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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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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9.6.4

锚杆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锚杆类型、间距、排距和安设角度、断面形状及施工工艺;
2 确定锚杆自由段、锚固段长度、锚固体直径、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3 锚杆筋体材料设计;
4 锚具、承压板、台座及腰梁设计;
5 预应力锚杆张拉荷载值、锁定荷载值;
6 锚杆试验和监测要求;
7 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需要进行的锚杆补张拉设计。

条文说明

  9.6.4 锚杆设计包括构件和锚固体截面、锚固段长度、自由段长度、锚固结构稳定性等计算或验算内容。
锚杆支护体系的构造如图40所示。
锚杆支护体系由挡土构筑物、腰梁及托架、锚杆三个部分所组成,以保证施工期间的基坑边坡稳定与安全,见图40。

9.6.5

锚杆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条文说明

  9.6.5 锚杆预应力筋张拉施工工艺控制系数,应根据锚杆张拉工艺特点确定。当锚杆钢筋或钢绞线为单根时,张拉施工工艺控制系数可取1.0。当锚杆钢筋或钢绞线为多根时,考虑到张拉施工时锚杆钢筋或钢绞线受力的不均匀性,张拉施工工艺控制系数可取0.9。

9.6.6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La )应按基本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下式估算:

条文说明

9.6.6 土层锚杆的锚固段长度及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根据土层锚杆锚杆试验(附录Y)的规定确定。

9.6.7-9.6.9

9.6.7 锚杆应在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后逐根进行张拉锁定,张拉荷载宜为锚杆所受拉力值的1.05倍~1.1倍,并在稳定5min~10min后退至锁定荷载锁定。锁定荷载宜取锚杆设计承载力的0.7倍~0.85倍。

9.6.8 锚杆自由段超过潜在的破裂面不应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锚固段在最危险滑动面以外的有效长度应满足稳定性计算要求。

9.6.9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Y土层锚杆试验确定。对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基坑工程可按物理参数或经验数据设计,现场试验验证。

9.7 基坑工程逆作法

9.7.1 -9.7.3

9.7.1 逆作法适用于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基坑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全逆作法,半逆作法,部分逆作法。

9.7.2 逆作法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基坑支护的地下连续墙或排桩与地下结构侧墙、内支撑、地下结构楼盖体系一体的结构分析计算;
2 土方开挖及外运;
3 临时立柱作法;
4 侧墙与支护结构的连接;
5 立柱与底板和楼盖的连接;
6 坑底土卸载和回弹引起的相邻立柱之间,立柱与侧墙之间的差异沉降对已施工结构受力的影响分析计算;
7 施工作业程序、混凝土浇筑及施工缝处理;
8 结构节点构造措施。

9.7.3 基坑工程逆作法设计应保证地下结构的侧墙、楼板、底板、柱满足基坑开挖时作为基坑支护结构及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工况时的设计要求。

9.7.4

当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可采用支护结构体系与地下结构结合的设计方案:
1 地下结构墙体作为基坑支护结构;
2 地下结构水平构件(梁、板体系)作为基坑支护的内支撑;
3 地下结构竖向构件作为支护结构支承柱。

条文说明

   9.7.4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是指在施工期利用地下结构外墙或地下结构的梁、板、柱兼作基坑支护体系,不设置或仅设置部分临时围护支护体系的支护方法。与常规的临时支护方法相比,基坑工程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设计施工方法具有诸多的优点,如由于可同时向地上和地下施工因而可以缩短工程的施工工期;水平梁板支撑刚度大,挡土安全性高,围护结构和土体的变形小,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小;采用封闭逆作施工,施工现场文明;已完成之地面层可充分利用,地面层先行完成,无需架设栈桥,可作为材料堆置场或施工作业场;避免了采用大量临时支撑的浪费现象,工程经济效益显著。
利用地下结构兼作基坑的支护结构,基坑开挖阶段与永久使用阶段的荷载状况和结构状况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应分别进行设计和验算,同时满足各种工况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阶段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支护结构作为主体地下结构的一部分时,地下结构梁板与地下连续墙、竖向支承结构之间的节点连接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所谓变形协调,主要指地下结构尚未完工之前,处于支护结构承载状态时,其变形与沉降量及差异沉降均应在限值规定内,保证在地下结构完工、转换成主体工程基础承载时,与主体结构设计对变形和沉降要求一致,同时要求承载转换前后,结构的节点连接和防水构造等均应稳定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9.7.5

