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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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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19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9.0.11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按等级和容积规定的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指标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表9.0.11-1和表9.0.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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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9.0.11 体育馆比赛厅内的混响时间取值与馆的等级和有效容积相关,前者有较为确切的规定,后者(容积大小的划分)则较为模糊,在《体育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制定时,曾经过多次研讨并征求各方意见后才确定下来,现在看来仍不能说是完全恰当的,在设计时可按具体情况有适当的变动范围。
表9.0.11—1是根据与《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协调—致而确定的。根据征求各地的意见,并考虑到以下实际情况,适当作了提升(即适当降低标准):
1 体育馆的满场混响时间是以观众占80%满座作为达标值的,实际上就增加了达标所需的吸声量;
2 近年来,由于屋架结构形式的发展和空间处理的多样化、技术的进步使体育馆的每座容积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在上世纪70~80年代和1990年亚运会期间建造的体育馆,每座所占容积均较小,如上海黄浦体育馆每座为6.3m³,上海体育馆7.8m³ ,杭州体育馆7.0m³,广州天河体育馆7.4m³,北京首都体育馆8.3~9.1m³;亚运会期间的体育馆,如大学生体育馆13.9m³ ,光彩体育馆14.0m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为15.6m³,深圳体育馆为12.3m³。当时《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正是根据上述状况制定的。但当前体育馆每座容积增加较多,如秦皇岛体育馆每座为25m³,正建的新疆体育馆为50m³,广州新建的九运会体育馆和其他体育馆也有类似情况,清华大学新建游泳馆每座为90m³。
对此,对本标准作适当修改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9.0.12

游泳馆比赛厅按等级和每座容积规定的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表9.0.12和表9.0.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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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9.0.12 游泳馆比赛厅通常没有多功能使用的要求,混响时间不要太长,能有一定的语言清晰度即可,此外,游泳馆比赛厅的容积和每座容积量差距甚大,因此,用每座容积分两个档次,规定混响时间。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例也是《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所规定的,目的是使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规范化。否则频率特性差异太大,特别是低频过长,将严重影响清晰度。但考虑表9.0.11-1表内混响时间有所增加,因此,表9.0.11-2也作相应的变动。故将低频比值稍为降低,否则将使低频过长。

9.0.13

有花样滑冰表演的溜冰馆,其比赛厅混响时间可按表9.0.11-1内容积大于80000m³的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混响时间设计。冰球馆、速滑馆、网球馆、田径馆等专项体育馆比赛厅的混响时间可按游泳馆比赛厅的混响时间设计。

9.0.14

混响时间应按下式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计算,计算值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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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 公式(9.0.14)内的空气中声衰减系数m和平均吸声系数 ā 可在《声学设计手册》和《实用建筑声学设计》两书内查得。

9.0.15

厅(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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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

比赛大厅和有关用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从总体设计、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背景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厅(室)背景噪声限值。

9.0.17

当体育馆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评论员室和扩声播音室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调光等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厅(室)的背景噪声限值宜符合表9.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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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9.0.17 体育馆比赛厅和有关配套用房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以国际通用噪声评价曲线NR一表征,由该曲线可查得各倍频带的噪声声压级值。

9.0.18

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休息廊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2 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Rω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
3 电视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应有足够的计权隔声量Rω及值;评论员室的混响时间在频率125~4000Hz的频率范围内不应大于0.5s,因而室内必须做吸声处理;
4 通往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电视评论员室、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降噪和减振措施。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
5 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贵宾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当其与主体建筑相毗邻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

条文说明

9.0.18 围护结构所要求的计权隔声量Rω,由毗邻房间的噪声级与室内的背景噪声限值之差求得。

9.0.19

体育馆内观众席和比赛场地内不得产生明显的回声、颤动回声和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应在建筑和扩声系统设计时协同进行考虑。

