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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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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 的规定。


条文说明

4.3.4 4 原规范通车道宽度由公式计算确定。由于计算繁琐设计人员很少使用,一般从表4.3.4 中直接选用。同时由于现实情况中,在通用车库中,轻型车、中型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很少采用斜列式停车方式,因此本规范正文取消原4.1.5条,修正并简化原表4.1.5 中相关数据,而直接给出小型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由于停车位置的不同,垂直通(停)车道方向最小停车位宽度也不尽相同,应分为We1和We2两个数值。对于其他车型如有特殊需要,可按下列式计算。1 前进停车、后退开出停车方式(见图15):
2 后退停车、前进开出停车方式(图16):
条文中表4.3.4根据列出的计算公式,在小型车中选用比较典型的机动车的有关参数进行计算而得。当计算出的通车道宽小于机动车宽度加两侧的安全距离(500mm~1000mm)时,取后者,且不小于3.0m。
表3中为根据规范条文、计算公式等算出的最小每停车位的面积,每辆车的停车面积按通道两侧均停车计算,但未计算坡道等建筑面积。






4.3.5

微型车和小型车的环形通车道最小内半径不得小于3.0m。

条文说明

4.3.5 根据计算验证并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规定小型车停车区域回转场地应保证通道中环形车道最小转弯内半径不小于3.0m。

4.3.6

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5 条规定的出入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

4.3.7

根据停车楼板的形式,停车区域可分为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错层式可分为二段式错层和三段式错层;斜楼板式可分为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

条文说明

4.3.7 目前机动车停车区域有多种类型,本节以停车区域为划分标准。多层车库因设置方式不一,变化较多。总结国内外已有的成熟设计,按停车区域可分成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变异组合多种,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场合,故可根据基地形状和尺寸及停车要求和特点,由设计人员选用。其部分定义和简图如下:
错层式停车区域(Staggered-floor parking area)将各停车层楼板标高垂直错开半层,形成两部分停车区域,它又可分两段式和三段式。图17为错层式停车区域,(a)为两段式,(b)为三段式。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Sloping-floor parking area)为各停车层楼面倾斜,并兼作楼层间行驶坡道的停车区域。图18为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的一种。



4.3.8

错层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直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使车辆在停车层作180°转向,两段坡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4.0m;
2 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的通车道应限定车辆行驶路线;
3 错层式停车区域内楼面空间可以叠交,叠交水平尺寸不应大于1.5m。

条文说明

4.3.8 错层式停车区域由于楼板位置较为复杂,应符合相应规定。
1 两坡道间中心距不小于13.7m,取14m,为的是机动车在楼层上作180°转向。这里指的是小型车,中型、大型车还需按车型加大。
2 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因中段与左右均有坡道,通车道较多,行车易于出错,故应严加限制,除设行车标志外还需采取具体措施。
3 为了节省有效建筑空间,允许楼面叠交,因小轿车头、尾要求空间高度较小,故可采用,但不宜超过1.5m,如停方形面包车则不适用。

4.3.9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的楼板坡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坡度不应大于5%;
2 当停车位采用斜列式停车时,其停车位的长向中线与斜楼板的纵向中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60°。

条文说明

4.3.9 斜楼板停车区域应符合相应规定。
1 斜楼板既可以是直坡道式亦可以是螺旋坡道式,国内已有后者实例。当楼板坡道大于5%时不宜停车。
2 由于楼地面已为斜坡,为了防止停车后车滑行,应使停车位与通车道成60°或60°以上的夹角。

4.3.10

对于斜楼板式停车区域,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

条文说明

4.3.10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由于楼面兼作坡道,所以比较经济,但在库内进出车行驶距离较长。当为特大、大型车库时往往设转向中间通车道,当行车高峰有堵车现象时则可设螺旋式坡道,供快速出口用。

4.3.11

当机动车停车库内设有修理车位时,应集中布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4 构造措施

4.4.1

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条文说明

4.4.1 车库出入口和坡道处应充分考虑多种构造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4.4.2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4.4.3

