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游泳比赛池规格按设施等级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7.2.1 本条依据游泳竞赛规则以及国际泳联提出的要求,对不同等级的游泳、跳水设施的最小规格及池岸最小宽度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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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比赛池规格按设施等级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7.2.1 本条依据游泳竞赛规则以及国际泳联提出的要求,对不同等级的游泳、跳水设施的最小规格及池岸最小宽度加以规定。
比赛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池长度分为50m和25m两种。游泳池的长度指两端电子触板之间的距离,设计时应将触板厚度(9~1Omm)计算在内。长度50m池的误差允许为+0.03m,25m池的允许误差为+0.02m。两端池壁自水面上0.3m至水下0.8m必须符合此要求。正式比赛池池深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2 泳道宽度2.5m,最外一条分道线距池边至少50cm;
3 池壁及池岸应防滑,池岸、池身的阴阳交角均应按弧形处理,比赛池壁和池底应按规则设置标志线,标志线的位置和尺寸见图7.2.2所示,其标志线的国际标准见表7.2.2 两端池壁应设置浮标挂钩;
4 比赛池出发端应安装符合规则要求的出发台,其表面积至少50cm×50cm,前缘高出水面50~75cm,台面向前倾斜不超过10°,出发台应坚固而没有弹性,台面防滑,同时在水面上30~60cm处安装不突出池壁外的仰泳握手器,并有水平和垂直两种,出发台有标明泳道次序的号码,并按出发方向由右向左依次排列; 5 池身两侧应设置嵌入池身不少于四个的攀梯,攀梯不得突出池壁,其所在位置应不影响裁判工作,池壁水面下1.20m处宜设通长歇脚台,宽0.10~0.15m;
6 室外比赛池的长轴应符合第4.2.7条的规定;
7 正式比赛应设置自动计时装置,电子触板规格见表7.2.2 应露出水面30cm,浸入水中60cm,触板表面颜色鲜明,划有与池壁上相同的标志线。各泳道的触板应分开安装并易于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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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2.7 这些条文基本按照有关竞赛项目的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整理。
关于跳台的电梯问题目前国内一些设施采用楼梯和电梯结合的方式,但国外设电梯的实例比较少,故此处只提出楼梯的要求。
有关跳水设施对空间、距离、水深方面的要求见表20和图15所示,因有关国际组织经常修改相关规定,需密切注意,这里提出的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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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球比赛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球比赛池最小尺寸应为33.0m×21.0m,场地内水深不得小于1.80m;
2 水球比赛池可采用符合尺寸和深度要求的比赛池或跳水池。
7.2.2~7.2.7 这些条文基本按照有关竞赛项目的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整理。
关于跳台的电梯问题目前国内一些设施采用楼梯和电梯结合的方式,但国外设电梯的实例比较少,故此处只提出楼梯的要求。
有关跳水设施对空间、距离、水深方面的要求见表20和图15所示,因有关国际组织经常修改相关规定,需密切注意,这里提出的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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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样游泳比赛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区最小尺寸为12.0m×25.0m,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要求30mX 20m,其中12.0m×12.0m范围内最小水深为3.0m,其他部位最小水深2.5m;
2 池壁处允许水深为2.0m,最大向下倾斜深度为1.2m,对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池底由水深3.0m过渡到2.5m的斜坡区,最小距离不得少于8m;
3 花样游泳比赛可采用符合比赛要求的标准比赛池。
7.2.2~7.2.7 这些条文基本按照有关竞赛项目的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整理。
关于跳台的电梯问题目前国内一些设施采用楼梯和电梯结合的方式,但国外设电梯的实例比较少,故此处只提出楼梯的要求。
有关跳水设施对空间、距离、水深方面的要求见表20和图15所示,因有关国际组织经常修改相关规定,需密切注意,这里提出的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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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水池及跳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跳水池最小尺寸为16.0m×21.0m;
2 观众看台应设置在比赛跳台的两侧,避免布置在跳台后面和对面;
3 当跳水池与游泳比赛池合在一池并为群众使用时,在水深变换处应设分隔栏杆,以保证安全;
4 除1m跳台外,各种跳台的后面及两侧,必须用栏杆围住;栏杆最低高度应为lm,栏杆之间最小距离应为1.8m,栏杆距跳台前端应为0.8m,并安装在跳台外面;应有楼梯到达各层跳台、通向l0m跳台的楼梯应设若干休息平台。跳台结构应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能;