9.0.20

有关体育馆扩声设计的一般要求,传声器与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和扩声控制室的指标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的规定。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体育建筑和设施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体育工艺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体育场馆的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对观众用水、运动员淋浴、道路绿化等均有规定。对足球场草地及跑道的用水,根据国内以往的经验,估算时场地可采用10~12L/㎡·次,跑道可采用3~10L/㎡·次,每日次数根据气候条件决定,但各地区降雨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冲洗游泳池池岸及更衣室地面为1.5L/㎡·次,每日一次(取自于国外资料)。

10.1.3

生活用水和游泳池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游泳池池水的水质、水温、循环周期等以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3 《游泳池给排水设计规范》CECSl4:89正在进行修订,修订的“送审稿”中要求:一、水质。世界级竞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业余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国家级竞赛用游泳池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非国家级的游泳池要求有所降低,也作出了规定。二、水温。①FINA规定为26 ±1℃(即25~27℃);②本规范中提出的游泳池温度为:竞赛游泳池为25~27℃,训练游泳池、跳水池为26~28℃;

《体育建筑空调设计》(贺绮华、邹月琴编著)一书中,列出了各国游泳馆所采用的设计水温,可以看出:对于比赛性游泳馆,各国采用的温度在24~28℃之间,但采用的范围不同,书中提到:“我国大致采用25~27℃,国际游泳池设计标准为26~28℃。”

10.1.4

当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用水时,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4 中水水质与饮用水差别很大,为防止饮用水被污染而发生事故,因此采取本条措施。《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CECS30:91即将被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所代替,在新编规范发布后,应按新规范执行。

10.1.5

足球场等场地应有养护草坪和跑道的喷洒装置。乙等以上体育场应设固定的喷洒系统,喷头应采用可升降、喷水角度可调型。在场地内采用360°旋转喷水,场地边缘或跑道内沿采用180°旋转喷水,在场地各角落采用90°旋转喷水。三种不同角度的喷水器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给水支管上。喷水系统应配套电控制器以及相应的水泵和贮水池等设施。

条文说明

10.1.5 现在足球场等草地喷水已由过去的大型升降式喷水器改为小型密集布置,美国产的小型洒水器已在近年建成的体育场和城市绿地中采用。喷水器不喷水时,喷水头下降,由于尺寸小,顶面不外露,不会影响场地正常使用,因此可在场地区域内设置。为了保证草地喷水的均匀性,不同喷水角度的喷头需采用不同的喷水延续时间,因此给水支管应分路设置。电控制器是为了根据场地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喷头模式,自动喷水。因喷头工作需要较高水压,需设水泵加压。分区越多,水泵容量和贮水池越小,但喷水延续时间越长,因此应根据情况酌情分区。

10.1.6

体育场比赛场地排水沟等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场地排水量以及体育场室外观众席的雨水排入环形排水沟的水量均应计算确定。室外比赛场区和练习场区应设排水管网,以排除排水沟、交通沟以及跳高、跳远的沙坑和障碍赛跑的跳跃水池等处的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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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室外观众席的雨水量很大,有罩棚与无罩棚的雨水量也不同,因此需进行计算。

10.1.7

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并根据各地的规定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场馆室内排水系统水平排出管较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堵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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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我国很多地方均为缺水城市,各城市对中水设施的建设有不同的规定,设计必须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10.1.8

体育馆屋面的面积较大,雨水宜按压力流进行设计,其设计重现期应视体育馆等级合理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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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体育馆屋面面积很大,按压力流设计可减少雨水立管,便于布置管道,易于保证雨水的排除。在即将完成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2002中对设计重现期的取值有所规定,可按规范选取。

10.1.9

在缺水地区,宜根据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10.1.10

体育场馆运动员和贵宾的卫生间、以及场馆内的浴室应设热水供应装置或系统。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燃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或浴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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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热水供应主要解决运动员淋浴等用水,水按摩池和浴盆是为了满足运动员训练后的恢复需要。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室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运动员对比赛和训练的要求,为观众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观看和工作环境。

