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部分条文结构待核对,当前仅展示可完整确认的公开条文。

共 23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7 符 号

7.1 剖切符号

7.1.1

剖切符号宜优先选择国际通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3),也可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4-1),同一套图纸应选用一种表示方法。

7.1.2

剖切符号标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2 局部剖切图(不含首层)、断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7.1.3

采用国际通用剖视表示方法时,剖面及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剖切索引符号应由直径为8mm~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以及两条相互垂直且外切圆的线段组成,水平直径上方应为索引编号,下方应为图纸编号,详细规定见本标准图7.2.1,线段与圆之间应填充黑色并形成箭头表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应位
于剖线两端;断面及剖视详图剖切符号的索引符号应位于平面图外侧一端,另一端为剖视方向线,长度宜为7mm~9mm,宽度宜为2mm。
2 剖切线与符号线线宽应为0.25b。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连续绘制。
4 剖号的编号宜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


条文说明

7.1.3 考虑到CAD应用水平的差异,保留了本条规定,设计人应尽可能按照本条的国际通用方法表示剖切符号。

7.1.4

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时,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线宽宜为b。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2 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图7.1.4-1)。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4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仅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其编号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其余同剖面的剖切符号(图7.1.4-2)。
5 当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图7.1.4-2),也可在图上集中说明。
6 索引剖视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的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图7.1.4-3)。





7.2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7.2.1

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7.2.1a)。索引符号应由直径为8mm~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组成,圆及水平直径线宽宜为0.25b。索引符号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索引出的详图与被索引的详图同在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7.2.1b)。
2 当索引出的详图与被索引的详图不在同一张图纸中,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编号(图7.2.1c)。数字较多时,可加文字标注。
3 当索引出的详图采用标准图时,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集的编号(图7.2.1d)。需要标注比例时,应在文字的索引符号右侧或延长线下方,与符号下对齐。


7.2.2

当索引符号用于索引剖视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的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图7.2.2)。


7.2.3

零件、钢筋、杆件及消火栓、配电箱、管井等设备的编号宜以直径为4mm~6mm的圆表示,圆线宽为0.25b,同一图样应保持一致,其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写(图7.2.3)。


7.2.4

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的圆直径应为14mm,线宽为b。详图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的编号(图7.2.4-1);
2 当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用细实线在详图符号内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的图纸的编号(图7.2.4-2)。


7.3 引出线

7.3.1

引出线线宽应为0.25b,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或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的直线,并经上述角度再折成水平线。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图7.3.1a),也可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图7.3.1b)。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与水平直径线相连接(图7.3.1c)。


7.3.2

同时引出的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图7.3.2a),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图7.3.2b)。


7.3.3

多层构造或多层管道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并用圆点示意对应各层次。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或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对应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序,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对应一致(图7.3.3)。


条文说明

7.3.3 新增了左引出线的情况。

7.4 其他符号

7.4.1

对称符号应由对称线和两端的两对平行线组成。对称线应用单点长画线绘制,线宽宜为0.25b;平行线应用实线绘制,其长度宜为6mm~10mm,每对的间距宜为2mm~3mm,线宽宜为0.5b;对称线应垂直平分于两对平行线,两端超出平行线宜为2mm~3mm(图7.4.1)。


7.4.2

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分。两部位相距过远时,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应标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网样应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7.4.2)。

7.4.3

指北针的形状宜符合图7.4.3的规定,其圆的直径宜为24mm,用细实线绘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指针头部应注“北”或“N”字。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直径的1/8。

7.4.4

指北针与风玫瑰结合时宜采用互相垂直的线段,线段两端应超出风玫瑰轮廓线2mm~3mm,垂点宜为风玫瑰中心,北向应注“北”或“N”字,组成风玫瑰所有线宽均宜为0.5b。

条文说明

7.4.4 增加了风玫瑰的内容。

7.4.5

对图纸中局部变更部分宜采用云线,并宜注明修改版次。修改版次符号宜为边长0.8cm的正等边三角形,修改版次应采用数字表示(图7.4.5)。变更云线的线宽宜按0.7b绘制。