5 跳板与跳台上空的无障碍空间、与池壁间距离、下部水深、跳水设施间的距离等均应符合有关竞赛规则和国际泳联提出的要求;
6 跳水设施布置的方向应避免自然光或人工光源对运动员造成眩光,室外跳水池的跳板和跳台宜朝北设置;
7 沿布置跳水设施一侧的池壁应设出水池的台阶;
8 跳水池池底不应做活动底板,以保证安全;池底应平滑,宜采用深蓝色面层;
9 跳水池水面应有水面造波或喷水装置。
7.2.2~7.2.7 这些条文基本按照有关竞赛项目的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整理。
关于跳台的电梯问题目前国内一些设施采用楼梯和电梯结合的方式,但国外设电梯的实例比较少,故此处只提出楼梯的要求。
有关跳水设施对空间、距离、水深方面的要求见表20和图15所示,因有关国际组织经常修改相关规定,需密切注意,这里提出的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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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身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正式游泳比赛,邻近比赛池应有一个长50m、至少5条泳道、水深不小于1.2m的热身池,并至少在一端有出发台;
2 跳水池的跳水设施后方应有一个放松池,并配备相应淋浴设备。
7.2.2~7.2.7 这些条文基本按照有关竞赛项目的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整理。
关于跳台的电梯问题目前国内一些设施采用楼梯和电梯结合的方式,但国外设电梯的实例比较少,故此处只提出楼梯的要求。
有关跳水设施对空间、距离、水深方面的要求见表20和图15所示,因有关国际组织经常修改相关规定,需密切注意,这里提出的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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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池岸宽度应符合本规范表7.2.1的规定。池壁与平台间应设置构造合理、便于清扫和维护的溢水槽,槽上应设溢水箅子;
2 池岸材料应防滑并易于清洗,有一定排水坡度,溢水槽作为溢流回水时,不应排入池岸的脏水。正规比赛池因池两端需安装触板,可不设溢水槽;
3 池岸应设召回线和转身标志线立柱插孔;
4 游泳设施设有的广播设备及电源插座,应有必要的防水、防潮措施;
5 在池岸和水池交接处应有清晰易见的水深标志。
7.2.2~7.2.7 这些条文基本按照有关竞赛项目的规则所提出的要求整理。
关于跳台的电梯问题目前国内一些设施采用楼梯和电梯结合的方式,但国外设电梯的实例比较少,故此处只提出楼梯的要求。
有关跳水设施对空间、距离、水深方面的要求见表20和图15所示,因有关国际组织经常修改相关规定,需密切注意,这里提出的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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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观察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专业训练和正式比赛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池壁宜设水下观察窗或观察廊,其位置和尺寸根据要求确定;
2 观察窗和观察廊的构造做法和选用材料应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与游泳池和跳水池联系方便,其外部廊道应为封闭的防水结构,并应设紧急泄水设施和人员安全疏散口。
7.2.8 为了改进训练工作以及电视转播的需要,游泳池和跳水池常设若干水下观察窗或廊,本条即对此提出了有关的要求。
国际泳联建议的跳水池观察窗位置见表21所示,观察窗的尺寸、位置参考数据见表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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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用房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设有淋浴、更衣和厕所用房,其设置应满足比赛时和平时的综合利用,淋浴数目不应小于表7.3.1的规定。
2 应设有医务急救、广播用房;
3 技术设备用房应包括水处理室、水质检验室、水泵房、配电室等及有关机房及仓库等,当采用液氯等化学药物进行水处理时应有独立的加氯室及化学药品储存间,并防火、防爆,有良好通风;
4 竞赛组织用房应包括各项工作用房如检录室、兴奋剂检查室,工作人员和裁判用房等,还应包括设备用房,如电子服务系统、计算机、技术摄像、计时记分等用房;
5 应设控制中心,其位置应设于跳水池处的跳水设施一侧,面积不应小于5.0m×3.0m;在游泳池处应设于距终点3.5m处,面积不应小于6.0m×3.0m。地面高出池岸0.5~1.0m,并能不受阻碍地观察到比赛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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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条提出游泳设施在辅助设施方面的基本要求,使用中应结合设施的等级、规模,进行相应的调整。
游泳设施的更衣室在面积和存衣柜数量的安排上,除满足比赛时运动员使用外,还应满足平时群众使用的要求。
国际游泳、体育和文娱设施委员会建议更衣柜数量如表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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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游泳跳水区前应设有强制预淋浴和消毒洗脚池(必要时设漫腰消毒池)等设施。消毒洗脚池长度不应小于2m,宽度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应小于0.2m。漫腰消毒池有效长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0.6~0.9m。
7.3.2 本条根据游泳设施的公共卫生标准提出相应的强制淋浴和消毒措施。