当地下连续墙同时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使用时,地下连续墙的设计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连续墙应分别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承载力、变形计算和裂缝验算;
2 地下连续墙墙身的防水等级应满足永久结构使用防水设计要求。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接缝位置(如地下结构顶板、底板位置)根据地下结构的防水等级要求,可设置刚性止水片、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以及预埋注浆管等构造措施;
3 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根据其受力特性和连接刚度进行设计计算;
4 墙顶承受竖向偏心荷载时,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墙顶圈梁与墙体及上部结构的连接处应验算截面抗剪承载力。

条文说明

   9.7.5 “两墙合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已经得到工程界的普遍认同,并在全国得到了大量应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设计方法。“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1)刚度大、防水性能好;(2)将基坑临时围护墙与永久地下室外墙合二为一,节省了常规地下室外墙的工程量;(3)不需要施工操作空间,可减少直接土方开挖量,并且无需再施工换撑板带和进行回填土工作,经济效果明显,尤其对于红线退界紧张或地下室与邻近建、构筑物距离极近的地下工程,“两墙合一”可大大减小围护体所占空间,具有其它围护形式无可替代的优势;(4)基坑开挖到坑底后,在基础内部结构由下而上施工过程中,“两墙合一”的设计无需再施工地下室外墙,因此比常规两墙分离的工程施工工期要节省,同时也避免了长期困扰地下室外墙浇筑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收缩裂缝问题。

9.7.6

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用作支撑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支撑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梁板结构体系进行分析计算;
2 宜考虑由立柱桩差异变形及立柱桩与围护墙之间差异变形引起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的结构次应力,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裂缝的产生;
3 对地下结构的同层楼板面存在高差的部位,应验算该部位构件的弯、剪、扭承载能力,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转换结构或临时支撑等措施;
4 对结构楼板的洞口及车道开口部位,当洞口两侧的梁板不能满足支撑的水平传力要求时,应在缺少结构楼板处设置临时支撑等措施;
5 在各层结构留设结构分缝或基坑施工期间不能封闭的后浇带位置,应通过计算设置水平传力构件。

条文说明

   9.7.6 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用作支撑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的设计中可用梁板结构体系作为水平支撑,该结构体系受力明确,可根据施工需要在梁间开设孔洞,并在梁周边预留止水片,在逆作法结束后再浇筑封闭;也可采用结构楼板后作的梁格体系,在开挖阶段仅浇筑框架梁作为内支撑,梁格空间均可作为出土口,基础底板浇筑后再封闭楼板结构。另外,结构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设计中也可采用无梁楼盖作为水平支撑,其整体性好、支撑刚度大,并便于结构模板体系的施工。在无梁楼盖上设置施工孔洞时,一般需设置边梁并附加止水构造。无梁楼板一般在梁柱节点位置设置一定长宽的柱帽,逆作阶段竖向支承钢立柱的尺寸一般仅占柱帽尺寸的比例较小,因此,无梁楼盖体系梁柱节点位置钢筋穿越矛盾相对梁板体系缓和、易于解决。
对用作支撑的结构水平构件,当采用梁板体系且结构开口较多时,可简化为仅考虑梁系的作用,进行在一定边界条件下及在周边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封闭框架的内力和变形计算,其计算结果是偏安全的。当梁板体系需考虑板的共同作用,或结构为无梁楼盖时,应采用有限元的方法进行整体计算分析,根据计算分析结果并结合工程概念和经验,合理确定用于结构构件设计的内力。
2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设计方法中,作为竖向支承的立柱桩其竖向变形应严格控制。立柱桩的竖向变形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基坑开挖卸荷引起的立柱向上的回弹隆起;另一方面为已施工完成的水平结构和施工荷载等竖向荷重的加载作用下,立柱桩的沉降。立柱桩竖向变形量和立柱桩间的差异变形过大时,将引发对已施工完成结构的不利结构次应力,因此在主体地下水平结构构件设计时,应通过验算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有害裂缝的产生。
3 主体地下水平结构作为基坑施工期的水平支撑,需承受坑外传来的水土侧向压力。因此水平结构应具有直接的、完整的传力体系。如同层楼板面标高出现较大的高差时,应通过计算采取有效的转换结构以利于水平力的传递。另外,应在结构楼板出现较大面积的缺失区域以及地下各层水平结构梁板的结构分缝以及施工后浇带等位置,通过计算设置必要的水平支撑传力体系。

