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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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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8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7.1.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7.1.1 中小学校中许多非教学用房都有其相应的设计规范,本规范不作规定,本规范仅对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表述,故本章标题与《原规范》相比,缩小了涉及面。
表7.1. 1的注1表述的“黑板可视线”的范围按本规范第5.2节、5.3节及5.12节的有关规定界定。

7.1.2

体育建筑设施的使用面积应按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

条文说明

7.1.2 场地面积见本规范第4.2.5条的条文说明。

7.1.3

劳动教室和技术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课程内容的工艺要求、工位要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

7.1.3 因课程内容不同,劳动教室及技术教室的工艺跨行业范围很宽,所需使用面积差异很大,各行业有行业标准规定,本规范不作统一的规定。

7.1.4

心理咨询室的使用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6节的规定。

7.1.5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1.5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7.2 净 高

7.2.1

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1 高指楼、地面完成面至结构梁底或板下突出物间的垂直距离。当室内顶棚或风道(管道)低于梁底时,净高计至顶棚或风道(管道)底。
净高按上课时学生所需要的空气量及教室使用面积确定。依据《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 17226规定的每名学生每小时必要换气量计算所得净高见表7.2.1。如果所在地的气候能使教室全年都开窗上课,净高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3.00m。

7.2.2

风雨操场的净高应取决于场地的运动内容。各类体育场地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 建筑环境安全

8.1.1

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1.2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3

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

8.1.3 建筑材料、装修和装饰材料可能使空气遭受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
某些天然石材和矿物性水泥等材料都可能释放一定的放射性元素,特别是碱性花岗岩的放射性比活度是土壤的数倍;在设计中对于建筑材料、产品、部品、混凝土冬期施工添加的缓凝剂、保温隔热板材、人造板材、涂料、壁纸、胶粘剂等的采用及机械通风设施的择定若有疏漏则可能导致污染物(如甲醛、苯、氨、氡、细菌、病毒、可吸入颗粒物等)超标,对学生的皮肤、眼睛、上呼吸道、肺、脑、神经系统的伤害难以估计。故中小学校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建材、产品、部品的采用规定。

8.1.4

体育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条文说明

8.1.5 为保障学生安全,新增设本条,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中小学生身高增高,重心上移,窗台也应随之相应升高。依据《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公布的学生身高,将临空窗台的最小允许高度确定为0.90m。这一高度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提高了0.1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条文说明

8.1.6 上人屋面栏杆的高度应从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的栏杆扶手以下有可蹬踏部位时,扶手高度应从可蹬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中规定了栏杆顶部水平推力的荷载为1.0kN/m。由于学生平日嬉闹或应急疏散时,集中挤压、推搡栏杆的人数常超过2人/m,本规范加大为1.5kN/m,并应加强对防跌落栏杆的构造及安装设计,以防拥挤时跌落。
为保障学生安全,新增设本条,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8.1.7

以下路面、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构造做法,室内应装设密闭地漏:
1 疏散通道;
2 教学用房的走道;
3 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热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游泳池(馆)等有给水设施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4 卫生室(保健室)、饮水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给水设施的房间。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条文说明

8.1.8 2、3 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的教训,针对中小学生在突发事件中难以自控的现象,规定各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以避免出现数十人同时涌上,使疏散门难以开启的灾难性事件。
外开门窗可采用开启扇局部凹入教室的平面布置;也可利用长脚合页等五金,使开启扇开启180°。
4 学校应训练学生自己擦窗,这是生存的基本技能之一。为保障学生擦窗时的安全,规定为开启扇不应外开。为防止撞头,平开窗开启扇的下缘低于2m时,开启后应平贴在固定扇上或平贴在墙上。装有擦窗安全设施的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8.1.9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实验室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条文说明

8.1.9 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燃气管道敷设完善,学校中已普遍以燃气替代酒精灯作为实验用的热源。在实验室里,密集的燃气管一旦受到地震作用而破坏时,火灾将成为严重的次生灾害。这种可预见的隐患必须规避。对于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学校难以回避采用燃气作为实验热源时,设计中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性技术设施。