10.2.2

特级和甲级体育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宜设夏季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乙级以上的游泳馆应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未设空气调节的体育馆、游泳馆应设机械通风装置,有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条文说明

10.2.2 特级和甲级体育馆要承担奥运会和单项国际比赛的任务,由于其重要性和观众人数很多,应设全年使用的空调装置。乙级也承担比较重要的比赛,观众人数也较多,比赛时间以夏秋为主,根据我国的气候,夏季必须设空气调节装置才能达到室内参数要求。游泳馆的室内参数一般需用空调装置才能达到冬夏的要求,因此要求乙级以上的游泳馆设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因馆内人数多,当不设空调装置时,也应进行通风,为室内提供新鲜空气,排除室内异味和余热。

10.2.3

比赛大厅空气调节设计参数宜按表10.2.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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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设计温、湿度是根据我国多年来的使用情况确定的,这样的温度条件基本能够满足全国各地的要求;

游泳池池区温度是根据水温来确定的。国际泳联对水温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求空气温度最少比池水温度高2℃;欧盟委员会能源管理局SAVE项目(编号XVII/4.1031/S/94/114)在对欧洲5 座游泳馆的综述报告中认为:池边空气温度的最佳值应比池水温度高1~2℃。因为人体刚出水面时,温度太低会有寒冷感,温度太高则建筑热损失增大。另外,池区空气与池水的温差还与池水的加热负荷及池水的蒸发率有关,而取1~2℃温差是比较合适的。池水温度为25~27℃,池区空气温度则取26~29℃,冬夏取值相同。观众区夏季27~28℃时,因游泳池厅内相对湿度较大,观众会产生闷热感,若温湿度均取下限值附近,则可以满足要求;但观众区与池区温湿度相差较大时,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设计难度很大,因此观众区冬季温度取值可偏高。设计者应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进行设计参数的选取。

游泳池的相对湿度。相对湿度过高,则使冬季围护结构表面容易结露,相对湿度过低,会加速刚出水面的游泳者皮肤表面水分的蒸发,使之产生寒冷感。一般为60%±10%较合适。为减少除湿的通风量可取60%~70%,但不应超过75%。

风速。国际羽联的直接答复为如下所述:“我们在一份为奥运会的声明中规定了进行羽毛球比赛的要求,声明中提到:空气流动。在运动场地上必须避免产生风或其他的空气流动。当在空调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则应加以特别注意。在出入口应设二道门(气闸)。我们建议各个锦标赛的组织者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比赛大厅内适合的温、湿度,同时也要注意,不论在任何地方都应使室内的环境不能产生不受欢迎的风,甚至是‘微风’”。在我国申奥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国际乒联的要求是:“场内的温度应低于25℃,或低于室外温度5℃。任何空调设备均不能产生气流。”若不产生气流,只能关闭比赛区空调送风装置,其结果是不能保证室内温度,甚至出现因温度过高而停赛的问题。根据我国多年的使用经验,场地内风速小于0.2m/s时,已不影响乒乓球和羽毛球的正常比赛,而且现在乒乓球的体积和重量均比以前增大,应更无问题。如果根据比赛时的现场条件,需停止空调送风,则再停止送风也无妨。

表中最小新风量的数值是考虑观众等人员的卫生要求而定的,按卫生部的规定:室内CO2:的允许浓度为0.1%,与此对应的新风量是30m3/h per。鉴于体育馆内人员停留时间较短,因此将CO2,允许浓度适当调高,以0.15%计算,则对应的新风量是20m3/h per。另外,体育馆、游泳馆一般内部空间较大,开赛前场内已充满新鲜空气,因此人均新风量还可适当减少。随着我国对室内空气品质要求的提高,本规范将过去设计中经常采用的最小新风量从过去的10m3/h per提高到15m3/h pe r至20m3/h per,其中特级、甲级体育馆应取上限值,在室内体积大或等级低的体育馆可取下限值。如果空调系统采用较好的过滤装置(如活性碳过滤器等),新风量还可减少,但应经计算确定。游泳馆与体育馆不同,除满足人员的卫生要求外,还应满足除湿所需的通风量。尤其是过渡季采用通风除湿时,要求的通风量可能比人员所需要的量大,因而设计新风量时可能会超过表中规定的数值。目前建设部和国家环保局均正在制定室内空气质量的新标准,国标《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l9—87也正在修订中,若本规范与将来的标准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10.2.4

