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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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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 拟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情况

说明拟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图斑编号、地类、数量、分布、权属、质量、坡度、连片度、种植利用情况等。

C.4.4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预期成效分析

从数量、质量、布局、生态等方面分析预期成效。

C.5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


C.5.1

说明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必要性。

C.5.2 拟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地块的情况

说明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情形、图斑编号、地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C.5.3 拟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地块的情况

说明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情形、图斑编号、地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C.5.4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预期成效分析

从城镇开发边界形态、规模、布局等方面分析预期成效。

C.6 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C.6.1 计划新增生态空间的基本情况

说明计划新增生态空间的来源、范围、地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C.6.2

说明新增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

C.6.3 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预期成效分析

从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性、联通性等方面分析预期成效。

C.7 土地权属调整


C.7.1

说明土地权属现状,调整类型,调整范围,涉及的乡(镇)、村(组)、农户,调整原则,调整方法,时间安排等。

C.7.2

说明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过程与结果、变更限制等相关情况。

C.7.3

说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异议处理等相关情况。

C.8 子项目及实施计划安排


C.8.1 确定子项目

明确子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项目位置、矢量坐标、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投资主体、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实施周期等。明确各子项目占用和补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位置等。

C.8.2 确定子项目实施计划

说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的依据,明确子项目分年度与总体实施计划。

C.9 增减挂钩


C.9.1 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增减挂钩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类型、立项准入要求等,可参考增减挂钩相关工作要求。

C.9.2 拆旧地块选址情况

说明拆旧复垦规模、拆旧复垦范围、拆旧复垦地块现状地类、建构筑物的比例及复垦后耕地等农用地面积等。

C.9.3 安置情况

涉及农民安置的,需说明安置方式、安置补偿方案、安置区布局、规模及占用耕地情况、安置和拆旧实施时序等。

C9.4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及节余指标情况。说明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以及新增采矿项目建设等有关情况,产生的节余指标规模及调剂使用范围、审批层级等。

C.9.5 收益返还情况

阐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等相关情况。

C.10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C.10.1 投资估算

根据子项目安排,结合整治类型、内容、措施、标准等,进行投资估算。说明投资估算的依据、标准等,编制投资估算表。

C.10.2 资金筹措

说明资金筹措的原则,分类说明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或补助、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政策性金融投入、专项债投入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

C.10.3 资金平衡分析

开展资金平衡分析,编制资金平衡方案。

C.11 效益分析

分析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经济效益等。

C.12 实施保障

说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等保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具体措施。

C.13 其他


C.13.1 图件

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及其他相关图件。图件应内容全面、清晰,并与文本表述和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图件比例尺应能满足准确反映与整治内容有关各要素的上图要求。

C.13.2 数据库

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衔接,按照统一的图层和数据标准,形成数据库、整治区域矢量坐标等。

C.13.3 其他材料

包括相关评审论证意见、证明文件、群众意见、村集体决议等。

附录D土地权属调整基本要求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权属调整可参照《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TD/T1046-2016)执行。

D.1 土地权属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

a)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开展。

b)坚持确权登记在先原则。对列入整治区域的土地,要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优先开展工作,确保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进行。

c)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广泛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实行公告制度,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监督权。

d)坚持自愿协商原则。要按照政府引导、村组协调、农民自愿的要求协商进行,尊重权利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e)坚持利益不减少原则。权属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损失。

f)坚持土地适度集中原则。按照方便耕种、就近安置的原则,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权利主体的土地应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D.2 土地权属调整的工作程序


D.2.1 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承担主体,全面查清整治区域土地权属现状,开展地籍测绘,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编制整治区域权属调整方案。

D.2.1.1 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承担主体

根据整治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承担主体,统一组织协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承担主体可选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其他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上述组织的联合体。

D.2.1.2 调查土地权属现状

以“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为目标,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等成果资料,采用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及类型、权利性质及来源、位置、用途、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等基本权属状况,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的,还需调查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地力等级等。对涉及农民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的,应增加需要调整的建设用地权利人拥有土地的位置、四至、房屋结构、楼层、建成年份(成新)、建筑面积、室内外装修情况等。

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稳妥解决。权属争议无法解决的,暂不纳入整治区域。

D.2.1.3 地籍测绘

根据《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的有关规定开展地籍测绘。统筹考虑基础条件、管理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因地制宜、科学地选择测绘方法,确保界址空间位置和面积准确。

D.2.1.4 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

在整治区域内调查土地权属调整意愿。包括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

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是否进行调整、是否同意土地所有权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如果2/3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经过充分协商,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原则和方法的一致性意见,则按这一原则性意见开展规划设计工作。如果同意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低于2/3,或经协商后同意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仍低于2/3,则确定在不打破土地所有权边界的前提下进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土地所有权边界进行规划布局,同时使各土地所有权主体都尽可能公平地利用工程设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调整意愿调查,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是否进行调整、是否同意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若2/3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主体同意开展权属调整,则可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如果仅有部分区域的农户愿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则也可以仅在该区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

D.2.1.5 形成整治区域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承担主体组织整治区域内需要进行权属调整的权利人就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调整进行协商,达成有关权属调整的一致性意见。其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整类型、调整范围、调整原则、调整方法、时间安排和权属变更限制。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将土地整治情况、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意愿调查结果、权属调整原则、权属变更限制等进行公告,公告15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D.2.2 实施阶段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阶段,应编制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发布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对异议进行处理后组织签订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D.2.2.1 编制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结合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区内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权利人,按照既定的权属调整一致性意见,根据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调整的依据整治前土地质量综合评价成果,涉及农民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整的依据土地及其房屋价值评估,以及按照项目规划设计预期的土地质量状况及价值,编制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则、程序和方法,经协商确定的权属调整前后子项目区各土地权利主体分配的地块所处的位置、四至范围、不动产单元号、面积、地类、用途、土地质量等级、货币补偿数额、安置方案、权属预调整图等。权属调整方案制定后应征询项目涉及的权属单位和全体农户的意见。各权属单位和农户无异议的,则盖章、签名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则继续协商、完善权属调整方案,直至所有的权利主体无异议。

D.2.2.2 子项目权属调整方案公告

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完成后,应通过电视、报刊、公告栏和召开乡村组动员会等方式将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15天,充分征求并听取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因、原则、依据,需要调整的土地位置和范围、面积、不动产单元号、地类、用途、土地质量等级、土地权利人,整治后项目区各土地权利主体分配的地块所处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用途、土地质量等级、货币补偿数额、安置方案,土地权属调整图,异议处理的程序,沟通解释机构等。

D.2.2.3 子项目权属调整方案批准

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后,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TD/T1046-2016)等相关标准规范报批。

D.2.2.4 子项目权属调整方案实施

按照经批准的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等各相关权利人现场勘察,确定新的权属界线和四至,设置永久性标志。

D.2.2.5 签订子项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调整类型,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土地调整前后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的位置、界址点、权属界线、面积、地类、土地用途、土地质量,有无异议,协议双方签名,签订协议日期等。

D.2.3 竣工验收阶段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验收阶段,应完成子项目权属调整后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编制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报告,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D.2.3.1 不动产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调整相关权利人在权利发生变化后,依据土地权属调整主体与权利人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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