民用建筑相同是可行的。故而本款规定与《建规》民用建筑的规定相同。
4 对于科技馆等博物馆建筑的防火分区设计,在近年建设中多按《建规》展览建筑的相关规定作依据,并在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后得以确认。这一经验是本款规定的依据。展览建筑的展品是临时的,并在每次布展时往往会根据展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制订有关展厅内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人员疏散的方案,且经消防部门认定;博物馆的展品和布展是相对固定的,且藏品贵重。为藏品、人员的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在执行本款规定时,应同时执行本条第5款关于一个厅、室最大建筑面积的规定。
5 原规范限制隔间面积不大于1000㎡的规定已经实施多年。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也利于安全防范和声学环境,但对于一些有特大型展品或是有特殊要求的展厅,却难以适用。当这些展厅所在的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且展厅内藏(展)品为火灾危险性丁、戊类物品时,面积可适当扩大是符合防火设计的原则的,因为其易燃、可燃物较少,且易于疏散。
7.2.4
陈列展览区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区内全部展厅的高峰限值之和计算确定。
7.2.5
藏品库房区内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藏品的性质和藏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5 本条规定藏品库区内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储存于藏品库区的藏品一般为丙、丁、戊类。个别甲类、乙类应按本章7.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表8列举了一些常见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时参考。一些复合材料构成的藏品,应按本条规定的原则分析其火灾危险性类别。
图示暂不可用
7.2.6
丙类液体藏品库房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以及高层建筑中;当设在单层、多层建筑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条文说明
7.2.6、7.2.7 参照《建规》第3章中仓库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编制。
7.2.7
当丁、戊类藏品库房的可燃包装材料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材料体积大于藏品本身体积的1/2时,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固体藏品类别确定;当丁、戊类藏品库房内采用木质护墙时,其防火设计应按丙类固体藏品库房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7.2.6、7.2.7 参照《建规》第3章中仓库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编制。
7.2.8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藏品库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2 防火分区内一个库房的建筑面积,丙类液体藏品库房不应大于300㎡;丙类固体藏品库房不应大于500㎡;丁类藏品库房不应大于1000㎡;戊类藏品库房不宜大于2000㎡。
注:1 当藏品库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表内的规定增加1.0倍。
2 库房内设置阁楼时,阁楼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7.2.8~7.2.11 本规定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与防火特点,参照《建规》第3章(厂房与仓库)的相关规定,并总结近年博物馆建筑设计的经验编制的。
原规范规定“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标准》中补充了藏品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得大于700㎡”和“地下藏品库防火分区不得大于300㎡”的规定。上述规定对藏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或是建筑有无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定较小,在大、中型博物馆建筑设计中,常因安全出口要求较多而与安全防范的要求相矛盾。近年一些博物馆建筑设计,库房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已有较大突破,有些特大型、大型馆达4000㎡~5000㎡。
当然,博物馆藏品是十分珍贵的,但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有以下特点:1)有较高的耐火性能和较好的防火设施;2)与粮仓、冷库、金库等场所一样,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时人员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3)与金库一样有严格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4)由于藏品保存的需要,单位面积的储存物数量较一般仓库少,可燃物数量相应少。另外,作为库房建筑,其防火设计也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有无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等相关联。因而本规范对原规范藏品库区的防火设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上,基本与《建规》中对于仓库建筑的规定相同,但在丙类固体、丁类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有所扩大。扩大的原因,是因为防火分区面积过小,出入口过多不利于安全防范,反而降低了藏品库区整体的安全性。
7.2.9
当藏品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储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类别确定;当该防火分区内无甲、乙类或丙类液体藏品,且丙类固体藏品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区内库房建筑面积之和的1/3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7.2.8条丁类藏品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7.2.8~7.2.11 本规定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与防火特点,参照《建规》第3章(厂房与仓库)的相关规定,并总结近年博物馆建筑设计的经验编制的。