机动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并应在各楼层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敞开式车库和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应设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条文说明

4.4.3 机动车库内楼地面应经久耐用和易于清洗,因此对楼地面面层材料有所要求,并应做排水设计。考虑到1%的坡度在机动车库内实施有一定难度,并且机动车库在实际使用中地面有水的情况非经常出现,故一般车库不作排水坡度的硬性规定。但在敞开式车库、洗车区域等有排水要求的情况下,停车区域应满足排水坡度的规定。

4.4.4

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的楼地面宜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

条文说明

4.4.4 为确保行车安全,控制车速,对库内车辆行驶提出了限制车速的要求。

4.4.5

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墙阳角凸出结构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条文说明

4.4.5 为了使机动车在通车道安全行驶,并防止机动车在坡道上滑坡,车库内通车道与坡道面层应有防滑措施,柱子、扶栏等必要时应有防撞措施,以免影响行车安全和结构安全。由于方法较多,不作更具体的规定。为了行车安全和便于管理,设必要的行车标志。

4.4.6

机动车库内停车位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m处,其高度宜为0.15m,且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条文说明

4.4.6 为了在停车位内安全停车,宜设车轮挡,其位置与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有关,可取较典型存放机动车的上述尺寸。如果车轮挡在每一个车位内通长时会阻碍地面排水,故应断开或下部漏空。

4.4.7

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车库的设施。敞开式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4.8

通往车库的出入口和坡道的上方应有防坠落物设施。

4.4.9

严寒和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条文说明

4.4.9 原规范规定严寒地区不应采用库外直坡道,现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条件可做地埋融雪融冰措施等,故改为采用防雪和防滑措施。

4.4.10

当机动车库坡道横向内(或外)侧无实体墙体时,应在无实体墙处设护栏和道牙。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0m,高度不应小于0.15m。

条文说明

4.4.10 为了行车安全和驾驶员的心态平衡,坡道两侧如无墙体应设护栏,护栏高度除保证行车安全外,还应遮挡驾驶者对车库外四周建筑物的视线,护栏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2m。

5 机械式机动车库

5.1 一般规定

5.1.1

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全自动机动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全自动机动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全自动机动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机动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5.1.2

机械式机动车库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技术要求与合理的柱网关系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5.1.2 机械式机动车库的形式较多,应根据建筑总布局和各种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及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由于机械停车设备对建筑等有一定要求,如建筑空间的大小、荷载大小、如何连接、荷载的作用位置、留沟、埋管等等,而这些条件都要从机械设备的供应单位那里取得,是建筑设计的主要依据。当需要更改这些条件时,设计人员应与机械设备的供应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不应自行更改。

5.1.3

机械式机动车库停放车辆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3 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5.1.3 规范表5.1.3属于机械车库行业标准.组别代号引自《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GB/T 26559中对于机械停车库中所涉及车辆类型的行业分类,与本规范表4.1.1中对于机动车型的轮廓尺寸与分类有所不同,属行业分类标准。

5.1.4

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条文说明

5.1.4 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5.1.5

全自动机动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条文说明

5.1.5 机械式机动车库一般都有保证安全运转的机电闭锁系统,尽管如此,为确保安全运转,操作人员在起动设备前,还必须确认车是否停好,人员是否已退出,故操作位置应设于使操作人员能观察到人及车的进出之处。如实在满足不了这一要求,应采取补救措施。

5.2 出入口

5.2.1

全自动机动车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动车需要掉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
2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0m,且不应小于2.50m ,高度不应小于2.00m;
3 机械式立体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库门或栅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条文说明

5.2.1 机械式机动车库出入口不同于一般类型机动车库,对于候车位、出入口宽度、高度及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有特殊要求,应遵照执行。

5.2.2

复式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及坡道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停车区域