采暖地区场馆辅助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非采暖地区乙级及以上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医务室、练习房、检录处等辅助房间的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宜按表10.2.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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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对于运动员而言,室温稍高一些为好,温度低则容易影响运动员的成绩。因为过去检录处设计温度偏低,体操运动员对此反映较大,体操运动员衣着单薄,在检录处停留时间不会很短,因此将温度值定得较高。

10.2.5

比赛大厅有多功能活动要求时,空调系统的负荷应以最大负荷的情况计算,并能满足其他工作情况时调节的可能性。

10.2.6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体育馆比赛大厅可按观众区与比赛区、观众区与观众区分区布置空调系统;
2 游泳馆池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和其他房间分开设置。乙级以上游泳馆池区和观众区也应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池厅对建筑其他部位应保持负压;
3 场馆休息厅在气象条件适当的地方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根据使用要求和当地经济条件亦可设置空调系统;
4 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等宜采用各房间可分别控制室温的系统;
5 计时记分牌机房、灯光控制室等应考虑通风和降温措施,降温宜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设备。

条文说明

10.2.6 1 体育馆比赛大厅分区是为了便于分区进行控制与调节,满足比赛区和观众区的不同要求。

2 池厅的室内负荷和参数要求均与其他房间差别较大,应分设空调系统以满足使用要求。池厅内池区和观众区的参数要求不同,尤其是冬季差别较大,不得不分别设空调系统。

4 各房间设分别控制室温的系统,如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等,可以满足各自的需要,尤其在国际比赛时,可满足各国运动员对温度的不同需要。

5 这些房间的发热量大,使用时间上与其他房间不—致,因此宜采用独立的降温设备,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开停。

10.2.7

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比赛场地所要求的气流速度,温度分布、速度分布应满足观众的舒适感。气流速度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2 体育馆比赛大厅当采用侧送喷口时,宜采用可调节角度及可变风速的喷口。特级、甲级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举办不同比赛时进行调节的可能性;
3 游泳馆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池区和观众区的不同,采取防结露要求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10.2.7 2 采用可调节角度及可变风速的喷口,目的为了满足冬季送热风、夏季送冷风时的不同要求。

3 游泳馆需防止池区和观众区互相干扰影响使用效果。池区和观众区之间没有分隔物,但其参数要求不同,极易相互干扰,因此气流组织按不同要求分别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对玻璃窗、吊顶等送热风可防止结露。

10.2.8

体育场、馆的通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大厅中心顶部宜设置排风系统,并考虑和消防排烟系统相结合;
2 看台下经常有人活动的无外窗的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需要时可设空调系统;
3 场馆的厕所、更衣、淋浴室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厕所、更衣室有条件时可设空调系统。游泳池的排风系统宜设机械补风系统补人室外新风,冬季补风可设加热装置;
4 使用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及安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2.8 3 游泳馆的各个房间湿度较大,气味也较大。直接补充室外新风有利于排除室内余湿,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10.2.9

采暖系统除常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的游泳馆宜采用散热器采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和热风采暖相结合的方式,在外廊窗下设散热器,在池边运动员停留场所设辐射采暖装置。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产品。游泳馆应考虑玻璃结露的排水措施;

2 室内主席台、贵宾席根据要求可增设采暖设施;