9.7.7

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支承结构宜采用一根结构柱对应布置一根临时立柱和立柱桩的型式(一柱一桩);
2 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立柱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与沉降计算。立柱与立柱桩的设计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结构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在主体结构底板施工之前,相邻立柱桩间以及立柱桩与邻近基坑围护墙之间的差异沉降不宜大于1/400柱距,且不宜大于20mm。作为立柱桩的灌注桩宜采用桩端后注浆措施。

条文说明

   9.7.7 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工程中,由于逆作阶段结构梁板的自重相当大,立柱较多采用承载力较高而断面小的角钢拼接格构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2 立柱应根据其垂直度允许偏差计入竖向荷载偏心的影响,偏心距应按计算跨度乘以允许偏差,并按双向偏心考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工程中,利用各层地下结构梁板作为支护结构的水平内支撑体系。水平支撑的刚度可假定为无穷大,因而钢立柱假定为无水平位移。
3 立柱桩在上部荷载及基坑开挖土体应力释放的作用下,发生竖向变形,同时立柱桩承载的不均匀,增加了立柱桩间及立柱桩与地下连续墙之间产生较大沉降的可能,若差异沉降过大,将会使支撑系统产生裂缝、甚至影响结构体系的安全。控制整个结构的不均匀沉降是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施工的关键技术之一。目前事先精确计算立柱桩在底板封闭前的沉降或上抬量还有一定困难,完全消除沉降差也是不可能的,但可通过桩底后注浆等措施,增大立柱桩的承载力并减小沉降,从而达到控制立柱沉降差的目的。

9.8 岩体基坑工程

9.8.1 -9.8.6

9.8.1 岩体基坑包括岩石基坑和土岩组合基坑。基坑工程实施前应对基坑工程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应在施工前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9.8.2 岩体基坑工程设计应对岩体结构、软弱结构面对边坡稳定的影响进行分析。


9.8.3 在岩石边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可采用放坡开挖方案。岩石边坡的开挖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参照本地区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确定。


9.8.4 当整体稳定的软质岩边坡,开挖时应按本规范第6.8.2条的规定对边坡进行构造处理。


9.8.5 对单结构面外倾边坡作用在支挡结构上的横推力,可根据楔形平衡法进行计算,并应考虑结构面填充物的性质及其浸水后的变化。具有两组或多组结构面的交线倾向于临空面的边坡,可采用棱形体分割法计算棱体的下滑力。


9.8.6 对土岩组合基坑,当采用岩石锚杆挡土结构进行支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8.2条、第6.8.3条的规定。岩石锚杆的构造要求及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8.4条、第6.8.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8.1~9.8.6 本节给出岩石基坑和岩土组合基坑的设计原则。

9.9 地下水控制

9.9.1

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基坑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条文说明

9.9.1 在高地下水位地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的实施对地下水的控制。地下水控制失效也是引发基坑工程事故的重要源头。

9.9.2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在基坑面以下0.5m~1.5m;
2 满足坑底突涌验算要求;
3 满足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的要求;
4 控制坑外地面沉降量及沉降差,保证临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

