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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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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8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8.7.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条文说明

8.7.7 下课时,特别是突发意外灾害紧急疏散时,在中间层楼层休息平台与下行梯段接口处,从走道出来急于下楼的人流与自上一层继续下楼的人流易发生冲撞挤踏事故,为防止此类隐患,增设此条文规定。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8 教室疏散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条文说明

8.8.1 《原规范》规定了门口宽度。当门的构造做法不同时,实际疏散通行净宽度不同。为保障实际疏散能力,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对教室疏散门的最小通行净宽度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开启方向。

8.8.2

普通教室及不同课程的专用教室对教室内桌椅间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不同,教室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对各教室设计的规定。

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1.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中小学校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对学生的发育和一生的健康很重要,质量过低时,既有突显性的征兆,也有隐性且难以排除的长期影响,必须按国家标准严格控制。

9.1.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1.3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各主要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9.1.4

中小学校设计中必须对建筑及室内装修所采用的建材、产品、部品进行严格择定,避免对校内空气造成污染。

9.2 采 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2.1 学校教学用房采光的优劣直接影响视力发育、视觉功能、教学效果、环境质量和能源消耗,故必须为教学用房创造良好的光环境,充分利用天然光。本条文规定了中小学校建筑合理的采光系数和相应的窗地面积比。
制定本条文的依据如下:
1 采光系数最低值
1)实测调查
根据实测调查16所学校教室采光效果,有7所采光系数为0.5%~1.0%,占44%;9所为1.0%~2.0%,占56%,后者采光评价较好。
2)参考国外标准
俄罗斯为1.5%,英国、日本、荷兰均为2%。
3)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规定学校建筑中各类教室的采光系数最低值标准为2%。规定的这一标准只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
2 窗洞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简称窗地比)只作为采光设计初步估计时用,不能作为采光设计的最后依据,最终采光窗尺寸由采光计算确定。
根据对16所学校的调查结果,1:3~1:4的窗地比有12所,占75%,1:4~1:5有2所,占12.5%。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为1:5。
3 采光系数最低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的第5.0.2条进行计算。

9.2.2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条文说明

9.2.2 为防止学生书写时自身挡光,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根据现场调研结果,有南廊的双侧采光的教室,靠北窗形成的采光系数均大于靠南廊侧窗形成的采光系数。故有南廊的双侧采光的教室应以北侧窗为主要采光面,以此采光面决定安设黑板的位置。

9.2.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2.3 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制定。

9.3 照 明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3.1 学校教学用房的照明标准是根据对我国各地99所学校的教学用房进行调查的结果,并参考CIE标准《国际照明委员会标准》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定。学校教学用房的国内外照度标准值对比见表4。 由表4可知:
1 教室的实测照度大多数在200lx~300lx之间,平均照度为232lx。实际照度和设计照度均较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为300lx,本规范依此将教室照度标准定为300lx。
其他国家的情况: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的标准规定普通教室设计照度为300lx;夜间使用的教室,如成人教育教室,照度为500lx,德国与CIE标准相同,日本为300lx。
2 实验室实测照度大多数在200lx~300lx之间,平均照度为294lx。CIE、美国、日本和德国均在500lx以上,仅俄罗斯为300lx。本规范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与教室相同的300lx的标准值。
3 采用视听器材的教室的普查照度多在200lx~300lx之间,CIE、日本和德国均为500lx,俄罗斯为400lx,我国照明标准为300lx。本规范采用与我国照明标准相同的300lX。
4 舞蹈教室采用与普通教室相同的照度标准值。
5 美术教室的普查照度多在200lx~300lx之间,我国和多数国外标准为500lx,因美术教室视觉工作精细,本规范采用与我国照明标准相同的标准值,确定为500lx的标准值。
6 风雨操场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无彩电转播各种球类项目为300lx的标准,且现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中使用功能为训练、娱乐空间的照度标准也是300lx。
7 办公室的照度标准采用我国照明设计标准,为300lx。
8 教学用房区域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同时下课,同时涌入走道和楼梯间。特别是,当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时,未成年人在光线黯淡的走道、楼梯间中,容易造成混乱,发生冲撞踩踏事故。走道、楼梯间的照明值过低是近几年学校内发生踩踏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本条规定把走道、楼梯间的照明标准调整为100lx。教学用房区域内的走道、楼梯间的应急照明标准值也应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设计。
9 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确定学校建筑用房的统一眩光值UGR和显色指数Ra。
10 UGR是评价室内照明不舒适眩光的量化指标。《室内工作场所照明》标准CIE S 008/E的规定值可作为CIE成员国参照使用。我国也采用此评价方法。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引起人眼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的UGR公式计算,公式已列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附录中。
11 一般显色指数是光源对八个一组色样(CIE1974色样)的特殊显色指数平均值。符号用Ra表示,与参比标准光源相比较,显色性一致时,其显色指数Ra为100,当Ra小于100的数时,即有显色失真的表现,其数值越小,颜色失真度越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在长时间有人工作的房间,其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2 照度均匀度是指教室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得小于0.7。