观众区与游泳跳水区及池岸间应有良好的隔离设施,观众的交通路线不应与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活动区域交叉,供观众使用的设施不应与运动员合并使用。观众区的污水、污物不得进入池区内。
7.3.3 本条的提出除满足游泳设施比赛时的分区、避免人流交叉外,也是保证该设施卫生标准的重要措施。
池厅内各种设备,包括计时记分和电器设备必须有防潮、防腐蚀措施。
游泳设施的训练部分按使用可分为跳水训练馆、游泳训练馆、综合训练馆和陆上训练房等类型。
7.4.1 本条说明游泳训练设施的种类。
训练池应包括根据竞赛规则及国际泳联的规定的热身池和供初学和训练用的练习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用热身池应满足本规范第7.2.6条第1款的规定,平时可做训练池用;
2 成人初学池水深宜为0.90~1.35m,儿童初学池水深宜为0.60~1.10m。当利用标准比赛池时,可利用升降池底或其他措施来满足以上要求。
7.4.2 比赛池旁的热身池,在平时使用时可兼作训练池等其他用途。就比赛热身而言,国际比赛规定了比赛池长、泳道数和水深,如条文所示,其他比赛未作明确规定。
为保证初学者的安全,本条对初学池的水深提出了建议数字,当利用超过此标准的水池作为初学池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游泳和跳水的陆上训练房可根据需要确定,跳水训练房室内净高应考虑蹦床训练时所需要的高度。
7.4.3 游泳设施的陆上训练房,根据不同项目会有所区别,故本条未作明确规定。
训练设施使用人数可按每人4㎡水面面积计算。
7.4.4 本条提出训练设施使用人数的参考计算方法。
体育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执行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8.1.1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建筑防火设计的一般性要求作了规定。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守。
本规范是体育建筑设计的专用性规范,体现了体育建筑特有的防火规定,是体育建筑防火设计重要的组成部分。设计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
室内比赛设施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0.8条的规定。
8.1.2 详见本规范1.0.8条的条文说明。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位于地下室的训练用房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
8.1.3 根据体育建筑的具体要求,规定了防火分区确定的原则。
体育建筑是民用建筑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建筑形式。体育建筑的比赛、训练场馆的特点是占地面积大,设观众席位时容纳人员数量大。它的功能和具体使用要求,确定了建筑规模和布局形式。同样它的防火分区也必须满足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才能作为体育建筑正常使用,这是体育建筑比赛、训练场馆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体育建筑如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的防火分区的确定必须根据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来划定。由于这些空间会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较多,所以还应有一系列的加强措施,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定。
由于比赛、训练场馆的项目功能不同和使用要求不同,具体防火分区面积不能是一个既定数值。
体育建筑终究属于民用建筑,所以本条文在强调了比赛、训练部位防火分区设定办法之后,对其他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定还应按既定的民用建筑防火要求执行。
室内、外观众看台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与本规范第1.0.8 条规定的建筑等级和耐久年限相一致。室外观众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的金属构件可无防火保护,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
8.1.4 体育建筑的室外观众席位,一般较为重视结构自身的安全可靠性,容易忽视结构耐火等级的设计规定。观众看台下面为封闭使用空间后,存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为此有必要强令规定其耐火等级。
本条还规定室外看台上罩棚结构可采用无防保护金属构件,但对其屋面板规定必须使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其原因是,当观众席上部有火情时,能保证人员撤离之前不会发生屋面板的塌落事故。
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料。
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
8.1.5 对比赛、训练部位室内装修的墙面和顶棚,使用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材料,材质上不允许使用燃烧体材料,是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条文上明确其室内装修的墙面和顶棚材料必须使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可大大延缓遇有火灾时的火势蔓延,有利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同时对座椅和地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在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时,承重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