9.9.3

基坑降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降水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降水井的布置、井数、井深、井距、井径、单井出水量;
2) 疏干井和减压井过滤管的构造设计;
3) 人工滤层的设置要求;
4) 排水管路系统;
2 验算坑底土层的渗流稳定性及抗承压水突涌的稳定性;
3 计算基坑降水域内各典型部位的最终稳定水位及水位降深随时间的变化;
4 计算降水引起的对临近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产生的沉降;
5 回灌井的设置及回灌系统设计;
6 渗流作用对支护结构内力及变形的影响;
7 降水施工、运营、基坑安全监测要求,除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外,还应包括对水位和水中微细颗粒含量的监测要求。

条文说明

    9.9.3 基坑降水设计时对单井降深的计算,通常采用解析法用裘布衣公式计算。使用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裘布衣公式假定:(1)进入井中的水流主要是径向水流和水平流;(2)在整个水流深度上流速是均匀一致的(稳定流状态)。要求含水层是均质、各向同性的无限延伸的。单井抽水经一定时间后水量和水位均趋稳定,形成漏斗,在影响半径以外,水位降落为零,才符合公式使用条件。对于潜水,公式使用时,降深不能过大。降深过大时,水流以垂直分量为主,与公式假定不符。常见的基坑降水计算资料,只是一种粗略的计算,解析法不易取得理想效果。
鉴于计算技术的发展,数值法在降水设计中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并已在水资源评价中得到了应用。在基坑降水设计中已开始在重大实际工程中应用,并已取得与实测资料相应的印证。所以在设计等级甲级的基坑降水设计,可采用有限元数值方法进行设计。

9.9.4-9.9.6

9.9.4 隔水帷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下连续墙或隔水帷幕隔离地下水,隔离帷幕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4m/d,竖向截水帷幕深度应插入下卧不透水层,其插入深度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要求;
2 对封闭式隔水帷幕,在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坑内抽水试验,并通过坑内外的观测井观察水位变化、抽水量变化等确认帷幕的止水效果和质量;
3 当隔水帷幕不能有效切断基坑深部承压含水层时,可在承压含水层中设置减压井,通过设计计算,控制承压含水层的减压水头,按需减压,确保坑底土不发生突涌。对承压水进行减压控制时,因降水减压引起的坑外地面沉降不得超过环境控制要求的地面变形允许值。

9.9.5 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统一考虑,由降、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陷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

9.9.6 高地下水位地区,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具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及现场抽水试验资料;
2 基坑降水风险分析及降水设计;
3 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计算及环境保护措施;
4 基坑渗漏的风险预测及抢险措施;
5 降水运营、监测与管理措施。

10检验与监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 -10.1.3

10.1.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应在设计前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基桩抗拔试验及锚杆的抗拔试验等应加载到极限或破坏,必要时,应对基底反力、分深层沉降、桩身内力和桩端阻力等进行测试。


10.1.2 验收检验静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10.1.3 抗拔桩的验收检验应采取工程桩裂缝宽度控制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1.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为基本试验,应在设计前进行。基本试验应加载到极限或破坏,为设计人员提供足够的设计依据。


10.1.2 为验证设计结果或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试验为验收检验。验收检验是利用工程桩、工程锚杆等进行试验,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10.1.3 抗拔桩的验收检验应控制裂缝宽度,满足耐久性设计要求。





10.2 检 验

10.2.1已废止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图纸及环境监测资料。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列为验槽(坑)的重点:
1)当持力土层的顶板标高有较大的起伏变化时;
2)基础范围内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因类型的地层时;
3)基础范围内存在局部异常土质或坑穴、古井、老地基或古迹遗址时;
4)基础范围内遇有断层破碎带、软弱岩脉以及湮废河、湖、沟、坑等不良地质条件时;  
   5)在雨季或冬季等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基底土质可能受到影响时。  
    2  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槽(坑)底标高的容许误差,可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和基础类型确定。一般情况下,槽(坑)底标高的偏差应控制在0mm~50mm范围内;平面尺寸,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测,长、宽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验槽(坑)方法宜采用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当持力层下埋藏有下卧砂层而承压水头高于基底时,则不宜进行钎探,以免造成涌砂。当施工揭露的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别或者验槽(坑)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工作。
3 基槽(坑)检验报告是岩土工程的重要技术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10.2.2