条文说明

7.4.5 增加变更符号的规定,与国际接轨,更加明确地表达局部变更的图纸,便于指导施工及图纸存档。

8 定位轴线

8.0.1

定位轴线应用0.25b线宽的单点长画线绘制。

8.0.2

定位轴线应编号,编号应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内。圆应用0.25b线宽的实线绘制,苴径宜为8mm~10mm。定位轴线圆的圆心应在定位轴线的延长线上或延长线的折线上。

8.0.3

除较复杂需采用分区编号或圆形、折线形外,平面图上定位轴线的编号,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及左侧,或在图样的四面标注。横向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竖向编号应用大写英文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图8.0.3)。


8.0.4

英文字母作为轴线号时,应全部采用大写字母,不应用同一个字母的大小写来区分轴线号。英文字母的I、O、Z不得用作轴线编号。当字母数量不够使用时,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

条文说明

8.0.4 当字母数量不够使用时,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如AA、BA…YA或A1、B1…Y1。

8.0.5

组合较复杂的平面图中定位轴线可采用分区编号(图8.0.5),编号的注写形式应为“分区号——该分区定位轴线编号”,分区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多子项的平面图中定位轴线可采用子项编号,编号的注写形式为“子项号——该子项定位轴线编号”,子项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1—1”、“1—A”或“A—1”、“A—2”。当采用分区编号或子项编号,同一根轴线有不止1个编号时,相应编号应同时注明。


条文说明

8.0.5 定位轴线的编号方法适用于较大面积和较复杂的建筑物,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采用分区编号。故本条分区编号适用于“组合较复杂的平面图中”,目的是指出其适用范围。
图8.0.5是一个分区编号的例图,具体如何分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图中举出了一根轴线分属两个区,也可编为两个轴线号的表示方法。
鉴于多子项共用的裙房及地下室的定位轴线编号应区分清晰,故本条增加了子项编号的说明。
工程中同时需要分区编号及子项编号进行定位轴线编写的情况不多见,若需要同时编写时,可根据分区及分子项的定位轴线编写原则进行组合或取舍。
工程中有的定位轴网情况复杂,不能直接使用以上定位轴线方法进行确定,又因具有个性化故无法进行统一编写,可根据定位轴线编写原则及工程情况自行设计确定。

8.0.6

附加定位轴线的编号应以分数形式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根轴线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
2 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的分母应以01或0A表示。

条文说明

8.0.6 两根轴线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

8.0.7

一个详图适用于几根轴线时,应同时注明各有关轴线的编号(图8.0.7)。


8.0.8

通用详图中的定位轴线,应只画圆,不注写轴线编号。

8.0.9

圆形与弧形平面图中的定位轴线,其径向轴线应以角度进行定位,其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从左下角或—90°(若径向轴线很密,角度间隔很小)开始,按逆时针顺序编写;其环向轴线宜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从外向内顺序编写(图8.0.9-1、图8.0.9-2)。圆形与弧形平面图的圆心宜选用大写英文字母编号(I、O、Z除外),有不止1个圆心时,可在字母后加注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P1、P2、P3。


8.0.10

折线形平面图中定位轴线的编号可按图8.0.10的形式编写。


条文说明

8.0.10 本条为折线形平面图中定位轴线的编号示例,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编号方法,可参照例图灵活处理。更复杂的平面如何编号,还有待从实际中总结归纳。

9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2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3 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使倾斜方向相反(图9.1.1-1);
4 两个相邻的填黑或灰的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5mm(图9.1.1-2)


条文说明

9.1.1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某些特定部位的石膏板必须注明是防水石膏板,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如混凝土构件、金属件间,应留有空隙。

9.1.2

下列情况可不绘制图例,但应增加文字说明:
1 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采用一种图例时;
2 图形较小无法绘制表达建筑材料图例时。

9.1.3

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图9.1.3)