原规范规定“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标准》中补充了藏品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得大于700㎡”和“地下藏品库防火分区不得大于300㎡”的规定。上述规定对藏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或是建筑有无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定较小,在大、中型博物馆建筑设计中,常因安全出口要求较多而与安全防范的要求相矛盾。近年一些博物馆建筑设计,库房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已有较大突破,有些特大型、大型馆达4000㎡~5000㎡。
当然,博物馆藏品是十分珍贵的,但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有以下特点:1)有较高的耐火性能和较好的防火设施;2)与粮仓、冷库、金库等场所一样,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时人员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3)与金库一样有严格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4)由于藏品保存的需要,单位面积的储存物数量较一般仓库少,可燃物数量相应少。另外,作为库房建筑,其防火设计也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有无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等相关联。因而本规范对原规范藏品库区的防火设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上,基本与《建规》中对于仓库建筑的规定相同,但在丙类固体、丁类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有所扩大。扩大的原因,是因为防火分区面积过小,出入口过多不利于安全防范,反而降低了藏品库区整体的安全性。
7.2.10
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一个出口;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库房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7.2.8~7.2.11 本规定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与防火特点,参照《建规》第3章(厂房与仓库)的相关规定,并总结近年博物馆建筑设计的经验编制的。
原规范规定“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标准》中补充了藏品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得大于700㎡”和“地下藏品库防火分区不得大于300㎡”的规定。上述规定对藏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或是建筑有无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定较小,在大、中型博物馆建筑设计中,常因安全出口要求较多而与安全防范的要求相矛盾。近年一些博物馆建筑设计,库房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已有较大突破,有些特大型、大型馆达4000㎡~5000㎡。
当然,博物馆藏品是十分珍贵的,但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有以下特点:1)有较高的耐火性能和较好的防火设施;2)与粮仓、冷库、金库等场所一样,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时人员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3)与金库一样有严格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4)由于藏品保存的需要,单位面积的储存物数量较一般仓库少,可燃物数量相应少。另外,作为库房建筑,其防火设计也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有无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等相关联。因而本规范对原规范藏品库区的防火设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上,基本与《建规》中对于仓库建筑的规定相同,但在丙类固体、丁类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有所扩大。扩大的原因,是因为防火分区面积过小,出入口过多不利于安全防范,反而降低了藏品库区整体的安全性。
7.2.11
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7.2.8~7.2.11 本规定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与防火特点,参照《建规》第3章(厂房与仓库)的相关规定,并总结近年博物馆建筑设计的经验编制的。
原规范规定“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标准》中补充了藏品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得大于700㎡”和“地下藏品库防火分区不得大于300㎡”的规定。上述规定对藏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或是建筑有无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定较小,在大、中型博物馆建筑设计中,常因安全出口要求较多而与安全防范的要求相矛盾。近年一些博物馆建筑设计,库房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已有较大突破,有些特大型、大型馆达4000㎡~5000㎡。
当然,博物馆藏品是十分珍贵的,但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有以下特点:1)有较高的耐火性能和较好的防火设施;2)与粮仓、冷库、金库等场所一样,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时人员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3)与金库一样有严格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4)由于藏品保存的需要,单位面积的储存物数量较一般仓库少,可燃物数量相应少。另外,作为库房建筑,其防火设计也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有无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等相关联。因而本规范对原规范藏品库区的防火设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上,基本与《建规》中对于仓库建筑的规定相同,但在丙类固体、丁类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有所扩大。扩大的原因,是因为防火分区面积过小,出入口过多不利于安全防范,反而降低了藏品库区整体的安全性。
8 采光与照明
8.1 采 光
8.1.1
博物馆建筑应进行光环境的专业设计。
条文说明
8.1.1 “观看”是博物馆的主要功能,光环境是藏品免受自然破坏、长久保存的重要环境条件。因而博物馆建筑应有光环境的专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