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
建筑吊顶(顶棚)灯具、风口等设计绘制布置图,应是反映在地面上的镜面图,不宜采用仰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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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吊顶(顶棚)灯具、风口等设计绘制布置图,应是反映在地面上的镜面图,不宜采用仰视图。
剖面图除应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外,还应画出沿投射方向看到的部分,被剖切面切到部分的轮廓线用0.7b线宽的实线绘制,剖切面没有切到但沿投射方向可以看到的部分,用0.5b线宽的实线绘制;断面图则只需(用0.7b线宽的实线)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图10.3.1)。
剖面图和断面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
1 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图10.3.2-1);
2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图10.3.2-2);
3 用两个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10.3.2-3);
4 用2、3法剖切时,应在图名后注明“展开”字样。
分层剖切的剖面图,应按层次以波浪线将各层隔开,波浪线不应与任何图线重合(图10.3.3)。
杆件的断面图可绘制在靠近杆件的一侧或端部处并按顺序依次排列(图10.3.4-1),也可绘制在杆件的中断处(图10.3.4-2);结构梁板的断面图可画在结构布置图上(图10.3.4-3)。
构配件的视图有一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一半;视图有两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1/4,并画出对称符号(图10.4.1-1)。图形也可稍超出其对称线,此时可不画对称符号(图10.4.1-2)。对称的形体需画剖面图或断面图时,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视图(外形图),一半画剖面图或断面图(图10.4.1-3)。
10.4.1 图10.4.1-3是把视图(即外形图)的左半边与剖面图的右半边拼合为一个图形,即把两个图形简化为一个图形。这是一种简化画法,因此在平面图中,剖切符号仍应按本标准第7.1.1条的规定标注。
构配件内多个完全相同且连续排列的构造要素,可仅在两端或适当位置画出其完整形状,其余部分可以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表示(图10.4.2a)。当相同构造要素少于中心线交点时,其余部分应在相同构造要素位置的中心线交点处用小圆点表示(图10.4.2b)。
较长的构件,当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可断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图10.4.3)。
一个构配件如绘制位置不够,可分成几个部分绘制,并应以连接符号表示相连(本标准图7.4.2)。
一个构配件如与另一构配件仅部分不相同,该构配件可只画不同部分,但应在两个构配件的相同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分界线处,分别绘制连接符号(图10.4.5)。
轴测图中,p、q、r可分别表示OX轴、OY轴、OZ轴的轴向伸缩系数,用轴向伸缩系数控制轴向投影的大小变化。房屋建筑的轴测图宜采用正等测投影并用简化轴向伸缩系数绘制,即p=q=r=1,如图10.5.1所示。
10.5.1 2001版中对于6种典型轴测绘图方法的规定,是基于手工绘图工具和手工绘图方法情况的绘图规范,在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成为绝对主流的状况下,除正等测之外的其余5种轴测几乎没有应用的必要。(1)计算机绘图原理:CAD在“视图”工具中给出两种轴测显示的工具“三维视图”与“三维动态观察器”,前者可以得到4个角度的正等测轴测,后者可以得到任何角度的轴测,而尺寸标注不受观察角度影响。(2)我国在县以下不设正规建筑设计机构,我国对甲乙丙丁各级设计机构的资质要求,使得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在设计机构的覆盖率接近100%。(3)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使用轴测图的情况不多,即使用于个别效果图和复杂节点的表示,绝大多数用正等测就已经能清楚地表达设计意图和正确地传递设计信息。
本次修订增加了轴向伸缩系数p、q、r的描述。
轴测图的可见轮廓线宜用0.5b线宽的实线绘制,断面轮廓线宜用0.7b线宽的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可不绘出,必要时,可用0.25b线宽的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轴测图的断面上应画出其材料图例线,图例线应按其断面所在坐标面的轴测方向绘制。如以45°斜线为材料图例线时,应按图10.5.3的规定绘制。
轴测图线性尺寸应标注在各自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与被注长度平行,尺寸界线应平行于相应的轴测轴,尺寸数字的方向应平行于尺寸线,如出现字头向下倾斜时,应将尺寸线断开,在尺寸线断开处水平方向注写尺寸数字。轴测图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小圆点(图10.5.4)。
轴测图中的圆直径尺寸,应标注在圆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与尺寸界线应分别平行于各自的轴测轴。圆弧半径和小圆直径尺寸也可引出标注,但尺寸数字应注写在平行于轴测轴的引出线上(图10.5.5)。
