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调整情形。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确保整治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平均图斑面积有上升、整治后的调入地块平均坡度不大于调出地块平均坡度,具体情形详见附录B.
②调整规模。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调出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5%)。
③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单个图斑大于10亩的地块,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踏勘,按照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功能布局,论证其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出具实地踏勘论证意见。
④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保留。对于平原地区单个图斑面积5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单个图斑面积3亩以上的“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调整;经实地踏勘论证确需调整的,应在县域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落实补划。对于平原地区单个图斑面积5亩以下、山区丘陵地区单个图斑面积3亩以下的“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县域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落实补划,经分析在县域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确无补划潜力的,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落实补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落实补划的,应尽可能与现有的“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实现集中连片,调整后不得新增平原地区5亩以下、山区丘陵地区3亩以下的单个图斑;原“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后,城镇开发边界要相应回缩,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突破。
⑤生态保护红线围合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围合范围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适度整治,也可以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