1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墙面(含装修)用不燃烧体材料;
2 比赛或训练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材料的吊顶;
3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
8.1.6 屋盖承重钢结构中钢材属不燃烧体材料。在火灾初期阶段,温度超过540℃时,钢材力学性能,如屈服点、抗压强度、弹性模量以及承载能力等都迅速下降。在纵向压力和横向拉力作用下,钢结构扭曲变形。遇火灾失去控制,经15min时间,致使屋盖塌落。
如1973年5月3日天津市体育馆,因烟头掉入通风管道引燃甘蔗渣板和木板等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320多名消防队员赶赴扑救,由于火势猛烈,钢结构耐火能力差,在第19min时,面积为3500㎡的主馆拱形钢屋架塌落。使原定次日举行的全国体操比赛无法进行。同类火灾案例还有不少,仅此一例足以说明钢结构耐火能力差。为此,承重钢结构应做防火涂料予以保护。但本条参考美国有关规定也提出钢结构不做防火保护时的条件。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质梯。
8.1.7 本条提出体育建筑比赛、训练大厅屋盖内,由于实际操作或维护需要设置马道必须用不燃烧体材料。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2 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
8.1.8 比赛、训练建筑内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从设计上必须有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并提高房间自身抵御火灾的能力。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8.1.9 比赛、训练大厅内若发生火灾,将燃烧产生的烟气排出室外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人员疏散,同时也有利于火灾扑救。从节省投资又操作简便上讲,对一般性的中、小型比赛、训练大厅,尤其小型体育建筑中比赛、训练大厅采用自然排烟是可行的。
消火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设置。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人口及靠近楼梯的明显位置。
8.1.10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消火栓。此规定列入建筑专业条文,是落实消火栓设置的有力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室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馆的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中危险级Ⅰ级设计。
2 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11 本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些特殊要求。
甲级以上体育馆中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
8.1.12 本条所指的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指水炮等。
体育建筑应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并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内部和外部的通道,使分区明确,路线短捷合理。
8.2.1 本条提出体育建筑设计时应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均匀布置疏散出口、内部和外部的通道,使分区明确,路线短捷。这是满足体育建筑日常使用的基本要求。也是在火灾情况下,满足人员疏散需要的必备条件。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使用要求有必然的一致性。
体育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 3.8 条的规定,其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8.2.2 详见本规范第4.3.8条的条文说明。
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 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8.2.3 本条主要是对疏散门设计提出的要求。
1 疏散门净宽度不小于1.4m,这和相应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是一致的。
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这一条非常重要,既可以保持疏散路线的通畅,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据有关文献介绍,美国20世纪40年代时某大饭店发生火灾,有关人员疏散到大门厅,但无法逃生,其原因是疏散外门向内开启,和人流疏散方向不一致。前沿的人和门又挨得很近很近,门根本打不开。由此引发了不必要的伤亡事故。疏散门正确的开启方向非同小可。
2 这个条文是为保证人员疏散路线畅通,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而制定的。
3 为防范偷盗事故,疏散外门常常上了门锁,一旦遇火灾门打不开,由此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国内已发生过由此原因造成火灾时人员大量死亡的案例,是我们应记取的教训。
为此强调疏散外门设推闩式门锁。此锁的特点是,门的开启在于人体接触门扇,触动门闩门即被打开,但从外面无法开启,使用方便又有很高安全度。
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2 穿越休息厅或前厅时,厅内陈设物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的通畅;