9.1.4

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9.2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2.1

常用建筑材料应按表9.2.1所示图例画法绘制。注:1 本表中所列图例通常在1:50及以上比例的详图中绘制表达。
2 如需表达砖、砌块等砌体墙的承重情况时,可通过在原有建筑材料图例上增加填灰等方式进行区分,灰度宜为25%左右。
3 序号1、2、5、7、8、14、15、21图例中的斜线、短斜线、交叉线等均为45°。





条文说明

9.2.1 本节选定了28个图例,说明如下:
1 本次图表修订遵循的分类原则与上版区别不大,除第7~9项按砌体墙体分类制定图例外,其他均为按材料分类制定图例。本次修订,不再将墙体材料图例与是否承重进行关联,在附注处增加了表达承重墙体的建议方式;对砌体墙体材料图例进行了梳理,按照块体材料实心或空心及孔隙率等情况对砌体进行了合并归类;增设常用材料加气混凝土图例,用于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加气混凝土墙板及加气混凝土材料制品等的图例表达。
2 本条文砌体名称参考自《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其中,多孔砖通常是指有较小孔洞的承重砖,空心砖则通常是指具有较大孔洞、作填充用的非承重砖。因此,在图例分类中将多孔砖明确归于实心砖的项下,而将空心砌块与空心砖归为同项,采用同样图例。采用图例时只要对应砌体的块体材料是实心砖、多孔砖还是空心砖、空心砌块进行选择即可,而不必看砌块材料本身具体是混凝土还是石膏或是其他材料。但是,鉴于实际工程中加气混凝土材料在砌体及制品中的应用较多,故本次增设加气混凝土材料图例,将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加气混凝土墙板及加气混凝土材料制品等统一制定图例进行表达。
3 考虑到计算机制图已非常普遍,故将原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金属图例中明确规定的“在图形较小时可以涂黑”改为填黑或填灰,并增加灰度建议值,并与本标准第9.1.1条规定互相印证,互为补充。
4 表9.2.1中“泡沫塑料材料”一项,其填充图案已在国家标准图中使用。但对手工制图来说,这种蜂窝状图案是难以绘制的,可以使用“多孔材料”图例增加文字说明或自行设定其他表示方法。

10 图样画法

10.1 投影法

10.1.1

房屋建筑的视图应按正投影法并用第一角画法绘制。自前方A投影应为正立面图,自上方B投影应为平面图,自左方C投影应为左侧立面图,自右方D投影应为右侧立面图,自下方E投影应为底面图,自后方F投影应为背立面图(图10.1.1)。


条文说明

10.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 投影法》GB/T 14692,界定了各视图的名称。

10.1.2

当视图用第一角画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图10.1.2a)。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10.1.2b),或按图10.1.2(c)画出镜像投影识别符号。


10.2 视图布置

10.2.1

当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若干个视图时,各视图的位置宜按图10.2.1的顺序进行布置。


10.2.2

每个视图均应标注图名。各视图的命名,主要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断面图、详图。同一种视图多个图的图名前应加编号以示区分。平面图应以楼层编号,包括地下二层平面图、地下一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等。立面图应以该图两端头的轴线号编号,剖面图或断面图应以剖切号编号,详图应以索引号编号。图名宜标注在视图的下方或一侧,并在图名下用粗实线绘一条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图10.2.1)。使用详图符号作图名时,符号下不宜再画线。

10.2.3

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组合示意图,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图中的位置,并注明关键部位的轴号。各分区视图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均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一致(图10.2.3)。


10.2.4

总平面图应反映建筑物在室外地坪上的墙基外包线,宜以0.7b线宽的实线表示,室外地坪上的墙基外包线以外的可见轮廓线宜以0.5b线宽的实线表示。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

10.2.5

建(构)筑物的某些部分,如与投影面不平行,在画立面图时,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再以正投影法绘制,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字样。

条文目录

共 234 条
条文目录
共 234 条

条文目录

共 23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