轴测图的角度尺寸,应标注在该角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画成相应的椭圆弧或圆弧。尺寸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10.5.6)。
房屋建筑设计中的效果图宜采用透视图。
透视图中的可见轮廓线宜用0.5b线宽的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可不绘出,必要时,可用0.25b线宽的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图样上的尺寸,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号和尺寸数字(图11.1.1)。
尺寸界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应与被注长度垂直,其一端应离开图样轮廓线不小于2mm,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2mm~3mm。图样轮廓线可用作尺寸界线(图11.1.2)。
尺寸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应与被注长度平行,两端宜以尺寸界线为边界,也可超出尺寸界线2mm~3mm。图样本身的任何图线均不得用作尺寸线。
尺寸起止符号用中粗斜短线绘制,其倾斜方向应与尺寸界线成顺时针45°角,长度宜为2mm~3mm。轴测图中用小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号,小圆点直径1mm(图11.1.4a)。半径、直径、角度与弧长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箭头表示,箭头宽度b不宜小于1mm(图11.1.4b)。
11.1.4 尺寸起止符号还保持原规定:一般情况下均用斜短线,圆弧的直径、半径等用箭头。轴测图中用小圆点,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尺寸数字为准,不应从图上直接量取。
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及总平面以米为单位外,其他必须以毫米为单位。
尺寸数字的方向,应按图11.2.3(a)的规定注写。若尺寸数字在30°斜线区内,也可按图11.2.3(b)的形式注写。
11.2.3 按例图所示,尺寸数字的注写方向和阅读方向规定为:当尺寸线为竖直时,尺寸数字注写在尺寸线的左侧,字头朝左;其他任何方向,尺寸数字也应保持向上,且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如果在30°斜线区内注写时,容易引起误解,故推荐采用两种水平注写方式。
图11.2.3a注写方式为软件默认方式,图11.2.3b注写方式较适合手绘操作。故此,本次修订将图11.2.3a注写方式定为首选方案。
尺寸数字应依据其方向注写在靠近尺寸线的上方中部。如没有足够的注写位置,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注写在尺寸界线的外侧,中间相邻的尺寸数字可上下错开注写,可用引出线表示标注尺寸的位置(图11.2.4)。
尺寸宜标注在图样轮廓以外,不宜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图11.3.1)。
互相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注写的图样轮廓线由近向远整齐排列,较小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近,较大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远(图11.3.2)。
图样轮廓线以外的尺寸界线,距图样最外轮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m。平行排列的尺寸线的间距宜为7mm~10mm,并应保持一致(见本标准图11.3.2)。
总尺寸的尺寸界线应靠近所指部位,中间的分尺寸的尺寸界线可稍短,但其长度应相等(见本标准图11.3.2)。
半径的尺寸线应一端从圆心开始,另一端画箭头指向圆弧。半径数字前应加注半径符号“R”(图11.4.1)。
11.4.1 本条强调了半径符号R的加注,注意“R20”不能注写为“R=20”。
较小圆弧的半径,可按图11.4.2的形式标注。
较大圆弧的半径,可按图11.4.3的形式标注。
标注圆的直径尺寸时,直径数字前应加直径符号“ ”。在圆内标注的尺寸线应通过圆心,两端画箭头指至圆弧(图11.4.4)。
11.4.4 根据本条规定,注意“ Φ 600”不能注写为“ Φ =600”。
较小圆的直径尺寸,可标注在圆外(图11.4.5)。
标注球的半径尺寸时,应在尺寸前加注符号“SR”。标注球的直径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S ”。注写方法与圆弧半径和圆直径的尺寸标注方法相同。
角度的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该圆弧的圆心应是该角的顶点,角的两条边为尺寸界线。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如没有足够位置画箭头,可用圆点代替,角度数字应沿尺寸线方向注写(图11.5.1)。
11.5.1 角度数字注写方向改为软件较易实现的沿尺寸线方向。
标注圆弧的弧长时,尺寸线应以与该圆弧同心的圆弧线表示,尺寸界线应指向圆心,起止符号用箭头表示,弧长数字上方或前方应加注圆弧符号“︵”(图11.5.2)。
11.5.2 弧长数字的注写方法保留原手工标注方法即在数字上方加注圆弧符号“︵”,增加软件较易实现的在数字前方加注圆弧符号“︵”的方式。尺寸界线改为更容易理解与软件实现的沿径向引出的方式。
标注圆弧的弦长时,尺寸线应以平行于该弦的直线表示,尺寸界线应垂直于该弦,起止符号用中粗斜短线表示(图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