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31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19 条

10.3.15

通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电话:与比赛有关的房间;记者、评论员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各种技术用房;运动员休息、训练房、宿舍;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不少于2~4部/万人)等;
2 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交换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4 根据管理和工艺要求应设置电传及传真设施。

条文说明

10.3.15 本条是最起码的标准。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适当地扩大电话设施和功能。条文规定观众休息厅设公用电话间,主要是为隔离环境噪声。

10.3.16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满足国际各单项组织的规定。显示方式应根据室内外光环境、比赛场地规模、视距和视野等因素选择。经常进行国际比赛的场(馆)应采用固定式电子计时记分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和控制室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规定;
3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牌(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地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管道,并应有足够的裕度;
4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应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线连结端子。

条文说明

10.3.16 详见本规范中的体育工艺技术要求。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应十分明确计时记分工艺标准。一般工艺设计由专业设计院(公司)承担。计时记分系统应满足竞赛规则和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提出的技术要求。

10.3.17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等处应设置固定的扩声设备,该机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17 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馆扩声技术的标准。一般由专业设计院(公司)承担。

10.3.18

甲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有完整的有线电视系统(如双向传输、视频信号纳入有线电视等)。乙级及以下等级体育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条文说明

10.3.18 甲级以上体育建筑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源应包括:

1 VHF+UFF (含FM)
2 SHF 卫星电视信号
3 MMDS 多路微波信号
4 自办闭路电视

甲级以下体育建筑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留出扩展的接口。

10.3.19

乙级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应有为安全防范使用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重要机房应有防盗报警措施。

条文说明

10.3.19 乙级及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以及应当地安全部门要求而设置的电视监视系统,主要考虑防止球场暴力、处理突发事件等安全需要。

通常摄像机应装于隐蔽处,其摄像机应有变焦方面功能。摄像机应能监视到主席台、全部观众席、观众席出入口、运动员出入口等处以及安全防范需要的部位,闭路电视控制室应远离强磁场。应有录像记录功能。

10.3.20

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体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

10.3.20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国家消防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其他类型、标准的体育建筑在国家消防规范中,目前没有制定强制性规定,因此方案设计阶段时,必须征求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文中的建议内容仅供设计参考。

10.3.21

根据技术发展、投资和业主要求,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宜设有体育竞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控制自动化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条文说明

10.3.21 本条所提出的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等因素自行决定标准。

10.3.22

包厢内的电气设施应包括:通讯和计算机接口、扬声器和调音器、无反向眩光的照明系统和调光器、火灾探测器、有线电视插口、与服务台的通讯联络系统等。

条文说明

10.3.22 本条文中的设施内容,可以根据业主要求增加。

10.3.23

体育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应为暗敷设。在仅专业维修人员可到达的场所可明设,但应有保护体,并采取防火措施。体育建筑的各种电线,宜采用铜芯导线。

条文说明

10.3.23~10.3.24 本条说明电气线路敷设和户外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注意的事项。

10.3.24

户外电气设备、应有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防盐雾腐蚀、防飓风等保护措施。高空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牢固,并应创造良好的安装和维护条件。

条文说明

10.3.23~10.3.24 本条说明电气线路敷设和户外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注意的事项。

10.3.25

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25 本条强调供残疾人员使用电气没备应注意的规定。

10.3.26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各种电气设施的接地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3.26 本条说明接地设计应注意的规定。

10.3.27

体育场及足球场的灯光布置应根据其规模、标准、平、剖面体型和环境等因素,采用四塔、多塔、光带、混合式布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四塔照明
1) 灯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灯至场地中心与地面夹角宜为25°;
2) 灯塔位置:球门中线与场地端线成15°与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的两线相交叉点后延长线形成的三角区内(图10.3.27-1)。
2 多塔照明
1) 四角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投射角大于25°;
3) 甲线及以上体育场,不宜采用(图10.3.27-2)。 3 光带照明
1) 仅供足球比赛的光带长度大于球场端线10m以上;
2) 甲级及以上综合体育场,光带长度大于或等于180m;
3) 投射角最低为25°;
4) 光带可连续布置,亦可根据计算分组布灯(图10.3.27-3)。 4 混合照明
1) 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光带布置要求同光带式;
3) 透射角分别同四塔式和光带式(图10.3.27-4)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3.27 在使用光带、照明时应注意进行足球或曲棍球比赛时,灯光不能从端线方向照向球门区,应在端线左右各有15°的保护区,以免对比赛造成影响。

10.3.28

投光灯具应根据布光和眩光控制的需要分别采用宽光束、中光束、窄光束三种配光。室外投光灯组的风阻面积按各投光灯风阻面积之和计算;投光灯机械和电气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速而无松动。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2 条文中指出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现批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1-2003 ,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8、4.1.11、4.2.4、5.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条文目录

共 319 条
条文目录
共 319 条

条文目录

共 31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