8.2 疏散通行宽度

8.2.1

中小学校内,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

条文说明

8.2.1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发布的《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中有关中小学生体宽较1985年明显增宽0.05m的测定成果,本规范将中小学生每股人流的宽度规定为0.60m。

8.2.2

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

条文说明

8.2.2 计算疏散宽度时,疏散路径的每处都宜以1股人流0.60m的整数倍计算。不足1股人流0.60m的宽度对发生意外灾害时没有逃生作用。在设计中疏散宽度满足需要的同时还有接近0.60m的余量时,拥挤时会多挤入一股人流,导致部分人侧身行走,更易发生踩踏事故。

8.2.3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图示暂不可用

8.2.4

房间疏散门开启后,每樘门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0.90m。

条文说明

8.2.4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8.3 校园出入口

8.3.1

中小学校的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

条文说明

8.3.1 对于中小学校,校门应分两处设置。学校正门,一方面要防止早晨急于奔赴学校或下午放学时涌出学校的学生与过路的车辆发生冲撞;另一方面要使进出校门的自行车和小型机动车便于为步行出入的师生让路。大型机动车(运送厨房的主副食料、教学装备、房屋与设施维护工料运输用的大型机动车及垃圾运输车)应以次要校门为出入口,避免与步行的师生交叉。

8.3.2

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条文说明

8.3.2 校门口人流、车流交叉对学生安全是严重的威胁,校门前退让出一定的缓冲距离是重要的安全措施。同时据调查,校园主要出入口明显干扰城市交通。在城市里,干扰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段:
1 早晨进校时,在校门前,近半数步行的和骑自行车的学生急于横穿道路进校;部分送学生上学的小汽车也同时停车,校门前的道路每天早晨堵塞近半小时;
2 下午放学前,接孩子的家长围着校门,家长的车堵塞校门前的机动车道,堵塞的时间长于早晨;
3 召开家长会的时候,家长驾车前来的数量远多于平时接送学生的汽车数量。学校没有客用停车场,堵车的时间比家长会的时间长。
为使师生人流及自行车流出入顺畅,校门宜向校内退让,构成校门前的小广场,起缓冲作用。退后场地的面积大小取决于学校所在地段的交通环境、学校规模及生源家庭情况。为解决家长的临时停车问题,若由学校建停车场则利用率过低,需由社区或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周边的停车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8.4 校园道路

8.4.1

校园内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及走道衔接,构成安全、方便、明确、通畅的路网。

8.4.2

中小学校校园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3

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

8.4.4

校园道路及广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4.5

校园内人流集中的道路不宜设置台阶。设置台阶时,不得少于3级。

条文说明

8.4.5 中小学校学生的行动经常是群体行动,道路有台阶易发生踩踏事故。在人流集中的道路上设置台阶可能成为紧急疏散时的隐患,宜采用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处理道路的高差。

8.4.6

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5 建筑物出入口

8.5.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2

教学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门厅。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条文说明

8.5.3 为保障集中时段疏散的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在建筑外门的内外1.40m范围内不得设台阶。为创造条件使轮椅进出方便,本规范调整为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5.4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

条文说明

8.5.4 挡风间的深度不宜小于2.10m。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6 走 道

8.6.1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本规范表8.2.3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8.6.2

中小学校的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

条文说明

8.6.2 在走道内无天然采光处设置台阶易发生踩踏事故,中小学校设计应避免此类隐患。

8.7 楼 梯

8.7.1

中小学校建筑中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条文说明

8.7.2 多个学校发生的踩踏事故说明,当梯段宽度不是人流宽度的整数倍时很不安全。2009年12月湖南省某校楼梯间的踩踏事故使8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该楼梯梯段宽度为1.50m(2.5股人流),课后急拥下楼时,会挤入3人,必然有人侧身下行,极易跌倒。惨痛的教训不可重演。为保障疏散安全,本条规定,中小学校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方法,并按本规范每股人流宽度的规定为0.60m计算楼梯梯段宽度。行进中人体摆幅仍为(0~0.15)m,计算每一梯段总宽度时可增加一次摆幅,但不得将每一股人流都增计摆幅。

8.7.3

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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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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