地基处理的效果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处理后载荷试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单体工程载荷试验点数不宜少于3处;对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应增加试验点数;
  2 处理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3 对回填风化岩、山坯土、建筑垃圾等特殊土,应采用波速、超重型动力触探、深层载荷试验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4对遇水软化、崩解的风化岩、膨胀性土等特殊土层,除根据试验数据评价承载力外,尚应评价由于试验条件与实际条件的差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6 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条文说明

  10.2.2  复合地基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变形的能力主要是设置了增强体,与地基土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复合地基应对增强体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由于试验的压板面积有限,考虑到大面积荷载的长期作用结果与小面积短时荷载作用的试验结果有一定的差异,故需要对载荷板尺寸有限制。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宽度的确定宜考虑面积置换率和褥垫层厚度,基础宽度不大时应取基础宽度,基础宽度较大,试验条件达不到时应取较薄厚度褥垫层。 对遇水软化、崩解的风化岩、膨胀性土等特殊土层,不可仅根据试验数据评价承载力等,尚应考虑由于试验条件与实际施工条件的差异带来的潜在风险,试验结果宜考虑一定的折减。

10.2.3

  在填土压实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检验点数量,对大基坑每50m2~100m2面积内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m~20m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每个独立柱基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4m。根据检验结果求得的压实系数,不得低于本规范表6.3.7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3  在压(或夯)实填土的过程中,取样检验分层土的厚度视施工机械而定,一般情况下宜按200mm~500mm分层进行检验。

10.2.4 -10.2.7

        10.2.4 压实系数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10.2.5 预压处理的软弱地基,在预压前后应分别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预压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


      10.2.6 强夯地基的处理效果应采用载荷试验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检验。强夯置换的地基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方法查明施工后土层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应按处理深度确定。

    10.2.7 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处理效果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方法检验。大型工程及重要建筑应采用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方法检验;桩间土应在处理后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方法检验。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桩体密实度可采用动力触探方法检验。


条文说明

10.2.4  利用贯入仪检验垫层质量,通过现场对比试验确定其击数与干密度的对应关系。垫层质量的检验可采用环刀法;在粗粒土垫层中,可采用灌水法、灌砂法进行检


10.2.5  预压处理的软弱地基,应在预压区内预留孔位,在预压前后堆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室内土工试验,检验地基处理效果。


10.2.6  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应考虑压板的尺寸效应,应采用大压板载荷试验,根据处理深度的大小,压板面积可采用1m2~4m2,压板最小直径不得小于1m。


10.2.7  砂石桩对桩体采用动力触探方法检验,对桩间土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检验可检测砂石桩及桩间土的挤密效果。如处理可液化地层时,可按标准贯入击数来衡量砂性土的抗液化性。

10.2.8 -10.2.9

 10.2.8 水泥搅拌桩成桩后可进行轻便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结合钻取芯样、分段取芯样做抗压强度试验评价桩身强度。
 

  10.2.9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条文说明

 10.2.8、10.2.9  水泥土搅拌桩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后对成桩质量有怀疑时可采用双管单动取样器对桩身钻芯取样,制成试块,测试桩身实际强度。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08mm。由于取芯和试样制作原因,桩身钻芯取样测试的桩身强度应该是较高值,评价时应给予注意。
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是检验水泥土搅拌桩质量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一般在龄期28d后进行。

10.2.10 已废止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条文说明

  10.2.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刚性桩复合地基单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可采用静载荷试验;刚性桩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当施工工艺对地基土承载力影响较小时,可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和桩间土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刚性桩复合地基承载力。