3 体育场草坪可根据当地气候、设计标准等考虑设加热设施。

条文说明

10.2.9 1 外窗下设散热器有利于防止窗玻璃结露。游泳运动员出水后,在池边停留时常感觉寒冷,采用辐射采暖可达到感觉舒适、节约能源的目的。

2 主席台、贵宾席位置一般均在观众区的下部。当上部观众区温度升至过高时,往往会送一些温度较低的风至室内,下部温度则会偏低;另外,这些部位的人员一般均有条件更衣,因此衣着比观众少。基于以上原因,此处可增设采暖设施,提高局部区域温度。

10.2.10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比赛厅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的背景噪声标准低5dB。室内背景噪声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9.0.17条的规定。

10.2.11

系统和设备的设置应考虑节能的要求:

1 比赛大厅空调机组宜设双风机。新风管道与排风管道之间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2 游泳馆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全新风直流系统,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热回收装置;
3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4 严寒和寒冷地区体育馆比赛大厅冬季宜采用散热器与空凋送热风相结合的方式供暖。

条文说明

10.2.11 1 比赛大厅设双风机是为便于过渡季使用全新风时进行切换调节。过渡季新风可设旁通风道,不经过热回收装置。

2 游泳馆夏季室内温度较高,回收热量少;冬季时,尤其是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回收热量可观,因此,应设置热回收装置。

3 由于各地能源结构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可以达到节能的目的。在供电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电制冷为主;天然气丰富的地区可以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机组供暖制冷;西部干燥地区可以水蒸发冷却空调降温;靠近江河湖海(和土壤源)的地区可以水源(地源)热泵供暖供冷等等。为了降低制冷机装机容量或使用低谷电,可以设置蓄冷装置。

4 寒冷地区的冬季,空调系统一般在观众入场前用热风进行预热,以补充散热器的不足。观众入场后,由于灯光和人体的散热,比赛大厅温度会升高,因此只需在比赛进行中以散热器维持场内温度。当后排观众区过热时,空调系统适当运行,送入较低温度的空气,既可以适当降低室内温度,又补充了新风。散热器还可在平时为一般使用功能服务。夜间及无人使用时,可调节或关闭一部分散热器(如某一支路),作为值班采暖用。而且采用散热器采暖,其运行成本较低,使用单位一般乐于接受。

10.2.12

乙级及以上体育馆、游泳馆的空调系统应设有自控装置,其余宜设自动监测装置 。

10.3 电气

10.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体育建筑的特殊性提出的。

10.3.2

对各种不同电力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电的可能性。

条文说明

10.3.2 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供电水平不同,对供电方式不宜作统一规定。对供电水平和质量较差地区,可能偶尔进行重要的单项国内、国际比赛,或者极少有大型的演出活动时,对于备用电源也允许采用临时增设应急发电机组方式解决。

又如,为大型计时记分装置和大型演出用电提供的专用变压器,为了减少变压器空载损耗,平时可以切断。

10.3.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于大量观众能达到的场所。

条文说明

10.3.3 有些地区经常在夜间出现较大的电压偏移情况,或者长期电压偏低,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自动有载调压变压器。

尽管目前电力设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10.3.4

体育建筑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和观众观看的要求以及多功能照明要求;在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到减少阴影和眩光、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条文说明

10.3.4 本条文是体育建筑照明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原则。

10.3.5

体育建筑比赛场地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甲级以上体育建筑还应符合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定。

体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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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0.3.5 为了节省正文篇幅和本条文说明篇幅,请参阅《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应当指出:我国电力供应能力,近年和今后会有大幅度提高,原国家照度标准,尤其是涉及到体育建筑部分,有些已经明显地偏低。因此,在执行中,可以适当地结合国家供电能力给予提高。而标准中的彩色电视转播中的照度标准,基本上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可以参照执行。

根据国际标准,终点摄像区域的垂直照度应≥1500Lx,有条件时,显色指数应予提高。

10.3.6

游泳池设置水下照明可采用下列指标:室内为1000~1100Lm/㎡(池面),室外为600~650Lm/㎡(池面)。

条文说明

10.3.6 此条参照CIE最低推荐值制订。

10.3.7

当比赛场地需进行彩色电视转播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7 为了节省正文篇幅和本条文说明篇幅,请参阅《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的有关条文。