5.3.1

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条文说明

5.3.1 机械式停车设备已经发生较大的变化,本条所列类型为最新且实际应用的八种机械停车设备,与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参数》GB/T 26559保持一致。八种主要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运行方式参见表4。 各类停车设备单套存容量及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可参考表5的规定。



5.3.2

机械式机动车库停车位的最小外廓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2 表5.3.2 为机械停车设备停车位的最小尺寸,与表5.1.3对应使用。对升降横移停车设备来讲一般用成套定型设备,参见表6:


5.3.3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区域的净高应根据各类停车设备的尺寸确定。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高度尺寸应符合表5.3.3 的规定。


5.3.4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中升降横移类车库组合单元横向最小尺寸应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5.3.4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中升降横移类车库组合单元横向最小尺寸举例计算如下。
例:平面停3辆车,单车位装置宽度为2400mm时,设备安装最小尺寸为

5.3.5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组合单元车位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条文说明

5.3.5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组合单元车位数量举例计算如下。 升降横移类:
例1:平面停3辆车,设备停车层数为2层时,组合单元车位数量为

3×2-(2-1)=5辆车

例2:平面停3辆车,设备停车层数为3层时,组合单元车位数量为

3×3-(3-1)=7辆车

升降横类计算公式不含底坑式数量。
简易升降类:
例:平面停1辆车,设备停车层数为2层时,组合单元车位数量为

1×2=2辆车

5.3.6

全自动机动车库中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6 多套并联的机械式车库允许不设内隔墙,但加大了库容量,需按连通后的机动车容量计算机动车库的防火分区和设防。

5.3.7

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容量应符合本规范表1.0.4的规定,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5.3.8

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m。

5.4 构造措施

5.4.1

附建式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

条文说明

5.4.1 机械式机动车库也分为独立式与附建式两种,附建式的支撑结构宜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分开,否则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

5.4.2

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所需运行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或穿越与停车设备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条文说明

5.4.2 与车库无关的管线如设于库内,对车库的安全十分不利,也给这些管线的安装和维修带来困难,因此在机械式停车设备中,不得设置与车库无关的管线;车库中如通道等区域,其他管线还是可以穿越的。

6 非机动车库

6.1 一般规定

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 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6.1.1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机动轮椅车分为电动轮椅车和轻便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km/h、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1.6m×0.75m×1.15m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2m×1m×1.2m、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辆。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车长不超过2m,车宽不超过0.8m ,车高不超过1m(不包括车篷)。

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 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2 二轮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其长、宽、高尺寸为2.00m、1.00m、1.20m,与非机动车规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库的情况,所以本规范中规定二轮摩托车可停放在非机动车库里,但应采取相应的通风及安全措施。

6.1.3

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条文说明

6.1.3 非机动车在坡道上推行困难,需要限制推行长度和高度,所以规定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同时规定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应设坡道式出入口或设置机械提升装置;其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在坡道上推行和骑行均很困难,建议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机动轮椅车坡道最大纵坡为8%,三轮车坡道最大纵坡为3%;或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条文说明

6.2.1 根据目前自行车停放的现状,一般分为露天停放、半露天停放(棚架或建筑架空层)和全封闭式停放(建筑内停放)三大类型,其中地下室停放为最不利情况。本规范根据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地下室500㎡为一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到1000㎡。扣除建筑出入口,以及结构等所占面积外,可利用面积一般为80%左右。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第8.1.7条规定: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则1000㎡可停放500辆左右,考虑到室内停车有墙、柱等不利因素,故本规范采用500辆为计算基数,与一般建筑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规定相吻合。
车辆出入口数量按车库的非机动车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车辆出入口数量按其所承受的非机动车数量累计计算。

6.2.2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条文说明

6.2.2 考虑到各地的不同发展情况,中小型非机动车库有时与机动车库合用坡道,本规范规定,合用坡道应有实体墙或隔离栏杆等设施分隔以免发生危险,且出地面后应在1.5个车长(7.5m)范围内有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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