10.2.11

 对打入式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条文说明

   10.2.11  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桩顶标高、桩底标高、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等。其中预制桩还应提供打桩的最后三阵锤贯入度、总锤击数等,静力压桩还应提供最大压力值等。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可采用补勘方法,检查自桩端以上1m起至下卧层5d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特性。

10.2.12

 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条文说明

  10.2.12  混凝土灌注桩提供经确认的参数应包括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锤击沉管灌注桩,应提供最后三阵锤贯入度、总锤击数等。对钻(冲)孔桩,应提供孔底虚土或沉渣情况等。当锤击沉管灌注桩、冲(钻)孔灌注桩的入土(岩)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可采用补勘方法,检查自桩端以上1m起至下卧层5d范围内的岩土特性。

10.2.13 已废止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条文说明

 10.2.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终孔验收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承载能力主要取决嵌岩段岩性特征和下卧层的持力性状,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终孔验收如发现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不一致,应由设计人提出处理意见。缺少经验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岩基原位荷载试验试验。

10.2.14 已废止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条文说明

10.2.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单桩竖向静载试验应在工程桩的桩身质量检验后进行。

10.2.15

  桩身完整性检验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验方法进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直径不大于800mm的桩以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当地经验采用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或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的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条文说明

 10.2.15  桩基工程事故,有相当部分是因桩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桩基施工完成后,合理地选取工程桩进行完整性检测,评定工程桩质量是十分重要的。抽检方式必须随机、有代表性。常用桩基完整性检测方法有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高应变动力检测法、低应变动力检测法等。其中低应变方法方便灵活,检测速度快,适宜用于预制桩、小直径灌注桩的检测。一般情况下低应变方法能可靠地检测到桩顶下第一个浅部缺陷的界面,但由于激振能量小,当桩身存在多个缺陷或桩周土阻力很大或桩长较大时,难以检测到桩底反射波和深部缺陷的反射波信号,影响检测结果准确度。改进方法是加大激振能量,相对地采用高应变检测方法的效果要好,但对大直径桩,特别是嵌岩桩,高、低应变均难以取得较好的检测效果。钻孔抽芯法通过钻取混凝土芯样和桩底持力层岩芯,既可直观地判别桩身混凝土的连续性,持力层岩土特征及沉渣情况,又可通过芯样试压,了解相应混凝土和岩样的强度,是大直径桩的重要检测方法。不足之处是一孔之见,存在片面性,且检测费用大,效率低。声波透射法通过预埋管逐个剖面检测桩身质量,既能可靠地发现桩身缺陷,又能合理地评定缺陷的位置、大小和形态,不足之处是需要预埋管,检测时缺乏随机性,且只能有效检测桩身质量。实际工作中,将声波透射法与钻孔抽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大直径桩质量检测是科学、合理,且是切实有效的检测手段。
  直径大于800mm的嵌岩桩,其承载力一般设计得较高,桩身质量是控制承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应采用可靠的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或两者组合)进行检测。每个柱下承台的桩抽检数不得少于一根的规定,涵括了单柱单桩的嵌岩桩必须 100%检测,但直径大于 800mm非嵌岩桩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小直径桩其抽检数量宜为20%。

10.2.16

 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条文说明

  10.2.16  工程桩竖向承载力检验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确定抽检数量及检验方法。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工程,宜采用慢速静荷载加载法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当有静载对比试验时,可采用高应变法检验单桩竖向承载力,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超过试验能力的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检验,可根据超前钻及钻孔抽芯法检验报告提供的嵌岩深度、桩端持力层岩石的单轴抗压强度、桩底沉渣情况和桩身混凝土质量,必要时结合桩端岩基荷载试验和桩侧摩阻力试验进行核验。

10.2.17

水平受荷桩和抗拔桩承载力的检验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S 单桩水平载荷试验和附录T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10.2.18

    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施工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非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10%;对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