3 当疏散走道有高差变化时宜做坡道。当设置台阶时应有明显标志和采光照明。疏散通道上的大台阶应设便于人员分流的护栏;
4 疏散走道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有排烟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8.2.4 本条规定体育建筑疏散走道的设计要求。
1 体育建筑的疏散通道设计不会都在同一标高,高程上的过渡一般较多用踏步或设坡道。本规范规定室内坡道的坡度最大不能超过1:8,这是人员行走还能忍受的最大坡度,设计上必须重视此问题。
2 本条文目的在于疏散通道穿越休息厅或其他厅堂时,厅内的陈设物,不能使疏散路线的连续性被中断。这是保障疏散路线畅通的必要措施。
3 疏散通道上有高度变化时,为使人员尽快通过这些部位提倡设置坡道。当受限制不能设坡道而设台阶时,必须有明显标志和采光照明。这有利于提高人员通过时的速度,避免出现意外伤害。
4 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走道,使用安全度高,日常维护管理简便,值得在设计中提倡。疏散走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则必须设排烟措施和事故照明设施,目的是使疏散走道具有必要的安全性。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踏步深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m,转折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m;
2 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8.2.5 本条是对疏散楼梯设计的两点规定:
1 这是对楼梯设计的基本要求,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楼梯平台宽度必须和楼梯宽度相同,若楼梯宽度小于1.20m时,则楼梯平台的最小宽度也不能小于1.20m。
2 扇形踏步的楼梯设计中有时选用,需按条文规定的要求设计以使人员使用不易跌跤。
观众席的安全出口上方和疏散走道出口、转折处应设疏散标志灯。疏散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路线的疏散指示、导向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必须满足疏散时视觉连续的需要。
8.2.6 本条是火灾情况下,对人员疏散起到重要指示作用的措施。有利于提高走道的通过能力,使人员尽快脱离危险地域。
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等级、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在设计中采用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
9.0.1 体育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体质和举行体育比赛,一般在声学方面的要求是保证语音听闻清晰即可。但目前绝大多数体育场、馆具有多用途的使用功能,因而须按其等级、规模和用途确定其相应的声学指标和达到设计指标的具体措施。
体育建筑当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声学指标,并通过扩声系统兼顾其他功能。
9.0.2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如综合性体育馆应以语言清晰为主要目的,确定声学指标,其他功能可通过扩声系统的设计兼顾音质效果。
体育建筑的声学处理方案应结合结构形式、观众席和比赛场地的配置、扬声器设置以及防火、耐潮等要求。在处理比赛大厅内吸声、反射声和避免声学缺陷等问题时,应把自然声源、扩声扬声器作为主要声源。
体育建筑的建声与扩声设计应协调同步展开工作。
9.0.4 体育建筑的建声与扩声设计是相互制约和相辅相成的,为便于开展工作,避免矛盾,应尽可能由同一部门承接建声与扩声设计。但目前多数情况是分别由两个部门承接,在这种情况必须尽早介入,加强协调,否则会影响音质效果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此外,目前建筑设计分为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两段,建声设计主要与装修设计和施工相关;而扩声设计也分系统设计和工程承包两阶段,为确保音质效果,重点主要在后一阶段。因此,也有相互协调的问题。
体育建筑广播电视用房的播音室、评论员室、声控室等应按要求做声学处理,使之达到预定的指标;练习房(馆)、运动员休息室、教练室等设置有线广播和对讲系统应根据设施等级确定。
体育建筑应符合所规定的允许噪声标准。体育比赛和体育设施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体育场的主要声学指标宜符合表9.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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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的声学设计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观众席有足够的声级,满足体育场所必需的功能和要求;
2 全部观众席被扩声所覆盖;
3 传送语言时有足够的清晰度、传播音乐时有一定的丰满度;
4 减少对场外的声干扰;
5 结构安全、操作方便、维修容易、抗风防雨、性能可靠。
体育馆的扩声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131的要求取值。有关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 体育馆扩声设计指标按《体育馆声学设计 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的要求设计,在该规范中扩声特性指标分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等级,它所对应的体育建筑等级如下:
特级、甲级相应为一级;
乙级相应为二级;
丙级相应为三级。
体育馆的混响时间应以80%的观众数为满座,并以此作为设计计算和验收的依据。
9.0.10 由于体育馆的使用满座的情况较少,因此,以满座确定混响时间的指标是不切实际的。故以80%的观众数作为满场设计和验收的混响时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