图示暂不可用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9.4 噪声控制

9.4.1

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9.4.2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4.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的标准。

9.4.3

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3 设计对混响时间的处理直接影响讲课的清晰度。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主要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小学校设计应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

10 建筑设备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1

中小学校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并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

10.1.2

中小学校的采暖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特征、能源资源条件及其利用成本,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

10.1.2 各地能源结构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可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10.1.3

采暖地区学校的采暖系统热源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无条件时宜设置校内集中采暖系统。非采暖地区,当舞蹈教室、浴室、游泳馆等有较高温度要求的房间在冬季室温达不到规定温度时,应设置采暖设施。

条文说明

10.1.3 区域供热网建设在城镇的推进速度很快,学校的采暖系统纳入其中是学校建设之首选。农村学校及建设条件较困难的学校,宜在校内建设集中采暖系统,或采用学校所在地适宜的其他节能型采暖系统。

10.1.4

中小学校热环境设计中,当具备条件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冷热源。

10.1.5

中小学校的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采暖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10.1.6

中小学校的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有分区或分层控制手段。

条文说明

10.1.6 由于教学用房内各功能区内人员停留时间、时长各不相同,分区或分层控制有利于在维持一定舒适度的条件下节约能源。

10.1.7

中小学校内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1.7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1.7 采暖设计中可将室内设计温度提高2℃,为学生和老师提供一定程度内对舒适度的选择,也为日后调整和发展留有余地。

10.1.8

中小学校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C02的浓度不超过0.15%;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本规范表9.1.3的规定;
3 在各种有效通风设施选择中,应优先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设施;
4 采用机械通风时,人员所需新风量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1.8 中小学校的通风设计
1 卫生部规定室内CO2最高允许浓度为0.1%,鉴于教室内学生集中且基本为平静状态,故将CO2允许浓度规定为0.15%。
4 依室内CO2浓度为0.1%时的新风量31.8m³/(h·人)折算,浓度为0.15%时新风量是18.3m³/(h·人)。此值的确定也参考了美国有关规定中对呼吸区最小新风量的要求。

10.1.9

除化学、生物实验室外的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严寒与非寒冷地区全年,严寒与寒冷地区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2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0.1.8的规定;
3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外围护结构的下部设置进风口;
2)在内走道墙上部设置排风口或在室内设附墙排风道,此时排风口应贴近各层顶棚设置,并应可调节;
3)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当房间采用散热器采暖时,进风口宜设在进风能被散热器直接加热的部位;
4)当排风口设于内走道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30;当设置附墙垂直排风道时,其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5)进、排风口面积与位置宜结合建筑布局经自然通风分析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10.1.9 新鲜空气对于学生的健康和听课时集中注意力是必要的保障。目前有两种违背科学的认识和做法:其一是误认为教室内安装空调是对学生的关怀,更是学校档次的标志;其二是为保温隔热,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有些学校的教室整个冬季不开窗。本规范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并保证教学效果,要求学校通风设计应执行本条规定。
3 换气方式:
各气候区中小学校在不同季节宜采用不同的换气方式:
在夏热冬暖地区,四季都可开窗;在夏热冬冷地区可采用开窗与开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则在外墙和走道开小气窗或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教室如在外墙开窗,风直接吹到学生身上,容易感冒,故以设风斗式小气窗为宜,或将进风口设在散热器后方,让新风经散热器加热后送入教室内。
参照前苏联学校建筑设计的卫生要求,其小气窗面积应不小于房间的1/60。如在单内廊走道开窗,则可定时开启门的上亮窗及窗上小气窗。采暖地区的走道应采暖,以预热空气并提高学生活动时的热舒适度。走道窗的风压小,故窗开启面积宜增加一倍。
在寒冷或严寒地区设通风道换气时,需设可随时关闭的活门,以免散热过多。采暖设计亦应考虑所散热量的补给。