条文说明

   10.2.18  对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成墙记录主要包括槽底岩性、入岩深度、槽底标高、槽宽、垂直度、清渣、钢筋笼制作和安装质量、混凝土灌注质量记录及预留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等。由于高低应变检测数学模型与连续墙不符,对地下连续墙的检测,应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对承重连续墙,检验槽段不宜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

10.2.19

  基础抗浮(拔)锚杆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M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抗浮(拔)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条文说明

10.2.19  基础抗浮(拔)锚杆现在已普遍使用,代替抗拔桩经济效益显著。本规范2002版规定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3%,为了更好控制抗浮(拔)锚杆施工质量,提高检验数量,规定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但最少抽检数量不变。

10.2.20

当检验发现地基处理的效果、桩身或地下连续墙质量、桩或抗浮(拔)锚杆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工程场地地质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必要时应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10.3 监 测

10.3.1

大面积填方、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沉降进行长期监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土体位移、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

10.3.1  监测剖面及监测点数量应满足监控到填土区的整体稳定性及边界区边坡的滑移稳定性的要求。

10.3.2 已废止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条文说明

  10.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事故时有发生,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的监测是实现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又是完善、发展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和提高施工水平的重要手段。
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基坑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依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对基坑的监测内容、数量、频次、报警标准及抢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使基坑开挖过程必须严格进行第三方监测,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10.3.3

 施工过程中降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时,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土体变形、地下管线变形等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

10.3.3  人工挖孔桩降水、基坑开挖降水等都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为了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施工降水过程中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周边地形、建筑物的变形、沉降、倾斜、裂缝和水平位移等情况进行监测。

10.3.4

预应力锚杆施工完成后应对锁定的预应力进行监测,监测锚杆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条文说明

10.3.4  预应力锚杆施加的预应力实际值因锁定工艺不同和基坑及周边条件变化而发生改变,需要监测。当监测的锚头预应力不足设计锁定值的70%,且边坡位移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应对预应力锚杆重新进行张拉锁定。

10.3.5

基坑开挖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沉降和位移等监测内容可按表10.3.5选择。

注: 1  √为应测项目,△为宜测项目,○为可不测项目;
  2  对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宜设坑底土回弹监测点;
  3  基坑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要求严格时,地下水位监测应包括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

10.3.5 监测项目选择应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地质条件、工程规模、施工工况与季节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因素综合而定。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基坑也提出了监测要求,对每种等级的基坑均增加了地面沉降监测要求。

10.3.6

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记录气象条件、挖方、填方、堆载等情况。尚应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进行监测,直到变形稳定为止,且不得少于二年。爆破施工时,应监控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条文说明

10.3.6 监测值的变化和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允许的最大沉降变形是确定监控报警标准的主要因素,其中周边建(构)筑物原有的沉降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沉降迭加后,不能超过允许的最大沉降变形值。
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炸药量、引爆方式、地质条件、离爆破点距离等有关,实际影响程度需对测点的振动速度和频率进行监测确定。

10.3.7

 对挤土桩布桩较密或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应对打桩过程中造成的土体隆起和位移、邻桩桩顶标高及桩位、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

10.3.7 挤土桩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土体隆起等挤土效应,不但影响周边环境,也会造成邻桩的抬起,严重影响成桩质量和单桩承载力,应实施监控。监测结果反映土体隆起和位移、邻桩桩顶标高及桩位偏差超出设计要求时,应提出处理意见。

10.3.8 已废止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10.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包括从施工开始,整个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的沉降观测。并以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建筑物施工期的观测日期和次数,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建筑物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3月观测一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6月,直至达到沉降变形稳定标准为止。

10.3.9

需要积累建筑物沉降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应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和基础反力监测。沉降观测宜同时设分层沉降监测点。

附录A 岩石坚硬程度及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


A.0.1 -A.0.2

A.0.1 岩石坚硬程度根据现场观察进行定性划分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

A.0.2 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宜按表A.0.2的规定。

附录B 碎石土野外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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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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