为了适应将来高清晰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在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照明设计中,某些指标可以适当的提高。
为了在电视图像中减少明暗对比,一般推荐背景照度(指观众席垂直照度)为场地垂直照度的20%~25%。

10.3.8

在需要进行新闻摄影、电视转播的场所,场地照明应采用高效金属卤化物灯,光源色温宜在2800~3500K(室内)和4500~650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内选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训练场地可以适当地降低要求。

条文说明

10.3.8 本条室内光源色温值通常是指无天然采光的室内体育馆。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光源色温值按CIE标准。

考虑到提高一般光源的显色指数,会使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图像色彩还原质量有明显的改善,故在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供彩色电视转播用的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可以提高到Ra≥80以上。

10.3.9

照明计算时的维护系数应取0.55(室外)、0.70(室内)。室外照明计算尚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条文说明

10.3.9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大型体育场中,由光源(灯具)至被照面的最远距离一般在70~90m之间,由于大气中水分扩散、人群散热、高温空气等不利用因素而提出的。我们作过一些实地测试,如观众入场前场地照度为10001x,当中场休息和下半场结束时,场地照度会降至700~8001x左右。故提出要考虑这个不利因素。

10.3.10

当运动场地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有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宜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重要比赛场地的灯头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线路保护元件的整定值应考虑气体放电灯启动特性的影响。对谐波的限制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中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10 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同一计算点(或瞄准点)要有来自三相不同的光源共同照明,二是每相所带来的光通量差别不要相差太大。

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通常是将电容器置于泛光灯具一体内或临近电器箱内。

关于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的规定,也是总结了一些体育建筑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一般说来,大型气体放电灯当电压偏移-5%时,其光通量衰减为-20%。我们在调查一个四塔照明的体育场中发现,四塔光照技术(功率、灯数、瞄准点、安装高度)完全一致,仅仅是供电距离不同(其四塔供电电缆完全一致),从观众席上就可以明显地感到前后半场地照度不同,经对末端电压测试,发现最少/最大电压相差为2%。

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的启动电流约为正常运行电流的140%以上,尤其是集中开启时启动电流会更大,且启动时间约为3~4min,同时更有无功补偿用的电容器达不到技术指标的情况,故提出此条,在选择断路器保护特性时,引起注意。

10.3.11

投光灯应根据被照面的要求,选用不同光束角配光。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室外投光灯防尘防水等级不应小于IP54。投光灯应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刻度。

条文说明

10.3.11 条文中规定投光灯具的防尘防水IP54等级,是指在防雨罩棚下安装情况,如露天安装时,则不能低于IP55,装于较难维修的灯塔上或高雨量地区,其防护等级宜为IP56,高污染地区宜为IP65。

10.3.12

体育建筑的照明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宜符合表10.3.12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3.12 本文主要是从限制眩光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主要参照CIE标准。根据CIE最新对体育照明眩光指标的规定:GRmax不宜超过50。

10.3.13

水下照明灯具上口宜布置在水面下0.3~0.5m,灯具间距宜为2.5~3.0m(浅水池)和3.5~4.0m(深水池)。灯具应为防护型,并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措施。

条文说明

10.3.13 水下灯具的安全防护措施,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0.3.14

有电视转播照明的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三级照度控制(即练习一比赛一电视转播)。为了防止电视转播时由于电源转换产生的瞬时停电现象,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有保证光源瞬时再点燃的技术措施。灯光设计应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灯光控制区域。体育馆尚应考虑多功能照明的要求。以上应在灯光控制室内集中控制。灯光控制室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

条文说明

10.3.14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照明控制比较复杂,通常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和智能控制方式解决。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一般包括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在可能有演出活动的室内体育馆内,疏散指示照明有条件时宜选减光型灯具,以利演出效果。由于在体育馆内人员疏散途径台阶,所以在有条件时,应在距台阶一定距离附近设埋地型疏散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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