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5
通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电话:与比赛有关的房间;记者、评论员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各种技术用房;运动员休息、训练房、宿舍;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不少于2~4部/万人)等;
2 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交换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4 根据管理和工艺要求应设置电传及传真设施。
条文说明
10.3.15 本条是最起码的标准。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适当地扩大电话设施和功能。条文规定观众休息厅设公用电话间,主要是为隔离环境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