10.1.10

化学与生物实验室、药品储藏室、准备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机械排风通风方式。排风量应按本规范表10.1.8确定;最小通风效率应为75%。各教室排风系统及通风柜排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2 补风方式应优先采用自然补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机械补风。
3 室内气流组织应根据实验室性质确定,化学实验室宜采用下排风。
4 强制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宜高于建筑主体,其最低点应高于人员逗留地面2.50m以上。
5 进、排风口应设防尘及防虫鼠装置,排风口应采用防雨雪进入、抗风向干扰的风口形式。

条文说明

10.1.10 3 调研发现,学校实验室内发生的实验气体的密度除氢气外一般都大于空气的密度。实验室通风换气方式多为机械排风,换气次数为3次/h,补风为门窗渗透自然补风。采用air-park模拟计算软件,对以密度为2.55kg/m³的三氧化硫为实验气体,进行模拟计算,在实验室呼吸区域中,下排风比上排风三氧化硫浓度减少约4.9%,由此得出结论:实验室采用下排风方式优于上排风方式。

10.1.11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气候区中的中小学校,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不设空调且在夏季通过开窗通风不能达到基本热舒适度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电风扇:
1 教室应采用吊式电风扇。各类小学中,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80m;各类中学中,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00m。
2 学生宿舍的电风扇应有防护网。

10.1.12

计算机教室、视听阅览室及相关辅助用房宜设空调系统。

10.1.13

中小学校的网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空调设施,其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10.2 给水排水

10.2.1

中小学校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条文说明

10.2.1 中小学校建筑设置配套的给水排水系统,是建筑物卫生要求的基本保证。调查发现,有些学校的卫生器具、设备选择不合理。本条规定强调选择卫生器具设备应与学校规模及建设条件相匹配。

10.2.2

中小学校的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2.3

中小学校的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0.2.4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中,教学用房的给水引入管上应设泄水装置。有可能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0.2.4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给水管上应设泄水装置以防止在寒假期间由于停止使用导致管道冻裂,并可防止暑假及寒假期间管内存水变质。

10.2.5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2MPa,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条文说明

10.2.5 本规范规定化学实验室宜建于首层。由于水压较高,造成实验室用水时发生溅水现象,不利于使用,因此有必要控制水嘴的工作压力。
急救冲洗水嘴是为当有害化学药品溅入学生眼中时,急救冲洗使用,故水压不能过大。减压可采取设置稳压水箱、节流塞、减压阀等措施。

10.2.6

中小学校的二次供水系统及自备水源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6 增加本条旨在保证二次供水及自备水源的水质安全和节能环保。在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中小学校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保证水质安全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二次供水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的有关规定。
2 二次供水系统的加压水泵需长期连续工作,水泵产品的效率对降低能耗和运行费用起关键作用。
3 对水泵房噪声的控制不容忽视,此类噪声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环境质量。学校建筑内水泵机组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由于加压泵房可能在运行中存在低频噪声,加压泵房宜独立建造,并布置在主体建筑以外。

10.2.7

中小学校的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坚固耐用,且便于管理维修的产品。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

条文说明

10.2.7 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用水器具应符合现行城镇建设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标准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箱的玻璃门发生破裂时,容易使学生受到伤害,故本规范规定中小学校的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

10.2.8

实验室化验盆排水口应装设耐腐蚀的挡污箅,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条文说明

10.2.8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经常把废品倒入水槽内,致使排水管道堵塞。防止管道堵塞比较简单的方法是在水槽排水口处设置拦污箅。
早期化学实验室内排水管道采用耐腐蚀铅管,有些新(扩)建的学校采用排水铸铁管。当未将酸碱废液倒入废液罐(有的学校未设置废液罐)而倒入水槽内时,导致管道腐蚀。故本条规定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一般可采用塑料管。

10.2.9

中小学校的植物栽培园、小动物饲养园和体育场地应设洒水栓及排水设施。

10.2.10

中小学校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生活习惯,供应开水或饮用净水。当采用管道直饮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0 饮用水供应是学校建筑的重要课题之一,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充足的饮用水以及相关设施。应根据地区差异及生活习惯合理设置饮用水的供应设施,传统的开水炉不能满足现代学校建设多元化的需要,一些学校采用桶装水或管道直饮水系统。需要强调的是,学校建筑的饮用水供应必须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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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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